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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和平協議書(徵求意見稿)
送交者: 思成 2002年12月28日17:55:20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為維持台灣海峽兩岸和平與穩定,促進中國和平統一,早日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經中國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大陸)及中國台灣地區(以下簡稱台灣)在北京平等協商,就雙方關心的問題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認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台灣認為,大陸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二、雙方進一步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於1912年1月1日成立,曾經統治大陸和台灣地區,但內戰以後,失去了對大陸地區的統治,目前有效地統治着台灣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49年10月1日成立,目前有效統治着大陸地區,但從未統治過台灣地區。 三、雙方進一步認為,目前有效統治中國的有兩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個政府互不隸屬,造成海峽兩岸分治狀態,就是“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府”狀態。 四、雙方認為:海峽兩岸的人民均為中國人,政府有責任實現中國統一。 五、大陸方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任何台灣獨立的行為,都應根據相關法律給予懲罰。 六、台灣方面認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任何台灣獨立的行為,都應根據相關法律給予懲罰。 七、由上四、五、六條,雙方認為,任何形式的台灣獨立行為,和中國國土上其它地區的獨立行為一樣,違反中國的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是不允許的,應根據法律給予懲罰。 八、雙方認為,由於兩岸分隔55年,雙方無論在政治上,還是經濟上都已產生比巨大的差距,所以統一必須凝聚兩岸民眾的共識,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按步就班地進行。 九、雙方認為,妨礙兩岸統一的最根本原因是兩岸政治制度的差異。大陸的民主化程度上處於起步階段,人民自由度、人權保障水平離《國際人權公約》相關規定相差還很遠。台灣已基本完成民主化,人民自由自由度、人權保障水平已接近《國際人權公約》相關規定。但也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司法獨立尚有欠缺,存在較嚴重的族群分隔、歧視現象。 十、雙方認為,未來中國的統一,必須在充分尊重兩岸人民的意願、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充分保障人權的基礎上進行。 十一、雙方認為,作為統一的第一步,雙方應立刻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十二、雙方進一步認為,兩岸今後出現的任何分歧,都只能使用和平的方式給予解決,雙方均不能動用軍事手段解決分歧。 十三、由上第十一、第十二條,雙方的導彈及一切武器不能相互瞄準,雙方軍事部署、軍事演習均不能針對對方。 十四、從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政府必須加快、完善政治民主民主化,採取切實措施保障人權。 十五、大陸方面,儘快落實依法治國,保障司法獨立,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認真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上規定的人的權利,儘快實現最高領導人通過公正的普選產生。 十六、台灣方面,着重打擊台獨、種族歧視、黑金政治,建設更完善的民主制度,為大陸民主化做好示範。同時宣揚中華文化,引導人民擺脫殖民思想、增強中華民族的自豪感。 十七、雙方應加強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交流,促進經濟一體化,定期就中國統一及其他兩岸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為兩岸統一創造更好的條件和氣氛。 十八、雙方鼓勵兩岸民間團體交流,雙方報刊雜誌、電視、電台、網站等,均可在對方發行。 十九、雙方黨派可在對方設立辦事處,條件成熟時,可在對方管轄地區自由發展黨員,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開展活動。 二十、雙方成立“兩岸統一委員會”(暫名),負責統一綱領的起草、統一計劃的制訂。 二十一、...... ......

九十九、以上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政府(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蓋章)

總統:馬英九(簽字) 主席:胡錦濤(簽字)

中華民國93年10月10日 公元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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