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陈水扁的“公民投票”主张及其后果 |
| 送交者: 刘佳雁 2002年08月08日15:05:00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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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陈水扁在两岸关系上的谈话日趋强硬。8月3日,陈水扁以视讯方式向在东京召开的“世界台湾同乡会联合会”第29届年会发表的开幕词中,全程用“台语”狂妄叫嚣海峡两岸“一边一国”论,同时他又提出“台湾的未来、现状改变与否不是任何国家、政府、政党或个人可以片面替我们决定,只有2300万伟大的台湾人民才有权利对台湾前途、命运、现状做选择或决定。有需要时如何决定?就是公民投票,公投是基本人权,也是2300万台湾人民的基本人权,不能限制,大家应认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与急迫性。”陈水扁的“公民投票决定台湾前途”和“公投立法”论,彻底否定了其上台初期所提出的所谓“任内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的“承诺”,向公开“台独”迈出极其危险的一步,国人当应引起高度警惕。 “公投”是陈水扁长期追求的目标 陈水扁鼓吹“住民自决”和“公投决定台湾前途”由来已久。早在1986年,民进党甫一成立,即在其党纲中提出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决定”。1988年民进党又通过所谓“4·17”决议文,宣称“任何台湾国际地位之变更,必须经台湾全体住民自决同意”。1991年10月,民进党通过“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的基本纲领,声称“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新宪法,应交由台湾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自此以后,该党将“公民投票”作为通向“台独”的手段反复兜售并无所不用其极地加以推动。 1990年11月,民进党内的老牌“台独”分子蔡同荣发起成立了“公民投票促进会”,宣称要“通过公民投票达到确保台湾主权国家地位”。次年,“公投会”乃伙同民进党联手推动了数波“公民投票,加入联合国”的活动。不仅如此,民进党还在台“立法院”和“国民大会”积极推动“公民投票”的“立法”和“入宪”活动。1991年由民进党“新潮流系”部分“立委”组成的“新国会办公室”抛出了第一部“公民投票法草案”。1992年3月,蔡同荣又提出了一个“台湾公民投票法草案”,经大力推动于1994年3月在“立法院”内通过了一读审议。在台湾当局进行的前三次“修宪”过程中,民进党也都曾有过以“公民投票”为诉求。1997年5月,正值香港回归前夕和台当局推动第四次“修宪”,民进党内部分人更是将“公投入宪”作为该党“修宪”的底线。据他们称,此次“修宪”是实施“实质制宪”的“最理想时机”,不然“再过一、二十年也没有这样的机会了”。 然而另一方面,随着岛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民进党实力的逐步增强,执政机会也随之增加,为争取中间选票、提早执政,民进党开始极力淡化“台独”色彩进行“务实转型”;同时出于个人政治需要,陈水扁也开始放下身段,刻意淡化其激进“台独”主张,尽量避免公开提及“台独”字眼,从过去的“追求台湾主权独立”转而承认现状,“捍卫台湾主权独立”。在“公投台独”问题上,他提出“民进党执政后并不一定要立即进行公投”,“公投时机的选择、命题的决定,仍应有弹性务实的运作空间,民进党不会挑起不必要的争议”。 虽然在党内基本教义派的牵制下,民进党的“台独转型”动作曾经一度受阻,但为了突破发展瓶颈,迎接2000年“总统”选举,1999年5月,民进党又通过《台湾前途决议文》,对两岸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声称“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虽然依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任何有关独立现状的更动,都必须经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该决议文也因此成为民进党两岸政策由“激进台独”向“追求事实独立”转型的纲领性文件。同年11月,作为民进党“总统”候选人的陈水扁公布《跨世纪中国政策白皮书》,再次重申了该决议文的主张。2000年民进党在选举中获胜,迫于各方压力,陈水扁在其“就职演说”中提出“四不一没有”,承诺“在任内不会推动统独公投”。今年7月21日,陈水扁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立场开始强硬,在将“台湾前途决议文”确立为两岸政策的最高指导原则的同时,妄称“台湾要走自己的路”,走出台湾的“民主之路、自由之路、人权之路”等等,直至最近抛出“公投决定台湾前途”和“公投立法”论。结合陈水扁上台两年多来推行“渐进式台独”路线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陈水扁当初的所谓“四不一没有”等说辞只是策略性地、不影响政权稳固的前提下的权宜之计,只是为了欺骗国际舆论和岛内民众的伎俩。陈水扁有关“公投”的说辞也彻底暴露了他急于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公投台湾前途”的“台独”真面目。 “公投”不能决定台湾前途 综合民进党“公投自决”主张的演变,不难看出,不论是陈水扁,还是民进党内部分人处心积虑地鼓吹和推动“公民投票”活动的真实意图其实就是要为将台湾从中国的版图分裂出去寻找一个所谓的“法源”,这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分裂行为,所有中国人决不会答应。 公民投票作为直接民权的最重要体现,从内涵上来说,它可以超越现行体制以确立领土主权的变更如加盟、独立、自治或分离等。但是其行使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大量的国际实践证明,以公民投票变更领土与主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那些被殖民、受种族歧视和受压迫的民族或者是主权尚未确定而有争议的地区,而且不得有损于主权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完整。台湾自古即属中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通过“公民投票”将台湾从祖国分割出去,不论是从历史事实、法理还是从实践上都是绝对行不通的。
