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挫敗微軟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陰謀 |
| 送交者: ranch 2002年05月28日18:44:30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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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挫敗微軟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陰謀 美國911恐怖事件的硝煙剛剛散去,比爾·蓋茨就站在紐約的廢墟上向全世界宣布:微軟公司正式向全球發行新一代的計算機操作系統——視窗 XP,並稱這是繼DOS、WINDOWS、WINDOWS 95-2000計算機操作系統之後,又一個計算機技術的劃時代革命。筆者原本對視窗 XP充滿了期待之情,畢竟這是人類技術創新精華和智慧的結晶。但是,當陸續了解WINDOWS XP的諸多功能後,再逐一剖析微軟與之配套的龐大計劃,筆者不禁得出了一個可怕和恐怖的結論:視窗 XP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將成為微軟統治世界的可怕工具。這個結論是駭人聽聞的,但如果我們仔細分析以下事實,卻發現它帶有幾分真實: 一.深埋於視窗XP中的黑手和微軟統治世界的野心 視窗XP並未如比爾所願成為人類社會進步的福音,相反,它剛一面世就引致了全世界的廣泛指責,包括美國政府在內的多個國家和社會團體紛紛提出各種指控甚至訴訟,範圍從涉及壟斷、侵犯用戶隱私直至危害信息系統安全,指控的焦點集中在XP的版權保護程序——“激活”(MPA)和“訂閱”功能。 所謂“激活”是指用戶在購買和安裝XP後,XP將根據用戶的硬件配置自動產生一個安裝序列號,用戶必須通過網絡或者電話與微軟公司的服務中心取得聯繫,向其登記上述序列號、經中心確認用戶身份並返回一個激活碼後,XP才能正常使用。如果正版用戶不對XP“激活”或者在安裝XP後擅自改變機器配置,“激活”功能就認為用戶是違法使用,從而自動鎖死XP。此時,用戶必須向激活中心作出合理解釋,取得特定的密碼,才能恢復XP的運行;所謂“訂閱”功能是指微軟許可用戶使用XP的期限只有兩年,屆時用戶必須向微軟公司申請軟件升級,否則XP也將自動鎖死。微軟聲稱,這一切都是為了防止盜版和防止用戶將軟件安裝在多台計算機上,是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措施。 在筆者看來,上述兩種功能雖然麻煩,但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隱藏在這兩種功能背後、深埋於XP中的黑手——“鎖機”程序。它為支持“激活”和“訂閱”功能而設,終日監視着用戶的計算機系統運作情況,一旦出現微軟認為的違法情況,黑手就自動現身鎖死XP。由於XP是操作系統、計算機賴以運行的基礎,XP一旦鎖死,計算機系統自然無法運行即陷入癱瘓。 微軟此舉是瘋狂的:通過“鎖機”程序掌握用戶計算機系統的生殺大權;更是可怕的:如果將來“XP裝在所有的計算機上”(比爾語),通過互聯網的連接,全世界的計算機系統都將變成微軟控制下的牽線木偶、傀儡。屆時,全世界的計算機系統和互聯網中心將集中在美國、微軟或者比爾手中。這樣的後果是不堪設想的:今天,微軟可以因為正版用戶不按規矩使用XP而鎖死他們的機器。明天呢?假使微軟提出了更高的經濟利益要求、更高的產品價格或者甚至僅僅是因為比爾心情不好,那微軟只需靜靜地坐等,等“激活”和“訂閱”背後的黑手現身,全世界都將臣服於微軟的腳下。 事情的嚴重程度還不止如此,如果我們繼續撩起微軟龐大配套計劃的那張溫情脈脈的面紗,就會吃驚地發現,微軟統治世界的野心已經昭然若揭: 1.遠程控制+鎖機程序:控制全世界的計算機系統,為微軟統治世界奠定了技術基礎 微軟在XP中加入遠程控制(Remote Assistant)功能,它名義上的作用是方便用戶於千里之外遙控自己的計算機系統,該技術甚至可以通過屏幕觀察遠方計算機的運行狀態和每條指令的操作結果。這一技術創新成果本應是人類的福祉,但由於被捆綁在XP之內,福祉變成了毒藥:它可能被黑客、恐怖組織、政府更主要的是被“鎖機”大權在握的微軟利用,隨時監控和奪取計算機系統的控制權已經變成了舉手之勞。顯然,這劑毒藥可以保證微軟牢牢地控制全世界的計算機用戶、互聯網終端上的每一台機器。 2.