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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角度看釣魚島之爭
送交者: 管建強 2004年03月16日17:17:38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釣魚島歷來是中國的領土,可是至今為止,該島仍然在日本國的實際控制之下。

中日兩國政府在恢復邦交之際曾經有過君子協定:對有“爭議”的釣魚島領土歸屬的糾紛,雙方承諾在爭執期間均不得在該島上設置永久性固定裝置。其爭端的解決可以由未來更具智慧的中日兩國的青年來接受處理。不過,長期以來,由於日本國政府態度曖昧,因而助長了一些右翼分子和個別國會政要公開登島進行所謂宣示主權的活動,直接想中國政府進行挑釁。

尤其是在1996年7月至9月期間,中日兩國間的“爭議”領土釣魚島又起烽火。由於日本右翼團體4次登上釣魚島,非法修建燈塔設施和標記,並且正式向日本國政府申請,要求政府追認其在釣魚島上所建航標燈塔為日本國公權利下的燈塔。該行為嚴重地侵犯中國領土權,中國外交部及駐日本國大使均通過外交途徑多次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強調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的領土”,要求日方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產生的惡劣後果和消極影響。而日本方面的回答是:日本對尖閣群島(日本對釣魚島的譯名)擁有主權,該島系日本的固有領土。

面對日本政府的頑固與縱容的立場,全中國的人民和世界各地的華人用不同的形式自發地掀起了保釣運動。同時,在同年9月中旬,中國人民解放軍陸、海、空三軍為檢驗登島作戰能力,舉行了聯合島嶼防禦和登陸作戰的演習。保釣鬥爭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勢。

在這種壓力下,日本政府似乎“被迫”採取了適當的措施。同年10月3日,日本兵庫縣警察方面以暴力團之嫌疑抄查了在釣魚島上設置燈塔、製造事端的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總部以及其它另外3個有關場所,並逮捕了該會社顧問長谷川正男。

儘管如此,事實上釣魚島之爭並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徹底解決。本文將主要從國際法的角度就如何解決的釣魚島的問題論述一下個人的管見。

一、 日本國不享有對釣魚島的先占權

釣魚島及附屬島嶼位於中國台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2海里處,釣魚島列島系由釣魚島、黃尾島、赤尾島、南小島、北小島等小島礁組成,總面積約6.3平方公里。釣魚島是中國的先占領土,是由我國最早發現和有效占領的。據史料記載,早在1372年,明太祖遣使楊載詔諭琉球時,經過釣魚島,經考察該島系無人居住的荒島且無任何他國標記,於是設立大明界大碑,開始了對此島和管轄。從1415年到清朝末約500年間的時間內,中國政府派使20餘次進行巡察管轄。中國的台灣漁民長期以來在釣魚島等島嶼上從事生產活動,久而久之,釣魚列島和該海域成了我國台灣附屬島和東海的一漁場。自明朝起這些島嶼就已經在中國海防管轄區域內,而不屬於當時的琉球藩國所有,事實上當時的琉球藩王一直向清朝納貢,承認中國王朝的管轄 。十五、六世紀的明朝政府為了防止倭寇把釣魚島作為海上防禦區域,在論述防禦倭寇策略的《籌海圖編》中明確地標明了其位置和其所管轄區,確立了明朝對釣魚列島的統治權。明朝、清朝兩國政府一直重視釣魚島為中國領土。清朝光緒19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留下詔書,將釣魚島賞給郵部尚書盛宣懷。

不僅如此,甚至在日本的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水教授所著的《“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一書中也客觀地指出“日本明治維新開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離開中國文獻而獨立論及釣魚島的文獻,實際上一個也查不到。日本最早有釣魚島記載的書面材料屬1785年仙台人林子平所著《三國通覽圖說》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然而,他也是以中國清朝康熙冊封使徐葆光的《中山傳言錄》為依據,該圖也是採取中國的“釣魚臺”為島名並對該島嶼和中國福建、浙江以同一淺紅顏色標出,而久米島則同琉球一樣為黃褐色並照引徐葆光的話稱,久米島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 1719年日本學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島志》一書中提到琉球336島,其中並無釣魚島。1875年出版的《府縣改正大日本全圖》中也無釣魚島。

