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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败微软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阴谋
送交者: ranch 2002年05月28日18:44:30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我呼吁——入世后中国首次立法论战》│第五章 技术保护措施的滥用和危害

第六节 挫败微软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阴谋

美国911恐怖事件的硝烟刚刚散去,比尔·盖茨就站在纽约的废墟上向全世界宣布:微软公司正式向全球发行新一代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视窗 XP,并称这是继DOS、WINDOWS、WINDOWS 95-2000计算机操作系统之后,又一个计算机技术的划时代革命。笔者原本对视窗 XP充满了期待之情,毕竟这是人类技术创新精华和智慧的结晶。但是,当陆续了解WINDOWS XP的诸多功能后,再逐一剖析微软与之配套的庞大计划,笔者不禁得出了一个可怕和恐怖的结论:视窗 XP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将成为微软统治世界的可怕工具。这个结论是骇人听闻的,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以下事实,却发现它带有几分真实:

一.深埋于视窗XP中的黑手和微软统治世界的野心

视窗XP并未如比尔所愿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福音,相反,它刚一面世就引致了全世界的广泛指责,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多个国家和社会团体纷纷提出各种指控甚至诉讼,范围从涉及垄断、侵犯用户隐私直至危害信息系统安全,指控的焦点集中在XP的版权保护程序——“激活”(MPA)和“订阅”功能。

所谓“激活”是指用户在购买和安装XP后,XP将根据用户的硬件配置自动产生一个安装序列号,用户必须通过网络或者电话与微软公司的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向其登记上述序列号、经中心确认用户身份并返回一个激活码后,XP才能正常使用。如果正版用户不对XP“激活”或者在安装XP后擅自改变机器配置,“激活”功能就认为用户是违法使用,从而自动锁死XP。此时,用户必须向激活中心作出合理解释,取得特定的密码,才能恢复XP的运行;所谓“订阅”功能是指微软许可用户使用XP的期限只有两年,届时用户必须向微软公司申请软件升级,否则XP也将自动锁死。微软声称,这一切都是为了防止盗版和防止用户将软件安装在多台计算机上,是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措施。

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功能虽然麻烦,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隐藏在这两种功能背后、深埋于XP中的黑手——“锁机”程序。它为支持“激活”和“订阅”功能而设,终日监视着用户的计算机系统运作情况,一旦出现微软认为的违法情况,黑手就自动现身锁死XP。由于XP是操作系统、计算机赖以运行的基础,XP一旦锁死,计算机系统自然无法运行即陷入瘫痪。

微软此举是疯狂的:通过“锁机”程序掌握用户计算机系统的生杀大权;更是可怕的:如果将来“XP装在所有的计算机上”(比尔语),通过互联网的连接,全世界的计算机系统都将变成微软控制下的牵线木偶、傀儡。届时,全世界的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中心将集中在美国、微软或者比尔手中。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今天,微软可以因为正版用户不按规矩使用XP而锁死他们的机器。明天呢?假使微软提出了更高的经济利益要求、更高的产品价格或者甚至仅仅是因为比尔心情不好,那微软只需静静地坐等,等“激活”和“订阅”背后的黑手现身,全世界都将臣服于微软的脚下。

事情的严重程度还不止如此,如果我们继续撩起微软庞大配套计划的那张温情脉脉的面纱,就会吃惊地发现,微软统治世界的野心已经昭然若揭:

1.远程控制+锁机程序:控制全世界的计算机系统,为微软统治世界奠定了技术基础

微软在XP中加入远程控制(Remote Assistant)功能,它名义上的作用是方便用户于千里之外遥控自己的计算机系统,该技术甚至可以通过屏幕观察远方计算机的运行状态和每条指令的操作结果。这一技术创新成果本应是人类的福祉,但由于被捆绑在XP之内,福祉变成了毒药:它可能被黑客、恐怖组织、政府更主要的是被“锁机”大权在握的微软利用,随时监控和夺取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已经变成了举手之劳。显然,这剂毒药可以保证微软牢牢地控制全世界的计算机用户、互联网终端上的每一台机器。