技術標準+銀彈攻勢:征服全世界的PC廠商、競爭對手和政府,為微軟構建起統一帝國 在現有市場份額中,視窗系列操作系統已經取得了絕對的優勢地位。但微軟顯然要走得更遠,為配合XP的推廣,微軟公司除了投下10億美元的推廣資金外,還在全世界內推廣一項名為“視窗XP LOGO”的配套計劃,內容是與計算機軟硬件生產廠商進行緊密合作,確保各大廠商最新的軟硬件方案能夠與XP完全契合。全世界著名的PC廠商:英特爾、AMD、IBM、惠普、索尼……已經無一例外地拜倒於微軟的腳下。 技術進步應當是為人類帶來更多自由的創新空間,但微軟卻依仗操作系統的霸主地位,宣布在XP中不再支持計算機技術的新成就——JAVA、MP3和藍牙技術。此舉保證了微軟獲得壟斷利潤,同時強硬壓縮了技術創新空間,各大技術供應商對此只能屈從,根據微軟規定的技術標準,推出符合XP標準的軟件,世界技術創新的步伐再次屈服於微軟的鐵蹄之下。 世界上唯一針對微軟的訴訟——美國司法部的微軟分拆案,最終以雙方達成和解告終。許多人都以為微軟因此蒙受了重大損失(叫的最響的自然是比爾)。但這個結果其實是微軟統治世界計劃中又一重大勝利。因為在和解協議中,不但沒有提及限制微軟壟斷的具體方案,反而規定了微軟應當向各個軟件供應商開發接口信息,以確保其它軟件供應商開發的軟件能夠運行於視窗操作系統之上。實際上,全部開放這些接口信息,對微軟又有什麼壞處呢?當全世界都圍繞着Windows的接口信息來處理問題時,控制了技術標準的微軟無形中已經控制了全世界。 回眸今日的中國,問題顯得更加嚴重: 中國排名前列的七大PC廠商,包括:聯想、清華同方、長城、TCL……無一倖免地落入微軟的囊中。所有主流機種已經統統預裝XP,並承諾積極加入視窗XP LOGO計劃,推廣與XP匹配的新機型。 一年前,微軟與寧波政府簽訂了協議。最近是廣州、上海,這些政府都承諾購買或者推廣微軟的產品。就在XP發布的同時,中國的心臟——北京市政府也發出行政命令,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必須使用正版軟件。把這個命令與視窗操作系統的市場霸主地位和XP的發行時間聯繫起來,它就具有了強烈的暗示意味:既然要求全部使用正版軟件,那占有絕大部分市場份額的市場XP是當之無愧的首選,它將有可能從此大舉進駐中國的政治、軍事、經濟、科技心臟——首都北京市政府的各級部門,而內含的“鎖機”程序也將從此深深埋入中國的心臟。 在利用人才方面,微軟也是不遺餘力。微軟最近宣布在中國建立全球技術支持和研發中心,要用1年的時間培養2000個高級軟件工程師。當然,這些人才將以微軟的技術標準為唯一標準。 微軟正利用它的資金和技術,逐步攻陷中國市場。當年八國聯軍進攻中國還勞師遠征、死傷累累,最終當然是為了堆積如山的銀子。而現在微軟連這些犧牲也省了,因為中國有的是人和技術,微軟以其市場、技術和資金的優勢,可以僱傭無數的中國人才為它的帝國之夢添磚加瓦、勤奮工作。與當年的祖先相比,今天的國人更有高風亮節的氣概,以大慈大悲和大無畏的精神,笑迎虎豹豺狼而毫無憂患意識和戒備之心。 .net戰略:微軟統治世界的終極方案 從微軟公布的計劃來看,XP的推廣並不是終極目標,而僅僅是其.net戰略計劃當中的重要一環。微軟的目標是旨在從傳統的軟件製造商角色轉變為服務公司,即為客戶提供天羅地網一般的全方位服務:從日常任務管理、遠程通訊、一站式電子商務服務到網絡銀行。為了實現上述轉變,微軟除了最基礎的XP操作系統外,還提供MSM系統和網站,用戶可以在其上進行網絡功能應用、電子郵件收發和遠程通訊等;提供Passport電子錢包系統,用戶可以使用其享受網絡電子商務一站化服務。 可以預見的是,如果微軟的上述計劃能取得成功,微軟最終將成為像美國在線那樣的在線服務系統。由於微軟同時提供基礎操作系統和應用軟件,兩者結合的結果將使得XP超過全世界任何一個在線服務系統,最終成為統治全球互聯網的唯一平台。微軟帝國的陰影,將從此覆蓋人類生活的每一角落、每一層面、每一細節。 以一己之力,控制全球的計算機用戶、計算機系統和互聯網,進而征服全世界,這個過去只是出現在《黑客任務》等科幻電影中的情節,明天將可能因為XP、微軟的技術壟斷地位和龐大的資金實力,逐步成為現實。XP的“鎖機”程序就是將世界推向危險邊緣的開始。如果再不制止,未來全世界的計算機系統、全世界的互聯網,將統統都將落入美國微軟公司的控制之中! 值得慶幸的是,世界各國對微軟的野心保持着應有的警惕。西方的一些發達國家如法國、瑞典等,已經注意到微軟的這一危險傾向,開始公開抵制微軟的產品。值得一提的是七大工業國之一的德國,它在今年3月明確宣布,各級政府一律不得使用微軟的產品。這是一個頭腦清醒和富有勇氣的舉動,拒絕XP畢竟不是一件易事。由於沒有其他堪與XP匹敵的操作系統,在網絡時代,拒絕了XP就有可能意味着拒絕了整個世界。