琉球王府權威史書--琉球宰相向象賢的《琉球國中山世鑒》(1650年)採用了中國明朝冊封使陳侃的記述,稱久米島是琉球領土,而赤島及其以西為非琉球領土 。 總之,在當時數個世紀中,在中國人、琉球人和日本人的有關琉球和釣魚島列島的文獻中,一致表明釣魚島列島屬於中國領土。

1817年,日本國掠奪了琉球王國將其編入了鹿兒島,1879年廢琉球而建沖繩縣。(100多年後的今天,在沖繩縣境內尚能看到有不少深受中國影響的民俗習慣和極具中國風格的建築物和牌坊。在此之前,琉球人民是一個獨立的不同於大和民族的一個民族。)

日本政府聲稱日本於1885年對該釣魚島進行過現地調查判定該島無證跡說明屬於清國所有。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決定釣魚島與久場諸島、黃尾嶼為沖繩縣所管轄。

事實上日本政府是在極其秘密的情況下進行調查的,事後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使是在明治29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關於沖繩縣的組成令中也隻字未提釣魚島或“尖閣諸島”。

國際社會第三國的承認或默認不是作為權力的根源,但它是作為支持實際顯示這種國家的權力的可貴證據。在美國、前蘇聯、法國包括日本等10多個國家近200種地圖上都明確標繪了釣魚島屬於中國的領土。例如,1948年美國權威地圖《HAMOND'S NEW WORLD ATLAS》(GARDEN CITY《新世界地圖》)書中包括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進攻日本時占據的地區,地圖中詳列了日本管轄的全部島嶼,而釣魚島沒有被包括在地圖內,它顯示了當年美國並沒有視釣魚島為日本的一部份。

按照近代國際法對領土取得的方法中的先占制度來說,所謂“先占”是指國家對無主地實行有效占領,取得領土主權。從1415年到清朝末約500年間的時間內,中國政府派使20餘次進行巡察管轄。在當時的條件下,對於人類尚無法永久性定居的島嶼而言,已經有中國台灣的漁民在該島從事漁業生產和作息。所以,前中國政府的上述管轄手段足以構成對釣魚島的有效管轄。因此,將釣魚島視為中國的固有領土甚為恰當。由於“先占”的前提是無主地。因而,日本國的所謂“先占”、“固有領土”的主張是完全違背歷史事實的。

在1933年國際法學會上,日本國際法學者富夏提出凡實際上並不屬於一國主權保護下的土地,不論其有無居民均應視為“無主地”,該項提案遭到與會大多數學者的反對而未能獲得通過。

此外,在日本的國際法學界中還有一部份的國際法學者持有這樣的觀點,認為釣魚島是過去琉球國的附屬島,過去中國是琉球的保護國,所以中國對釣魚島主張領土主權。例如,日本著名的國際法學者田煙茂二郎與石本泰雄合編的《國際法》(有信堂1983年版第88頁,石本泰雄一度是筆者的導師。)一書中稱:“在歷史上中華大陸的帝國,與琉球國有着一定的朝貢關係,琉球是在1372年起向明朝朝貢的,這一關係一直持續到清朝。1880年前後,琉球向中國的航海因朝貢而繁多,中國方面在琉球王交替之際派遣了冊封使。這些大量的文獻記載均存在於中國方面。根據這些記載,中國主張琉球範圍的“尖閣諸島”數百年前就是中國的。”這是一種混淆視聽的錯誤觀點。

中國政府歷史上就把釣魚列島視為台灣島的附屬島,而決不是因為自己的琉球國的保護國而因此主張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事實上日本政府也十分清楚當時的琉球國的管轄範圍不包括屬於台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列島,其最好的證明是日本政府自身的“行為”。早在1817年日本政府掠奪、霸占琉球王國將其編入鹿兒島之際對於釣魚列島不屬於琉球列島是明知的,如果當時日本政府就認為釣魚列島附屬於琉球列島的話,為何不一併將其編入鹿兒島呢?事實上,日本占領琉球後,釣魚列島仍屬於台灣,在清廷的管轄之下。