陈水扁顽固地坚持“台独”立场,推动“公投立法”和以“公投决定台湾前途”,首先是植基于所谓“国民主权”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根据“国民主权”原理,台湾住民可以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建立“台湾共和国”。然而,“国民主权”原理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人权原则,其含义是一国的主权属于该国全体人民,通常也称“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根据国民主权原理,决不能推论出应由“台湾2300万住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建立“台湾共和国”或决定台湾前途的结论。“国民主权”一词中的“国”,应当是整个国家,而非一国的局部,“民”应该是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局部的某一部分人或某个集团。因此,台湾不仅是2300万台湾人的台湾,也是13亿中国人的台湾,台湾的前途只能由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决定,撇开中国大陆13亿中国人民于不顾,奢谈所谓“台湾住民决定台湾前途”这一关系到中国主权的大事,明显地与国民主权原理背道而驰,荒谬至极。 陈水扁的“公投台湾前途”主张另一个立足点是建立在虚构的“台湾不是中国一部分”的基础之上的。为证明这一点,包括民进党等岛内各种“台独”势力无不挖空心思从法律和历史事实上寻找依据。然而,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在法律上台湾从来就不是一个国家。从12世纪至19世纪末,历代中国政府一直都对台湾行使有效的管辖。1895年,日本通过侵略战争强迫当时的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了中国的领土台湾。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在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中日间一切条约,相应地由此构成的日本对台湾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其法律基础。1943年中美英三国签署《开罗宣言》明确宣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此后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地位经过《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条款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实践所确认。正是按照《开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受降主官在台湾省受降仪式上郑重宣布: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在事实和法律上重新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规定的义务得到了执行,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在战后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事实。 陈水扁推动“公投立法”和“公投台湾前途”论的第三个基点是建立在“两岸不正常的分离状态永久化、合法化”之上的。众所周知,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侵害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已经确定,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公认。但是,由于国民党残余势力退踞台湾,在外国势力的扶持下,与祖国大陆隔海对峙,出现了“台湾问题”,并形成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分离状态。在两岸长期的隔绝与对峙之中,两岸的这种分离状态遂成为一些“台独”分子鼓吹两岸“分裂分治”、“一中一台”的根据。但“台独”分子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即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上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它长期得不到解决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从目前两岸的实际情况看,尽管台湾当局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单方面宣布终止了其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但两岸所处的内战状态并没有结束,而且由于台湾当局的分裂行径,加上外国势力的介入与阻挠,使两岸内战状态的加剧,两岸暂时分离的不正常状态仍在继续。海峡两岸尽管尚未统一,但是,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只能是一种暂时的、过渡的状态,它不可能无限期地继续下去,更不能赋予台湾在国际法上自立为一个国家的根据。两岸目前的暂时分离状态并没有改变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台湾分裂势力以海峡两岸目前这种不正常的事实状态为理由,把台湾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并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主张,实质上是在附和国际反华和外国干涉势力的“两个中国”等分裂中国的谬论,企图将两岸暂时的分离状态永久化、固定化、合法化,这在国际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陈水扁之流所主张的所谓“公民投票决定台湾前途”、“公投立法”只不过是其推行“台独”的一种手段而已,但它并不能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也不可能成为“台独”的护身符。台湾自古即属中国,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同属一个民族。在法理上,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也是无可辩驳的,根本不存在所谓“台湾地位”的问题。既然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就根本无从谈起要举行“公民投票”来决定什么“台湾前途”。“台独”势力企图借所谓“公投”改变台湾的法律地位,对抗中国统一,无异于螳臂挡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所当然地享有和行使对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按照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当局也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如果台湾当局一意孤行,铤而走险,分裂祖国,中国政府和人民有权使用国际法赋予的一切手段来捍卫制止分裂企图,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使台湾当局在其实际控制的范围以所谓“公投”作为分裂的根据,其分裂的主张、行为与结果在国际法上仍然是无效的。台湾分裂势力应审时度势,悬崖勒马,否则势将玩火自焚,给台湾民众带来无穷的灾难。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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