為了保持與世界同步,接受微軟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似乎已經是唯一的現實選擇。 二.微軟:已經踏入中國法律雷區 可能有人會問:美國法律對市場監控非常嚴格,為什麼就沒有注意到XP危害信息系統安全的問題呢?據有關資料介紹,微軟已經做通了美國政府的工作,美國法律對微軟的“鎖機”程序頒發了通行證。去年,美國Maryland、Virginia兩個州已經通過一項立法UCITA(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統一計算機信息處理法案),賦予軟件廠商極大的權利,只要某軟件廠商自認為某用戶有違約現象,它就有權遠程“disable the programs”(讓你失去運行能力)。這個法例成為微軟敢如此膽大妄為的倚仗。但微軟忘了,中國不是美國,中國法律也不是美國富人能夠任意左右的工具。中國法律對XP無可奈何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中國法律對“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行為有了明確的規定,微軟,已經深深地踏入了中國法律雷區。 筆者的結論是:XP的“鎖機”程序其實是以反盜版為名、行控制全球計算機最終用戶和全球計算機系統之實、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行為。這一行為超出了版權人自我合理保護的法律界限,對中國的國家信息系統安全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要論證上述結論,我們必須弄清下列問題: 1、 什麼是計算機的信息系統安全? 業界方面,雖然理論標準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普遍認為應當包括兩方面:(1) 運行系統本身的安全。硬件運行安全;操作系統安全;死鎖的避免和解除;防止電磁信息泄露等等;(2) 系統信息的安全。如用戶的合法身份鑑別;數據存取的方式控制;審計;跟蹤;數據加密等等。如果按照實現的目標劃分,信息系統安全又可分解為系統可控性、信息保密性和信息完整性三個標準,即保證計算機系統可以由用戶自由控制、信息不外泄和不被非法修改等具體目標。 在法律規定方面,中國的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也是有法可依的。 首先是刑法方面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修訂案)第28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上述規定的特點是:從行為特點(“非法侵入、刪除、修改、增加、干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應用程序和數據的行為”)出發,以目的和結果為中心歸結,歸納出計算機述犯罪行為應當是“影響、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的正常發揮”的行為。 其次是行政管理條例方面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第3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這個規定提出了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四個保障標準:即保障系統設備安全、運行環境安全、信息安全和功能正常發揮。請注意,上述條例規定了安全保護的目標與刑法保護的對象相同,也是“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它與業界普遍認為的信息系統安全的三性:可控性、保密性和完整性也是吻合的。 值得強調的是,由於該條例已經列出了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四個標準,因此在實踐當中,凡是侵犯了上述四個標準之一的行為,均可認定為危害信息系統安全行為。以下所述的江民公司“邏輯鎖”案件,就是根據上述四個標準作為處罰依據的。 其三,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GB 17859-1999,1999年公安部頒發)的規定,衡量信息系統安全的主要指標有:自主訪問控制、用戶身份鑑別和信息的完整性。