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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文章讓你掉淚,因為熱愛自由-關於暫住證
送交者: cccp 2002年02月18日17:38:39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轉自深圳之窗社區》
文章是一位有思想的才子空心人的作品,原發表在某小網站上,未註明不得轉貼。因前面看了那篇暫住證的帖子,想和關心這個問題的朋友一起分享

       有的文章讓你掉淚,因為熱愛自由
       
          
    昨天下班回到宿舍,經過蓮塘商業街,幾個人拖着一個已經幾近癱倒中年婦女,嘴裡還大叫着:“再跑就打死你。”那個婦女驚恐的眼神讓我一輩子都忘不了,我心裡有想流淚的感覺。後來知道原來是她沒辦暫住證。回到住處後,我拼命的翻原來的資料,翻原來記載的一些東西,希望能找到一些答案。下邊把這篇文章發在這裡,希望大家能看完。長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艱。
          ——空心人
     消除隔離 自由無價——戶籍規制的改革 
     黃鐘
      “像自由這樣的字眼,
      說起來美妙香甜;
      自由之歌叩擊着我的心,
      從早到晚,一天又一天。
      像自由這樣的字眼,
      差一點使我流出淚來--
      你要是有我的經歷,就知道我為什麼這樣!” 
      引自[美]休斯《自由》
      引言 
      五十年的作弄 
      一個農民等於幾分之幾個城裡人? 
      為什麼在自己的祖國我們只能暫住? 
      同是祖國的花朵為什麼要厚此薄彼? 
      為什麼我不能流浪要飯? 
      我們的自由和權利就可以這樣被輕賤? 
      法律規定的平等就業權難道只是一句戲言? 
      到底是誰之過? 
      自由無價 
       
      引言
    親愛的同胞,不妨讓我們設想這樣一個場面:來自城市和鄉村的兩個孕婦不期而遇,一位未來的母親對另一位未來的母親說:我的孩子比你的孩子要高人一等。
    面對此情此景,你一定會說,這是一位沒有教養的婦女。孩子還沒有出生,憑什麼說,一個相對於另一個就是人上人?
    不幸的是,你錯了。不是這位婦女缺乏教養,而是法律確實賦予了她和她的孩子與生俱來的特權。中國的戶籍制度使一位母親對另一位母親可以這樣誇耀。
    如果林肯的母親是在中國,面對這樣趾高氣揚的羞辱,她也無言以對。因為她是農民,因此林肯也只能是農民。農民的兒子也是農民,這是法律的規定。未來的林肯不能在北京找工作,因為他連小學文憑都沒有,這位偉大的美國總統就是想當垃圾清運工、屍體接運工也不行,因為沒有北京市戶口的人,要幹這兩種工作就必須有初中文化程度。儘管有限的教育也會使他念過“我愛北京天安門”,可北京不歡迎他,這樣,他就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也就沒有了正當生活來源,因此也就租不起房子,窘困不堪的林肯偏偏還禍不單行,因為按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他的這種生活狀態本身就已經是違法,他將隨時被抓進收容遣送站,然後驅逐回原籍……道理很簡單,因為他是農民,他沒有北京戶口。如果另一個人和他的處境完全一樣,僅僅憑北京戶口,就能夠得到政府的關愛,領到一筆救濟金,更不會因此失去自由……
    在中國,我不知道還有哪一個城市不是這樣對待沒有該市戶口的農民。
    當然,它們這樣做都能夠找出政策甚至法律的依據。這樣的法律或者政策針對着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
    但我想說,人人生而自由,並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
    我不想引用什麼玄妙的理論,但我要告訴那些主張隔離的人,農民也是人,也是中國人,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理由被解讀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農民除外”!
    五十年的作弄
    什麼是農民?
    對農民的理解,人言言殊。我這裡指的是,沒有城市戶口的中國公民。它代表一種身份,而不是意味着一種職業。職業可以選擇,而身份卻是不但與自己生死相伴,而且還要子孫世襲。如果不是考上大學、當了公務員或者軍官,農民就只能子子孫孫是農民。
    在北京,如果你來自天山腳下的農村,同樣是在賣羊肉串,你是農民,而那位有北京戶口的小伙子就不是;如果你來自甘肅六盤山下的村莊,同作一家公司的錄入員,你是農民,而有北京戶口的那位小姐卻是工人階級的一員;如果你來自雅魯藏布江畔的小寨,已經腰纏萬貫,當着幾家公司的老闆,可你是農民,而你手下擁有北京戶口的職員卻是工人……
    對於這一切顛倒的情形,我們幾乎聞不到來自街頭的吶喊,聽不到飄自山川的呻吟,鮮見碩學鴻儒的批判。一切似乎都無聲無息。每當我看到和想到這些現象時,總是不免要深思:自由和平等為什麼這樣容易被踐踏和遺忘?
    六十年前,當那些泥腿子們把腦袋拴在褲腰帶上,前仆後繼地“向着法西斯蒂開火,讓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時,他們當初是“向着太陽,向着自由,向着新中國,發出萬丈光芒!”他們是在為一個自由的新中國獻出他們的生命、獻出他們的胳膊、獻出他們的腿、獻出他們的青春和鮮血。
    這些懷着美夢,嚮往自由中國的人們做夢也不會想到,自己流出的血汗,淬着的卻是未來的枷鎖,不僅自己被禁錮在土地上,遭到強制役使,而且還搭上了世世代代子孫的前程!“社員”就是“集體”的農奴。他們徹底喪失了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和自由,那被毛澤東稱為大有作為的廣闊天地,實際上就是沒有鐵絲網的集中營。
    這才是歷史上真正的史無前例。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那砸爛鐵鍋辦食堂的聲音,那餓死前想嘗一口米飯的渴望,那要飯時低三下四的哀求,那幾千萬餓死鬼的冤魂……難道當軸諸公睡夢中還在回味茅台熊貓的餘味時,就從來沒有為中國存在過這樣的問題而困擾片刻?當那些衣衫襤褸帶着汗臭味進入你們善於審美的雙眸時,在日理萬機中就不能給他們留出一閃念的空間:九億農民還要忍受隔離和歧視多久?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有的人已經屍骨無存,他們的夢想也早已隨風而逝,可他們還有子孫後代。五十年了,今天的農民和他們的祖先一樣渴望自由和平等……五十年的隔離和歧視,並沒有摧毀他們的憧憬。他們悄悄地走來,城市粗暴地驅趕;他們哀求,城市無情。他們喊不出聲,可我們難道都沒有看到他們那含淚的眼睛?