2.技术标准+银弹攻势:征服全世界的PC厂商、竞争对手和政府,为微软构建起统一帝国

在现有市场份额中,视窗系列操作系统已经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但微软显然要走得更远,为配合XP的推广,微软公司除了投下10亿美元的推广资金外,还在全世界内推广一项名为“视窗XP LOGO”的配套计划,内容是与计算机软硬件生产厂商进行紧密合作,确保各大厂商最新的软硬件方案能够与XP完全契合。全世界著名的PC厂商:英特尔、AMD、IBM、惠普、索尼……已经无一例外地拜倒于微软的脚下。

技术进步应当是为人类带来更多自由的创新空间,但微软却依仗操作系统的霸主地位,宣布在XP中不再支持计算机技术的新成就——JAVA、MP3和蓝牙技术。此举保证了微软获得垄断利润,同时强硬压缩了技术创新空间,各大技术供应商对此只能屈从,根据微软规定的技术标准,推出符合XP标准的软件,世界技术创新的步伐再次屈服于微软的铁蹄之下。

世界上唯一针对微软的诉讼——美国司法部的微软分拆案,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告终。许多人都以为微软因此蒙受了重大损失(叫的最响的自然是比尔)。但这个结果其实是微软统治世界计划中又一重大胜利。因为在和解协议中,不但没有提及限制微软垄断的具体方案,反而规定了微软应当向各个软件供应商开发接口信息,以确保其它软件供应商开发的软件能够运行于视窗操作系统之上。实际上,全部开放这些接口信息,对微软又有什么坏处呢?当全世界都围绕着Windows的接口信息来处理问题时,控制了技术标准的微软无形中已经控制了全世界。

回眸今日的中国,问题显得更加严重:

中国排名前列的七大PC厂商,包括:联想、清华同方、长城、TCL……无一幸免地落入微软的囊中。所有主流机种已经统统预装XP,并承诺积极加入视窗XP LOGO计划,推广与XP匹配的新机型。

一年前,微软与宁波政府签订了协议。最近是广州、上海,这些政府都承诺购买或者推广微软的产品。就在XP发布的同时,中国的心脏——北京市政府也发出行政命令,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使用正版软件。把这个命令与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霸主地位和XP的发行时间联系起来,它就具有了强烈的暗示意味:既然要求全部使用正版软件,那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市场XP是当之无愧的首选,它将有可能从此大举进驻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心脏——首都北京市政府的各级部门,而内含的“锁机”程序也将从此深深埋入中国的心脏。

在利用人才方面,微软也是不遗余力。微软最近宣布在中国建立全球技术支持和研发中心,要用1年的时间培养2000个高级软件工程师。当然,这些人才将以微软的技术标准为唯一标准。

微软正利用它的资金和技术,逐步攻陷中国市场。当年八国联军进攻中国还劳师远征、死伤累累,最终当然是为了堆积如山的银子。而现在微软连这些牺牲也省了,因为中国有的是人和技术,微软以其市场、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可以雇佣无数的中国人才为它的帝国之梦添砖加瓦、勤奋工作。与当年的祖先相比,今天的国人更有高风亮节的气概,以大慈大悲和大无畏的精神,笑迎虎豹豺狼而毫无忧患意识和戒备之心。

.net战略:微软统治世界的终极方案

从微软公布的计划来看,XP的推广并不是终极目标,而仅仅是其.net战略计划当中的重要一环。微软的目标是旨在从传统的软件制造商角色转变为服务公司,即为客户提供天罗地网一般的全方位服务:从日常任务管理、远程通讯、一站式电子商务服务到网络银行。为了实现上述转变,微软除了最基础的XP操作系统外,还提供MSM系统和网站,用户可以在其上进行网络功能应用、电子邮件收发和远程通讯等;提供Passport电子钱包系统,用户可以使用其享受网络电子商务一站化服务。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微软的上述计划能取得成功,微软最终将成为像美国在线那样的在线服务系统。由于微软同时提供基础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两者结合的结果将使得XP超过全世界任何一个在线服务系统,最终成为统治全球互联网的唯一平台。微软帝国的阴影,将从此覆盖人类生活的每一角落、每一层面、每一细节。

以一己之力,控制全球的计算机用户、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进而征服全世界,这个过去只是出现在《黑客任务》等科幻电影中的情节,明天将可能因为XP、微软的技术垄断地位和庞大的资金实力,逐步成为现实。XP的“锁机”程序就是将世界推向危险边缘的开始。如果再不制止,未来全世界的计算机系统、全世界的互联网,将统统都将落入美国微软公司的控制之中!

