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的“遇羅克”和“張志新” |
送交者: lesson 2010年01月01日10:29:57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真實的“遇羅克”和“張志新”
經常看到有人拿遇羅克和張志新說事,試圖利用個案醜化文革。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遇羅克”、“張志新”已經被塗抹的面目全非,完全失去了本來面貌。而本文試圖還歷史以真相,告訴你一個真實的遇羅克和張志新。 遇羅克談不上什麼“被害”,遇羅克在文革中被判死刑,原因是私藏手榴彈,預謀暗殺毛主席。1967年夏天,《中學文革報》的大部分成員到東北去看武鬥的熱鬧,遇羅克在長春車站趕上發武器,就帶了手榴彈回到北京,後來又害怕被查出來,想到香山埋了,就這樣被公安局盯上了。最後死刑判決書上寫的也是:陰謀殺害偉大領袖毛主席[1]。 說遇羅克暗殺毛主席並非空穴來風,手榴彈就是物證。文革武鬥分子也有手榴彈,但那是為了保衛毛主席,性質完全不同。有人說遇羅克的言論惹了大禍,這是對的。遇羅克的反革命言論直接改變了手榴彈這個物證的性質。這不奇怪,伊拉克總統薩達姆手裡也有武器,而薩達姆是否支持美國的態度,就是決定他生死的關鍵。薩達姆親美的時候,美國非但不會收繳他的武器,而且還會支持他打兩伊戰爭,CIA還會給他化學武器去殺庫爾德人。但是薩達姆只要一旦反美,連兩個兒子都要被殺。薩達姆的一家人,連同被美軍飛機炸死的伊拉克平民百姓才是真正“因言論獲罪”,遇羅克算不了什麼。 按照所謂現代民主社會的觀點,遇羅克公開發表反政府言論,再加上私藏手榴彈也是違法。比如說在美國,一個人公開批評美國反恐怖政策,又私藏手榴彈,被懷疑暗殺布什總統,這種人FBI一定不會放過。手榴彈與普通槍支不同,如果私藏槍支,還可以找藉口說是自衛用,而手榴彈則完全是攻擊性武器。遇羅克這種反革命暴徒的死,絕對算不上什麼“被害”,也算不上“烈士”。特別是,遇羅克的弟弟遇羅文叛逃美國後公開投靠反華組織,逢共必反,發表大量反動文章從各角度對中國共產黨破口大罵。所以完全無必要給遇羅克翻案。 再說張志新,張志新完全是按照某種需要製造出來的典型。原《光明日報》駐遼寧記者站記者、張志新冤案系列報導者陳禹山等人對張志新的本來面目遮遮掩掩,1979年秋,張志新的妹妹張志勤就曾經在北京曾追問陳禹山:為什麼遼寧有些人說我姐姐有“作風”問題? 陳對此避而未答。當時關於張志新的報道中,已經披露了張寫給丈夫和女兒的遺言:我對不起你們……這句話是雙關的,既有自己遭罪牽連家庭的意思,也有一種夫妻感情上的內疚。但那時陳禹山覺得對張志新的私人生活不應過多暴露,因為那時張志新已經被某些人指定為揭批文革的英雄人物了。 而實際上,張志新確有“第三者”,以至於20年後陳禹山才終於說出實情,陳回憶說,當時遼寧一些人傳言張志新“生活作風”有問題,其實是有所依據的。陳在調看張志新案卷時見到了張本人自白:她確實同瀋陽一位文藝界人士有婚外戀。陳說,當時看到這一案卷時,已經採訪過張的丈夫曾真,了解到曾真當年體弱多病,可以想見,在夫妻性生活方面,身體健康的張可能處在一定程度的性饑渴狀態,加上張天性喜愛文藝,與情趣相投的藝術家產生婚外戀,是可以理解的。 實際上陳禹山至今仍然沒有說出全部真相。據現居住在美國,曾經於1979年、1980年兩次採訪張志新事件的原《人民日報》記者劉賓雁先生回憶,張志新的婚外戀對象不止一人,據劉賓雁回憶,張志新對於黨校一位教員(不是文藝界人)感情很深,文革前已遭批評,關係中斷,但張志新還把那人的照片偷偷地縫到軍大衣的領子中,被捕後,自責對不起丈夫,這才告知其夫取出燒掉。張志新入獄後其夫一直未去探監,直到她提出離婚時才去見了一面,給張志新刺激很大[2]。 眾所周知,文革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空前絕後的沒有妓女的社會,是道德高尚的純潔社會。