    這是一筆巨大的歷史欠帳,它無法用金錢去計算:億萬農民的自由、幸福、尊嚴和人權。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1948年,中國投了贊成票的《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截然不同的制度,卻有着不約而同的規定,這不是誰偶然心血來潮的產物,而是中國人民發自內心的呼聲:中國需要自由和平等。
    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農民就在國家的名義下,有了法律的籠口。農民成了世襲的身份。昔日,他們遇到天下荒年的時候,至少還可以去逃荒要飯。如今,他們開始承受比要飯還悲慘的命運。
    遺憾的是,這個當年違憲的條例,今天還在生效。
    面對過去,我只想說五個字:早該結束了!
    我們希望生活在一個自由、平等的中國里,憲法和法律能夠給所有的公民平等保護,這既是政府的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文明社會的起碼要求。
    一個農民等於幾分之幾個城裡人?
    中國人向來不缺乏博愛的胸襟和悲天憫人的情懷。
    馬丁.路德.金們向華盛頓進軍,中國認為那是正義的事業;洛杉磯出現騷亂,中國認為那是對種族歧視已經忍無可忍……浩瀚萬里的太平洋一點也不妨礙中國對那個陌生國度的隔離和歧視發出怒吼和抗議。
    飽學之士也奮筆疾書,在書籍中、報刊上、電台里,一樁樁一件件踐踏人權的事例,列舉起來不厭其煩。
    所有這一切都告訴中國人一個道理,那就是膚色沒有理由成為低人一等的證據。
    歧視黑人,那是美國的恥辱,也是世界各國的鏡鑒。
    美國憲法曾經可恥地規定,聯邦眾議員名額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進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數卻是按自由人總數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
    這就意味着一個黑人只能折算成五分之三個白人。
    如果讓你站在黑人後裔的角度,面對這樣的政治算術,請你告訴我,心裡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滋味?
    但我知道,教科書告訴中國人:《獨立宣言》所許諾的“人人生而平等”,對黑人來說,不過是一個彌天的政治大謊。
    1963年8月28年,二十五萬美國人聚集在華盛頓林肯紀念堂周圍,就是要求政府兌現共和國創建者們簽署的這張政治支票,實現美國黑人自由的夢想。
    讓我們暫時放下對美國自由平等之虛偽的抨擊,把關注異國人民命運的博愛精神和高尚品格,帶回到自己的國土,思考一個也許你從來就沒有想過的問題:一個農民等於幾分之幾個城裡人?
    我,一個農民的兒子,願意將法律的規定原封不動地抄錄下來,請你和你的親人,無論是來自窮鄉僻壤,還是通衢大邑,放下手頭的活計,抽幾分鐘時間,來做一次小學生就能夠做的算術題。
    首先讓我們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
    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八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986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在第十四條里還是這樣規定。
    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那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上,我國的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也應有代表參加。”“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986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中還是這樣規定。
    當你讀完這些枯燥的法律條文,心中可曾漾起一絲漣漪?
    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為我擔心你會和我一樣羞愧得說不出口:在這個擁有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里,一個同胞只能等於另一個同胞的幾分之幾。但是我想,你也許還是會和我有着同樣的疑問:中國成年農民作為公民,為什麼他們就不能有平等的選舉權?難道只要身份是農民,他們的政治行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時規定這樣的比例根據到底是什麼?它和憲法許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當那些自己就是農民身份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和投票表決時,又是什麼樣的心情?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什麼時候才能要求立法機關為此舉行聽證會接受各界的質疑?……
    我們期待着來自立法機構的答案。
    至於中國的選舉權到底有多大作用,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即使選舉權徒有其表,該輕蔑的不是選舉權,而是不能使公民的選舉權真正發揮作用的制度。我們應該盡力改革制度。我們必須知道,在選舉權形同虛設的時候,政治家們就可以忽視甚至踐踏被禁錮在土地上的農民的利益,而不會受到政治上的懲罰,因為他的政治前途並不取決於選民的選票。
    但是,更糟的卻是那些背井離鄉的農民,無論他們在城市生活了多長時間,他們都是“外地人”,這裡的法律和政策跟他們的命運息息相關,無論是多麼地不公正,可現有的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就是默默的忍受和無奈的呻吟。他們連二等公民都算不上,可他們一樣納稅,即使想像當年的英國人那樣,理直氣壯地宣稱無代議士不納稅,他們也難以做到!因為按照現行的選舉制度,中國公民只能在戶籍所在地選舉和被選舉!也許你和自己的妻子兒女在北京生活了半輩子,可是你卻只能在塔里木河邊的村莊或者五指山下的小寨,才能夠投下據說是神聖的一票。等自己的兒女到了18歲,也許他們從來沒有到過父親的家鄉,他們能夠做的就是重複父輩的行為!是開玩笑嗎?不是的,因為這是法律的莊嚴規定!這時,他們和城市戶口的人相比,不是一個農民等幾分之幾個城裡人的問題,而是等於零。
    這是戶籍制度的罪孽,“離土不離鄉”政策的怪胎。那一畝三分地成了農民的保留地,既是束縛他們的理由,也是變相剝奪他們權利的藉口。他們只有在圈定的“農民家園”里才能夠享有有限的政治權利。
    我不能不說,面對現實,南非種族隔離理論的旗手埃塞倫二十世紀中葉提出的“家園理論”一定會讓主張城鄉隔離的人倍感親切:“所有班圖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園,他們進入其他地區或城區僅僅是暫時性質而且是出於經濟原因。換句話說,他們只是作為找工作的人員而不是作為移居者被允許進入的。班圖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沒有政治權利。”
    中國在自覺不自覺地步南非的後塵。
    這樣的事情要到什麼時候才是盡頭?
