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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本領館事件”,應站在法律和利益的制高點來處理
送交者: zzw 2002年05月10日18:57:57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對“日本領館事件”,應站在法律和利益的制高點來處理

作者: 縱橫意氣作笑談 , May 11,2002,02:26 回貼 論壇

對於這次中國武警進入日本領事館事件,中國必須以國家利益為重心,站在法律和道義的制高點來處理。

網友們或者興高采烈,覺得我們占了便宜;或者義憤填膺,覺得日本在中國殺過那麼多人,這次我們武警可算出了口氣。這些想法固然可以理解,但一來有悖國際法和中國本身的法律,二來也不符合中國建立大國形象的長遠戰略。

中國參加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了“使館館設不可侵犯”的原則。我國在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對這一原則作了充分確認。該原則的基本內容如下:(1)駐在國官員不得進入館舍執行公務;(2)駐在國對使館館舍應加以特別保護;(3)館舍設備財產不得被徵用,搜查,扣押或強制執行。(參見: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司法部編審“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 370-381; 又見,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Press 1998, 349-368)。

儘管對於國際法的完全效力尚有很多爭論,鑑於與各國利益攸關,上述原則在全世界都能得到基本遵守的。再者,這個原則已經被各國通過國內立法加以確認,因此它就演變為駐在國是否應該遵守自己的法律的問題。毫無疑問,中國要邁向世界超強,必須在堅定維護自己利益的原則基礎上,建立起遵守國際規範的負責任的大國形象。我們沒有任何必要意氣用事或者耍“窮橫”,因為這樣對國家利益毫無好處。出口閒氣能怎麼樣?占點上不得台面的小便宜能怎麼樣?

當然,國際關係是實力政治,在國際法的遮羞布下,大國經常進行“技術性犯規”,比如美國轟炸我國使館,事後自稱是“誤炸”,這樣既達到凌辱中國的目的,又無明目張胆違反國際法之嫌。技術性犯規是以實力為基礎,以外交技巧為輔。這也是中國在處理國際關係中應該秉持的方式。比如將來如果中國有實力介入地區衝突,在精心安排下,中國也可以去“誤炸”美日駐某國館舍,或者在軍事演習的時候“誤襲”美日的偵察艦船,然後作出口頭上的真誠道歉,說明只是不經心的錯誤而已等等。最要不得的是做那些些小打小鬧明顯違反國際法的事情,自己撈不到任何好處又失信於天下。

對於這次日本領館事件,個人認為中國現在對日本有法律解釋和實際利益取捨兩方面的應對之辭。第一,使館館舍雖有“海外領土”之說,但它的範圍外延卻並無一定之規。比如,簽證處的接待室是否屬於受到外交豁免的“海外領土”範圍?也許大多數國際法理論認為是,但這裡畢竟有留待解釋的空間。再比如,什麼樣的行為構成館舍人員對駐在國官員進入(或者“闖入”)館舍構成“同意”?有無明示或者是暗示?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要運用手段對日本“曉以大義”,指出什麼是日本的真正利益所在。難道日本真的願意接受成千上萬的北韓難民?駐在國政府固然有保護使館館舍義務,但也只是盡到合理責任而已,何況派出國(日本)還在抗議駐在國(中國)保護過度。現在在華的北朝鮮難民多達三十萬,而且還在持續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中國政府稍加放手,每日進入日本美國使館尋求庇護者恐怕不下數百。日本喜歡這個嗎?很難相信。上次發生北韓難民闖西班牙使館事件的時候,我和一個在美國進修的南韓外交官談過這個問題,他看起來憂心忡忡,說大量的北韓人湧進南韓,對南韓的社會經濟壓力太大了。同文同種尚且如此,被整個朝鮮視為寇讎的日本又何以堪?我們可以問問日本,他們是不是希望我們放鬆對日本使館的保護,使得朝鮮人民能夠如洪水一般湧入“大和天堂”?

當然,倘若雙方共同認可中國武警確實未經許可進入了日本館舍的法律專屬領域範圍,中國方面的適度“遺憾”甚至是“道歉”都是必要的。可以把問題歸結為我們的衛兵保護日本人命財產“心切”嘛。國際反恐形勢如此嚴峻,幾位士兵哪裡能分辨出來誰是或者不是“人肉炸彈”?在西方和日本眼裡,北朝鮮搞恐怖活動也不是沒有前科。

恐怕有人會問為什麼日本大模大樣在“我們的海洋上”開槍擊沉船隻。這恐怕是因為很多朋友沒有分清“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區別。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法律,我國的領海寬度為直線基線之外12海里。領海如同領土,沿海國有至上主權。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海域,依照法律其寬度不應超過沿岸基線之外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不是領海,因此沿海國無領土性質的主權利益;但也不同於公海,因而沿海國有經濟權利,表現在:資源勘探、開發、養護、管理權利;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人工島嶼建造使用權力等等。其他國家在某國的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管道自由等等(但無捕魚自由)。日本在我專屬經濟區內擊沉不明船隻,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較為模糊。中國政府對此表達的關切主要是,第一,日本的行為侵犯了我國的專屬經濟權,如危害海洋環境等。第二,在他國的專屬經濟區內動武並不合適。應該說中國在這個問題的立場上還是非常恰當的,日本打撈沉船向中國及時通報的行為也尊重了我國的立場。

總而言之,要本着國家的長遠利益思考和處理此類事項,小打小鬧出氣占便宜的行為給國家帶不來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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