1895年4月17日,中日簽署《馬關條約》,中國被迫割讓台灣及其周圍島嶼。直至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投降為止,日本統治台灣長達50年,釣魚島等台灣周圍附屬島嶼也因此被日本長期非法霸占。釣魚列島不是像台灣那樣根據條約公然地從中國搶來的,而是乘戰勝之際,在日本國政府既不與當時中國政府締結任何條約,也不進行談判的前提下,偷偷地從中國竊取的。

從歷史上看中國對釣魚島享有無可辯駁的主權。

二、 限制戰敗後日本國領土的有關條約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的《開羅宣言》就日本投降後,對其不法所占領土作了明確的規定,“同盟國,不尋求各自國家的利益,也不持領土擴張之念,同盟國的目的是剝奪日本國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日本國奪取或占領的位於太平洋的所有島嶼,並把像滿州、台灣及澎湖島那樣的日本國從清國人手中盜取的所有地域返還給中華民國。把日本驅逐出由於暴力及強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

1945年7月26日發表了以中、美、英三國署名的《波茨坦宣言》(也稱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8日前蘇聯參加了對日共同宣言)。其中第8條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國的主權必將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等所決定的諸小島之內”。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決定接受《波茨坦宣言》的無條件投降條款,翌日,日本天皇通過廣播向日本國民宣布接受無條件投降。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了投降書。該投降書第一條承諾:“余等尊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茲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

1972年中國政府和日本政府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這再一次說明了日本政府是認可波茨坦公告中的‘吾等的決定’的。

《波茨坦宣言》不僅是要履行《開羅宣言》,而且進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外的諸小島”是否歸屬於日本國規定了由“吾等決定”,也就是由宣言國決定,日本國自身沒有決定權,除此以外別無他解。

三、 美國政府以一已之利違反公約侵犯中國主權

美軍在二戰中(1945年4月登陸)占領琉球(沖繩)後,曾於1946年1月29日發布的《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其中第三項中已明確規定了日本版圖所包括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南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諸島。

朝鮮戰爭爆發後,為了將日本國置於為以美國為中心的資本主義陣營服務,美國於1951年9月8日,迫不及待地與日本國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該條約未將釣魚島包括在根據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但是在第三條卻籠統地規定了日本國同意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群島孀婦岩以南之南方諸島,置於美國的託管制度之下。這種劃定範圍實際上也將中國的釣魚島也包括在內了 。

這是美國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一手包辦的單獨對日和約,當時印度、緬甸、南斯拉夫拒絕參加,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參加後反對此條約而沒有簽署。同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代表中國政府宣布,所謂《舊金山和約》因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署,所以是非法的、無效的,中國絕對不接受。

筆者以為認定該當條約為非法、無效的理由主要是:首先,1942年1月1日,中、蘇、美、英等26個國家在華盛頓簽署了共同抗議德、意、日法西斯的《聯合國家宣言》,公告了締約國將全力以赴對軸心國作戰,決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或和約。很顯然,對敵簽署和約必須由集體締約國參加、同意為前提,《舊金山對日和約》不僅排除新中國政府參加,同時也沒有邀請舊中國的政府代表(蔣介石政府)參加。以美國為首的對日和約聯盟明顯地違反了《聯合國家宣言》的規定,因此《舊金山對日和約》是非法的。

其次,根據《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權必須將限制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等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所謂“吾等所決定”是指必須包括中國在內的決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雖然不是以條約的名稱,但是根據國際習慣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的規定:“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因為上述的宣言和公告規定了締約國間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具有條約性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同時在第26條有規定:“條約必須遵守”,按照國際法,美國在沒有和其它締約國討論“吾等所決定”的領土所有權利的歸屬問題,就不法地將琉球等島嶼和本來屬台灣附屬島的釣魚島交給日本國,所以美國擅自的“決定”的是無效的。