    為什麼在自己的祖國我們只能暫住?
    中國的歷史往往讓人不堪回首。
    93年前(1918年10月),農民的兒子毛澤東從湖南到在北京大學圖書館任助理員時,沒有聽說他辦過什麼“暫住證”之類東西。
    因為當時的中國公民擁有遷徙的自由。想在一個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個公民的權利,是他的私事,政府無權過問。
    可是今天,一個湖南韶山的農民,如果到北京謀生,他的當務之急就是把暫住證辦下來。
    暫住證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嚴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沒有暫住證,他在自己的祖國就成了野鬼遊魂。
    因為1958年,也就是在那個連毛澤東都自稱記不得憲法規定了些什麼的歲月里,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於是1954年憲法規定的居住和遷徙自由就被一筆勾銷。
    從此,一個農民如果離開自己的家鄉,在戶口所在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就必須申報暫住登記。但是一個城市居民到農村去卻不用辦理暫住登記(因為當時用不着防止城市居民到農村去要飯找工作!)。
    按照戶口條例的規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那麼,什麼是延長時間的理由呢?是由誰來決定某個理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呢?由戶口登記機關來決定!
    這就是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開,那就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沒有辦理就十天半個月地呆了中國的任何一個城市,你就是一個偷渡者。警察都會因此將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後驅逐出境。
    所謂的常住暫住,其實並不是依據事實本身來判斷,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一種對公民人身的強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須是“常住”,你不願是“暫住”也只能是“暫住”。所謂暫住常住,跟一個公民實際居住的時間和公民個人的意願沒有關係。即使你在北京連續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輩子,如果沒有北京戶口,你只能叫“暫住”而不是“常住”!這使我們領教了什麼叫法律的權威:法律能夠讓事實遷就自己,而不是實事求是。與南非當年的黑人家園制度可謂是不約而同:無論黑人已經在“白人地區”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園”才是他們“永久的家”!
    細細一想,這“暫住”兩字時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異鄉為異客,一個從小就會念“我愛祖國”的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也只能“暫住”,你只是這個國家的過客!這和一個中國人到了異國他鄉又有什麼不同呢?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居然要辦“暫住證”,博學的人們,請告訴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獨一無二的法律奇聞?
    “暫”是什麼意思?《新華詞典》的解釋是暫時、短時間。顧名思義,“暫住證”也就是暫時、短時間居住在某個地方的證明。那麼,一年叫暫住,還是兩年叫暫住?是誰給了某個政府部門有權力決定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只能居住多長時間或者不能居住多長時間呢?難道“暫住證”本身不就意味着一個中國公民沒有權利選擇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輩子?如果只有農村戶口的他或她,找了一個城市戶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難道他們就只能一輩子“暫住”在一起?!難道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還有比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麼?
    為什麼會這樣讓人哭笑不得呢?因為戶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戶籍的附屬物。除了你戶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愛的祖國其他地方都只能“暫住”。要這種維持對農民隔離,就需要不受制約的權力和它製造的形形色色的強制與暴力。
    要是沒有暫住證,農民就成了城市裡的野狗!他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工廠工作是非法的、在街頭叫賣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剋扣談好了的工資,或者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也哭天不應叫地無門,因為他和雇主之間的勞動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誰想挑戰暫住證制度,那麼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讓他住!這和買路錢保護費又有什麼不同呢?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暫行規定》,“《暫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業、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在瀋陽市,如果不按規定申領《暫住證》就會被收容遣送。
    你本來就是去找份工作做點買賣謀生,能不趕緊辦?如果現在流動人口為8000萬至1個億,申領暫住證的大約有4000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證10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個億!
    可是公安部門在數着花花綠綠的鈔票時,可曾想過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後的辛酸和痛苦?那些進城農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塊錢,甚至更少,當他們來到北京來到上海來到中國的任何一個的城市,一分錢沒有掙,卻必須先繳納各種證件的費用。比如在北京市僅僅辦一個暫住證就得180塊錢,這可能就是那個農民半年的生活費啊!如果他要遵紀守法,就意味着將遭到一次徹底的合法的洗劫。他們來到陌生的城市,沒有誰會讓他們養尊處優,他們必須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們會依法納稅,履行一個公民的義務,可是如果他們身無分文,為什麼還要在工作都沒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幾百塊?不對他們錦上添花到也罷了,為什麼還要雪上加霜啊?!
    也許你覺得我說的話是危言聳聽。那麼就讓我們來看一組來自政府的權威數據:我國1993年制定《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時,確定了592個國家級貧困縣,標準為,新列入的縣人均年純收入低於400元,“七五”期間已列入國家級貧困縣的只要人均年純收入不超過700元就仍舊保留資格。
    我不知道,如果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的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的路費,初來乍到卻不能不先把暫住證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如果沒有房子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僅僅憑這一條就可以被收容並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沒有打成,連手裡可憐巴巴的那點血汗錢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認為進到收容遣送站里是一種幸福的生活和體驗,否則他們只能滿懷屈辱和痛苦地被驅逐回家鄉,而且還要交一筆對他們來說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費……他們又有多少錢可以來回折騰?!他們又有多少自由和尊嚴可以來回被踐踏?
    人心都是肉長的。法律規章的制定者們,為什麼你們就不能設身處地地想想,如果是你們懷裡揣着省吃儉用,甚至是東借西湊的幾百塊血汗錢,來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養家活口的工作時,你們希望什麼樣的法律在等待自己?!
    我知道,南非當年的通行證法就規定,黑人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檢查時拿不出通行證,那就意味着罰款或者坐牢。面對這種情形,我們的學者、我們的官員都會好不猶豫地說,這是白人對黑人的歧視!
    那麼收容遣送又是什麼樣的情形呢?
