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台灣當局目前的大陸投資政策 |
| 送交者: 王建民 2002年08月26日20:53:57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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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當局在對台商赴大陸投資採取一些開放性措施的同時,加大了對台商赴大陸投資的管理,設置了許多新的障礙,加大對所謂“違規者”的處罰力度。 (一)對台商赴投資大陸的限制更嚴,條件更多 一是建立大陸投資“動態調節機制”與“專案審查機制”。即“經濟部”根據台灣超額儲蓄率、大陸投資占GDP(及占整體對外投資及島內投資)的比例、廠商資金回流、外匯儲備變動、就業、兩岸關係等因素,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整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審查標準及個別企業累計投資金額的比例上限。同時成立了產官學等組成的“專案審查小組”,定期檢討大陸投資產業及產品項目。 二是嚴格要求上市公司詳細申報赴大陸投資情況。鑑於上市公司的大陸投資熱,台灣有關部門要求,凡是前往大陸投資的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投資資訊與年度資料,以便輸入“股市觀測系統”。這些資料包括大陸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自台灣匯出累計投資金額、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持股比例及批準的投資金額等,以便有效掌握上市公司赴大陸投資情況及對台灣經濟的影響程度。 三是要求台商赴大陸投資須繳一定的準備金。為限制台商對大陸投資及避免資金流入大陸,台當局日前提出建議,要求對大陸投資的台商必須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準備金,將大大增加企業投資大陸的負擔。 (二)要求未經批準的台商補辦登記,對違規投資者加大處罰 一是對未經批准赴大陸投資的廠商將進行嚴懲。台灣“經濟部”決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要求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的廠商補辦登記,這是繼1993年與1997年後第三次要求台商補辦登記。到7月23日,共受理140件補辦登記,辦理登記金額為2.3億美元。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未經審批赴大陸投資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限期停止投資,並可連續罰款。為加大對未經批准到大陸投資台商的處罰,“陸委會”與“經濟部”研究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來處罰采“先行政,後司法”的原則,並加大對違法台商的處罰,初步決定未來對違法到大陸投資的廠商,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的罰款,企業負責人最高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是專門對赴大陸投資半導體的廠商進行調查,對違規者依法處罰。台灣“陸委會”與“經濟部”已成立“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負責對半導體廠商赴大陸投資的審查及追蹤,進行資金流向、公司財務報告等調查。目前官方掌握的所謂違法企業包括上海中芯集成電路公司、宏力半導體公司、和艦科技公司及包括“行政院開發基金”有過投資的誠宇創投公司在內的部分創業投資公司。 “陸委會”官員表示,將半導體公司是否違法到大陸投資作為審查其未來到大陸投資的條件之一,若違法到大陸投資將不准其籌集與發行海內外有價證券;若被調查企業財務報告不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罰240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台灣“財政部”還要求企業出具切結書,聲明自己並無對大陸投資半導體。在當局的壓力下,投資上海中芯集成電路公司的個別台商計劃撤資。 (三)嚴格限制高科技產業赴大陸投資 對於各界關注的是否開放屬於高科技產業的半導體產業對大陸投資問題,在各政治勢力的較量與爭執下,台灣“行政院”於2002年3月底宣布開放原則與政策:一是小規模與低度開放半導體對大陸投資,即半導體設備以舊設備(包括8英寸與8英寸以下)作價投資為優先,新設備投資兩年後再議;二是采總量管制,即到2005年核准對大陸投資8英寸芯片廠不超過3座,投資總額不超過700億元新台幣,並附加申請赴大陸投資的企業須完成在島內興建12寸芯片廠的投資在量產後方可提出申請;三是制訂包括高科技設備及技術輸出管理、加強高科技人才管理與資金管理等相關配套措施。 (四)對投資大陸的台商實施重點監控 台灣當局為建立兩岸經貿往來的“國家安全網”,情報部門進行所謂的“經濟偵防”,除清查大陸資金是否進入台灣及控制台灣市場等之外,鎖定島內500家大企業進行情報搜集,將前往大陸投資的上市公司列為未來首要的偵防對象,進行秘密調查,調查範圍包括台商是否支持“三通”、在大陸的投資情況、在台灣的企業營運情況有無“陸資”介入、台商在大陸投資是否影響“台灣安全”等,並將王永慶與高清愿列為首要偵查對象。可以說,這是民進黨上台後,對台商實行的一種“綠色恐怖”,以政治高壓手段有效嚇阻台商赴大陸投資。 目前,儘管上述一些政策還在制訂或研擬過程中,但不難看出台灣當局已採取一系列的經濟懲罰與政治高壓措施,嚴格管制台商對大陸的投資。 二、鼓勵大陸台商資金回流及回台投資 台灣當局在加大管制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同時,重點加強資金管制,建立資金回流機制,鼓勵台商資金回流及回台投資。 (一)建立“大陸資金回流機制”,方便台商資金回流 民進黨上台後不久,就將建立台商資金回流機製作為政策規劃重點。