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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艦隊10餘艘戰艦正在集結。(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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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周刊發表文章稱,近期,菲律賓在南海問題上可謂動作頻頻。先是7月15日,菲律賓外交部發表聲明,列舉有關南海問題的所謂“8點事實”;緊接着第二天,菲律賓聲稱,有關南海爭議的仲裁法庭已經在荷蘭海牙成立,仲裁程序已經啟動;7月24日,菲律賓造勢已久的全球反華示威粉墨登場,抗議中國“侵占菲律賓島礁”。
這些動作標誌着繼艦船對峙、軍事威懾、力量展示、社會存在等硬對抗之後,南海爭端的博弈開始聚焦國際司法及國際輿論的軟較量。
菲律賓等國改變南海鬥爭策略:“文攻”代替“武鬥”
南海的力量對比日漸對中國有利,菲律賓、越南等國力避與中國發生武裝衝突。2012年的黃岩島事件是南海鬥爭形勢的轉折點,它意味着中國在南海初步構建了有效的威懾能力。
長期以來,受制於中國海上力量的孱弱,中國雖然總體實力強大,但在南海局部區域,並沒有形成有效的軍事或準軍事威懾。菲律賓、越南等部分東南亞國家紛紛在南海填補“力量真空”,占島礁、開資源,對中國“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倡議置若罔聞。然而,隨着近年來中國海軍及海警實力的大發展,力量對比日漸對中國有利,中國對南海的巡航和執法日益頻繁,以往菲律賓、越南等國“搶了再說”,造成既成事實再逼中國退讓的老方法已難以為繼。
而且,中國在南海的戰略優勢將愈加明顯,爭端非相關方攪局並從中漁利的空間越來越小。雖然南海問題越來越國際化,東盟、美國、印度等非爭端方也加大了介入力度,但中國在南海的各類存在愈發不可忽視,東盟大部分國家和美印等區域外大國等均不可能輕易為菲越等國火中取栗。 因此,無論南海形勢如何波凶浪急,越菲等國倚美制華的氣焰有多麼囂張,都是聲勢大於實際行動。事實上,他們自身已無法靠“拳頭”說話,而美國的援助和支持也往往“口惠而實不至”。
在這種背景下,菲律賓等國加大了國際司法鬥爭的準備和投入,試圖以法律束縛中國巨人的手腳。近兩年來,菲律賓和越南等國着重加強對南海地質結構的測量和對南海海域的態勢感知,積極收集有利於其主張的法理依據,時刻準備與中國在國際上“對簿公堂”,菲律賓此次提出的南海仲裁請求便是開了先河。
據菲律賓的聲明稱,此次提起的仲裁案有三大要點:一是要求仲裁法庭澄清,中國基於“斷續線”(或稱“九段線”)所作的海洋權利主張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二是要求仲裁法庭明確宣布中國的美濟礁、西門礁、南熏礁和渚碧礁都只是“水下暗礁”,不能享有領海;永暑礁、華陽礁、赤瓜礁以及黃岩島屬“岩礁”,不具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權利。三是要求仲裁法庭判定,中國正在“侵害”菲律賓依據《公約》而主張的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權益, 並請求法庭採取“臨時措施”,迫使中國終止這類行為。
需要引起中國注意及警惕的是,此次菲律賓顯然是有備而來,其對仲裁內容及機制的選擇、時機的把握等顯示出了較高的決策水平。與黃岩島對峙事件中的拙劣表現相比,菲律賓在應用國際法及機制方面的能力不容小覷。
另外,菲律賓並非是南海爭端相關方中唯一想和中國打官司的,越南等國也正在醞釀,積極準備介入。未來,隨着中國執法力量的進一步增強,以及對南海所屬海域管理和控制的強化,菲律賓、越南等國將更加喪失通過軍事手段或準軍事手段在南海與中國“一較雌雄”的實力和勇氣,而國際司法鬥爭將逐漸成為其與中國周旋較量的主要形式。
菲律賓南海仲裁申請 會被正式審議嗎?
