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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性袭击”绝不是“民族英雄”
送交者: huhe 2003年04月21日22:01:08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有人把“自杀性袭击”当作合理的攻击手段,把“自杀性袭击”者当作民族英雄来赞美,甚至与黄继光董存瑞等中国革命先烈的壮举相提并论,我觉得这是错误的。

最为一个国家,百姓的生命是第一要紧的,谁掌权是次要的。政府衣食于百姓,必须以民为天,以人的生命为本。即是在古代,将军们也是十分珍惜战士生命的,以最少的人员损失换取最大的收获。时到今日,随着文明的发展,生命的价值越来贵重,在百姓生命与政权利益的衡量天平上,更倾向于百姓生命。这是对人性的重视,是人类道德的进步。中国近年来进步很大,比如:过去强盗抢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护“国家财产”,与匪徒拚斗,不然便不称职,是懦夫。现在不同了,要求先保护生命,其次才是保护钱。同样,当匪徒劫机时,过去的要求是不屈服,宁可玉碎,决不瓦全,保护国家名声和财产要紧。而现在则是首先保护好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其余的可视情况机智应对。

同样,有些暴力手段在一定的时期内是合情合理的,过了这个时期就不合理了。比如梁启超、秋瑾革命党采取的主要手段是暗杀,这种手段合理吗?如果不合理,为什么我们今天还在赞美他们,合理的话,现在能在那个国家使用?

“自杀性袭击”的不合理性至少还有两点:

一是对自己的生命不珍惜,杀敌人是为了救自己,在自己还没被逼到绝境的时候,主动自杀无疑是对未来的失望,是对自己生命价值的贬低。黄继光董存瑞等无数英雄虽然也采取“同归于尽”,虽然与“自杀性袭击”方式相似,但性质不同:他们是在情急之下无所选择才无奈放弃宝贵生命的,如果有一线生的希望,他们决不会作无谓的牺牲,仅董存瑞自己炸下的碉堡不下十个,如果每一战都要董存瑞去举炸药包,10个董存瑞也不够用的。

二是对百姓生命的不珍惜,欺骗术虽然一时蒙蔽了敌人,却给百姓带来了更多的无谓死伤,同时也给敌人送去伤害百姓的借口。这是把子弹引到百姓身上,是犯罪行为!这也就是为什么伊拉克的“自杀性袭击”事件并没出现那么多的原因,百姓必竟是战士的父兄姐妹啊!

如果作为战士或公民个体,出于绝望或报复对敌人实施“自杀性袭击”有情可原,外人也无可厚非,但作为一个政府鼓动群众去这样做,实在是对百姓生存权的蔑视,对生命的践踏!

有人说这只是所处的立场不同,如果站在政府一方,“自杀性袭击”行为就是合理的,勇于袭击的人就是英雄,说这话完全是为了维护政府政权所作的诡辩。因为它的出发点是政权利益大于百姓生命,如果你的政权是人民拥戴的,自然会十分珍惜百姓生命,百姓们也会精诚所至不惜生命想尽一切办法赶走入侵者,用不着人人自杀。只有当政府为了自己利益不惜黎民生命时,才促使“裸体”的百姓替他们引诱入侵者开枪,阻挡入侵者的子弹,还冠以“英雄”的美称。这样的政府不能以民为本不是好政府,这样的"英雄”则是为了维护不爱百姓的政府而死,怎么能配的上“英雄”的称号?

有人说“自杀性袭击”者是为国家而死,所以是“民族英雄”。错!历史上对人、事的评价,要看他(它)是否有利于社会历史的发展,看它(它)对“民族”的进步有否贡献。百姓是恒久的,而政府是短暂的。政府可以选择,百姓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政府可以改革前进,也可以改朝换代,并不是只有现任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百姓们有权选择自己的好恶,不能说必须维护现任政府才算是“爱国”。一个不能以民为本,反而阻碍社会发展的政府同样不能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代表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维护这样的政权其实就是在阻碍历史的车轮前进,一个无助于民族发展助纣为虐的自杀者只能是当权者的牺牲品,怎么能够称为“民族英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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