    印度尼西亞直到1998年才廢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稱呼,我們都會毫不猶豫地說,那意味着對中國移民的隔離和歧視。
    可是,我們想過沒有,當中國的城市把中國公民分為本地人和“外來人口”時,又意味着什麼?
    意味着農民作為中國公民,他們選擇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然只能“暫住”,那麼他們就沒有選擇常住的自由和權利。而且城市在統計國民生產總值不拒絕他們血汗的結晶,但是在計算人均GDP時,他們連阿拉伯數字都不是!
    既然只能暫住,他們就隨時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驅逐出城。在全國許多城市都設置這類的歧視性政策時,農民做為一個中國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國就像垃圾一樣被清理來清理去!這意味着沒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為他們只能蟄居於自己不願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擔,而不能去尋求希望之光。有學問的人們,常常說中國的農民安土重遷,可是你們想過沒有,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中,他們能不安土重遷?!
    這一切早該結束了!應該徹底廢除城鄉隔離的戶籍制度,而不是搞戶籍改革“雙軌制”,人為地製造一個戶口市場,在種種冠冕堂皇的藉口下玩權能生財的把戲,使把持戶口管理的部門能夠肥水長流,不斷尋租索貢!因為,如果賣一億人次的戶口,哪怕以一個戶口四千元計,也是四千個億啊!
    雖然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規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但是1998年10月5日,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懷好意的人才會認為,我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是為了做給國際社會看的,而不是真誠地希望中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由、幸福和有尊嚴地生活。
    我想,我們也沒有理由忘記1954年憲法的承諾。
    同是祖國的花朵為什麼要厚此薄彼?
    外國人到中國來了,還被稱為外賓。
    可是一個中國公民如果從湖南來到北京、從山西來到上海,他(她)就會被叫做“外來人口”。
    既然是“外來”的,也就會被另眼相待,自然不會和“賓”混淆起來。內外怎能不有別呢?
    這不,“外來兒童”如果要在公辦的正規學校上學,就得交所謂的“借讀費”。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這居然還是“國家規定”。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如此一來“外來兒童”的教育權就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了!
    也許當年的法律規定者們壓根兒就沒有意識到,這種規定是對公民的隔離和歧視。
    結果一方面我們大講科教興國,另一方面現行的政策和制度又使得數以千萬計的在城市工作卻只有農村戶口的人的子女上中小學成了老大難問題。實在是匪夷所思。這難道是擺在教育行政部門面前的哥德巴赫猜想嗎?
    據《北京晚報》消息,去年當地政府出資在石景山區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開辦正規學校,而且在該市還是頭一回。而目前這個區有外地人自己開辦的20所小學、1所中學,辦學條件與師資“極差”。
    我不知報道者寫這則新聞時是怎麼想的。但我讀它時惟有心酸二字。這和美國當年的隔離學校又有什麼區別?
    俗話說,可憐天下父母心。誰不願自己的孩子能夠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將孩子們趕到“辦學條件與師資極差”的中小學讀書的,正是有關的“國家規定”。歧視性的“借讀費”“贊助費”,使得政府辦的正規學校對大部分打工者來說,門檻太高。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訛詐。天下又有多少父母願意置子女的前途於不顧呢?要不就讓自己的孩子不上學,要不就只能生離死別讓孩子在老家上學。立法者們,難道你們不曾為人子女,不會為人父母?為什麼就不能將心比心?
    更讓人費解的是,對辦學條件的審批制,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證辦學質量,實際上是使得很多孩子連聊勝於無的教育都難以享受。本來義務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事情。如果說政府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極差”的中小學校根本就不會有市場,難道打工者會隨便把孩子送到什麼學校讀書嗎?難道城市的政府就不是打工者的政府?
    想想看,他們納稅的義務並不比擁有該市戶籍的人要少一些,相反,他們還承擔着許多額外的歧視性收費。比如北京市辦所謂的“暫住證”,因此證所收取的“管理服務費”,一人一年為180元,這事實上就是人頭稅。該市有300萬“外來人口”,以每人平均交100元計算,每年僅此一項該市政府就可收3個億。我們不妨摸良心問問,一個直轄市的中小學教育財政撥款一年才多少錢!吃肉總不能連骨頭都不吐吧?
    平心而論,“外來人口”為當地的經濟和財政貢獻了勞動和稅收,為什麼他們就沒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平等資格呢?難道對公民平等保護不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責任?中國不存在種姓,當然也不應該存在事實上的種姓。在涉及公民權利時,難道法律不應是把人當人看,而是應該考慮他們的家庭出身?當我們譴責把膚色作為隔離和歧視的理由荒謬絕倫時,竟然會有人認為因出身地域實行的隔離和歧視就合情合理?
    隔離的流弊所至,在外地讀書的孩子們只能學他們戶籍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教材。因為現在高考不但試題不同,而且你還不能參加當地的高考。難道我們只有等到在全國的城市裡出現一個個湖北小學、甘肅小學……“外來人口”的子女教育問題才能得到解決?
    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一個地方政府專門設立招收“外來兒童”的中小學,這難道不是一種既隔離又不平等的政府行為,是違反憲法的行為?這和當年美國設立專門的黑人學校又有什麼不同呢?為什麼他們不能有平等教育權?
    中國到了司法獨立和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時候了。只有切實可行的司法審查才能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可靠的保障。
    為什麼我不能流浪要飯?
    貧困是一種恥辱和不幸,而我國的政策法規卻使不幸更加不幸,使恥辱更加恥辱。
    當我們批判美國資本家住在豪華別墅,而窮人卻只能露宿街頭時,大概沒有多少人會知道,依照中國的規制政策,窮人連露宿街頭的權利都沒有。
    更有甚者,昔日,安徽鳳陽儘管“自從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但是“奴家沒有兒郎賣”,至少還可以“背着花鼓走四方”。可是,到了新中國,背着花鼓走四方流浪乞討成了違法!可人總得活下去呀,三年饑荒時,鳳陽一位婦女不得已吃了自己的兒子又被說成是破壞社會主義!
