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陳水扁的“公民投票”主張及其後果 |
| 送交者: 劉佳雁 2002年08月08日15:05:00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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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個時期以來,陳水扁在兩岸關係上的談話日趨強硬。8月3日,陳水扁以視訊方式向在東京召開的“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第29屆年會發表的開幕詞中,全程用“台語”狂妄叫囂海峽兩岸“一邊一國”論,同時他又提出“台灣的未來、現狀改變與否不是任何國家、政府、政黨或個人可以片面替我們決定,只有2300萬偉大的台灣人民才有權利對台灣前途、命運、現狀做選擇或決定。有需要時如何決定?就是公民投票,公投是基本人權,也是2300萬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限制,大家應認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與急迫性。”陳水扁的“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前途”和“公投立法”論,徹底否定了其上台初期所提出的所謂“任內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的“承諾”,向公開“台獨”邁出極其危險的一步,國人當應引起高度警惕。 “公投”是陳水扁長期追求的目標 陳水扁鼓吹“住民自決”和“公投決定台灣前途”由來已久。早在1986年,民進黨甫一成立,即在其黨綱中提出台灣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1988年民進黨又通過所謂“4·17”決議文,宣稱“任何台灣國際地位之變更,必須經台灣全體住民自決同意”。1991年10月,民進黨通過“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的基本綱領,聲稱“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應交由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自此以後,該黨將“公民投票”作為通向“台獨”的手段反覆兜售並無所不用其極地加以推動。 1990年11月,民進黨內的老牌“台獨”分子蔡同榮發起成立了“公民投票促進會”,宣稱要“通過公民投票達到確保台灣主權國家地位”。次年,“公投會”乃夥同民進黨聯手推動了數波“公民投票,加入聯合國”的活動。不僅如此,民進黨還在台“立法院”和“國民大會”積極推動“公民投票”的“立法”和“入憲”活動。1991年由民進黨“新潮流系”部分“立委”組成的“新國會辦公室”拋出了第一部“公民投票法草案”。1992年3月,蔡同榮又提出了一個“台灣公民投票法草案”,經大力推動於1994年3月在“立法院”內通過了一讀審議。在台灣當局進行的前三次“修憲”過程中,民進黨也都曾有過以“公民投票”為訴求。1997年5月,正值香港回歸前夕和台當局推動第四次“修憲”,民進黨內部分人更是將“公投入憲”作為該黨“修憲”的底線。據他們稱,此次“修憲”是實施“實質制憲”的“最理想時機”,不然“再過一、二十年也沒有這樣的機會了”。 然而另一方面,隨着島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民進黨實力的逐步增強,執政機會也隨之增加,為爭取中間選票、提早執政,民進黨開始極力淡化“台獨”色彩進行“務實轉型”;同時出於個人政治需要,陳水扁也開始放下身段,刻意淡化其激進“台獨”主張,儘量避免公開提及“台獨”字眼,從過去的“追求台灣主權獨立”轉而承認現狀,“捍衛台灣主權獨立”。在“公投台獨”問題上,他提出“民進黨執政後並不一定要立即進行公投”,“公投時機的選擇、命題的決定,仍應有彈性務實的運作空間,民進黨不會挑起不必要的爭議”。 雖然在黨內基本教義派的牽制下,民進黨的“台獨轉型”動作曾經一度受阻,但為了突破發展瓶頸,迎接2000年“總統”選舉,1999年5月,民進黨又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對兩岸政策作出重大調整,聲稱“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雖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該決議文也因此成為民進黨兩岸政策由“激進台獨”向“追求事實獨立”轉型的綱領性文件。同年11月,作為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的陳水扁公布《跨世紀中國政策白皮書》,再次重申了該決議文的主張。2000年民進黨在選舉中獲勝,迫於各方壓力,陳水扁在其“就職演說”中提出“四不一沒有”,承諾“在任內不會推動統獨公投”。今年7月21日,陳水扁隨着自身實力的增強,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立場開始強硬,在將“台灣前途決議文”確立為兩岸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的同時,妄稱“台灣要走自己的路”,走出台灣的“民主之路、自由之路、人權之路”等等,直至最近拋出“公投決定台灣前途”和“公投立法”論。結合陳水扁上台兩年多來推行“漸進式台獨”路線的所作所為,可以看出陳水扁當初的所謂“四不一沒有”等說辭只是策略性地、不影響政權穩固的前提下的權宜之計,只是為了欺騙國際輿論和島內民眾的伎倆。陳水扁有關“公投”的說辭也徹底暴露了他急於通過“法定程序”,實現“公投台灣前途”的“台獨”真面目。 “公投”不能決定台灣前途 綜合民進黨“公投自決”主張的演變,不難看出,不論是陳水扁,還是民進黨內部分人處心積慮地鼓吹和推動“公民投票”活動的真實意圖其實就是要為將台灣從中國的版圖分裂出去尋找一個所謂的“法源”,這是一種極端嚴重的分裂行為,所有中國人決不會答應。 公民投票作為直接民權的最重要體現,從內涵上來說,它可以超越現行體制以確立領土主權的變更如加盟、獨立、自治或分離等。但是其行使並不是漫無邊際的。大量的國際實踐證明,以公民投票變更領土與主權的行使主體只能是那些被殖民、受種族歧視和受壓迫的民族或者是主權尚未確定而有爭議的地區,而且不得有損於主權國家的領土和主權完整。台灣自古即屬中國,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通過“公民投票”將台灣從祖國分割出去,不論是從歷史事實、法理還是從實踐上都是絕對行不通的。