值得庆幸的是,世界各国对微软的野心保持着应有的警惕。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瑞典等,已经注意到微软的这一危险倾向,开始公开抵制微软的产品。值得一提的是七大工业国之一的德国,它在今年3月明确宣布,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使用微软的产品。这是一个头脑清醒和富有勇气的举动,拒绝XP毕竟不是一件易事。由于没有其他堪与XP匹敌的操作系统,在网络时代,拒绝了XP就有可能意味着拒绝了整个世界。为了保持与世界同步,接受微软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似乎已经是唯一的现实选择。

二.微软:已经踏入中国法律雷区

可能有人会问:美国法律对市场监控非常严格,为什么就没有注意到XP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问题呢?据有关资料介绍,微软已经做通了美国政府的工作,美国法律对微软的“锁机”程序颁发了通行证。去年,美国Maryland、Virginia两个州已经通过一项立法UCITA(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统一计算机信息处理法案),赋予软件厂商极大的权利,只要某软件厂商自认为某用户有违约现象,它就有权远程“disable the programs”(让你失去运行能力)。这个法例成为微软敢如此胆大妄为的倚仗。但微软忘了,中国不是美国,中国法律也不是美国富人能够任意左右的工具。中国法律对XP无可奈何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中国法律对“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微软,已经深深地踏入了中国法律雷区。

笔者的结论是:XP的“锁机”程序其实是以反盗版为名、行控制全球计算机最终用户和全球计算机系统之实、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超出了版权人自我合理保护的法律界限,对中国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要论证上述结论,我们必须弄清下列问题:

1、 什么是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安全?
2、
3、 版权人的自我保护行为的法律界限如何划定?
4、
5、 对“锁机”程序法律性质的认定标准
6、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信息系统安全?

业界方面,虽然理论标准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普遍认为应当包括两方面:(1) 运行系统本身的安全。硬件运行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死锁的避免和解除;防止电磁信息泄露等等;(2) 系统信息的安全。如用户的合法身份鉴别;数据存取的方式控制;审计;跟踪;数据加密等等。如果按照实现的目标划分,信息系统安全又可分解为系统可控性、信息保密性和信息完整性三个标准,即保证计算机系统可以由用户自由控制、信息不外泄和不被非法修改等具体目标。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国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也是有法可依的。

首先是刑法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修订案)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上述规定的特点是:从行为特点(“非法侵入、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应用程序和数据的行为”)出发,以目的和结果为中心归结,归纳出计算机述犯罪行为应当是“影响、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的行为。

其次是行政管理条例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第3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这个规定提出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四个保障标准:即保障系统设备安全、运行环境安全、信息安全和功能正常发挥。请注意,上述条例规定了安全保护的目标与刑法保护的对象相同,也是“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它与业界普遍认为的信息系统安全的三性:可控性、保密性和完整性也是吻合的。

值得强调的是,由于该条例已经列出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四个标准,因此在实践当中,凡是侵犯了上述四个标准之一的行为,均可认定为危害信息系统安全行为。以下所述的江民公司“逻辑锁”案件,就是根据上述四个标准作为处罚依据的。

其三,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1999年公安部颁发)的规定,衡量信息系统安全的主要指标有:自主访问控制、用户身份鉴别和信息的完整性。上述规定无论与业界理论还是法律规定都是相一致的,而且特别将信息系统的自主访问控制权放在了各项指标的首位。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实践当中各种关于计算机的操作方式千差万别,但归结到法律上,是否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衡量标准就是:相关行为是否有逾越“影响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这个界限?控制或者监视用户计算机系统就是其中一种典型方式,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两个著名的案例可供参照。

(1)1997年江民公司“逻辑锁”案件

1997年7月,北京江民公司为了保护其最新版的KV300 L++防病毒软件不受盗版侵害,在该软件中加入了用以保护版权的“逻辑锁”程序。当计算机用户启动盗版软件时,该程序能够自行识别并锁死电脑,但不会对数据和硬件造成破坏(当然这是江民公司自己的说法)。只要盗版使用者向江民公司承认盗版行为, 就可获得解锁密码, 恢复机器工作。结果这个装置后来被用户揭发,招致广大用户的口诛笔伐。最后,公安部和北京市公安局认定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版权人自我保护的法律界限,属于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对江民公司进行了处罚。这个案件的实质是江民公司滥用了它的版权,采取了控制和夺取用户计算机系统控制权的行为,影响了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危害信息系统安全。