    事例固然極端,可我們的有關法律政策難道就人道而又公正?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或者露宿街頭生活無着的,就會被收容、遣送。
    你可想象過,一旦政府使用這種“辦法”,將出現什麼後果?
    為了能夠增加感性的認識,我們不妨來看上海《新民晚報》2000年9月1日的一則報道:“從現在起到9月底,本市警方將出動100台巡察車輛,用於收容在街頭的流浪、乞討、露宿、賣藝等外來‘三無’盲流人員,以維護本市的治安穩定和國慶期間的良好社會秩序。”
    流浪和乞討等同於違法!
    沒有誰問,除了流浪、除了乞討、除了露宿,他們還有什麼罪過?他們違犯了治安管理?沒有!他們涉嫌犯罪?也沒有!可是還是以治安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名義把他們拘押!
    也許他們中間真有什麼江洋大盜,可是能夠使用寧可錯抓一千也不可放過一個的辦法?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不是已經否定了有罪推定嗎?如果他是一個天生犯罪人,把他驅逐回原籍,難道就會變成良民?或者是城市對他們眼不見為淨,要殺人放火那也是在農村殺人放火,跟我們沒有關係?!
    城市需要美麗的市容,可那些在街頭地鐵口賣藝的瞎子們,就和垃圾一樣讓人噁心嗎?城市見不到他們的時候,難道他們就會成了外星人,不再在中國的土地上?
    也許你不願意見到城市有貧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幾百元的農民生活的農村又叫什麼窟呢?!誰有權分配苦難和不幸?難道僅僅是因為有礙觀瞻?如果自己的家鄉比這種狀態要好的話,如果不是神經病,他們會到城市來?
    退一步說,如果我想漂泊四方,為什麼不可以選擇流浪要飯這樣的生活方式呢?
    你也許很喜歡《二泉映月》的優美旋律,不知你是否想過,如果創作了千古絕唱的瞎子阿炳,在上海地鐵口拉着低沉淒涼的二胡小調,等待他的又將是什麼樣的命運呢?
    是被警察扔進收容遣送站!
    當然你可以說五十年來數以千萬計的被收容者里,沒有誰像阿炳那樣才華橫溢。他們不是阿炳,可他們也是人啊!
    如果你是城市居民,失業了,可以去領一份救濟金。可他們的身份是農民,如果碰上天災人禍,他們去領什麼啊?!難道就只能靠國家杯水車薪的救濟?誰權利以國家或者政府的名義,剝奪一個公民在貧困潦倒時尋求社會救助的自由?難道誰覺得他們還不幸得不夠?
    也許,有極個別人是由於喜好,但大部分人是不會希望自己露宿街頭;也許,有人是想不勞而獲才去乞討,但是我們怎麼可以以偏概全?陰暗的心理總是把那些乞討的人想象成富裕的裝窮者,我不知道這有什麼統計調查依據。但我永遠忘不了在北京地鐵口見到的:一對瞎子夫妻,男人拉着二胡,女人唱着“毛主席領導咱們翻了身”,腳下空空的盒子等着施捨。
    如果真是“依法辦事”,我們的許多“有關規定”,就會逼着許多進城的農民只能要飯流浪,露宿街頭。想想看,如果中國所有的城市都像北京市那樣,規定只招聘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人,親愛的同胞,你可想過,這對數以億計的文盲意味着什麼?假如家鄉因為沙漠化而不再有水、不再有良田,可打工的路也被“政府規制”斷了,他們除了流浪要飯,還有什麼選擇?除了露宿街頭,還有什麼出路?他們也是中國人啊!人要吃飯是硬道理。北京的規制者們,請你們揣上500塊錢,上街看看能夠買多少東西,看看靠這點錢一年怎麼生活下去。而中國農村數以千萬計的農民一年年就是這麼生活!難道我們的法律,難道我們的制度就不需要有良心?真的可以像馬克思所批判的那樣,“飢餓是什麼滋味,是苦是甜,對國家來說是無關痛癢的,它把挨餓的人拋進監獄,或是流放出去”?
    規制者們,你們可曾注意到,按照你們制定的“有關規定”,一個農民,可能去年在北京或者上海還是百萬富翁,如果他今年時運不濟破了產,被迫流浪街頭,城市的勞動部門不會把他們統計進失業者里去,沒有最低生活保障,等待他們的只有收容和驅逐!因為他已經油干燈盡!如果一個昨天還身強力壯的小伙子因為自己從事城市政府限定的危險工種,不幸的事故使得他殘廢並徹底地喪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是同樣的命運!當一個中國公民僅僅因為他的身份是農民,就只能面臨這樣的命運時,難道不讓人寒心?
    我們不能不問,這樣的法律政策為什麼能夠出台並且長期存在?
    我們的自由和權利就可以這樣被輕賤?
    如果一位北京居委會老太太向警察局長舉報,在她那個小區里住着一個叫張三的人,是從農村來的,沒有任何職業和謀生手段,而且他還在寫一本更為危險的著作。
    你認為緊接着將發生什麼事情?
