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台湾当局目前的大陆投资政策 |
| 送交者: 王建民 2002年08月26日20:53:57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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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在对台商赴大陆投资采取一些开放性措施的同时,加大了对台商赴大陆投资的管理,设置了许多新的障碍,加大对所谓“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一)对台商赴投资大陆的限制更严,条件更多 一是建立大陆投资“动态调节机制”与“专案审查机制”。即“经济部”根据台湾超额储蓄率、大陆投资占GDP(及占整体对外投资及岛内投资)的比例、厂商资金回流、外汇储备变动、就业、两岸关系等因素,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台商赴大陆投资的审查标准及个别企业累计投资金额的比例上限。同时成立了产官学等组成的“专案审查小组”,定期检讨大陆投资产业及产品项目。 二是严格要求上市公司详细申报赴大陆投资情况。鉴于上市公司的大陆投资热,台湾有关部门要求,凡是前往大陆投资的上市公司,应申报大陆投资资讯与年度资料,以便输入“股市观测系统”。这些资料包括大陆投资公司名称、主要营业项目、实收资本额、投资方式、自台湾汇出累计投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持股比例及批准的投资金额等,以便有效掌握上市公司赴大陆投资情况及对台湾经济的影响程度。 三是要求台商赴大陆投资须缴一定的准备金。为限制台商对大陆投资及避免资金流入大陆,台当局日前提出建议,要求对大陆投资的台商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准备金,将大大增加企业投资大陆的负担。 (二)要求未经批准的台商补办登记,对违规投资者加大处罚 一是对未经批准赴大陆投资的厂商将进行严惩。台湾“经济部”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要求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的厂商补办登记,这是继1993年与1997年后第三次要求台商补办登记。到7月23日,共受理140件补办登记,办理登记金额为2.3亿美元。依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未经审批赴大陆投资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限期停止投资,并可连续罚款。为加大对未经批准到大陆投资台商的处罚,“陆委会”与“经济部”研究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未来处罚采“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并加大对违法台商的处罚,初步决定未来对违法到大陆投资的厂商,最高可处新台币2500万元的罚款,企业负责人最高可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是专门对赴大陆投资半导体的厂商进行调查,对违规者依法处罚。台湾“陆委会”与“经济部”已成立“跨部会审查及监督小组”,负责对半导体厂商赴大陆投资的审查及追踪,进行资金流向、公司财务报告等调查。目前官方掌握的所谓违法企业包括上海中芯集成电路公司、宏力半导体公司、和舰科技公司及包括“行政院开发基金”有过投资的诚宇创投公司在内的部分创业投资公司。 “陆委会”官员表示,将半导体公司是否违法到大陆投资作为审查其未来到大陆投资的条件之一,若违法到大陆投资将不准其筹集与发行海内外有价证券;若被调查企业财务报告不实,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240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台湾“财政部”还要求企业出具切结书,声明自己并无对大陆投资半导体。在当局的压力下,投资上海中芯集成电路公司的个别台商计划撤资。 (三)严格限制高科技产业赴大陆投资 对于各界关注的是否开放属于高科技产业的半导体产业对大陆投资问题,在各政治势力的较量与争执下,台湾“行政院”于2002年3月底宣布开放原则与政策:一是小规模与低度开放半导体对大陆投资,即半导体设备以旧设备(包括8英寸与8英寸以下)作价投资为优先,新设备投资两年后再议;二是采总量管制,即到2005年核准对大陆投资8英寸芯片厂不超过3座,投资总额不超过700亿元新台币,并附加申请赴大陆投资的企业须完成在岛内兴建12寸芯片厂的投资在量产后方可提出申请;三是制订包括高科技设备及技术输出管理、加强高科技人才管理与资金管理等相关配套措施。 (四)对投资大陆的台商实施重点监控 台湾当局为建立两岸经贸往来的“国家安全网”,情报部门进行所谓的“经济侦防”,除清查大陆资金是否进入台湾及控制台湾市场等之外,锁定岛内500家大企业进行情报搜集,将前往大陆投资的上市公司列为未来首要的侦防对象,进行秘密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台商是否支持“三通”、在大陆的投资情况、在台湾的企业营运情况有无“陆资”介入、台商在大陆投资是否影响“台湾安全”等,并将王永庆与高清愿列为首要侦查对象。可以说,这是民进党上台后,对台商实行的一种“绿色恐怖”,以政治高压手段有效吓阻台商赴大陆投资。 目前,尽管上述一些政策还在制订或研拟过程中,但不难看出台湾当局已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惩罚与政治高压措施,严格管制台商对大陆的投资。 