(2)2000年英特尔公司“序列号”案件

2000年,英特尔公司在其生产的CPU奔腾III系列中安装序列号,可以通过互联网监测用户的计算机系统配置情况,这其实是对用户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监控。由于CPU是计算机系统的核心硬件,此举无形中将用户的系统控制权置于PC厂家的监视之下。这个事件一经媒体披露,当即引起轩然大波,中国信息产业部紧急召见英特尔公司进行质询,并召集相关的国内PC生产厂商、部分部委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开会,听取各方意见,研讨相应对策。最后明确规定:要求国内PC生产厂家关闭奔腾Ⅲ序列号功能;英特尔公司在华销售的同类产品必须经过检测;安装了奔腾Ⅲ处理器的PC机政府部门不得直接连互联网。最后英特尔公司不得不明确表示放弃序列号,并承诺在新一代CPU中不再安装序列号功能。此案为我们的带来启示是:用户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不容任何非法监视。

两个案件的结果都在昭示世人:对于任何企图监视或者控制用户计算机系统的行为,中国法律的态度是明确的,就是坚决禁止。理由很简单: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已经不仅是用户个人权利,而是牵涉到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中国绝不能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拱手相让他人。

可能有人会反驳:微软已经将此限制事先告诉了用户,如果因此造成损失也应由用户自负。这里就涉及了第二个问题:版权人自我保护行为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微软许可用户使用XP、用户向微软交出个人计算机系统的监视权和控制权,表面上看,这是用户对其私人权利的任意处分,微软取得权利有合理根据。但我们不能割裂地看待个人用户计算机系统控制权这一权利,因为整个国家的信息系统是由无数个人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的,如果个人用户向商业机构让出这个权利,就意味着使国家信息系统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受到了一定的削弱;当无数个人用户均采取同样行为时,整个国家信息系统的控制权无形中就落入了他人之手!此时,国家必须干预!因此,用户对于上述控制权的处置不是随意的和没有限制的,应当有一明确界限:就是不得将控制权拱手让给他人。

举个关于“安乐死”的例子,国外有一派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权是个人权利,可以随意处置,因此对于那些死亡人自行要求他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但多数国家对这种观点是反对的,并且立法严厉禁止,理由是:未经严格法律程序就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征得死亡人的同意,但仍然违反了“人的生命未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剥夺”的基本法律理念,如果任其泛滥将给整个人类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更大的灾难。因此,死亡人的所谓同意是无效的,法律不予认可的。

同样的道理,“自锁”程序监视和控制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是其固有本质,无论用户是否有同意,上述本质丝毫未改,因此这种行为不能也不应该被中国法律所认可。上述界限自然也是版权人自我保护的法律界限:即无论采取何种版权保护措施,都不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否则就触犯了法律。

没有损害后果或者事前警告就能免责?这个理由就更荒谬。假设一个果农,在果园四周架设电网电死小偷。如果他申辩说:“我已经在电网上挂了‘已通高压电,危险勿近,电死概不负责’的牌子,如果小偷没来,损害没有发生,自然不构成犯罪;如果小偷被电死是其究由自取,当然也不构成犯罪。”对于这样的辩解,中国法律能够接受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是否发生损害事实或者有事前告知,同样没有改变其架设电网、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本质。上述案例,已经作为中国法律的铁案,写入了中国法律的入门教科书中。

关于第三个问题:XP“锁机”程序的法律性质。

要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中国法律讲究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这是学术上的分类,简单一点来讲,判断重点是该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安全的影响(尽管该影响可能并未发生)。本案中的“锁机”程序会造成什么影响呢?直观来看,由于XP是计算机运行的基础,用户无法控制XP,就意味着失去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最终控制权。显然,“锁机”程序危害了信息系统安全。

江民公司的“逻辑锁”与微软公司“锁机”程序有异曲同工之妙。“逻辑锁”锁死的是计算机硬件,“锁机”程序锁死的是软件即XP自身,但由于XP是计算机的运行基础,锁死了XP计算机系统自然也被锁死。因此在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的效果方面,两者是完全一致的。这种在软件中埋设检测程序,夺取用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影响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的行为,已经被而且当然被中国法律禁止。