張志新靡爛、放蕩的生活方式自然會與社會產生摩擦,張志新的死不能單純歸結於政治原因,這裡面有複雜的社會背景,是張志新墮落的個人道德觀與純潔的社會道德觀念碰撞造成的。 對張志新的判決過程並未違反法律程序,到最後執行死刑之前經過了多次改判、反覆。陳禹山回憶說,張志新曾兩次被判死刑。第一次是1970年5月14日。盤錦地區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判處張志新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呈送到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據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時的辦案人員回憶介紹:張志新1969年逮捕後,原打算只要她認罪,根據策反方針,判幾年刑就行了。可是她拒不認罪,於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之後,案件呈交已實行軍管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謝越1979年接受陳禹山採訪時回憶:當年省高院軍管會把張志新案首先給一處副處長高振忠審。高振忠看了市中院的報告,私下說:毛主席指示“一個不殺,大部不抓”,張志新是動口不動手的,不搞破壞的。在組織會議上,黨員在黨的會議上發表自己的看法,構成犯罪嗎?要判張志新勞改。他考慮判兩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徵求他的上級主管單位負責人意見,得到認可。高振忠在謄抄審判意見稿時,把刑期改為15年。 但是張志新在關押期間拒不反省,拒絕接受改造,而且還在監獄裡筆伐謾罵監獄長。喊出“打倒毛澤東”的反動口號。張志新的案子驚動了遼寧省最高負責人、瀋陽軍區司令員陳錫聯,陳發話:留個活口,當反面教員,不殺為好。於是,改判張志新無期徒刑,投入瀋陽監獄強迫勞動改造。 1973年11月16日,張志新與其他犯人參加一次“批林批孔”大會,當報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極右路線”時,張志新站起來喊:“中共極右路線的總根子是毛澤東”。引起大嘩,因此,張志新被打成“現行反革命分子”被認定“仍頑固堅持反動立場,在勞改當中又構成重新犯罪”,被提請加刑,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975年2月26日,中共遼寧省常委召開擴大會議,專門審批張志新案件。出席這次會議的有17人。會上,蔡文林作了《關於現行反革命犯張志新的案情報告》。 1975年2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遵照省委常委擴大會議決定,給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文件:你院報省審批的張志新現行反革命一案,於1975年2月26日經省批准處張犯死刑,立即執行。 從這一系列過程可以看出,1969年8月張志新被捕開始,到1975年張志新被執行死刑,前後拖了6年之久。大家知道文革是1976年結束的,張志新只要再稍微收斂一下,完全有出獄平反的可能。可是她偏偏要“筆伐監獄長”,喊“打倒毛澤東”的口號。在牢房裡喊口號還不夠,還要跑到“批林批孔”大會上喊。當年重慶渣滓洞白公館的共產黨員也沒有這麼幹的,在我看來,張志新的行為形同自殺。文革中被打成右派蹲監獄的何止張志新一人,那麼為什麼別人可以出獄平反活到90多歲,而張志新卻偏偏要迫不及待地自殺?根本原因還在張志新自己。事實上,張志新的確有自殺紀錄,據南方周末報道記載,“1969年1月9日。張志新寫下遺書,準備自殺。被發現後,嚴加監視,並召開批鬥會,批判她‘以死向黨示威對抗運動”。 張志新的婚外性行為被揭發後,精神受到了極大打擊,自覺無顏見丈夫孩子。