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日本是如何默默地封鎖中國產品的 |
| 送交者: 空間 2004年04月26日15:03:41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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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日本關稅平均水平很低,2000年為2.1%,與主要發達國家持平,但是對某些產品仍然徵收過高的關稅或實施一些不合理的關稅措施。 1、高關稅 隨着日本對大米、鹽進口實行關稅化,兩種產品出現過渡性關稅高峰問題。 1999年4月1日起,日本對大米進口實行關稅化,將關稅定為351.17日元/公斤(相當於近400%的稅率),此後每年下調2.5%。這一超額關稅使進口大米完全喪失優勢,事實上無法進入日本市場。2001年,日本財務省宣布對進口食用鹽及工業用鹽徵收高關稅。其中,中國精鹽被課以35%至50%的高關稅。 2、關稅升級 日本對部分產品依加工深度按關稅升級原則設定了相應的關稅。但部分產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或製成品的稅率差過大,有的甚至高達30%至40%,削弱了中國相關半成品或製成品在日本市場的競爭力。 此問題在農水產品及食品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工業產品領域中紡織品關稅升級較為明顯。 3、關稅配額 日本關稅配額的分配採取“事前分配方式”。日本關稅配額管理程序複雜,其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日方以經驗不足為由拖延公布配額分配結果,影響了貿易的正常開展,而且日方僅公布獲得配額的企業名單,並不標明各企業獲得配額數量,配額申請人無法通過橫向比較評估分配結果的公正性。另外,配額外稅率設置過高。 4、從價關稅/從量關稅 由於日本實施從價、從量稅並用(選擇稅或複合稅)的情況廣泛存在,增加了關稅計征的複雜性,給企業造成一定困難。另外,日本實施的從量稅如果換算成從價稅,往往稅率較高。 二進口限制 日本的進口許可制度規定雖未明顯不符合WTO規則,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阻礙貿易的做法。如在中日絲綢貿易中,日方以進口商能力有限為由,每年均不足額發放配額。 另外,日本大米招標中存在國別歧視。 (三)通關環節壁壘 中國企業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鮮活產品的過程中,自貨物到港至通關完畢的時間拖延較長,貨物裝運不夠便捷。 (四)技術性貿易壁壘 1、中藥 多年來,日本的技術性壁壘一直制約着中國中藥對日出口規模的擴大。 中國對日出口的不少中藥都因其藥物成分不屬於日本承認的藥品類,而只能作保健食品銷售。同時,有些在中國屬於保健食品的產品,卻被日本認定為藥品,不得不受日本關於藥品進口和銷售管理制度的限制。 對於獲得認可的藥品,日本《藥事法》又將其分為“一般用藥品”和“醫療用藥品”兩類。 “一般用藥品”只能在普通藥店銷售,消費者可以自由購買,但購藥費用不在醫療保險承擔範圍內,其所占市場份額約為10%。“醫療用藥品”即只能在醫院銷售的處方藥,其購藥費用在醫療保險承擔範圍內,市場份額高達90%。目前,中國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藥中沒有一種被列為“醫療用藥品”,因而大大影響了中國中藥在日本市場的規模。 2、塑料玩具 日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日本市場上銷售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鄰苯二甲酸乙基已基脂(DEHP)的聚氯乙烯材料,其中以乳幼兒口部接觸為主要用途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鄰苯二甲酸二異壬脂(DINP)的聚氯乙烯。事實上,歐美有關實驗結果並未表明這兩類物質對人類有危害性,因而日方的有關禁令欠缺充分的科學依據。日方規定的“以口部接觸為主要性質”的玩具範圍比歐盟有關規定中“用於吮吸”的玩具範圍要廣得多,且“乳幼兒”所指年齡範圍“6歲以下”也比歐盟所規定的“3歲以下”要大。 (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日本是農產品市場保護最多、農產品問題政治化傾向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日本經常利用不合理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阻礙或限制農產品和食品的進口。中國已成為日本第二大農產品和食品供應國,相關產品對日本出口頻頻受阻。 日本衛生與植物衛生檢驗檢疫體制十分複雜。外國農產品要進入日本市場,至少要經過厚生省各地檢疫所的進口檢查和各地方自治體保健所的檢查。 