    如果是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忠於職守的警察局長將立即派人把張三拘押起來,然後送到該市的收容遣送站。隨後,張三將被驅逐回原籍。
    把居委會老太太換成聖麥多爾教區的神甫,把小區該成教區,把張三還原為狄德羅,就成了真人真事。只是這位被告密的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並沒有被巴黎警察局長拘押起來,然後驅逐出首善之區。
    可在中國天天發生這樣的事情。
    我們不妨來看一段似乎平淡無奇的新聞報道:
    “昨天(大年初幾?),當記者(按照北京的規定,沒有北京戶口者不能當記者,因此他永遠沒有機會到這裡體驗被收容遣送的滋味)來到位於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一般城市都是民政局管,北京畢竟是首善之區),看到這裡出奇的冷清(嫌不夠熱鬧?),只有幾十人(在這裡過年的人太少了?)等着被遣送(押送?)回鄉。可是就在幾天前,情形卻大為不同。副站長丁連江告訴記者,春節前這裡最多時有將近10000人(親愛的同胞,你不妨演算一下,以每個房間--不知是不是也叫號子,不能瞎猜--住20人,要多少個房間),一天蒸窩頭就要5噸(生意興隆,還吃什麼,記者同志省去不談,不過讀者可以打聽或者猜一猜)。除夕夜,他們用火車送走了最後一批盲流,節前的一個多月,他們一共組織了123節火車車廂,遣送走16496人。記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創下了歷史紀錄(成就?),達到149359人,出動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過收容遣送4萬到6萬人(你不妨估算全國一年大概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11月26日,這裡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創下日收容的最高紀錄。(為什麼這一天會那麼多?)”(《北京晚報》)“法制周刊” 
    2000年2月16日,括號內為筆者所加)
    這14萬被拘押的人,可能有因為沒有暫住證或者身份證或者就業證,可能有在街頭流浪乞討的;可能有露宿街頭、生活無着的;可能有在北京市無合法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可能有流落街頭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嚴重缺損的;可能有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收容遣送的……
    在中國,對進城謀生的農民來說,失業就是違法,因為你沒有政府頒發的《就業證》,就很難逃脫被拘捕的命運。一個城市工人如果失業了,還可以領到一份失業救濟金。而一個農民失業了,沒有同情,沒有救濟,還要把自由搭上。
    也許昨天你還在工作,可是,今天卻由於就業限製法令的出籠,你的飯碗就被法律砸了!自由隨之也受到威脅。因為,你已經是沒有了“正當生活來源”的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正是因為這樣被逼到貧窮和犯罪的絕路。
    如果一個西藏或者雲南的農民在北京打工,身份證遺失了,按照規定他只能在戶口所在地補辦,而沒有身份證他就會被拘押起來然後遣送回去!等你下次補辦後再從西藏趕回來吧!為了可憐的自由,你必須時時刻刻把所有的證件帶在身上,等待隨時可能出現的查驗。你只能在戰戰兢兢中生活。如果遺失了也就喪失了自由,如果小偷偷偷走了,也偷走了你的自由。
    甚至有的城市還規定“民政部門認為應當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員”(昆明市),也可以被收容遣送。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全由民政部門“認為”了!
    那麼,如果被收容遣送,一個公民最長可能被剝奪多久的自由呢?
    我們不妨看看幾個城市的規定: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員,待遣時間從查明其身份或者戶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過7日;外地的不得超過1個月,其中邊遠地區的不得超過3個月。”如果這個人一字不識,也只會說他老家人聽懂的話,那麼什麼時候才能查明他的身份?這就意味着被拘押的時間加起來可以超過3個月,可能超過多少?不知道!
    《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被收容人員留站待遣時間從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計算,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得超過十五天;本省內的不得超過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過六十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員,可適當延長留站待遣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經醫生證明,需觀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屢遣屢返,需留站教育的。”這一個“可”字就了不得,使你的拘押時間可以6個月以上!不過我提醒你一句,如果想流浪,就千萬別老去洛陽一個地方!更可怕的是,它的第二十條規定“被收容人員住址不詳或確實無家可歸的,除繼續查詢外,有勞動能力的,可留站參加生產勞動和進行教育”。反正你不能自己回家,即使當野狗都不行;是幫你找工作嗎?不是。而是留站勞動。可留多長時間?不知道!這就意味着收容遣送已經成為一種剝奪自由的嚴厲手段。
    洛陽市規定,“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市收容遣送站組織的生產勞動”。既然要組織勞動,到底是自願,還是強制勞動?如果不願意被強制勞動怎麼辦?……也許你覺得這些都是雞毛蒜皮的事情,可你要知道,這對一個被收容的人卻是他當前最大的問題:人身自由和尊嚴!還是不把公民的人身自由當回事?而我國政府1998年10月5日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洛陽市規定,“被收容遣送人員在收容遣送期間的食宿、醫療、遣送費用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支付,支付有困難的應予減免;參加生產勞動的,從其勞動收入中抵支。”表面上看起來這樣的規定也平淡無奇。實際上這意味着你自己花錢賣不自由!自己花錢買不自由--這真是天才的構想!本來就沒有錢,如果不干足活,哪來贖身錢!至於會不會藉機收你每天幾十塊錢,其實你可能是天天吃鹹菜窩窩頭連睡覺的地方都沒有;是不是會看到你家裡也掏不起錢,就故意延長拘押時間,強制勞動,直到把費用掙回來,甚至還有點贏餘,就不得而知了!
    即使違反了治安條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長也只能拘留15天;而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而收容遣送卻可以剝奪公民的自由6個月以上!如果你抗拒,那是妨礙執行公務,還是違法!
    按照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規。
    這就意味着國務院及各大城市制定的有關收容遣送的規定都是非法的,而且是違憲的。因為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滑稽的是,北京等城市的收容遣送管理規定居然說什麼被收容遣送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豈不知收容遣送本身就是非法的!真是賊喊捉賊。
    此外,收容遣送也與我國政府1998年10月5日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背離。因為它不但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而且還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而收容遣送打擊的就是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儘管收容遣送明明是違憲的,可是它依然顯得生命力特別的頑強!而且是公民權被侵犯,連司法保護的渠道都沒有。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莊嚴的法律,你為什麼就不能讓公民自由自在有尊嚴地生活和工作呢?
    法律規定的平等就業權難道只是一句戲言?
    如果我們翻開《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它們刊登的招聘廣告中常常有一條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鎮正式戶口”。
    其實何止北京!中國還有哪個城市不是這樣做的呢?或許人們見的多了,已經見怪不怪。
    沒有人告這些媒體刊登歧視性廣告,也沒有人告用人單位進行歧視性招聘。
    其實就是去告,也可能沒門。因為這種廣告和招聘符合北京等城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而這恰恰是法院對之無可奈何的地方!因為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可是我們是生活在一個信奉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國度啊!既然如此,為什麼一個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連勞動的自由都沒有?為什麼城市政府可以頒布形形色色的排外法規?它們憑什麼可以剝奪和限制一個中國公民從自己的血汗里掙到麵包的權利?從而使他們面臨“不得食”的威脅?可他們不能不吃飯不能不生存。難道我們不是老將“生存權是首要人權”掛在嘴邊嗎?