上述規定無論與業界理論還是法律規定都是相一致的,而且特別將信息系統的自主訪問控制權放在了各項指標的首位。可見,我國法律對於計算機系統的控制權給予了相當的重視。 實踐當中各種關於計算機的操作方式千差萬別,但歸結到法律上,是否危害信息系統安全的衡量標準就是:相關行為是否有逾越“影響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這個界限?控制或者監視用戶計算機系統就是其中一種典型方式,在這方面我國已經有兩個著名的案例可供參照。 (1)1997年江民公司“邏輯鎖”案件 1997年7月,北京江民公司為了保護其最新版的KV300 L++防病毒軟件不受盜版侵害,在該軟件中加入了用以保護版權的“邏輯鎖”程序。當計算機用戶啟動盜版軟件時,該程序能夠自行識別並鎖死電腦,但不會對數據和硬件造成破壞(當然這是江民公司自己的說法)。只要盜版使用者向江民公司承認盜版行為, 就可獲得解鎖密碼, 恢復機器工作。結果這個裝置後來被用戶揭發,招致廣大用戶的口誅筆伐。最後,公安部和北京市公安局認定上述行為已經超出了版權人自我保護的法律界限,屬於故意輸入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對江民公司進行了處罰。這個案件的實質是江民公司濫用了它的版權,採取了控制和奪取用戶計算機系統控制權的行為,影響了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危害信息系統安全。 (2)2000年英特爾公司“序列號”案件 2000年,英特爾公司在其生產的CPU奔騰III系列中安裝序列號,可以通過互聯網監測用戶的計算機系統配置情況,這其實是對用戶的計算機系統進行監控。由於CPU是計算機系統的核心硬件,此舉無形中將用戶的系統控制權置於PC廠家的監視之下。這個事件一經媒體披露,當即引起軒然大波,中國信息產業部緊急召見英特爾公司進行質詢,並召集相關的國內PC生產廠商、部分部委信息中心的負責人開會,聽取各方意見,研討相應對策。最後明確規定:要求國內PC生產廠家關閉奔騰Ⅲ序列號功能;英特爾公司在華銷售的同類產品必須經過檢測;安裝了奔騰Ⅲ處理器的PC機政府部門不得直接連互聯網。最後英特爾公司不得不明確表示放棄序列號,並承諾在新一代CPU中不再安裝序列號功能。此案為我們的帶來啟示是:用戶計算機系統的控制權不容任何非法監視。 兩個案件的結果都在昭示世人:對於任何企圖監視或者控制用戶計算機系統的行為,中國法律的態度是明確的,就是堅決禁止。理由很簡單:計算機系統的控制權已經不僅是用戶個人權利,而是牽涉到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整體安全。中國絕不能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拱手相讓他人。 可能有人會反駁:微軟已經將此限制事先告訴了用戶,如果因此造成損失也應由用戶自負。這裡就涉及了第二個問題:版權人自我保護行為的法律界限在哪裡? 微軟許可用戶使用XP、用戶向微軟交出個人計算機系統的監視權和控制權,表面上看,這是用戶對其私人權利的任意處分,微軟取得權利有合理根據。但我們不能割裂地看待個人用戶計算機系統控制權這一權利,因為整個國家的信息系統是由無數個人用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的,如果個人用戶向商業機構讓出這個權利,就意味着使國家信息系統的獨立性和自由性受到了一定的削弱;當無數個人用戶均採取同樣行為時,整個國家信息系統的控制權無形中就落入了他人之手!此時,國家必須干預!因此,用戶對於上述控制權的處置不是隨意的和沒有限制的,應當有一明確界限:就是不得將控制權拱手讓給他人。 舉個關於“安樂死”的例子,國外有一派觀點認為:人的生命權是個人權利,可以隨意處置,因此對於那些死亡人自行要求他人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應當予以肯定。但多數國家對這種觀點是反對的,並且立法嚴厲禁止,理由是:未經嚴格法律程序就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徵得死亡人的同意,但仍然違反了“人的生命未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剝奪”的基本法律理念,如果任其泛濫將給整個人類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造成更大的災難。因此,死亡人的所謂同意是無效的,法律不予認可的。 