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奸現象在過去400多年中是相當普遍的。特別是當中國處於相對弱勢的時候,尤其明顯。這與中國是否處於戰爭無關,和平時期也會有漢奸。換個角度,世界可以說是處於一種廣義的戰爭狀態,這種廣義戰爭包括政治、經濟、傳媒等等各個領域。
漢 奸對其民族的出賣可以是(1)實際的、交互式的,也可以是(2)精神上的、單向的。前一種是有實際交易的“奸”,就是說出賣者賣了一些東西,然後獲得了物 質或非物質的回報,存在一個市場的transaction。我們把這種漢奸稱為第一類漢奸(Class I Hanjian)。後者則還沒有形成交易,我們稱之為第二類漢奸 (Class II Hanjian)。這類漢奸看起來是一廂情願的獻身,其實出賣者往往只是因為自己價值太低,缺乏買方市場,出賣者本身還是期望獲利的。也就是說,第二類漢 奸是第一類的候選者(candidate)。
在戰爭年代,漢奸的買方市場廣大,因為敵人需要最大限度的獲取合作者。在非戰爭年代,漢奸的買方市場相對較小,除非是有很大價值的,對手不願意花錢購買。因此,在和平年代,更多的是二類漢奸。
正如一位作者指出的:(1)漢奸知道自己是漢奸,所以對漢奸二字過敏;(2)漢奸總是可以找到當漢奸的藉口。第一點是顯然的,漢奸思維是一種自我意識活動。第二點也就是常見的心理防衛。
以吳三桂為例,其投降清兵,引滿兵入關的理由是闖軍將領占有了他的小妾,此舉被當今某些人“歌頌”為愛情不要民族,其對中國的危害之大,其漢奸實質勿容置疑、不容翻案。
以 汪精衛為例,他本來是一個著名的革命者,是國民黨的元老級人物。但是在對日戰爭中失去信心,加之對國民政府不滿,最終發出艷電投靠日本,當了漢奸。汪精衛 的艷電有三點:(1)為與倭國善鄰友好(注二);(2)為共同防共;(3)為經濟提攜。其中“為共同防共”一條是汪精衛着墨最多的,強調是為了民主、民 族、民生。當然了,汪精衛的這一看似冠冕堂皇的艷電掩蓋不了其漢奸的實質。國民政府在收到汪的艷電之後,立刻將其開除出黨。
今天的形形色色的漢奸們同樣舉着各種牌坊。民主、自由是他們最響亮的口號,逢中必反是他們的顯著標誌。無論其如何堂皇,只要用漢奸的定義往他們身上一套,你會發現屢試不爽。
漢奸的出賣不但造成實際損失,更造成對漢民族的精神傷害,其危害極大。對付漢奸的方法,應該是立法懲治。美國歷史上就有過類似的法律。近年制定的愛國者法案也有一定類似,這項法案授權政府監控各種可疑分子。鑑於漢奸的定義不限於中國公民,相關的司法權限值得研究。
當漢奸的最後都沒有好下場。吳三桂後來被滿軍剿滅。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炸開汪的墳墓,將其暴屍荒野。艷電一詞成了漢奸投名狀的代名詞。
在漢文明走向世界的今天,漢奸們越來越缺乏買方市場,他們剩下的也許只有最後淒涼的哀鳴。
注一:漢民族本身並不是一個單一的基因群,南北漢人存在細微的差異,漢人也許更多的是以文化與語言作為其特徵標誌。
注二:艷電原文就是用的“倭國”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