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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規角度長篇分析“鎮雄警察擊斃訪民的錯誤性”
送交者: 流星雨72 2014年05月24日15:01:07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從法規角度長篇分析“鎮雄警察擊斃訪民的錯誤性”

作者:瀏星雨

提要:(1)鎮雄警方違規使用特警隊(除非有人謊報警情),(2)鎮雄警察非法使用警械,(3)鎮雄警察違規使用武器等,涉嫌濫用職權,造成一死三傷的嚴重後果。鎮雄警方應予方九書正名和賠償

呼籲:有能力的律師給予死亡訪民家屬以法律援助

建議:停止提倡“果斷開槍”,謹慎“嘉獎開槍”。對警察使用槍支事件,如未傷人,由同級(縣級及以上)檢察院鑑定;如果傷人,由上級(地市級及以上)檢察院調查;如果致死,由省級檢察院調查,並接受當事人或其家屬的申訴。省級高級法院應受理當事人或其家屬走完申訴程序後的起訴。

圖-1:方九書農用車前的鎮雄群眾
圖-2:羅坎鎮政府門前方九書農用車
圖-3:坐在農用車內的方九書
圖-4:三名警察持槍追擊方九書
圖-5:方九書中槍後打開車門跌落
圖-6:中槍的方九書被鎮雄警察架着走
圖-7:鎮雄警民圍觀方九書景象之一
圖-8:鎮雄警民圍觀方九書景象之二


5月15日,如果訪民方九書駕車強闖中/南/海或人大會堂或軍事要地而被武警或8341部隊擊斃,那麼絕少會有爭議;如果事件過程為“訪民方九書駕車衝撞趕集群眾,在撞傷三人情況下,警察開槍擊斃”,那麼放到世界任何國家都會合理合法。

但是,魔鬼往往藏匿在細節之中。警方為什麼要趕在其法定監督機關---檢察院介入調查之前,急忙違規定性,並通令表彰(開槍後的3小時)呢?顯然有欲蓋彌彰,欺瞞上級,誤導輿論之嫌疑。

本事件的關鍵證據為圍觀群眾的證言證詞和全程監控錄像。由於事發至今,鎮雄方面持有的監控錄像至今沒有公布,而且只有一家媒體發出實地採訪報道(這於這樣一個大事件,這本身就是極不正常的現象)。但雖然難以得出最後的結論,卻依然可以根據現有信息,從法規角度辨析鎮雄警察擊斃訪民的錯誤性。

    一,鎮雄警方違規使用特警隊(除非有人謊報警情)

    從現場照片看(見圖-4),特警身穿“SWAT”標誌的制服。

    “SWAT”是什麼意思?維///基上是這樣說的:

    SWAT (acronym for "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 is a commonly used proper name for law enforcement units, which use military-style light weapons and specialized tactics in high-risk operations that fall outside of the capabilities of regular, uniformed police.[1] "SWAT" is commonly used internationally, as a colloquial, generic term for these units.

    大致意思是:SWAT是“特種武器和戰術部隊”的英文縮寫。它使用軍用輕武器和特別的戰術執行常規警察能力之外的高危任務。

    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網站上的表述為“SWAT是“特種武器與戰術”(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的英文縮寫,也可簡單翻譯為“特警隊”。主要負責應對和處理各類突發事件和危險事件,如解救人質、搜查逮捕危險人物、圍攻恐怖分子或有強大火力武器的匪徒等,是反暴力、反恐怖的特別執法單位。(鏈接:http://www.phcppsu.com.cn/news/show.aspx?id=4802)

    一位ID為 @張逸萱 的警察網友發帖稱:“一般來說,出動特警的,已經屬於重大惡性案件了“

    由此可見,特警隊所針對的是常規警力無法應對的極其惡性案件或重大事件。而從現有信息看,鎮雄居民方九書,雖是老訪民,開車堵政府,送花圈,但依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當然美國等沒有人民內外部的說法)。他找政府討說法,正說明了他對政府有期望,有信心,相信政府裡面有包青天。況且,他所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其要求也有合理性。這是政府人員陪他外出吃飯,讓他在辦公室等待,後又送他出門的前提。方九書的行為雖涉嫌違規或違法,但沒有涉嫌犯罪。