仲裁法庭剛剛成立,下一步將進行程序性審議,最核心的問題是,仲裁法庭是否擁有該案的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98條特別規定,締約國可以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的方式排除強制仲裁程序,它主要適用於領土歸屬、海洋劃界、歷史性所有權、軍事利益等海洋爭端。
中國早在2006年8月25日就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一份書面聲明。聲明特別指出,對於《公約》第298條第1款所列舉的任何爭端,即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軍事活動之類的爭端,中國不接受《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三節(第297條、298條、299條)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
菲律賓當然了解中國依《公約》第298條享有的豁免權,因此其提出的仲裁請求內容顯然“精心設計”,儘量規避南海問題背後的主權爭議。表面上,這些仲裁請求都是在進行法理辯論,菲律賓並不要求仲裁法庭裁定其與中國之間的島嶼主權爭端及海洋劃界糾紛,而是要求法庭認定中國的主張和行為不符合《公約》。此舉試圖繞開中國的豁免權,通過“技術性”、“法理性”的訴訟請求,推動立案並啟動仲裁程序。
菲律賓的仲裁請求顯然有打擦邊球和偷換概念的嫌疑,而《公約》在歷史性權利、島嶼法律效力等問題的規定上本就刻意模糊,仲裁法庭稍微有傾向性的裁決或意見都有可能顛覆《公約》以“妥協模糊”求最大公約數的合法性基礎。況且,南海爭端涉及“六國七方”(中國、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文萊六國以及中國台灣地區),各種主張及利益犬牙交錯,法庭不太可能聽取菲律賓一家之言,然後做出片面裁決。鑒此,法庭很有可能認為菲律賓仲裁請求過于敏感複雜,採取迴避策略,認定其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仲裁請求將被駁回。
不過,我們也需要看到其中存在的變數。國際法都是動態的,不斷發展的,人類海洋實踐活動在不斷產生新的問題,國際海洋法也不得不與時俱進。法庭理論上可以根據新的海洋實踐情況及形勢,對一些模糊的條款做出再解釋,這就留下了一定的想象空間。仲裁法庭的管轄權,以及法庭在法理解釋問題上的張力,也並非像國內某些專家所言,是那樣言之鑿鑿的,一切均存在一定的變數。因此,法庭也存在認定其對該案具有部分管轄權的可能。
一旦法庭判定其對該案有管轄權,則無論中國作何反應和態度,仲裁都將進行下去。因為,依照《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其強製程度超過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及特別仲裁法庭。“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他方可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並做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 迄今為止,中國拒絕應訴,但這並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預計,完成所有的仲裁程序,可能需要3到4年,將會是一個漫長的司法過程及外交鬥爭。
中國應對之策:變挑戰為機遇
正如筆者在《中國海權策:外交、海洋經濟及海上力量》一書中所言,南海的鬥爭是一場戰略性、綜合性的較量,法理鬥爭要充分考慮海洋戰略、政策執行力、軍事威懾等情況,在更高的高度上、更廣的範圍內、更寬的領域中加以應對。
一是要加強國際海洋法的研究及與相關國際機制的互動,自信而理性應對這場鬥爭。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理念來源於西方國家交往過程中形成的習慣法,海洋法尤其如此,自近代以來,中國一直在學習追趕。今天,中國在包括國際海洋法在內的國際法研究領域,依然與國際一流水平相距甚遠。就南海等特定問題而言,中國的研究也顯得較為初級,大多停留在呼應、詮釋官方立場,很少有能從法理、實證等方面為外交法理鬥爭提供有力依據的。要想真正贏得這場鬥爭的勝利,中國就必須提升這方面的研究水平,為法理鬥爭打下堅實的基礎。
與此同時,中國應大力參與相關國際機制的塑造。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國際海洋法法庭等機制是依據《公約》代表幾乎全人類行使權力的,中國公民也有不少在其中擔任要職,其公正性和權威性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中國應適當引導國內輿論,避免各類“陰謀論”的猜測。對於菲律賓的仲裁,應理性對待,不宜隨意將對菲律賓的憤怒和情緒發泄到國際海洋法法庭及仲裁法庭上。無論在庭內,還是庭外,中國應抓住一切機會,認真做好仲裁法庭的工作,並向法庭及整個國際社會宣揚中國的立場及主張,變被動為主動。
二是要從總體海洋戰略的高度統籌國際法鬥爭,全盤衡量利益得失。
南海的法理鬥爭是各類理念和利益矛盾衝突的結果,既對以《公約》為核心的海洋秩序的演進發展構成了巨大壓力,也對中國的海洋法理念和海洋戰略構成了挑戰。《公約》的簽署和生效是一個妥協的結果,在海洋劃界原則、島嶼法律效力大小等諸多重大問題上都採取模糊或迴避的策略,這些不太明確的條款反映了沿海國不同的法理觀念和利益界定,南海問題更是集中反映了《公約》在海洋劃界原則、島嶼法律效力、歷史權利等重大實踐問題上的法理缺失。南海問題的最終解決必然伴隨着國際海洋法的發展演進,其解決的過程也必然會影響國際海洋法的演進方向。對於中國而言,需要依據國際海洋法的基本精神、實踐經驗、發展趨勢等,通盤考慮包括黃海、東海等在內的整個主權範圍內海洋空間的得失。之後,再據此形成相關政策主張。
三是應強化部門及機構間協調,在外交、經濟及軍事等方面給予法理鬥爭以有力策應。
國際法的條款具有一定的彈性,仲裁法庭也不是在國際政治真空中做出裁決的。該案的審理過程、最終結果,甚至是管轄權的認定都會受到國際形勢、輿論狀況等的干擾或影響。因此,這決不僅是單純的法理鬥爭,而是一場集外交、政治、軍事、國際法、輿論宣傳等於一體的全面較量,是對中國綜合海洋戰略實力的考驗。
外交上,鑑於南海問題國際化事實上已不可避免,我們應調整心態,不必刻意逃避,在國際場合積極發聲,儘量瓦解菲律賓等國的“悲情牌”;軍事上,還要繼續強化力量建設及應用,提高威懾的效力,防止更多不利於中國的既成事實出現;經濟上,應在穩固南海北部開發成果的同時,在南海中部、南部積極進行科學考察與測量,並適度開展油氣等資源開發,通過技術、資金等優勢,以自主開發促真正的“共同開發”。當然,最重要的是,各部門的政策及動作要協調一致,準確把握“時機”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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