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急需一場護法運動 |
| 送交者: xnz 2004年03月09日20:07:16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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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本人經過仔細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認為中國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一些社會組織以及一些個人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目前的很多問題都是因為沒有嚴格遵守憲法所導致的。因此,我們急需一場護法運動,切切實實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尊嚴,並且更進一步維護我國其他各種法律的尊嚴,提倡“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希望中國的領導人少來一點“理論創新”,多講一講我國的根本大法。因為很多東西其實早已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用不着一而三、再而三地重新發現和創造。也希望那些鼓吹西方民主的精英們,也多讀一讀我國的憲法,只要他們把我國的憲法真正讀明白了,他們就會發現我們根本不需要從西方去引進什麼民主制度,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制度是很好的制度,關鍵在於提高中國民民眾和中國領導人的法制意識,民主法制的種子已經種下,我們需要多澆水多施肥。如果不澆水不施肥,幻想把西方的民主果樹直接移植到中國的土壤中,那是一種懶漢思想,一方面果樹可能因為水土不服而死,另一方面可能因為懶漢懶於澆水施肥而枯死。 為了貫徹和弘揚我國憲法的精神,我覺得可以採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仿照我國古代設立天壇、地壇做法,設立憲法至尊壇。在大理石或不鏽鋼板上刻寫我國的現行憲法,置於憲法至尊壇的最頂端。另設憲法至尊堂,用於保存我國歷史上的舊版憲法。中國的每屆政府,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國家領導人之後,國家領導人必須沐浴更衣,於正午時分,登臨憲法至尊壇,面對我國現行憲法,宣誓就職,宣誓忠於中國人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至尊壇在平時對民眾開放,用於宣傳我國的法製法規,提高民眾的守法意識。如果需要修改憲法,在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後,應該舉行必要的儀式,將舊版憲法移放憲法至尊堂,將新版憲法安置於憲法至尊壇的最頂端。地方官員就職,應該手舉憲法小手冊,面對國旗、國徽進行宣誓,儀式要簡單樸素,不得鋪張浪費。 二、大量印刷我國的現行憲法,免費發給公民,做到最少每個家庭都擁有一本憲法手冊。由於每個家庭都有一本手冊,大家通過學習憲法,一方面能提高守法意識,另一方面也能提高文化素質,還能夠打破少數人對法律的壟斷、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國家領導人出國訪問或出席重大活動,必須隨身攜帶我國憲法,時刻反省是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設立憲法紀念日。由於憲法是我國的立國之本,因此,憲法紀念日最好與國慶節是同一天。在這個節日,大家可以舉行集會,共同學習和朗讀憲法,同時每人都進行自我反省,檢討自己一年來有沒有違憲行為。 現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如下,並加以評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評論:一些人將中學課本中的《包身工》刪除,從各種方面抹殺階級鬥爭的存在。】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評論:台獨分子和其他一切不反對台獨的中國人違反了憲法。】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評論:我國的政府、組織、個人是否嚴格遵守這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評論:現在一些個人和組織鼓吹和推行全盤私有化,是否在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評論:這些機構是否真正接受了人民的監督,是對人民負責,還是對少數精英集團負責?】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評論:我們的政府是否真的在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而不是變賣和破壞國有經濟的發展?】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評論:現在是否有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我們的政府和司法機構是否採取措施制止他們?】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體勞動者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評論:工人、農民是否真的參與了重大問題的決策?賣工廠、搞私有化是否經過他們同意?】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評論:我們的國家機關是否做到這一點?】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評論:我們的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是否在脫離群眾,是否在逃避人民群眾的監督,是否在搞腐敗、謀私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評論:當前是否做到了這一點?】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評論:在沒有經過公民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拆遷、打人罵人、破壞公民財產,是否違反這一條?】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評論:有關國家機關是否真的查清事實,嚴肅處理?】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評論:我國農村的年老農民、生病的農民、喪失勞動力的農民是否真的從國家和社會獲得適當的物質幫助?】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評論:前一段日子從網上得知,有殘廢軍人乞討為生。】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評論:現在的一些案件是公開審理還是暗箱作業?】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評論:是否真的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評論:是否真的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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