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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力工: 点评胡锦涛的台湾政策三把火
送交者: 俞力工 2005年03月14日19:16:13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点评胡锦涛先生台湾政策三把火

(作者俞力工赐稿)

胡锦涛先生上任以来,短期内对台新政迭岀,相继以政、军、法、经全方位策略更替过去单一手段,由是凸显其政策能力早已超越一般新人必须全力以赴的人事问题范围。

某些近期的突破,例如借美国之力影响台湾立法院选战并导致泛绿不过半,似属长期外交努力之结果,因此笔下所指的“三把火”,仅局限于明显带有胡先生个人决策因素的三项新措施,即:一. 灵活对待“一国两制”;二. 制订《反分裂国家法》;三. 对放弃台独立场者,既往不咎。

“一国两制”低调处理

80年代初,自邓小平先生为解决香港回归问题而提出“一国两制”、并认为也适用于台湾问题后,凡遇官方场合,由上至下一向把“一中原则”与“一国两制”相提并论。殊不知,“统一”是中华民族的两千年文化、政治体现,而“两制”不过是当前改变“交战状态”的权宜性单方建议,两者之间,价码差距远之千里。此外,香港作为殖民主义统治下的地方政府,突然赋予自治权益,法律地位甚至相对有所提高,因此该构想不失为一项德政与创举。至于处于实际有效统治局部国土的台北政府,则实际法律地位远高于地方政府和自治政府。“一国两制”的主调既是“台湾问题香港化”,则无论北京政府如何解说,均无法避免台北一方“矮化”、“并吞”的指控。由是,20年来两岸问题非但不见缓和,反而愈见激化。就此而言,把过渡建议当作基本原则与对话基础的“一国两制”,多少起了些推波助澜作用。因此,要取得两相情愿的结果,更需要的可能是多元政治的思维与气概。只要此软性条件未见具备,避免敏感议题,不失为睿智的决断。去年5月17日的“国台办声明”中,首次回避了“一国两制”的提法,如今,更是在《反分裂国家法》中再度加以隔离。考虑到锦涛先生出任国家主席不及一年便摆脱了约束政策空间长达20年之久的“小平指示”,其果断绝非等闲。不言而喻,如今“在一中原则上…,什么问题都可谈”(见本年1月28日贾庆林讲话),也只有在排除“承认北京政府为中央政府”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提供互尊互重的谈判基础。

《反分裂国家法》

2000年,笔者鉴于军事威胁引起台湾民众的广泛反弹,曾为文建议北京政府采取法律途径,以缺席审判办法对台独领导人进行司法追究。如此一来,冤有头,债有主,既分敌我,又避免台独首脑借题发挥、制造危机情绪。及至本年初,耳闻北京当局正在拟议《反分法》之时,还误以为北京当局有意将现行《刑法》有关叛国罪行的条例予以完善化。如今亲睹新法草案,方意识到,当局的用意在于添加对台的张力。尽管如此,笔者愿从学理角度,举出若干值得商榷问题所在:

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之完整为任何宪法之基本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不缺乏有关规定;

现行《刑法》有关叛国罪之规定或不敷当前时空需要,但《反分法》也并没有给予厘定和补充;

《反分法》第三条既强调国家长期分裂为“内战造成之结果”,便应当有所警惕:1. 内战涉及合理性,与合法性无关,交战政府用兵不需要任何立法手续,靠的是交战方最高当局对武装力量发布作战令;2. 用兵授权一般仅仅涉及国际纷争,而台湾问题非国际问题!3. 依据绝大多数主要国家法律(此文不涉及殖民地),分裂行为即属叛国罪行。换言之,交战方虽然必须正视敌方的政治实体地位,不得以犯罪团体对待之,但却仍然可以对敌方任何战员或领导人的叛国行为绳之以法。进一步说,即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分裂活动也属犯罪行为;

《反分法》第十条的用兵授权程序引发之问题尤多。笔者无意讨论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也避免涉入军队国家化议题,而侧重于分析新法律对两岸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1. 一般国家均以立法机构为决定用兵与否的最高决策机构。唯有处于紧急情况,国家领导人或政府方得动用武力,但也必须尽快获得立法机构的同意。因此领导当局的紧急用兵决定只能视为法律赋予的一次性权力。根据《反分法》,被授权的国务院与中央军委经人大一次授权后(即通过《反分裂法》后),对台用兵的权力却不论今后形势发展情况永远有效,且每次用兵后只需要“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此一来,有关台湾人民生死存亡的决定权就已有一半交在中央军委手中。笔者置疑,在台湾问题上,该军事机构的对台认识是否足以承担如此重大政治任务?如何向台湾同胞说明北京政府具有和平统一的最大诚意?是否有借军事手段处理政治问题之嫌?如何让广大台湾同胞相信,大陆的军火配备了两只分辨敌我的眼睛?一个执行任务的纯军事机构一旦掌握一半的政治决策权,是否给“军人干政”埋下无从预料的危机? 2. 台湾局势自李、陈登台后急转直下,操纵舆论、玩弄民意实是最大原因,而不是因为台湾人民一贯与大陆同胞反目相向。该情况好似大陆孩童对汉堡包趋之若骛,但维护国产权宜绝不能采取威胁孩童的办法。相反的,应当正视现代多媒体、文化商品、商品文化、国际资本、霸权主义的冲击力,并研制国家整体的免疫对策,其中,培养正确法律观念与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尤其是不可或缺;

既往不咎

“对改弦易辙的台独分子既往不咎”,就北京角度出发,表明的是善意举措。本来,作为政治对手,为营造和平气氛,任何努力都值得赞许。然而台湾局势千变万化,两颗子弹的真相一旦大白,便可瞬息间改变整个政治生态。届时,说不准犯罪分子潜逃大陆,“引渡官司”还会一直打到北京去。

另一方面,台独分子如李登辉者,对两岸关系、对岛内族群关系、金钱外交对两岸财政的影响、对分割中国为七块所作的建议、对钓鱼岛及周边十倍于台湾的领海的放弃主张,以及把党产化整为零、纳入私囊的种种破坏行径与劣迹,比起当年为了保存国家元气,把老蒋丢失的土地,从敌人手中交涉回来自行管理的汪精卫、陈公博、梅思平都要严重千万倍。依照多数国家量刑标准,判处无期徒刑绝不为过。然而拿“既往不咎”与《反分裂法》作一对比,给人的感觉是:军事张力的加强,对象为台湾全体人民;罪魁祸首,却纵之任之。就法律角度观之,叛国就是犯罪,不能因为若干不明就里的台湾民众支持李某人,而放弃法律追究;更不能为了北京当局的某种政治考虑而不顾法律尊严轻易加以开脱。政治为法律服务,则长治久安;反之,必然朝令夕改、无法无天。

总而言之,分裂问题迟迟不得解决,主要是国际因素使然;而台独势力日益嚣张,归根究底仍旧是国际因素作祟。有鉴于此,北京一方只要在国际上有所突破,一系列其他问题,如疆独、藏独、台独,定然均不刃而解。国家领导,首先应当着眼的是排除外来干扰,给予内部稳健发展的机会。至于内部,起码就台湾而言,一旦失去美国靠山,台独分子不过就是蜕了虎皮的狐狸。收拾他们其实便当不过、又何需大陆同胞代劳?

200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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