在日本檢驗檢疫體制及實踐中,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 1、部分標準不合理 日本厚生勞動省制定的農藥殘留標準(MRLs)比世界平均水平嚴格得多。 2、未充分尊重國際通行標準 部分食品添加劑雖已經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認可、且被廣泛應用,但因日本未將其列入獲批準的食品添加物清單,含該類添加劑的產品在對日出口時依然可能受阻。 3、植物檢疫數量限制 日本自2001年4月1日起,要求海關及機場防疫所以一年中進口量最多的2個月的檢疫實績為基準,將過去3年該檢疫實績的平均值定為今後每日檢疫件數的上限。對超過該上限的檢疫申請延遲至次日以後處理。該措施實行後,植物類產品特別是新鮮蔬菜進口受到抑制。中國蔬菜對日出口受到明顯影響。 4、關於植物熏蒸的規定缺乏可預見性 檢疫官員自由裁量權過大,執法標準不一,一些未發現檢疫害蟲的貨物也被要求採取熏蒸處理。另外,熏蒸處理實際上多由農水省認定的檢疫團體執行,由於其處理能力有限,貨主有時須等待多日,往往導致新鮮貨物腐壞變質。 5、農產品身份證 2002年日本開始實施牛肉身份認證制度。2003年起在全國推行“大米身份認證制度”即凡進入日本國內市場的大米必須標明品種、產地、生產者姓名和認證號碼等,否則不允許銷售。 6、對中國偶蹄動物熱加工產品生產企業的註冊要求苛刻 7、《食品衛生法》修正案 按新修正案規定,如果進口農產品中發現含有日本未設殘留標準的農藥,即使該種農藥殘留符合國際標準且對人體無害,也無法進入日本市場。 8、未及時澄清事實,致使媒體在食品安全問題上誤導消費者 近年來,日本媒體針對中國農產品、食品中藥物殘留問題,做了很多不客觀或誇大的報道。中國政府已就此與日方多次交涉,但日方始終未主動、及時澄清事實,消除消費者對中國產品的疑慮。 (六)貿易救濟措施 近年來,日方多次以發起保障措施調查或實施保障措施限制中國產品對日出口,其中包括毛巾保障措施調查等。日本還陸續醞釀過對鰻魚、紡織品和自行車進行保障措施調查。 (七)出口限制措施 由於日本法律規定,只要出口商“認為”(know)有關產品可能被用於開發和生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即須向日本經濟產業省申請出口許可(亦稱“know”管制)。該種制度使日本出口企業面臨很大壓力,有時出口企業明知進口方最終用戶不會將產品轉於軍用,但苦於無法排除“理論上”的可能性,而不得不放棄出口。 日本《出口貿易管理令》對捕魚船的管制也限制了日本造船企業對我國出口金槍魚捕撈船等。另外,《出口貿易管理令》規定的技術提供限制領域十分廣泛,且判斷需審批技術的標準尚缺乏足夠透明度,導致相當部分的技術出口均須接受審批。審批過程中,政府要求企業提供大量文件,甚至涉及企業秘密資料,審批時間漫長,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成本,給日本企業對 中國投資、技術轉讓、技術合作造成了困難。 (八)服務貿易壁壘 近年來,日本雖對服務業領域管理進行了一些改革,放寬了限制,服務貿易准入環境總體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1、建築與工程服務 日本的《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禁止單純勞務進入日本市場,只允許中標的外國建築公司的管理、技術人員赴日。此類規定使外方難以運作和管理,只能轉包給日本建築商。由於日本勞動力成本昂貴,日本分包商報價很高,使得外國中標者成本核算嚴重惡化,最後只能被迫退標。 2、運輸服務 (1)外方代表或外方表決權占1/3以上的公司,在利用船舶或者航空器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時,適用不同於日本人或日本法人的許可制度。在航空運輸方面,外方或外方表決權占1/3以上的公司擁有的飛行器不能在日本國內註冊。 (2)現行港運體制中,外國船公司只能租用碼頭,無權經營碼頭的裝卸等業務,這給外國船公司的經營造成了障礙。 (3)事前協議制度。根據日本港運協會規定,船公司在新開航線、增加停靠港和更換船名時須向該協會提出申請。該協會接到申請後與中央及地方的碼頭工會進行“事前協議”。這導致日本港口裝卸費較高,且船公司無法自由選擇服務水平較高、費用相對較低的裝卸公司。 (4)中資貨運代理公司簽發提單問題。日本對中方獨資的貨代公司適用對等原則,即如果中國政府不批准日本在華獨資貨代公司簽發提單,則日本亦不同意中國獨資公司簽發提單。該做法違反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影響了中資公司在日開展多式聯運業務。 3、金融服務 日本金融檢查制度在實際運用中有時也會對外資金融企業造成實質上影響。 日本對外資銀行加入日本國債託管和清算系統會員資格規定了不合理的限制,中資銀行反映加入此系統需要加大中資銀行對日本國債的投資。 日本政府在信託管理服務領域存在非審慎性措施,如規定投資信託管理服務必須由在日本註冊的法人機構提供;外資銀行 的分支機構吸收的存款未納入到日本存款保險的覆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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