陳水扁頑固地堅持“台獨”立場,推動“公投立法”和以“公投決定台灣前途”,首先是植基於所謂“國民主權”基礎之上的。他們認為,根據“國民主權”原理,台灣住民可以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建立“台灣共和國”。然而,“國民主權”原理是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一項基本人權原則,其含義是一國的主權屬於該國全體人民,通常也稱“人民主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又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根據國民主權原理,決不能推論出應由“台灣2300萬住民以投票方式”決定建立“台灣共和國”或決定台灣前途的結論。“國民主權”一詞中的“國”,應當是整個國家,而非一國的局部,“民”應該是整個國家的全體人民,而不是局部的某一部分人或某個集團。因此,台灣不僅是2300萬台灣人的台灣,也是13億中國人的台灣,台灣的前途只能由全體中國人民共同決定,撇開中國大陸13億中國人民於不顧,奢談所謂“台灣住民決定台灣前途”這一關繫到中國主權的大事,明顯地與國民主權原理背道而馳,荒謬至極。 陳水扁的“公投台灣前途”主張另一個立足點是建立在虛構的“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的基礎之上的。為證明這一點,包括民進黨等島內各種“台獨”勢力無不挖空心思從法律和歷史事實上尋找依據。然而,台灣自古即屬於中國,在法律上台灣從來就不是一個國家。從12世紀至19世紀末,歷代中國政府一直都對台灣行使有效的管轄。1895年,日本通過侵略戰爭強迫當時的清政府簽訂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占了中國的領土台灣。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在對日宣戰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中日間一切條約,相應地由此構成的日本對台灣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其法律基礎。1943年中美英三國簽署《開羅宣言》明確宣示“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此後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地位經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條款等一系列國際法文件以及幾乎所有的國際法實踐所確認。正是按照《開羅宣言》等國際法文件,1945年10月2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受降主官在台灣省受降儀式上鄭重宣布: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於中國主權之下。至此,台灣在事實和法律上重新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規定的義務得到了執行,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在戰後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法律事實。 陳水扁推動“公投立法”和“公投台灣前途”論的第三個基點是建立在“兩岸不正常的分離狀態永久化、合法化”之上的。眾所周知,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侵害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已經確定,並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公認。但是,由於國民黨殘餘勢力退踞台灣,在外國勢力的扶持下,與祖國大陸隔海對峙,出現了“台灣問題”,並形成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分離狀態。在兩岸長期的隔絕與對峙之中,兩岸的這種分離狀態遂成為一些“台獨”分子鼓吹兩岸“分裂分治”、“一中一台”的根據。但“台獨”分子卻忽視了一個重要的歷史事實,即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實際上是上世紀40年代以來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它長期得不到解決是外國勢力干涉和台灣分裂勢力阻撓的結果。從目前兩岸的實際情況看,儘管台灣當局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單方面宣布終止了其所謂“動員戡亂時期”,但兩岸所處的內戰狀態並沒有結束,而且由於台灣當局的分裂行徑,加上外國勢力的介入與阻撓,使兩岸內戰狀態的加劇,兩岸暫時分離的不正常狀態仍在繼續。海峽兩岸儘管尚未統一,但是,這種不正常的狀態只能是一種暫時的、過渡的狀態,它不可能無限期地繼續下去,更不能賦予台灣在國際法上自立為一個國家的根據。兩岸目前的暫時分離狀態並沒有改變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改變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台灣分裂勢力以海峽兩岸目前這種不正常的事實狀態為理由,把台灣從中國領土分裂出去並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主張,實質上是在附和國際反華和外國干涉勢力的“兩個中國”等分裂中國的謬論,企圖將兩岸暫時的分離狀態永久化、固定化、合法化,這在國際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陳水扁之流所主張的所謂“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前途”、“公投立法”只不過是其推行“台獨”的一種手段而已,但它並不能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也不可能成為“台獨”的護身符。台灣自古即屬中國,台灣居民與大陸居民同屬一個民族。在法理上,台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也是無可辯駁的,根本不存在所謂“台灣地位”的問題。既然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就根本無從談起要舉行“公民投票”來決定什麼“台灣前途”。“台獨”勢力企圖借所謂“公投”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對抗中國統一,無異於螳臂擋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理所當然地享有和行使對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主權。按照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台灣當局也始終只是中國領土上的一個地方當局。如果台灣當局一意孤行,鋌而走險,分裂祖國,中國政府和人民有權使用國際法賦予的一切手段來捍衛制止分裂企圖,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即使台灣當局在其實際控制的範圍以所謂“公投”作為分裂的根據,其分裂的主張、行為與結果在國際法上仍然是無效的。台灣分裂勢力應審時度勢,懸崖勒馬,否則勢將玩火自焚,給台灣民眾帶來無窮的災難。 (本文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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