    警方接到報警的時候,方九書兄弟在政府人員的陪同下吃完飯,回到政府大樓等待鎮長接訪;特警隊出發的時候,方九書兄弟在政府大樓等待鎮長;特警隊到達的時候,方九書仍在政府大樓內等待。沒有發生什麼重大、惡性案件。他們身上既沒有馬刀,也不掌握可以用來衝撞群眾的交通工具。

    按照訓練和預案,特警隊到場後應該立即占據有利位置,布控場面,搜索可疑人物和可疑設施及物件(包括車輛和兇器等)。而鎮雄特警隊到達之後,沒有搜查和控制停在政府大門口,可能被用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方九書農用車。只要鎮雄特警打開農用車的車門稍稍翻看一下,就能發現方九書(號稱開車防身用)的馬刀,只要鎮雄特警布置一人控制農用車,就不可能出現方九書跳上車啟動的情況(這是一些網友懷疑“設局”的理由之一)。這說明,當時的情況根本就不符合使用特警隊的規定。

    從現場照片看(見圖-4),畫面中,至少有一半的特警沒有處於戰鬥或備戰狀態,反而有點像個圍觀者。而方九書駕車慢移,三個警察舉槍的同時,車前方的群眾未見慌亂狀態(這是一個聽到“砍人”呼叫就集體落荒而逃的時代),這說明當時警情遠沒有到需要出動特警的程度。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鎮雄公安局違反相關規定派出特警隊(除非有人謊報警情),是造成一死三傷嚴重後果的原因之一。

    二,鎮雄警察非法使用警械(手銬)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總則載明:“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條例》第八條規定:只有在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時候;在執行逮捕、拘留、拘傳、強制傳喚的時候,而且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才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鎮雄警察對方九書的兄弟使用手銬的時候,不屬於“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而且也沒有跡象顯示方九書的兄弟有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

    根據現有報道,乘趕集日去鎮政府堵門送花圈是方九書的主意,是方九書主導和實施的。報道稱:前一天下午方九書電話約其兄弟第二天去政府上訪,當日傍晚方九書買了個花圈請人寫了紙條放在農用車內。5月15日上午方九書載着其兄弟等人於9時許達到鎮政府門口,鎮人大主席接見了他們。

    這說明,如果說去政府堵門送花圈是違規違法行為的話,那也是方九書違規違法,其兄弟既沒有堵門,也沒有送花圈。所以方九書的兄弟不屬於特警需要抓獲的“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注釋:凡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的人,都是違法分子;但只要沒有涉嫌觸犯《刑法》,那麼就不是違法犯罪分子。如果方九書的兄弟算違法犯罪分子的話,那麼動用手銬和武器的特警都是違法犯罪分子,因為這些特警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而且,方九書的兄弟是在政府人員陪同下走出大門(特警跟着),聽從政府人員“快把花圈搬走,字條撕掉,你們的問題會幫你們解決的”指令,動手去撕紙條的時候,被特警用手銬銬住的。這顯然不符合“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情況(這也是一些網友懷疑“設局”的理由)。

    在動用警械之前,特警沒有出示逮捕證、拘留證或強制傳喚證,所以,鎮雄警察非法使用警械,是造成一死三傷嚴重後果的原因之一。

    三,鎮雄警察違規使用武器

    《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察在遭到暴力抗拒或襲擊時,可以使用驅逐性或制服性警械(不包括武器和手銬等)。但在群眾聚集場合朝輪胎開槍,屬於違規使用武器行為。

    《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為什麼要規定“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不得使用武器”?因為中國嚴禁槍支和管制刀具幾十年了,公共場合的民眾對武器很敏感,很害怕。在有數百趕集群眾的場合開槍,會驚嚇群眾造成踩踏事故,也容易誤傷群眾。當然,很幸運,此事件中無踩踏事故發生。另一方面,中國人不熟悉槍聲,卻對爆竹聲司空見慣,公眾無法在瞬間分辨槍聲和爆竹聲(媒體可與公安部門聯合做個雙盲試驗,就可知道分辨之難)。

    《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從現場照片看,警察開槍時,距離周圍群眾很近,槍彈射擊到車體之後,很容易反彈誤傷群眾。當然,很幸運,此事件中無圍觀群眾被槍彈誤傷。

    在人群密集場所,朝行駛車輛開槍,特別是朝輪胎開槍並不能阻止車輛繼續前進,只能妨礙車輛穩定性,迫使車輛無法高速行駛,而且除非四個輪胎同時癟氣,否則更容易造成車輛失控偏離方向撞上無辜群眾。這就是美國警方原則上禁止警察朝行駛車輛開槍的原因(除非出於自衛和他衛的急迫情況)(注釋:信息來源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美國警察槍支使用法律制度述評》)。