    到底是誰之過?
    難道真的就是弱者徹底無告嗎?
    不是的。
    因為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法則肯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我國政府1997年10月27日正式簽署的聯合國《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這就意味着用工單位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某地戶口的做法是違法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也是違法違憲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
    因此,當一個公民感到自己的勞動權受到侵犯時,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不幸的是,法院對政府部門那些歧視性規定卻不能判決違憲。那些規定依然可以逍遙法外。對歧視的根源無能為力,最多只能抓住雞毛蒜皮,這就是中國沒有司法獨立的悲劇,是司法權不能獨立對立法權和行政權進行有效制約的悲劇。殘酷無情的事實一次又一次地告訴中國人,沒有司法獨立就無法有力地保障民權。
    也許你根本就認為憲法和法律的莊嚴承諾不符合國情。
    那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是不是就應該緩行呢?是不是為了“符合國情”就可以容許出現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規定和行為呢?
    對此憲法規定的很明白,我沒有必要再費口舌。
    我只想說,中國不能沒有社會公正,中國不能再允許存在無法無天,中國不能沒有法治。
    讓我們去看看剝奪進城農民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將會出現什麼後果。
    眾所周知,中國還有幾千萬農民生活在絕對貧困之中。這是一個基本的國情。對於他們,正如亞當.斯密所說:“一個窮人所有的世襲財產,就是他的體力和技巧。不讓他以他認為正當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鄰人的條件下,使用他們的體力和技巧,那明顯地是侵犯這最神聖的財產。”
    那些進城的人們謀生的人們,他們大都是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而勞動能力如果不能賣出去,那就等於零。也就沒有麵包,不能租房,沒有在城市居留的資格……
    馬克思當年挖苦諷刺資本主義社會是“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因為工人可以“自由”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這位能夠設想共產主義天堂的天才思想家,卻預測不到今天中國農民進城會面臨什麼樣的境況:他們連自己人身的所有者都不是,即使想成為馬克思所嘲諷的“用等價物交換等價物”也不可得,哪怕是甘願把自己當“讓人家來鞣”的一張皮也不行!他們只是想用自己的血汗養活自己,又礙着了誰呢?如果一個農民到了“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沒有可出賣的東西”時候,卻連自己的皮和肉都不能賣,而且想買的資本家也不能買的時候,還有比這更悲慘的境地嗎?
    當農民的勞動能力無處施展時,他們就被美其名曰“農村剩餘勞動力”。如果擁有農民身份的中國公民沒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他們豈不是只能“剩”在家鄉嗎?!只能等着青春逝去,等着皺紋爬上額頭,只能等着終老山鄉?
    我們不是講要共同富裕嗎?為什麼在城鄉差距越來越大的中國,一個農民身份的人,想憑自己的智慧、體力、勤勞和血汗,去自由謀求工作的權利都沒有呢?那些製造歧視和隔離政策的人們,不知你們可曾想過,我們人道的法律規定了公民這樣的義務:父母必須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子女必須贍養自己年邁的父母……倘若父母因無力撫養子女或子女無力贍養自己的父母而拋棄他們,就可能觸犯了無情的法律,而且輿論也會指責他們心狠。可他們心中並不比別人少一份愛心和關懷。也許他們之中的一個人昨天還在北京或者上海打工,今天卻被當地政府依照就業限製法令把他們清理出去!結果流浪街頭,緊接着又被扔進收容遣送站……錢沒有掙到,卻還要倒貼進一筆收容遣送費!對於不讓他們掙錢的制度,又應該作何評價呢?難道他們只能用貧困無助來愛自己的高堂老母,用清湯寡水來餵自己的孩子?
    有人說,是農民進城搶了“城裡人”的飯碗。似乎失業工人的命運是他們給弄糟的。這難道不是挑起對最弱者的厭惡和憎恨?難道農民是強盜?難道農民是一群無惡不作的混混?是從四面八方飛到城市的蝗蟲?難道他們來到城市是接受恩賜,而不是靠出賣自己的智慧和勞力,掙得一分或薄或豐的收入?農民沒有去強迫誰必須僱傭自己,他們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勞!難道這就叫搶飯碗?難道這也是罪過?他們沒有工作時,沒有保險沒有救濟金,他們生病時,如果沒有現錢,沒有醫院會收留他們,只能挨到油干燈盡的那一天,……與其說他們是在打工,不如說他們是在玩命!如果是你的父母,如果是你的兄弟姐妹,面臨這樣的處境在掙一份血汗錢,你還會認為實在是太過分嗎?
    恰恰相反,倒是城市通過職業保留制度,對職業工種進行分類,規定某些行業只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開放,而限制其他身份的人進入,才真正是弱肉強食,搶農民的飯碗砸農民的飯碗!難道城市的主政者們都孤陋寡聞,不知道這是南非實行種族隔離時的典型做法?是美國當年隔離和歧視黑人的手法?在2000年北京市限制沒有北京戶口的人當錄入員,這難道和1892年美國的佐治亞州宣布僱傭自由黑人當排字工為非法,不是有着驚人的相似嗎?難道中國的城市要想美國學習以南非為師?難道各級政府要繼續推卸其為公民提供平等法律保護的責任?
    我們不是講集體人權嗎?而中國城市實行的隔離和歧視針對的是占世界六分之一的人口!政府通過強行排擠農民身份的工人,來表達對城市戶口失業者的關愛!對這種挖肉補瘡的做法,難道良心上能夠安寧嗎?我們總是喜歡稱“農民兄弟”,難道這是對待兄弟的方法?
