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楊佳案件法院判決
劉路
9月1日, 楊佳案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個結果不出人所料,引起廣泛質疑的是它遮遮掩掩、偷偷摸摸的審判過程。坊間輿論不僅要追問,楊佳光天化日隻身一人闖進警局斃六命,傷三人,其罪固在不赦,可是他能光明正大去殺人,人民法院怎麼就不敢堂堂正正來審判呢?
可能考慮到社會輿論的廣泛質疑,新華網報道的法院判決理由有了一些解釋,現在讓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些解釋能否站得住腳。
作案動機是對盤查懷恨?
新華網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10月5日,楊佳騎一輛無證無牌的自行車途經上海市閘北區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時,受到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盤查。由於楊佳不配合,被民警帶至派出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來源。此後,楊佳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並要求賠償,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解釋、說明和勸導。
法院認為,根據民警盤問楊佳的錄音錄像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公安民警對楊佳的盤問是依法有據的。而楊佳因無理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兇報復。
可以看出,這段關於楊佳作案動機的描述在關鍵問題上要麼語焉不詳,要麼曲解掩飾,對公安的偏袒十分明顯。
其一、楊佳被帶至派出所詢問,目的是查明自行車的來源,他需要被盤查6個小時麼?這六個小時裡發生了什麼,錄音錄像和證人證言都能夠完整證明麼?
其二、楊佳是對盤查不滿而向公安機關投訴並要求賠償,還是對其遭無辜毆打而主張權利?倘若不存在後者,為何不公開楊佳本人的聲辯呢?
其三、就算民警對楊佳的盤問合法有據,限制人身自由六個小時而且很有可能對其人身進行了傷害,也合法有據麼?
其四、僅僅對盤查不滿,即不遠千里長期投訴,最後一命相搏,這符合一個“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行為邏輯麼?
其實,本來上述疑問通過公開庭審,社會輿論都能夠得到解釋,這也是公眾寄希望於公開審理的主要原因所在,上海司法機關偏偏要公然違背法律規定,偷偷閉門審理,蓄意貪污真相!這怎麼能讓社會公眾相信公安沒有傷害楊佳,相信上海法院的解釋是客觀真實的呢?
根據犯罪學和犯罪心理學,故意殺人大概分兩種,一是激情殺人,二是預謀殺人。前者指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後者指先有犯意,然後在犯意支配下進行各種謀劃 ,最後實施殺人的實行行為。預謀殺人成功者大都頭腦清晰,思維縝密,對殺人成本的計算、對行動步驟的謀劃都非常嚴謹。楊佳顯然屬於後者。從楊佳的計劃實施過程和“成績”看,連上海公安都佩服他策劃周密,幾乎防不勝防,無懈可擊。但問題來了,這樣一顆高明的頭腦,此前從無犯罪前科,怎麼可能因為一次“合法盤問”不考慮殺人成本就大開殺戒?上海法院給出的關於楊佳犯罪動機的“理由”,能讓誰信服呢?
謝有明是楊母聘請的律師?
新華網的文章說:關於楊佳的刑事訴訟辯護人問題,法院表示,楊佳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曾明確拒絕其父親委託的律師為其辯護。楊佳在訴訟過程中,委託其母代為聘請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辯護人。法庭經審查認為,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手續完備,符合法律規定。
謝有明能否作為楊佳的辯護律師是社會輿論質疑楊佳案的又一個焦點。輿論質疑理由有三:其一、謝有明作為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屬於政府律師,跟閘北公安局有利益關聯,由他來做閘北公安局的相對人楊佳的律師,對楊佳案件的公正審理顯然不利。其二、據媒體報道,謝有明是在楊佳拒絕回答問題,第一時間由閘北公安局委託成為楊佳律師的。其三是謝有明的表現。謝有明在會見楊佳以後,立即發表對委託人楊佳不利的言論。諸如楊佳思維清晰、法律意識強等,以強化社會公眾對楊佳故意殺人主觀惡性的印象程度,甚至對楊佳做死刑判決的預測。這一行為因為喪失了工作倫理的底線、嚴重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而受到社會輿論的詬病。這也清楚說明謝有明不適合做楊佳案件的辯護人。
楊佳案發後,其母親立即失蹤,至今沒有在公眾輿論中露面。公眾有理由懷疑是上海公安機關控制了楊佳的母親,也控制了楊佳母親為兒子委託律師的權利。謝有明也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成為楊佳的辯護律師的。所謂“楊佳在訴訟過程中,委託其母代為聘請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辯護人。”如果是楊佳和其母親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是由公安機關一手包辦,為了平息洶洶輿情,完全可以在電視台上播出一個楊佳及其母親的記者會來澄清,或者至少讓楊佳的父親委託的律師見楊佳一面,以公示輿論。如此這般黑箱操作,即使三歲小兒敢信那個楊佳剛被抓就判處其“死刑”的謝大律師是楊佳委託的辯護人嗎?
上海法院有權管轄楊佳案?
上海司法機關管轄本案,是楊佳案件受到普遍質疑的另一個重大問題。對此,上海法院的解釋是:關於“楊佳故意殺人案”的管轄問題,法院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楊佳故意殺人案的犯罪預備、實施及結果都發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機關依法管轄本案。
這種解釋根本無視社會公眾對上海司法機關對該案件的質疑理由。可以說是一句傲慢的空話。其一、輿論質疑上海司法機關管轄本案的焦點是,上海閘北公安分局是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有上海的公安司法機關偵查、起訴和審判,將難以保證客觀、中立、公正;其二、這種情況的案件移送異地審理,司法實踐中比比皆是,前不久上海的前市委書記陳良宇案件不就移送天津審理了麼?難道在陳良宇案件中,上海司法機關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犯罪地管轄條件麼?其三、除了刑訴法第24條的一般規定,刑訴法第26條還有特殊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楊佳案件完全可以因為利益關聯,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上海市司法機關迴避審判,指定其他地方的法院審理。上海法院死死扣住本案不報請最高法院決定移交審理,根據它此後一系列暗箱操作,其目的不是昭然若揭麼?
西諺有云:正義應該實現,而且應該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但是在楊佳案件的審理中,我們看不到正義的影子。本應公開審理不公開,法律真相居然被法院貪污;本應迴避案件的不迴避,受害者和執法者身份合二為一;“受害者”給“加害者”包辦委託律師,律師未審先判委託人死刑。法院判詞漏洞百出、黑幕重重。這樣的一個完全無視司法公正品格的操作過程,與正義何干?
不怪有網友說:楊佳案沒有正義的審判,只有無恥的報復。因為法官的黑袍之下掩蓋的只有慵懶無能、枉法偏袒、愚蠢自負再加上對法律的可恥背叛。
2008年9月1日於楊佳宣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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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September 0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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