    《警械和武器條例》同時規定“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但從上二節《一,鎮雄警方違規使用特警隊》《二,鎮雄警察非法使用警械》和下面一節《四,鎮雄警察濫用職權,擊斃訪民至少是誤殺》的論述中,可以看到,方九書駕車回歸車道,緩慢離開,被槍擊後,不是猛踏油門加速衝撞群眾,而是用盡最後一點力氣打車開門自己下車,說明這不構成“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特殊情況。

    所以,雲南鎮雄警察違反《警械和武器條例》有關“不得使用武器”的規定,造成一死三傷的嚴重後果。

    四,鎮雄警察濫用職權,擊斃訪民,至少是誤殺,應予方九書正名和賠償

    電力公司在沒有談妥賠償價格的前提下,修建經過方九書房屋和承包地的電網,方九書阻攔施工,被鎮長帶隊抓去拘留30天(最高行政拘留天數為15天,合併處罰不超過30天)。方九書多次向縣市反映,未得結果。5月15日9時許,方九書載有花圈的農用車停在離鎮政府鐵門1米遠處,堵住了部分鐵門。按照鎮雄縣外宣辦副主任說法,11點多時政府人員陪方九書外出吃飯後,又回到鎮政府大樓等待鎮長解決問題,卻等來了特警隊。

    警察沒有在政府大樓內拘捕方氏兄弟,而是跟隨在政府人員送出門的方氏兄弟後面達到大門口。警察在方九書的兄弟遵從政府人員的要求撕掉花圈上的字條的時候,非法動用手銬銬住了方九書的兄弟。站在車前的方九書為了避免也遭受不法侵害,見狀馬上跳到車上想駕車離去。這個行動的本身也是符合政府人員“快把花圈搬走”的要求。兩個特警上前阻攔,方九書拿起座位旁邊平時用於開車防身的馬刀揮向警察,警察後退,方九書啟動農用車緩慢向前滑行,圍觀群眾如是說。

    這說明,方九書是本鄉本土之人,也是政府人員所熟悉的人,所反映的情況也是合情合理之處,這屬於典型的人民內部矛盾。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只有在駕駛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的緊急情形下;在暴力抗拒或襲擊中,危及民警察生命安全等緊急情形下的才可以使用武器。

圖-1:方九書農用車前的鎮雄群眾
圖-2:羅坎鎮政府門前方九書的農用車

    如果,方九書有駕車衝撞趕集群眾之故意,那麼他在8點時,就已經實施。如果方九書有用馬刀砍殺群眾或政府工作人員之故意,那麼他在特警到來之前早已實施。

    當然,事前也不能排除他看到自家兄弟被非法拘捕後,惱羞成怒臨時起意報復的可能。但從他揮舞馬刀嚇退特警後,迅速關上車門可以看出,他並不想傷害警察,而是想駕車離去,以避免再次被抓去“坐黑牢”而已。

    當然,事前也不能排除他嚇退特警啟動農用車的目的是為了衝撞群眾的可能。但從他駕車回歸車行道,並緩慢前移來看,特別是被擊傷後沒有用盡最後一點力氣猛踏油門加速衝撞趕集群眾,而是用最後一點力氣打開車門自己下車來看,方九書沒有蓄意衝撞群眾的動機和行為。

從現場照片(見圖-3:坐在農用車內的方九書)看,坐在駕駛室里的方九書一臉苦憋無奈相,與近在咫尺的群眾似有交流。而面對“肆意衝撞”的農用車,群眾們的臉上竟然沒有任何的恐懼和慌亂神情,顯然不合常理。
圖-3:坐在農用車內的方九書
圖-4:三名警察持槍追擊方九書
從現場照片(見圖-4:三名警察持槍追擊方九書)看,三個持槍警察追擊時,農用車前的人已經相當稀少,前面道路狹窄,且有摩托車停放,所以,只要前方群眾感到農用車有威脅,很容易躲避,而且眾多現場警察也有能力疏導群眾。後來方九書被槍擊之後,繼續前行的農用車撞倒摩托車,造成三人受傷的情況,表明人群當時並沒有因為感到農用車的危險性而採取了緊急避險行動。