三.反盗版决不是牺牲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理由

在笔者发表了《微软:踏入中国法律雷区》系列文章后,有些网友提出:在中国目前反盗版的力度尚且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容许版权人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上述观点是错误的,我们暂且不管比尔曾公开宣称:要以盗版让中国人用Windows用上瘾。也不管微软一方面对盗版叫苦连天,而另一方面从Windows 95赚取5.32亿美元的收入、Windows 98赚取18.70亿、Windows 2000赚取29.10亿。可见盗版也未能阻止微软获得高额利润并远远超出了其他IT厂商的平均利润的事实。仅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它的主要错误有三:

一是错误理解著作权法的精神。著作权法的一个目的固然是保护作者的私有权利,但同时却必须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鼓励创新为前提,这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基石。社会保持正常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既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体现,也是作者权利得到社会尊重和维护的前提条件。一个没有正常秩序的社会,将会是任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原始社会。社会公众利益与作者个人权利好比是皮与毛的关系,因此作为“私权”的作者个人权利绝对不能凌驾于社会公众利益这一“公权”之上。

二是错误评价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和水平,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已经是世界水平,甚至在某些具体保护措施上是超世界水平,具体的论述可以参见法律界相关的文章,在此不作赘述。

三是混淆了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措施和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之间的界限。正如本文上面所述,无论何种版权自我保护措施,均不能监视或者控制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因为这会“影响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构成违法行为。

反盗版没错,但我们身处法治社会,应有的法律观念是:任何人的权利乃至生命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未经国家法律规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判定他人是否有罪,也不得擅自处分。“任何人都不得自任法官”,这是一条古老的西方法律理念。在中国,我们经常挂在嘴上的口号——“依法治国”,就是这一古老理念的生动阐述。反盗版的行为,应当是在法定程序约束下、由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理性行为,而不是以非法手段对非法行为的“以暴易暴”和“同态复仇”。因为这些行为虽然能使权利人逞一时之快,保护其个人的“私利”,但却无助于法治观念的提高和进步,更重要的是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基础,破坏社会利益这一更大的“公权”。

对于世界而言,在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和Windows系统的今天,如果XP的“锁机”程序被某个黑客、某个恐怖组织甚至某个政府所利用,其危害性就不仅在于关闭某个计算机系统,而在于危及全世界所有使用XP的计算机系统以及整个互联网。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恐怖事件、外交冲突或者战争,谁掌握了“锁机”程序的控制权,谁就控制了全世界的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也就意味着控制了全世界。这并不是耸人听闻,我们已经听得太多因为计算机系统瘫痪而导致的股票交易中断、火车出轨、飞机坠落、核原料外泄、甚至是导弹误发的例子了。这样的意外事件只要不慎造成严重后果,就足以引发第三次世界大战,从而将人类推向自我毁灭的边缘。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信息系统安全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计算机应用环境并不发达,安全防护、网上支付等意识和技术问题尚未普及和完善,但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普遍应用在经济贸易、日常消费、金融、能源供应、国防等各个领域。在安全防护不足而广泛应用的情况下,允许XP的“锁机”程序存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当中,无异于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这一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拱手相让于人!试想一下,假如以后各大软件商都效法微软公司在软件中加入“锁机”程序,那我们的信息系统还有什么起码的安全可言?我们的网络还有什么正常的公共安全可言? 我们的社会还讲什么正常的管理秩序?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宋玲不久前指出:“我国信息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发展自主的信息产业,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在政府上网中,在政府网络与互联网联网的过程中,信息的安全性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电脑战、信息战已经不是科学幻想的东西,它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必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不能依靠‘黑盒子’,只有开放的才是安全的。” 可见,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应该提升到国家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防范。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已经跨入WTO时代,我们无法拒绝也不应该拒绝竞争和外国资本的进入,但应当拒绝以反盗版为名行侵犯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之实的阴谋。这不是狭隘民族主义也不是反技术情结,这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法则,也是所有计算机用户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

起来,不愿被XP锁死的用户!起来,不愿被微软统治的世人!

让我们以中国法律的名义,向侵犯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微软发出最猛烈的炮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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