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性襲擊”絕不是“民族英雄” |
送交者: huhe 2003年04月21日22:01:08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最為一個國家,百姓的生命是第一要緊的,誰掌權是次要的。政府衣食於百姓,必須以民為天,以人的生命為本。即是在古代,將軍們也是十分珍惜戰士生命的,以最少的人員損失換取最大的收穫。時到今日,隨着文明的發展,生命的價值越來貴重,在百姓生命與政權利益的衡量天平上,更傾向於百姓生命。這是對人性的重視,是人類道德的進步。中國近年來進步很大,比如:過去強盜搶銀行,銀行的工作人員必須保護“國家財產”,與匪徒拚斗,不然便不稱職,是懦夫。現在不同了,要求先保護生命,其次才是保護錢。同樣,當匪徒劫機時,過去的要求是不屈服,寧可玉碎,決不瓦全,保護國家名聲和財產要緊。而現在則是首先保護好乘客和機組人員的生命,其餘的可視情況機智應對。 同樣,有些暴力手段在一定的時期內是合情合理的,過了這個時期就不合理了。比如梁啓超、秋瑾革命黨採取的主要手段是暗殺,這種手段合理嗎?如果不合理,為什麼我們今天還在讚美他們,合理的話,現在能在那個國家使用? “自殺性襲擊”的不合理性至少還有兩點: 一是對自己的生命不珍惜,殺敵人是為了救自己,在自己還沒被逼到絕境的時候,主動自殺無疑是對未來的失望,是對自己生命價值的貶低。黃繼光董存瑞等無數英雄雖然也採取“同歸於盡”,雖然與“自殺性襲擊”方式相似,但性質不同:他們是在情急之下無所選擇才無奈放棄寶貴生命的,如果有一線生的希望,他們決不會作無謂的犧牲,僅董存瑞自己炸下的碉堡不下十個,如果每一戰都要董存瑞去舉炸藥包,10個董存瑞也不夠用的。 二是對百姓生命的不珍惜,欺騙術雖然一時蒙蔽了敵人,卻給百姓帶來了更多的無謂死傷,同時也給敵人送去傷害百姓的藉口。這是把子彈引到百姓身上,是犯罪行為!這也就是為什麼伊拉克的“自殺性襲擊”事件並沒出現那麼多的原因,百姓必竟是戰士的父兄姐妹啊! 如果作為戰士或公民個體,出於絕望或報復對敵人實施“自殺性襲擊”有情可原,外人也無可厚非,但作為一個政府鼓動群眾去這樣做,實在是對百姓生存權的蔑視,對生命的踐踏! 有人說這只是所處的立場不同,如果站在政府一方,“自殺性襲擊”行為就是合理的,勇於襲擊的人就是英雄,說這話完全是為了維護政府政權所作的詭辯。因為它的出發點是政權利益大於百姓生命,如果你的政權是人民擁戴的,自然會十分珍惜百姓生命,百姓們也會精誠所至不惜生命想盡一切辦法趕走入侵者,用不着人人自殺。只有當政府為了自己利益不惜黎民生命時,才促使“裸體”的百姓替他們引誘入侵者開槍,阻擋入侵者的子彈,還冠以“英雄”的美稱。這樣的政府不能以民為本不是好政府,這樣的"英雄”則是為了維護不愛百姓的政府而死,怎麼能配的上“英雄”的稱號? 有人說“自殺性襲擊”者是為國家而死,所以是“民族英雄”。錯!歷史上對人、事的評價,要看他(它)是否有利於社會歷史的發展,看它(它)對“民族”的進步有否貢獻。百姓是恆久的,而政府是短暫的。政府可以選擇,百姓不能選擇。不利於社會發展的政府可以改革前進,也可以改朝換代,並不是只有現任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百姓們有權選擇自己的好惡,不能說必須維護現任政府才算是“愛國”。一個不能以民為本,反而阻礙社會發展的政府同樣不能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代表社會發展的前進方向,維護這樣的政權其實就是在阻礙歷史的車輪前進,一個無助於民族發展助紂為虐的自殺者只能是當權者的犧牲品,怎麼能夠稱為“民族英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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