還有一些細節值得深究:(1)鳴槍警告是否緊跟在警察口頭喝令之後?(2)方九書是否看到,或意識到警察在鳴槍警告他?(3)方九書能否明顯感覺到車胎被警察開槍打癟?(4)鳴槍示警與擊殺之間的時間間隔是否足夠讓方九書做出顯著反應?(5)遭到槍擊後方九書的反應和動作。相信在監控錄像中可找到部分答案。

    而撞到摩托車而傷人,是在被警察開槍擊傷之後,在方九書遭遇不可抗拒外力的情況下發生的,主要責任顯然不在方九書,而在非法開槍的警察。這也正好說明了在群眾聚集場所,向行駛的車輛(包括駕駛員)開槍會有嚴重的後果。也正因為如此,美國美國警方原則上禁止警察朝行駛車輛開槍(除非情況急迫)。

    在方九書駕駛着貨車,以“比人步行還慢”的速度滑行的時候。此時,現場的10多名警察完全可以分兵幾路,一邊可以疏導行人,疏散群眾,一邊駕警車監控方九書離開,等到合適路段,空曠地帶再進行截停。但特警們選擇了開槍,這也是一些網友懷疑“設局”的原因之一。

    所以,當時並沒有出現方九書駕駛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的緊急情形,而可能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緊急情形則隨着方九書放下馬刀,關上車門而不復存在。由此可得出結論:鎮雄警察濫用職權,非法開槍,至少是誤殺了訪民方九書。(注釋:按照美國警察開槍條例,在方九書用馬刀揮向警察的時刻,只要有警察判斷此舉危及他人生命,那麼就可以合法開槍擊斃)

五:鎮雄警察擊斃訪民合法性分析和責任探討

    一些網友說:警察看到街上有人持管制刀具,上前詢問,該人逃跑,後面追的警察鳴槍警告後,依然不停的話,就可以舉槍射擊。另一些網友說,方九書揮刀向警,又沒有聽從鳴槍警告,所以擊斃合法。

    這些都是法盲們的錯誤說法。

    根據公安部的《警械和武器條例》的題庫答案,強闖警戒線、暴力抗拒、妨礙公務、毆打警察、燒砸警車的,尚未危及他人生命的,不能使用武器。暴力抗拒或阻礙執法過程中,難以確定是否已經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警械,但不得使用武器。由此可見,鎮雄警察不能以方九書揮舞馬刀而動用武器。

    關於武器使用,有兩個相關題例:

    (1)依法設卡的警察,追擊連續闖關的麵包車,當追上時,警察將頭伸出窗外喝令“停車,接受檢查”;麵包車繼續逃竄,警察鳴槍警告兩聲,麵包車繼續前行,警察瞄向車後輪連開三槍,結果三人中彈,兩人死亡。答案:警察非法開槍,濫用職權。

    (2)歹徒在鬧市區搶奪婦女挎包,逃跑途中被群眾圍住,掏出匕首在空中揮舞,不准群眾靠近。警察到後,先口頭警告,後警槍示警無效情況下,開槍將搶劫犯擊傷抓獲。答案:警察開槍行為非法。

    以上陳述,有請通過考試進入公安隊伍的警察們幫忙鑑別一下。

《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所屬機關報告。

圖-5:方九書中槍後打開車門跌落
圖-6:中槍的方九書被鎮雄警察架着走

從照片中(見圖-5:方九書中槍後打開車門跌落和圖六:中槍的方九書被鎮雄警察架着走)可以看到,方九書中槍後頭肩部朝下地倒下,在場(包括開槍)警察沒有立即呼叫救護車,也沒有進行現場搶救(特警隊按照規定裝備簡易急救包),而是將方九書手臂後綁,推着方九書往前走,延誤了方九書的最佳搶救時機。或許,鎮雄公安局派出的只是一支用於恐嚇老百姓的假冒特警隊。

《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察違法使用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給予賠償。

圖-7:鎮雄警民圍觀方九書景象之一
圖-8:鎮雄警民圍觀方九書景象之二

鎮雄警察的違規,違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了一死三傷的嚴重後果,那麼,鎮雄開槍擊斃方九書的警察應擔負什麼樣的責任呢?

