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火葬的倡議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七日)
毛澤東
人們由生到死,這是自然規律。人死以後,應當給以妥善安置,並且採取適當的形式進行悼念,寄託哀思,這是人之常情。我國歷史上和世界各民族中有各種安葬死者的辦法。其中主要的辦法是土葬和火葬,而土葬沿用最廣。但是土葬占用耕地,浪費木材,加以我國歷代封建統治階級把厚葬久喪定作禮法,常使許多家庭因為安葬死者而陷於破產的境地。實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希望棺木,可以節省裝殮和埋葬費用,也無礙於對死者的紀念。這種辦法雖然在中國古代和現代還只有一些人採用,但是,應當承認,這是安置死者的一種最合理的辦法,而且在有些國家已經普遍實行。因此我們倡議,在少數人中,首先是在國家機關的領導工作人員中,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自己死了以後實行火葬。為着火葬的方便,除了北京、上海、漢口、長沙等地已有火葬場外,我們建議,國家還可以在某些大中城市和其他適當地方增建一些現代化的火葬場。
我們認為安葬死者的辦法應當尊重人們的自願。在人民中推行火葬的辦法,必須是逐步的,必須完全按照自願的原則,不要有任何的勉強。中國的絕大多數人有土葬的長期習慣,在人們還願意繼續實行土葬的時候,國家是不能加以干涉的。對於現有的墳墓,也是不能粗暴處理的。對於先烈的墳墓以及已經成為歷史紀念物的古墓都應當注意保護。對於有主的普通墳墓,在希望遷移的時候,應當得到家屬的同意。
凡是贊成火葬辦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在後面簽名,凡是簽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後一定要實行火葬,後死者必須保證先死者實現其火葬的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