再者,按照國際習慣法,條約只適用於締約各國之間,未經第三國同意,不對該國產生義務或權利。《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認可了這一習慣法,該條約法第34條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美國為中國創設義務,是徹徹底底地違反國際法原則的。

隨着冷戰局面的出現,美國於1953年12月25日發出一份美國政府第27號令,即關於“琉球列島地理界線”的布告。該布告稱“根據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對日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地理界線,並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列島政府管轄的區域指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及領海。這是美國明目張胆地對中國的釣魚島主權的侵犯。1971年6月17日,日美規定的歸還衝繩協定(《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中宣布的歸還日本島嶼的領土範圍,與1953年美國政府第27號令完全相同。1971年12月31日,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堅決反對“日美勾結”侵略中國領土釣魚列島的活動,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是“絕對不能容忍”的。聲明中強調: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美國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列入“歸還區域”是完全非法的。日本政府根據美國擅自與日本簽署的這一不法協定,於1972年5月“接管”了沖繩島的同時也非法侵吞了中國的釣魚列島。這一結果導致了全世界華人的保衛釣魚島運動的浪潮。

1972年3月3日,中國政府代表在海底委員會會議上重申:釣魚島等附屬島嶼是中國台灣省的附屬島嶼,並不屬於琉球。

美國政府在1972年事實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政權之前,美國政府也無視“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美國在釣魚島問題上的所作所為,從來就沒有徵得過“中華民國政府”的同意。台灣當局於1971年6月所發布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關於琉球群島與釣魚臺(釣魚島)列島問題的聲明》中重申了《波茨坦公告》的觀點,對美國提出了強烈的抗議。

《波茨坦公告》公表以後,對日本“除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外的諸小島”歸屬問題作過正式“決定”的只有《舊金山對日和約》,恰恰該和約是非法無效的“條約”。從該“條約”的內容來看,它“決定”了日本的舊日本所占領地域中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南極太、千島、南洋列島等權利。琉球(沖繩)、小笠原列島等(1968年美國將該島歸還給日本)則置於美國的託管統治之下。

筆者以為從國際法上說,對於上述島嶼是否歸屬日本都必須由中國政府參加與決定的。再者,聯合國設立的託管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管理和監督置於該制度下的非自治領土,增進託管領土居民“趨向自治國獨立之逐漸發展”。 《聯合國憲章》、聯合國1952年《關於人民與自決權》的決議、1960年《給殖民地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均強調了所有的人民都有民族自決權。歷史上的琉球國的人民是一個不同於大和民族的獨立民族,琉球王國是於1871年被日本掠奪、殖民的國家,在60年代中,世界各地特別是亞洲地區的殖民地人民紛紛獨立。國家的獨立、民族的解放已成為國際社會發展的趨勢。而美國出於與社會主義國家相抗衡、逐步控制世界的目的,遂將琉球以及小笠原則列島納入日本領土,使之成為資本主義陣營的一員。美國的所作所為既違反了《波茨坦公告》,又違反了一系列國際法的原則。因此,作為中國政府不僅完全有充分的理由應該收復對釣魚島的主權,而且對琉球(沖繩)、小笠原列島的領土的歸屬問題上,至少在法理上有理由主張依據《波茨坦公告》由締約國共同重新作出決定。

四、 時效取得的問題

國際法上的時效取得制度,來自羅馬法中“物權取得時效”。它是一個在足夠長的一個時間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行主權,以致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種一般信念,認為事物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因此,即使一國的一部份領土原先是不正當地或非法地占有的,只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繼續並安穩地占有,不再被他國反對或被其它外來因素中斷時效,這個國家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主權。雖然釣魚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但是如果被日本國不法地占有,而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受干擾地占有,日本國就完全有可能獲得對釣魚島主權。