同樣的道理,“自鎖”程序監視和控制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是其固有本質,無論用戶是否有同意,上述本質絲毫未改,因此這種行為不能也不應該被中國法律所認可。上述界限自然也是版權人自我保護的法律界限:即無論採取何種版權保護措施,都不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否則就觸犯了法律。 沒有損害後果或者事前警告就能免責?這個理由就更荒謬。假設一個果農,在果園四周架設電網電死小偷。如果他申辯說:“我已經在電網上掛了‘已通高壓電,危險勿近,電死概不負責’的牌子,如果小偷沒來,損害沒有發生,自然不構成犯罪;如果小偷被電死是其究由自取,當然也不構成犯罪。”對於這樣的辯解,中國法律能夠接受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無論是否發生損害事實或者有事前告知,同樣沒有改變其架設電網、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本質。上述案例,已經作為中國法律的鐵案,寫入了中國法律的入門教科書中。 關於第三個問題:XP“鎖機”程序的法律性質。 要判斷一種行為是否違法,中國法律講究的是犯罪構成四要件,這是學術上的分類,簡單一點來講,判斷重點是該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安全的影響(儘管該影響可能並未發生)。本案中的“鎖機”程序會造成什麼影響呢?直觀來看,由於XP是計算機運行的基礎,用戶無法控制XP,就意味着失去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最終控制權。顯然,“鎖機”程序危害了信息系統安全。 江民公司的“邏輯鎖”與微軟公司“鎖機”程序有異曲同工之妙。“邏輯鎖”鎖死的是計算機硬件,“鎖機”程序鎖死的是軟件即XP自身,但由於XP是計算機的運行基礎,鎖死了XP計算機系統自然也被鎖死。因此在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的效果方面,兩者是完全一致的。這種在軟件中埋設檢測程序,奪取用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影響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的行為,已經被而且當然被中國法律禁止。 三.反盜版決不是犧牲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理由 在筆者發表了《微軟:踏入中國法律雷區》系列文章後,有些網友提出:在中國目前反盜版的力度尚且有限的情況下,應當容許版權人採取自我保護措施。 上述觀點是錯誤的,我們暫且不管比爾曾公開宣稱:要以盜版讓中國人用Windows用上癮。也不管微軟一方面對盜版叫苦連天,而另一方面從Windows 95賺取5.32億美元的收入、Windows 98賺取18.70億、Windows 2000賺取29.10億。可見盜版也未能阻止微軟獲得高額利潤並遠遠超出了其他IT廠商的平均利潤的事實。僅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它的主要錯誤有三: 一是錯誤理解著作權法的精神。著作權法的一個目的固然是保護作者的私有權利,但同時卻必須以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鼓勵創新為前提,這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基石。社會保持正常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既是社會公眾利益的體現,也是作者權利得到社會尊重和維護的前提條件。一個沒有正常秩序的社會,將會是任何權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原始社會。社會公眾利益與作者個人權利好比是皮與毛的關係,因此作為“私權”的作者個人權利絕對不能凌駕於社會公眾利益這一“公權”之上。 二是錯誤評價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水平。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和水平,無論在內容還是形式上都已經是世界水平,甚至在某些具體保護措施上是超世界水平,具體的論述可以參見法律界相關的文章,在此不作贅述。 