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丹在“兩岸共同保釣學術研討會”上中指出,從國際法角度來看,日本聲稱擁有釣魚島與琉球群島主權的說法有問題。日本迄今取得的應僅為“施政權”而非“主權”,琉球法律地位未定。 “兩岸共同保釣學術研討會”由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兩岸法政問題研究中心和台灣兩岸統合學會主辦、大陸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協辦,5月18日在北京舉行。兩岸重要的國際法、國際政治及兩岸關係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 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丹認為,日本極力撇清《馬關條約》和其取得釣魚島所謂“主權”的關係,並認為釣魚島列嶼的行政編制隸屬琉球,琉球是日本的領土,因此釣魚島主權歸日本,其依據除《舊金山和約》外,也認為是美國託管琉球以及“返還”琉球施政權給日本的安排。 釣魚島是否如日本所稱屬於琉球?劉丹引述沙學駿早期研究指出:第一,從歷史和地理看,釣魚島不是琉球領土。第二,琉球國和中國之間歷史以來就有邊界,而釣魚島在中國界內。第三,即使在中日琉球交涉的“分割琉球條約稿”中,日本在琉球北部歸日本的提議中也沒有把釣魚島納入其中。 劉丹表示,琉球群島託管給美國的法源基礎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承認該和約的合法性。另外,《舊金山和約》也違反“條約對第三者既無損也無益”的條約法格言。再則,《舊金山和約》並非“構成性條約”進而對第三方無約束力。因而從國際法的原理來說,《舊金山和約》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沒有約束力的。 劉丹表示,美託管琉球及日美間私相授受琉球違反國際託管法。美國託管琉球既欠缺法律依據又無聯合國監督,所謂“剩餘主權說”並不能使日本獲得琉球和釣魚島的主權,而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行為已經違反聯合國託管制度宗旨及民族自治原則。 劉丹總結釣魚島與琉球的國際法地位為:第一、日本歷史上對琉球的吞併不能掩蓋“琉球法律地位未定”的事實。第二、對日《舊金山和約》既不符合和平條約締約權的基本特質,又違反“條約對第三方無損益”的通則,並不能成為美託管琉球、以及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的法律依據。第三、美國託管琉球不符合國際託管制度的程式規則,美日琉球私相授受違反聯合國憲章及民族自治原則;即使美日琉球返還“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也僅為“施政權”而非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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