需要指出的是二戰結束後,絕大多數被殖民地的人民與殖民主義者進行了不懈的鬥爭,取得了獨立並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因而時效取得制度由此趨向無效。特別是社會主義陣營國家的學者對時效取得制度歷來是持否定的態度。非法占有別國領土行為的本身已為現代國際法摒棄,可以說迄今為止時效取得制度未被大多數國際法學者所接受。也無真正按所謂“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儘管如此,時效取得制度對後人的影響是不小的,至今也不能徹底、一概地排除時效取得制度會在一定的條件下有適用的可能性。例如,以所謂的“合法占有他國領土”為名時所產生的“時效”,此時的“時效”從國際法角度來說對於所謂的“合法占有他國”領土至少是證明其合法性的補充。因此,即使在現代國際法條件下,對於時效取得仍應加以研究。

一些分析家認為,國際法原則和慣例對於“繼續長期”的時效期間的認定,在近代國際法時期,一般不少於100年,也有學者認為應該為150年或兩百年。由於現代國際媒體的發達,筆者認為促使國際社會對一項法律行為的認知已經不需要100年以上,認定時效取得的時間為50年較妥。

1895年4月17日,中日簽署《馬關條約》,中國被迫割讓台灣及其周圍島嶼。直至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投降為止,日本統治台灣長達50年,釣魚島等台灣周圍附屬島嶼也因此被日本非法霸占50年。從1945年美軍攻打沖繩起,日本國已經無法對釣魚島進行持續的統治和管轄,日本國對釣魚島以時效取得的領土權利已經被干擾和打斷。1972年美國政府將琉球群島甚至中國領土釣魚島的主權交給日本。儘管這是非法的行為,但是日本國從這時候起對釣魚島又開始了新一輪時效取得的實踐。近30年期間,中國政府對釣魚島的主權只是言詞上的宣示,並沒有實際的行動,長期以往再過20年,就無人可以提出質疑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到了2022年以後,日本國無疑會宣稱:既使釣魚島自古是中國的,但“原主人”已經不存在,新的主人以和平、公開的行動繼續長期地不受干擾地行使了主權,雖然中國政府在長達50年期間,不斷地對日本過就非法霸占釣魚島的問題發表過抗議聲明,但是中國政府的言詞無法對抗日本政府的行動。中國缺乏以實際行動來維持、保護其主權的行動。因而,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已構成國際法的時效消滅。

因此,阻止日本時效取得的有效方法之一是以行動使時效中斷,使日本不能根據“繼續長期不受干擾”的要素取得對釣魚島的主權。自1841年英國強占有爭議的馬爾維那斯群島後,阿根廷一直對英國的不法行經提出抗議,由於與英國進行了多次的外交談判而不果。最終爆發戰爭,使英國無法根據國際法的“時效取得”原則繼續宣稱擁有馬爾維斯群島的主權。這是典型的一例。

面對中國人民強烈的抗議以及中國政府有可能動真格的情況下,日本政府明智地查搜了日本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日本政府的這種“配合”,其目的是擔心中國政府真的會以行動來打斷日本國對釣魚島已經獲得的30年“持續長期”的占領。這樣也使中國政府“失去”使用武力維護釣魚島主權的最好的機會。由此中國政府不得不面對目前的現狀,即日本的武裝艦艇正在對釣魚島進行公開的防衛、管轄。日本國似乎已把中國的釣魚島視為它的襄中之物,而中國人(不管是否是大陸、台灣、香港等地的華人)到釣魚島去,哪怕是其周圍水域,都會被日本政府認為是“侵犯”日本的“主權”。這種狀況的持續,對中國來說是極為不利的。

說到底,釣魚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中國有權利行使排他的領域管轄權。如果在行使領域管轄權而受到外國武力攻擊時,應該說中國政府完全有權利行使單獨或集體的自衛來維護本國領土。

此外,聯合國憲章第107條的對敵國措施條款為:“本憲章並不取消或根本上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因此,一旦中國政府不得已而採取行動的話,不盡合理也符合國際法理,是師出有名的。

然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中日兩國於1978年8簽訂了“中日友好條約”,約定了兩國間互不侵犯,並世代友好合作,根據該條約宗旨對兩國間的爭端應可能以和平的方法加以解決。其次,中國作為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也應儘可能以和平的方法加以解決兩國間的爭端,這無疑對於維護、促進世界安定與和平將起到積極的表率作用。