被捕後一年,丈夫曾真提出與張志新離婚。此時,張志新已經報定了自殺的決心,她在1969年1月5日給丈夫的信中說:“以前千錯萬錯,如果不能饒恕,我願接受最嚴厲的懲罰,毫無怨言。我懂得了革命,決心要為革命獻出一切”[3]! 婚姻生活和政治失意的雙重精神打擊,使張志新喪失了活下去的欲望。她故意筆法監獄長,故意呼喊打倒毛澤東的口號,強行給自己戴“頑固不化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甚至在遼寧省最高負責人、瀋陽軍區司令員陳錫聯發話“留個活口,當反面教員,不殺為好”之後仍舊頑固對抗,以此來逼迫執法機關殺了自己。所有能想到的對抗手段張志新都用上了,她“用窩窩頭沾着月經血吃,在床上大小便”[4]。 有人說張志新當時已經精神失常,我比較歡迎這種推測,因為既然精神失常,那麼她就不是勇於直言的革命鬥士,她的言論就是病症,是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亂語。 從任何角度論證,張志新的死都算不上“迫害、屠殺”,用張志新的個案否定文革毫無說服力。1979年中共遼寧省委追授張志新為“革命烈士”也是非常荒謬。張志新無非是右派上台後為了否定文革故意編造的貞節牌坊罷了。 張志新作為一名共產黨員應該置生死於度外。對黨員來說,把自己的一切獻給黨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保守黨的秘密,隨時準備犧牲個人的一切”這是每一名共產黨員在入黨宣誓時都要說的話。張志新的死完全是共產黨內部的事情,張志新死得其所,無怨無悔。輪得着反共分子、台獨分子們替張志新鳴冤叫屈嗎?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澄清。公開宣傳張志新一案是胡耀邦批準的。《一份血寫的報告》見報時,並沒有“割喉管”的說法。後來流傳的所謂“割喉管”的說法完全是謊言。更有甚者,海外的反共組織、台獨組織為了進一步誣衊文革,起初說是張志新一個人被割喉管,後來發展到30多人,300多人,無名無姓,後來又說什麼張志新被人強姦,完全憑空捏造。 反共台獨組織最拿手的就是編造謊言,招搖撞騙,混淆視聽,用這些“偽歷史”來嚇唬台灣人民,好像台灣回歸了,台灣人民就會面臨被中共割喉管的危險。這種東西在國外看多了自然見怪不怪了。 文革中有沒有犯罪現象?當然有。但是這並不能否定文革。因為犯罪分子有可能支持文革,也有可能不支持文革。有些人本來就是文革的鎮壓對象,他們犯罪當然不能把責任推到文革頭上。就像現在很多人打着改革的旗號干着違法亂紀的事情,你是不是也可以收集起來將改革全盤否定呢?顯然不客觀。 文革時期不准反對毛澤東也很正常,因為毛主席代表了廣大人民的利益,誰反對毛主席誰就會受到老百姓的制裁。這些全是老百姓自發的行為,毛澤東從未下達過“誰反對我你們就必須打倒誰”這樣的指示。根本找不到。 民運分子常說:任何民主都不能脫離法律約束。而《毛主席語錄》在文革期間就是法律,這是幾乎所有人都要受到約束的法律,人民就在這樣的法律的約束下進行文革。法律總是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的,不服氣不行,文革期間的統治階級是無產階級,《毛主席語錄》就是無產階級的法。遇羅克、張志新反對《毛主席語錄》就是違法。 聲明:本文所有資料都來自民運網站,包括張志新的婚姻狀況,婚外性行為資料全都來自民運網站,如果看了不舒服,歡迎大罵民運分子。
注釋: [1]見中國文聯出版公司《遇羅克·遺作與回憶》一書/徐曉、丁東、徐友漁編 [2]《張志新的淒然清淚》原載香港“開放”雜誌/作者:茉莉 [3]《張志新冤案還有新的秘密》原載《南方周末》/作者:陳少京 [4]《張志新冤案還有秘密》原載《南方周末》/作者:朱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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