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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没有参加“百万人签名”?
送交者: 老幺1 2003年09月17日20:14:28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我为何没有参加“百万人签名”?
又名:抗议!我们向谁抗议?

作者:老幺

今年老幺收到三次签名邀请。第一次是3月全国人大召开前夕,N位海内外网民联名请求释放“不锈钢老鼠”刘荻小姐;第二次是七八月间“8万人签名”反对京沪高铁采用日本新干线技术;第三次即最近的“百万人签名”要求日本赔偿二战遗留毒气受害者。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第一次签名没有得到国内网民的踊跃支持而近于有始无终,至今没有听到下文。女大学生刘荻,就象哈佛博士杨建利,估计已经成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对象”。

然后就是反对日本新干线的签名。此次签名活动国内外媒体都有所报道,《纽约时报》也有所言及,老幺为此写了《京沪高速高路应由全国人大表决》一文,也算是为之摇旗呐喊了一把。

然而最轰轰烈烈却是最近的“百万人签名”。老幺先后从不同渠道收到数十封签名邀请,甚至久未联系的国内大学同学也转来了链接与文章,言下之意似乎是,“签不签名,你看着办吧?”

老幺感到很欣慰----因为互联网的沟通与便利,因为民族主义的复苏与觉醒,因为中国人终于开口说话,因为中国人终于一起说话。

然而这一次老幺终于没有签名。这并非是因为老幺认为日本政府不应当对毒气受害者进行赔偿,或者毒气受害者对日本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相反,正是因为日本国政府对中国毒气受害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老幺以为,“百万人签名”向日本索赔抗议也许并非相当有效的方式。

单从民法的角度来说,1.日本遗留了毒气弹;2.中国受害人遭受了损失;3.日本遗留的毒气弹直接造成了中国受害人的损失,换句话说,日本遗留毒气弹的行为与中国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日本国政府必须对中国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同样,从国际法与战争法的角度分析,中国受害人也有完全的索赔依据。

然而于法有据、本应该理直气壮、与日本国正面交涉的中国与中国受害者,却只能在互联网上联名申诉,向啼哭的婴儿一般向敌人索赔,不能不说是中国的一大悲哀。

遥想二战当年,东北沦陷了,同样于法有据、本应该理直气壮、与日本国正面交涉的中国与中国受害者,也是只能战战兢兢、小心翼翼地进行“民间抗议”,在博取国际舆论的“同情与支持”同时不忘与日本“和平共处”。即使在华北沦陷以后,“国民政府”对民间的抗战依然利用多于行动,口头支持胜过实质帮助。

近想民间“保钓”,手无寸铁的中国公民与全副武装的日本海警之间,力量是何等的悬殊!而日本的“保钓”人士却可以无视东海舰队的存在堂而皇之地登岛作业---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殊荣、载人航天的成功,恐怕也无法洗却国人心中无尽的耻辱和郁闷!

抗议!我们向谁抗议?签名!我们为谁签名?

911袭击了美国,没有美国人想到向拉登抗议,更没有美国人在网上征集“百万人签名”向拉登索赔。老幺9月12日在《中国人,打造自己的靖国神社!》一文中写道,“抗议其实是弱者的行为。强者是很少抗议的。”其实老幺还想再加一句,即使抗议也要向自己的政府抗议,请自己的政府给自己的人民一个说法。

还是以911为例。美国人看到911后,没有向拉登抗议,而是向总统抗议,向国会抗议,“政府为什么没有保护好人民?CIA的情报工作是不是有疏漏?”政府接着就行动了,对恐怖主义宣战,轰炸阿富汗,搜索宾拉登,成立了国土安全部,等等等等。

这就象武侠小说中,弟子在外面吃了亏,不会傻了巴几地向对方的掌门人索赔或者抗议,那样多半没有好果子吃。相反,他应该向自己的掌门人抗议,然后由自己的掌门人向对方的掌门人交涉。

而中国的情形则完全相反。中国的“掌门人”固然是经常地对外交涉,却基本上限于口头交涉。更加令人费解的是,参拜人民英雄纪念碑依然受到人民武警的阻挠,9.18游行据说也被北京朝阳公安局否决了,京沪高铁的论证不会 “受舆论干扰”, 黑社会老大刘涌依然享受着大律师、大学者所赋予的“人权”…

抗议!我们向谁抗议?

Laoyao2008@yahoo.com.cn
2003年9月16日,于美国

后记:老幺2001年圣诞节在《甲午再现,王伟九泉之下是不会瞑目的》一文中写道,“今天,美国敢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上空“理直气壮”的刺探情报,日本敢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名正言顺”地动武,中国除了表示“关切”或者在死了自己人后“强烈抗议”一下难道就没有更好的策略?”两天后,老幺写下《911与东海沉船,安内必先攮外?》,“现在国人的理想是再埋头苦干50年,然后成为“中等发达国家”。事实上“井水不犯河水”的生存空间压根没有存在过…想想为什么这么多“不幸”没有降临在同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的“第二代领导人”上?想想为什么中国80年代能从“铁女人”手中近乎无条件地收复全港?”

总而言之,“执政为民”的中国政府有义务有能力维护中国和中国人的利益,包括海外中国人的海外利益;中国人也有权力有义务敦促中国政府履行这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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