幾年前,在反恐最為風聲鶴唳的時候,在德國某機場警察截停一名阿拉伯男子,該男子拔腿就往候機樓跑里沖,警察在追擊過程中開槍,男子被打死。事後查明,不懂德語的偷渡客只是害怕警察而逃。事後,開槍警察被送上法庭審判,最後被判處“過失(殺人)罪”。

2005年,追捕倫敦地鐵“人彈”侯賽因-奧斯曼,倫敦警察廳總部根據現場便衣警察的跟蹤報告和監控攝像頭,指示反恐特別小組隊員:無論如何都不能讓“他”進地鐵站台;如果“他”不聽從指令,可擊斃。結果,“他”見到警察就逃,也沒有聽從指令,因而被當場擊斃。事後查明,這個“他”是一個巴西青年梅內塞斯,只是長得像“人彈”侯賽因,穿了不合時宜的寬大外套,又碰巧急忙趕地鐵而已。後來,英國皇家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對涉案警察提出謀殺或者過失殺人等刑事罪名的指控。但倫敦警察廳被英國中央刑事法庭判定有罪,判處罰款17.5萬英鎊,外加支付32萬英鎊訴訟費。

在伊拉克戰爭中,美軍向一輛未聽從鳴槍警告,連闖兩道關卡的豐田花冠汽車發射近百枚子彈,打死一名意大利特工,打傷剛剛被特工營救出來的意大利記者(人質),被輿論抨擊為謀殺反戰記者。駕駛車輛的特工稱,他的確聽到了槍聲,但以為是遇到恐怖武裝分子,才加速馬力想逃脫而已。美軍承認誤殺,予以賠償,但以開槍合乎程序為由,不對哨兵進行軍法起訴。

在中國警察槍械幾乎入庫的情況下,仍然出了不少警察涉槍事件,比如深圳警察為了立功受獎設局擊斃搶劫犯,廣州警察擊斃駕車闖關副教授,貴州的“張五槍”,遼寧警察參與拆遷糾紛擊斃徵地農民,雲南二級警督吉忠春酒後擊斃潘俊,廣西警察擊斃米粉店孕婦等等。所以,武器使用的確需要加強管理。

但公安是執法機關,警察是執法人員,為了便於有效執法,就必須被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美國專家將自由裁量權定義為“根據具體情況憑良心公正地依據法律而採取行動的權利。”因為無論再完備的法規也無法窮盡警察執法所能遇到具體情況。該專家認為警察自由裁量權是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帶,在這個灰色地帶中,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警察可基於個人判斷、直覺、道德、能力和信仰做出判斷,並採取的執法行動。

但危及他人健康,特別是剝奪他人生命,是執法的最後不得不的手段。

美國是擁槍自由的國家,也是被認為警察使用武器最為頻繁的國家。但就是這樣,(左派媒體)CNN認為,美國警方使用武力的次數其實遠遠小於人們的猜測。美國司法研究中心對6個司法區7512人次逮捕的調查顯示,持械(用棍棒,刀,槍支,化學噴霧劑和機動車等)拒捕的犯罪嫌疑人有84人次,而警察使用槍械(包括手槍步槍)的只有18人次,只占0.24%。所以那種“不聽令雙手抱頭,就會被美國警察合法爆頭”的謠言,意在鼓勵中國警察濫用職權,胡亂開槍。

原因就在於,美國也從法規上嚴格規範警察使用武器。

美國的一些州曾採用“重罪脫逃犯開槍法則”,認為只要是將被逮捕之人已經犯有重罪,且有脫逃或激烈抵抗行為;經過口頭警告後就可以開槍。

但這個法則,在1985年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定違憲,予以推翻。此後,美國重新確立了“自衛”和“他衛”性質的開槍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對警察或他人(不包括嫌疑犯本人)人生命構成巨大而急迫的威脅時,警察才可以開槍。美國警察是否開槍,決定於當時的情境與所掌握的事實,而不是嫌疑人所犯罪行。所以,在有爭議的美國警察開槍事件中(這些事件,中國媒體都會報道,比如脫衣舞廳外50槍擊斃“新郎”案,槍戰中擊斃92歲持槍老太案,8槍擊斃頭戴面罩手持仿真AK-47彈珠槍的少年案等),絕大多數警察以出於“自衛”,是“不得不”才開槍為由,才得免除刑事責任。

中國《警察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對逃犯(特製已經判決定罪者)可以開槍、對結夥搶劫者可以開槍,對搶奪在押犯者可以開槍,對攜帶槍支、毒藥和炸藥的逃跑者可以開槍,對搶奪槍支彈藥者可以開槍,這些在美國都不行(除非即刻危及他人生命)。所以,在美國,不要作出可被認為危及警察生命的動作,而在中國則不能做出可被認為搶奪警察佩槍的動作,否則被擊斃的可能性極大。