五、 以和平的方法來解決釣魚島爭端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主要有外交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外交的方法中主要是通過談判、協商、或通過第三方進行翰旋、調停或由當事國組成的國際委員會對論義的事實進行調查作出斷定以解決國際爭端、以達到和解的目的。法律的方法中有仲裁裁決和司法判決的方法。國際仲裁是當事國根據協議,將爭端交給他們自行選定的仲裁員處理,由他們作出有拘束力的裁決,司法解決主要是指在當事國自原的基礎上,向聯合國國際法院提起訴論、由國際法院審理,並根據國際法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決。

除上述途徑以外,還可以通過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或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利用區域方法解決區域爭端。

總之,和平解決爭端的方法,其途徑是多樣的。長期以來新中國與一些有領土爭端的國家在解決領土爭端時,除了遭遇到武裝攻擊不得已使用自衛以外,多數注重雙邊的外交談判。在運用雙邊談判方面,也不乏有較多成功的先例。然而,外交談判的前提是雙方要有積極、坦誠、甚至要有一些互讓的精神。如果一方以一已之利堅持土頑固的立場,這樣的上交談判只能是陷入死胡同,使之懸而不決。

1996年10月18日” 《人民日報》署名鍾嚴的作者發表的“論釣魚島主權歸屬”長文論證了該島屬於中國領土的同時並呼籲爭取和平地、創造性地解決這一問題。這不由得使人們想起中國在解決南沙群島問題上國家領導人曾經創造性地呼籲過“閣置爭議、共同開發”。筆者對此解決的方法並無異議,問題是僅僅黨派領導人或學者作出這樣的倡議是不成問題的,如果是國家的元首作出這樣的呼籲,情況就變得複雜了。根據新中國曆次的憲法規定,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這裡所說的條約應理解為不管名稱如何只要是涉及到具體權利與義務內容、關繫到國家、人民的重大根本利益而與外國所的條約。總之簽訂條約的決定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主席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所作的單方的呼籲實同國家聲明,其效力不需要其他國家的任何反應,該承諾的拘束性質來自該行為的言詞,只要建立在善意原則基礎上,有關國家有權要求聲明國履行該義務。從這一意義上來看與國家、人民的重大利益有關並涉及具體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元首聲明具有一定的條約性質。因此,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元是不宜作出這種“言詞”的。不妨再回顧一下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在北京簽定的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該聲明分別由兩國的總理和外交部長簽署,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其中第五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儘管這是高層領導高瞻遠矚集體討論的結果,然而該聲明實為條約,涉及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問題,當時卻未經法定程序的批准。不能不說這是一個遺憾。

今天,再次與日本國進行外交談判之際,筆者以為在強調靈活性和創造性的同時,應該嚴格地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不得超越憲法所規定的權限。其次,在外交談判之際還不應該忽視《波茨坦公告》簽署國的斡旋、調定的作用。國際社會的參與將有助於問題的儘早解決。

更為公正和有效的方法是力圖通過國際仲裁和國際法院判決的法律方法來解決爭端。而且它可以避免外交談判中長期的談而不決的問題。由於仲裁、判決是終局的,這樣就導致當事國不肯輕易的將爭端交付於這一法律方法。儘管法院的審理是以當事國接受管轄為前提的,但是一方要是不應訴的話,就會在國際人輿論上處於十分被動的地位。其實作為中國,在事實較清楚又有國際法的法律根據的情況下,用這樣的法律方法來解決爭端問題是十分科學和明智的選擇。仲裁和判決的結果對於雙方當事國來說往往是一喜一悲,然而敗訴的當事國政府並無責任,其國民也無指責政府的理由,因為這種選擇不盡符合國際法也順應世界安全與和平發展的需要。從根本上說是符合爭端當事國人民的切身利益的。

註:1,楊考臣《中日關係史綱》。

2, 鍾嚴《人民日報評論》,1996年10月18日。

3,《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的規定:日報呢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所作任何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群島(包括流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岩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其唯一管理當局之建議,將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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