    也許有人會說北京已經就業壓力很大,但我們不能因此把就業變成一種特權。古有明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既然“北京人”認為失業是件很痛苦的事情,為什麼將有着農民身份的中國公民從工作崗位上趕走,用行政手段砸了人家的飯碗時,就能那麼心安理得?難道他們是賤民,不知道痛苦,不懂得尊嚴,不需要平等?他們就會心情舒暢得唱起“我愛北京”來?他們之所以遭到歧視性對待,不是因為他們不能吃苦,也不是因為他們缺乏工作能力,不是因為他們懶惰,不是因為他們違法,不是因為企業破產,只因為他們是沒有北京戶口!沒人想到他們也是中國公民。可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法則肯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難道他們不算是“勞動者”?以戶籍為依據厚此薄彼難道不是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允許進城農民干的,往往是為城市居民所不齒的所謂低賤工種,都與髒險累毒沾邊。難道農民就是天生的賤種?如果是自由競爭,他們找不到別的工作,而只能幹這些行當,也無怨尤可言。可這是以政府的名義強行限制的結果,難道這不就是對他們最大的歧視和侮辱嗎?
    由於政府隨時都可能制定新的用工限制政策,因此進城謀生的農民也就隨時要準備失業--不,他們連失業都不配更不配下崗,在中國連失業下崗都代表身份、等級和特權--,飯碗被砸了流浪街頭又會被政府收容遣送!沒有人問他們為什麼沒有了工作,警察只看結果:沒有正當生活來源就可收容;沒有人會問他們為什麼租不起房子,警察只看結果:露宿街頭便可收容;沒有人會問他們如何才能再就業--其實他們也不配用這個詞,因為他們是農民--,警察只看結果:盲流就應該收容遣送……難道中國的“農民兄弟”只配有這樣的命嗎?這一切的不公正也許他們都默默地忍受了,但是誰又能夠使他們不想到自己的兒孫還是將和自己的命運一樣,農民的兒子永遠是農民!給他們造成的精神創傷,又有多少學者官老爺們仔細思量過呢?他們因為失業而造成的生活困難,在舉目無親的城市,又有誰憐憫?他們不是到處亂竄的野狗,他們也是人,他們也是中國公民,僅僅只是因為法律強制給了他們一個農民身份!
    《中國革命史》告訴一代又一代青年人,中國工人階級和農民有着天然的聯繫,因為,很多人昨天還是農民。五十年前,工人農民只是一種職業,而不是身份等級。而今天,這種天然的聯繫不再存在,怎麼能夠想象,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一個人連成為工人階級一員的自由都沒有啊?!
    似乎這樣對待進城市謀生的農民還不夠,許多學者官老爺和媒體還要對他們口誅筆伐,冠以蔑稱:盲流!如果他們呆在農村,有人說中國農民安土重遷沒有市場經濟意識;如果外出尋找工作的農民又會被稱為盲流,好像他們都是吃飽了撐着非要滿世界轉悠,讓老爺學者們不放心似的!如果他們憑自己的能力進城找到工作又是搶城裡人的飯碗!……這一切不能不讓人納悶,難道真是趙樹理筆下的“常有理”再生了不成?
    中國,你的良心在哪裡?
    自由無價
    對農民的隔離是中國的恥辱。
    我反對隔離,是因為隔離與公正相悖,與自由無緣。
    五十年來,中國的隔離制度用活生生的事例,時時刻刻都在把它的醜陋展示給世界:自稱為文明代表的城市,卻是公民自由最堅決的反對者,它們自以為有給另一部分同胞畫地為牢或者驅逐出境的權利。我不相信,一個城市在自稱要率先實現現代化的同時,不會因為對農民的隔離和歧視,而在當政者們的烏紗帽上烙上恥辱的印記;我不相信,一個國家在自稱要實行法治的同時,不會因為對農民的隔離和歧視,而讓人感到法律是言而無信的文獻虛情假意的典範。
    我反對隔離,是因為隔離肯定分裂。
    五十年來,中國因為隔離制度的存在,而被撕裂成一塊塊碎片。中國的城市形同歐洲中世紀的封建莊園,類似中國王朝時代的諸侯割據。在一個連起碼的居住和遷徙自由都沒有的國家,怎麼可能出現民族的大融合呢?這是一個表面上統一的國家,卻有着分裂的人民。隔離制度時時刻刻在用事實告訴每一個中國公民,中國並不重要,對一個人來說,你出生在哪裡,那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除了你的戶籍所在地,在中國的任何一個地方,你都只能是“外來人口”,規規矩矩作一個局外人那是你的本分。既然如此,我怎麼能夠去愛一個在法律制度上把我當外人的地方呢?
    我反對隔離,是因為它無視尊嚴踐踏平等。
    五十年來,由於隔離制度的存在,農民成了沒有首陀羅之名的首陀羅。農民不再是一種職業,而是一種象徵中國最底層的身份。農民成了世襲的等級。事實上沒有平等的就業權、沒有平等的選舉權、沒有平等的教育權……他們改變自己身份的機會微乎其微。
    建立在戶籍管制基礎上的隔離和歧視的幽靈,沒有理由繼續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肆虐遊蕩。中國不應重複美國和南非隔離制度的悲劇。
    我不會幻望一夜之間,隔離就會消失,歧視能夠匿跡。要消除中國的隔離將是一個充滿曲折和鬥爭的漫長過程。中國需要有自己的反對歧視消除隔離的民權理論和民權運動。
    我希望終有一天,從天山腳下,到東海之濱,從南海諸島到大興安嶺,都能夠聽到自由的歌謠。
    我希望終有一天,所有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中國公民都能夠呼吸自由的空氣。幅員遼闊的國土是世界上最雄偉的自由紀念碑。面對子孫後代,我們可以自豪地說,我們用自己的血汗留給了你們一座自由平等的大廈。
    我希望終有一天,平等之光照耀着神州大地的每一個角落。出身不再是決定一個人公民權利多少或者有無的標準。人人生而平等成為每一個中國人的信仰。無論出生在湖南還是上海、廣東還是湖北,我們都是中國公民。四海之內皆兄弟。不再是城裡人瞧不起鄉下來的,北京人看不上山東來的。我們相互尊重,任何時候都能和衷共濟。面對子孫後代,我們可以自豪地說,我們留下的是一個真正的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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