由於警察由於職業的關係,警察與犯罪分子打交道,人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的。眾所周知,美國警察開槍相對頻繁。美國對警察開槍規定嚴格,但事後往往依具體案例,予以寬容和免責。從整個社會比較,美國更注重保護“自衛權”。一些在中國被認為是防衛過當的,在美國一般被認為防衛適當。對於警察的“自衛權‘更是如此,不然在2億多支槍的社會中,在幾十年的警察生涯期間,很容易不是掛掉,就是被送進牢房。

具體到鎮雄警察的開槍責任,得先弄清楚:(1)特警接到的命令是什麼?(2)誰開了第一槍?(3)開第一槍這是否就是擊斃方九書者?

槍聲的“傳染性”也是美國警方禁止鳴槍示警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緊急場合(包括戰場),隊友們往往會將第一聲槍響,當作情況緊急、可以開槍的信號,或當作對手(嫌犯或敵人)已經先下手的標誌,而急忙跟槍,或為壯膽,或為了顯示盡責。最為典型的案例是1970年美國國民警衛隊在肯特大學校園打死四名學生的事件。總統特別調查委員會的結論為:“槍擊是不必要、沒有理由、且不能原諒的。”。聯邦檢察刑事起訴了開槍官兵,但經過漫長的法庭審理,法官判定:無證據表明士兵故意殺人。30年後,當時在場的法欣格上校,請求人們理解現場被圍困士兵們的恐懼和慌亂。

開第一槍的鎮雄特警,可能急於立功受獎,也可能是心理緊張、經驗不足而判斷失誤;朝輪胎開槍的警察,可能誤認為槍聲就是緊急警情、就是可以必須開槍的信號;而將手槍伸進駕駛室連開三槍的警察,可能將警槍警告、射擊輪胎和依然前移的農用車等信息結合起來,做出了必須擊斃駕駛員的錯誤判斷。

當然,如果,5.15事件是如同深圳警察擊斃搶劫犯那樣的一個“局”,那麼就是蓄意謀殺了。所以,報案人是個很關鍵的人物(有網友猜測與安鎮長有關),檢察機關應立即保全5月15日上午9時以後的全部的相關鎮政府人員通訊數據。

自衛,是人類的天然本能,只要賦予警察自衛權即可。在喪命和受處分或被起訴之間,正常人都不會選擇自己喪命。而依法保護他人生命安全是警察的法律責任,未盡責任者以瀆職罪論處就行。所以,無需鼓勵“果斷開槍”,也不宜“嘉獎開槍”,否則很容易讓文革時期的劉文學,改革開放時期的李才坤頻繁再現。

雖然綜合權衡和具體把握是一名合格警察的基本要求,但毫無疑問,在事件中,在緊急情況下,處於緊張狀態中的警察難免判斷失誤。這就需要公眾輿論,檢察和審批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寬容和豁免。

如果查明,是因為上級的命令,那麼應付責任的是下達開槍命令的上級。如果,是因為心理緊張、經驗不足,多人判斷失誤才導致一死三傷的嚴重後果,那麼公眾應予鎮雄警察以寬容態度,檢察機關應予鎮雄開槍警察免除刑責。但就如同倫敦地鐵誤殺案一樣,開槍警察免責,但鎮雄公安局錯殺方九書的責任仍在。所以,鎮雄開槍警察所屬機關應予方九書正名和賠償。

“刀槍入庫”已經幾十年後,今天的中國一線警察普遍持槍執勤,想必類似鎮雄5.15的事件還將會出現。所以,對於警察使用武器又必須做出嚴格的限制。

中國警察使用武器,(1)從執法環境看,可向美國趨同;(2)從社會架構和文化傳統看,應該向同屬東亞的日本、韓國等國和台灣、香港地區看齊;(3)但從警察素質和道德水平看,應該受到比日,韓,港台警察更為嚴格的限制。

為了警察謹慎用槍,用好槍,讓人民群眾對警察用槍放心,筆者建議:停止提倡“果斷開槍”,停止“嘉獎開槍”(特殊和重大案件除外)。對警察使用槍支事件,如未傷人,由同級(縣級及以上)檢察院調查;如果傷人,由上級(地市級及以上)檢察院調查;如果致死,由省級檢察院調查,並接受當事人或其家屬的申訴。省級高級法院應受理當事人或其家屬走完申訴程序後的起訴。
瀏星雨  於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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