二、鼓励大陆台商资金回流及回台投资 台湾当局在加大管制台商赴大陆投资的同时,重点加强资金管制,建立资金回流机制,鼓励台商资金回流及回台投资。 (一)建立“大陆资金回流机制”,方便台商资金回流 民进党上台后不久,就将建立台商资金回流机制作为政策规划重点。台湾当局于2001年11月8日正式启动“企业大陆资金汇回循环运用”机制,即自该日起放宽经批准的赴海外或大陆投资的厂商,得以“关系企业往来”名义向海外子公司借入资金,并得于日后循环汇出结汇金额,不受每年自由结汇额度5000万美元限制,以便利厂商资金调度。同时,台湾当局规划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作为台商资金调度中心。 为适应入世后两岸经贸往来的新形势与建立台商资金回流机制,台湾当局加快了两岸金融业务往来政策调整步伐,于2001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即日起开放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大陆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等进行直接金融业务往来。开放业务范围包括收受存款、办理汇兑、签发信用证及代理支付款项等,以便利台商资金调度。2002年4月,台湾“财政部”同意开放进出口押汇和外币汇出汇款业务,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可委托同一家银行的外汇指定银行DBU代为处理该项业务,以提高台商利用OBU作为资金调度的积极性。7月,台湾“财政部”又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台湾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及海外分行可对大陆台商进行贷款及应收账款授受业务,但须以该OBU上年度结算后资产净额的30%作为承作贷款及应收账款授受业务的上限,即台商未来可向OBU筹措资金,并作为台商资金的调度中心。 (二)以税收优惠吸引台资回流 台湾当局通过制订一系列租税优惠政策,鼓励台商资金回流或回台投资。台湾“行政院财政改革委员会”于今年6月召开会议,讨论“建立台商大陆资金汇回台湾无障碍租税环境”,希望通过租税措施,吸引台商将大陆资金汇回台湾。 目前台湾当局计划采取三种方式吸引大陆资金回流。一是抵扣台商在大陆缴纳的营业税。依《两岸人民关系等条例》规定,台商以间接方式赴大陆投资,在大陆缴纳的股利所得税、在第三地缴纳的营业所得税与股利所得税,均可扣抵,但大陆台商公司在大陆缴纳的33%的营业所得税不能抵扣。因此积极推动修法,将允许台商在大陆缴纳的33%的营业税,可以扣低在台湾应缴税款。 二是放宽资金汇回累计投资额计算方式。即台商汇回资金超过投资汇出金额,则台商对大陆投资累计上限可相应上调,以鼓励台商将大陆资金汇回台湾。 三是对在台设立营运总部的台商或境外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2002年4月,台湾“行政院”召开跨部会会议,通过“经济部”提出的“企业营运总部行(推)动方案”;6月初“行政院”核定并公布《企业营运总部租税奖励实施办法》。依规定,为鼓励公司运用全球资源,进行国际营运布局,在台湾境内设立“一定规模且具重大经济效益”的营运总部,下列三种所得可免营利事业所得税。一是对国外关系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或研究开发的所得;二是自国外关系企业获取的权利金所得;三是投资国外关系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处分利益。但这一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大企业才能享用。于是7月份,台当局又进一步放宽设立营运总部的条件,在台设立营运总部的海外中小企业海外子公司汇回台湾的权利金、研发管理服务费、投资收益等也可免缴营利所得税。 (三)辅导台商回台投资 台湾经济部门认为海外台商众多,资金雄厚,乃采取措施,鼓励其回台投资。据“经济部投资业务处”调查,到2001年底,估计全球有51000家台商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达1200亿美元,具有很大的回台投资潜力。台湾“经济部”便针对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台商、侨商企业及台商在台的母公司,制订“鼓励台商回国(台)投资规划作法”,鼓励台商回台投资。台湾经济部门将主动出击,赴海外及大陆办理台商巡回服务团,宣传台湾投资环境改善情况及种种新的投资鼓励政策,如营运总部优惠、工业土地租赁优惠、投资租税优惠、在台研发补助优惠等,及提供回台投资的产业项目等。有关部门也将充分利用各种场合与台商接触,如亚洲台湾商会,世界台湾商会及大陆台商协会在台举办活动时,向其介绍岛内投资环境与投资项目,参观地方政府与重要工业区等,同时解决回台投资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台湾官员在出访时,将亲自会见台商,鼓励台商企业回台投资。日前,台湾“经济部”组织的“台商巡回服务团”已赴广东活动宣传,接着还将陆续赴大陆其他地区,推动台商回台投资。 三、台商投资动向直得关注 由于台湾当局采取管制与鼓励并用的两手策略,特别是采取一系列税收等优惠政策,尽管对遏制台商赴大陆投资不明显,上半年台商对大陆投资仍增长近13%,但在台设立营运总部与研发中心的大陆台资企业明显增加,值得关注。
台湾当局这一套新的双轨政策,是否会造成大陆台商资金回流与扩大在台投资及是否会扭转跨国公司撤离在台总部、增加在台投资,值得观察。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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