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應欽同日本天津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秘密會談。6目9日,梅津美治郎發出致何應欽的備忘錄,提出罷免于學忠等中國官員、解散或取消國民黨河北省黨部機關、撤退國民黨憲兵3團、51軍等要求。7月6日,何應欽復函梅津,對日方要求表示“均承諾之”。梅津的備忘錄和何應欽的復函,史稱《何梅協定》
何梅協定》(一) 罷免以河北省主席于學忠為首的有關“責任”人員;
(二)撤廢憲兵第三團、勵志社北平支部、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等所謂宣傳和組織抗日的機構;
(三)取締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團體;
(四)撤退國民黨在河北省內的所有支部;
(五)駐守河北的第五十一軍、第廿五師撤出河北,解散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
(六)禁止中國境內的所有排日排外活動;
(七)勿使導致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重新進入河北;
(八)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採納日本方面之建議;
(九)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完全實行。
(十)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對梅津美治郎的備忘錄,當時華北當局最高軍政長官何應欽答覆到:以上“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何梅協定”的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出,日本的目的是趕走在當地的中國守軍和國民黨中央的勢力,取締他們不喜歡的組織和機構,並攫取包括任命省市官員在內的廣泛的權利。而且還藉口落實這些條款要求擁有監視和糾察之權。
其影響是:使民國中央政府對於河北省的主權幾乎喪失殆盡。“何梅協定”則進一步從政治上為日本分離華北或促使“華北特殊化”奠定了基礎。難怪連蔣介石也不得不慨嘆“冀於既去,察宋又撤,黨部取消,軍隊南移,華北實已等於滅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論《塘沽協定》,還是“何梅協定”、“秦土協定”,它們都只不過是為處理糾紛而設定的臨時措施,從國際法角度講都屬於“停戰協定”性質,一旦引起糾紛的“事件”平息,這些臨時措施就應該取消。換句話說,日本利用《塘沽協定》、“何梅協定”、“秦土協定”所攫取的權益不能視作平時國際法下的條約權益,一旦中日關係趨於正常,這些權益就必須取消,除非兩國簽訂正式條約加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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