台灣當局於2001年11月8日正式啟動“企業大陸資金匯回循環運用”機制,即自該日起放寬經批準的赴海外或大陸投資的廠商,得以“關係企業往來”名義向海外子公司借入資金,並得於日後循環匯出結匯金額,不受每年自由結匯額度5000萬美元限制,以便利廠商資金調度。同時,台灣當局規劃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作為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為適應入世後兩岸經貿往來的新形勢與建立台商資金回流機制,台灣當局加快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政策調整步伐,於2001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即日起開放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等進行直接金融業務往來。開放業務範圍包括收受存款、辦理匯兌、簽發信用證及代理支付款項等,以便利台商資金調度。2002年4月,台灣“財政部”同意開放進出口押匯和外幣匯出匯款業務,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委託同一家銀行的外匯指定銀行DBU代為處理該項業務,以提高台商利用OBU作為資金調度的積極性。7月,台灣“財政部”又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台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行可對大陸台商進行貸款及應收賬款授受業務,但須以該OBU上年度結算後資產淨額的30%作為承作貸款及應收賬款授受業務的上限,即台商未來可向OBU籌措資金,並作為台商資金的調度中心。 (二)以稅收優惠吸引台資回流 台灣當局通過制訂一系列租稅優惠政策,鼓勵台商資金回流或回台投資。台灣“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今年6月召開會議,討論“建立台商大陸資金匯回台灣無障礙租稅環境”,希望通過租稅措施,吸引台商將大陸資金匯回台灣。 目前台灣當局計劃採取三種方式吸引大陸資金回流。一是抵扣台商在大陸繳納的營業稅。依《兩岸人民關係等條例》規定,台商以間接方式赴大陸投資,在大陸繳納的股利所得稅、在第三地繳納的營業所得稅與股利所得稅,均可扣抵,但大陸台商公司在大陸繳納的33%的營業所得稅不能抵扣。因此積極推動修法,將允許台商在大陸繳納的33%的營業稅,可以扣低在台灣應繳稅款。 二是放寬資金匯回累計投資額計算方式。即台商匯回資金超過投資匯出金額,則台商對大陸投資累計上限可相應上調,以鼓勵台商將大陸資金匯回台灣。 三是對在台設立營運總部的台商或境外企業實施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2002年4月,台灣“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通過“經濟部”提出的“企業營運總部行(推)動方案”;6月初“行政院”核定並公布《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依規定,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台灣境內設立“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的營運總部,下列三種所得可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是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的所得;二是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的權利金所得;三是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但這一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大企業才能享用。於是7月份,台當局又進一步放寬設立營運總部的條件,在台設立營運總部的海外中小企業海外子公司匯回台灣的權利金、研發管理服務費、投資收益等也可免繳營利所得稅。 (三)輔導台商回台投資 台灣經濟部門認為海外台商眾多,資金雄厚,乃採取措施,鼓勵其回台投資。據“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調查,到2001年底,估計全球有51000家台商企業,累計投資金額達1200億美元,具有很大的回台投資潛力。台灣“經濟部”便針對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台商、僑商企業及台商在台的母公司,制訂“鼓勵台商回國(台)投資規劃作法”,鼓勵台商回台投資。台灣經濟部門將主動出擊,赴海外及大陸辦理台商巡迴服務團,宣傳台灣投資環境改善情況及種種新的投資鼓勵政策,如營運總部優惠、工業土地租賃優惠、投資租稅優惠、在台研發補助優惠等,及提供回台投資的產業項目等。有關部門也將充分利用各種場合與台商接觸,如亞洲台灣商會,世界台灣商會及大陸台商協會在台舉辦活動時,向其介紹島內投資環境與投資項目,參觀地方政府與重要工業區等,同時解決回台投資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同時,台灣官員在出訪時,將親自會見台商,鼓勵台商企業回台投資。日前,台灣“經濟部”組織的“台商巡迴服務團”已赴廣東活動宣傳,接着還將陸續赴大陸其他地區,推動台商回台投資。 三、台商投資動向直得關注 由於台灣當局採取管制與鼓勵並用的兩手策略,特別是採取一系列稅收等優惠政策,儘管對遏制台商赴大陸投資不明顯,上半年台商對大陸投資仍增長近13%,但在台設立營運總部與研發中心的大陸台資企業明顯增加,值得關注。
台灣當局這一套新的雙軌政策,是否會造成大陸台商資金回流與擴大在台投資及是否會扭轉跨國公司撤離在台總部、增加在台投資,值得觀察。 (本文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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