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憑什麼在東海開火 |
| 送交者: 12c 2002年01月07日16:21:33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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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日本海上保安廳在東海海域追逐一不明國籍的可疑船隻,雙方發生交火,被追逐船隻沉沒,船上人員失蹤。事發後,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稱,日本向不明船隻射擊是“正當防衛”。日本媒體大肆渲染日本在海洋上面臨的危險,要求強化和修改相關法律。另一方面,日本在野黨和不少國內外專家也對日本在該事件中的行為是否合乎國際法提出質疑,對日本藉機擴大軍事行動的企圖提出批評。 民主黨幹事長菅直人指出,海上保安廳在非領海區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需要充分論證。專家認為,日本海上保安廳行動有違反國際海洋法公約的嫌疑,對國內法的引用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1982年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第58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也就是說,只要該船不從事損害日本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活動,就可以“無害通過”日本的專屬經濟區。 其次,日本以違反日本漁業法的規定為由,對該船行使臨檢權。但是日本海上保安廳早就清楚該船上沒有捕漁用具。因此運用該法規是很牽強的。 第三,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巡邏艦和飛機對該船進行了長達8小時的追逐。聯合國海洋法關於緊追權的規定是:“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此項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連區內時開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斷,才可在領海或毗連區外繼續進行。”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是“領海”和“毗連區”,而且需要有充分理由方可進行。 聯合國海洋法同時指出,對在專屬經濟區內違反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行為,可以比照適用緊追權。但是,日本海上保安廳僅僅依據“該不明船隻甲板上沒有捕漁用具,也沒有人影,形體同兩年前發現的一艘可疑船隻相似。”就認定該船可疑並對其緊追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第四,聯合國海洋法規定,緊追權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自動終止。日本海上保安廳對追逐船隻的攻擊是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的,事先沒有進行通報。這種動武行為是否符合國際法,是否尊重中國在該海域的主權與尊嚴,是否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很值得研究。 第五,海上保安廳根據《海上保安廳法》第20條第2項,“對在本國領海內不聽從停船命令逃逸的船隻可以合理的使用武器”。但是,該不明船隻始終未進入日本領海。海上保安廳沒有法理依據對逃跑的船隻進行射擊。 第六,關於正當防衛問題。日本多艘巡邏艦對不明船隻進行了多次恐嚇射擊和直接射擊,並導致該船甲板起火。不明船隻開槍還擊是沉沒前4分鐘才開始的。使用《刑法》正當防衛的規定,首先必須分清開槍的先後。 綜上所述,根據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布的事實,海上保安廳對認定不明國籍船隻“可疑”,並進行緊追導致該船沉沒沒有充分的法理依據。但是,海上保安廳為攔截該船出動了15艘巡邏艇,十幾數架飛機,海上自衛隊出動了宙斯盾級“金剛”和“山桐”號護衛艦。日媒體認為,此舉顯示了日本從一開始就決心逮捕該船,並準備付諸武力。據報道,這是日本海上保安廳48年來首次對外籍船隻進行直接射擊。罕有先例的舉動卻從開始就很堅決的執行,值得人們深思其動機。 事件發生後,日本多家大報發表社論,渲染日本面臨的海上威脅,要求“整備”日本的相關法律。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表示將考慮如何修改法律以便與現實相適應。一家全國性大報還引用一位日本軍官的話說,中國的海洋調查船,偷渡船和其他可疑船隻認為日本不會對他們開槍,所以才反覆進入日本的專屬經濟水域。該報暗示,日本將研討把海上保安廳法規定開槍的範圍從領海擴大到專屬經濟區。聯想到日本剛剛通過的擴大海外派兵和武器使用的法案,及日本防衛廳準備修改“有事法制”的討論,不能不令人對日本的防衛政策走向產生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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