三是混淆了權利人的自我保護措施和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行為之間的界限。正如本文上面所述,無論何種版權自我保護措施,均不能監視或者控制用戶的計算機系統,因為這會“影響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構成違法行為。 反盜版沒錯,但我們身處法治社會,應有的法律觀念是:任何人的權利乃至生命都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和保護。未經國家法律規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判定他人是否有罪,也不得擅自處分。“任何人都不得自任法官”,這是一條古老的西方法律理念。在中國,我們經常掛在嘴上的口號——“依法治國”,就是這一古老理念的生動闡述。反盜版的行為,應當是在法定程序約束下、由國家機關依法進行的理性行為,而不是以非法手段對非法行為的“以暴易暴”和“同態復仇”。因為這些行為雖然能使權利人逞一時之快,保護其個人的“私利”,但卻無助於法治觀念的提高和進步,更重要的是會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治基礎,破壞社會利益這一更大的“公權”。 對於世界而言,在越來越依賴互聯網和Windows系統的今天,如果XP的“鎖機”程序被某個黑客、某個恐怖組織甚至某個政府所利用,其危害性就不僅在於關閉某個計算機系統,而在於危及全世界所有使用XP的計算機系統以及整個互聯網。一旦發生貿易糾紛、恐怖事件、外交衝突或者戰爭,誰掌握了“鎖機”程序的控制權,誰就控制了全世界的計算機系統和互聯網,也就意味着控制了全世界。這並不是聳人聽聞,我們已經聽得太多因為計算機系統癱瘓而導致的股票交易中斷、火車出軌、飛機墜落、核原料外泄、甚至是導彈誤發的例子了。這樣的意外事件只要不慎造成嚴重後果,就足以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從而將人類推向自我毀滅的邊緣。 對於一個國家而言,信息系統安全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計算機應用環境並不發達,安全防護、網上支付等意識和技術問題尚未普及和完善,但計算機信息系統已經普遍應用在經濟貿易、日常消費、金融、能源供應、國防等各個領域。在安全防護不足而廣泛應用的情況下,允許XP的“鎖機”程序存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當中,無異於將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這一國家主權的重要部分拱手相讓於人!試想一下,假如以後各大軟件商都效法微軟公司在軟件中加入“鎖機”程序,那我們的信息系統還有什麼起碼的安全可言?我們的網絡還有什么正常的公共安全可言? 我們的社會還講什么正常的管理秩序? 信息產業部信息化推進司司長宋玲不久前指出:“我國信息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發展自主的信息產業,保證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在政府上網中,在政府網絡與互聯網聯網的過程中,信息的安全性是一個必須引起重視的問題,電腦戰、信息戰已經不是科學幻想的東西,它是一個活生生的現實擺在我們面前。信息化系統的安全性必將直接影響到國家的安全,不能依靠‘黑盒子’,只有開放的才是安全的。” 可見,國家信息系統安全應該提升到國家存亡的高度認識和防範。 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已經跨入WTO時代,我們無法拒絕也不應該拒絕競爭和外國資本的進入,但應當拒絕以反盜版為名行侵犯國家信息系統安全之實的陰謀。這不是狹隘民族主義也不是反技術情結,這是文明社會應有的法則,也是所有計算機用戶自身合法權益的體現。 起來,不願被XP鎖死的用戶!起來,不願被微軟統治的世人! 讓我們以中國法律的名義,向侵犯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微軟發出最猛烈的炮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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