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日本“有事法” |
| 送交者: ranch 2003年10月30日18:42:09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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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日本“有事法” 2003年6月6日,经参议院审批通过后,日本的“有事法”最终成立。 实际上,在日本关于“有事法”的研究1963年就已开始。当时,这个研究课题的正式名称叫“昭和三十八年联合防卫演习研究”。由于“三十八”与“三矢”在日文中的读音相同,因此,这项研究被称为“三矢研究”。 “三矢研究”不是防卫厅与参谋长联席会议正式决定的一项研究,而是参谋长联席会议下属的事务局在1963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搞的个体性研究课题。它以朝鮮半島“有事”会波及到日本为其假想前提,并研究届时自卫队的因应办法以及所需的手续等问题。1965年2月,社会党议员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将这项研究公布于众,舆论哗然。在野党攻击政府想搞“国家总动员体制”、并认为这项研究是“为战争做准备”、是“自卫队制服组独断专行”。于是,“三矢研究”搁浅。 防卫庁对“有事法”的正式研究始于1977年8月。在得到当時的日本首相福田纠夫的认可后,由当时的防卫厅长官三原朝雄主持这项研究工作。为避免遭到象“三矢研究”那样的批判,他们约法三章:①在近期内不准备向国会提出立法要求;②不实行征兵制与戒严令;③公布研究结果。防卫厅主持的有关“有事法”的研究分为3个类别,即“第一类”——指防卫厅设置法、自卫队法、防卫厅所辖范围内的相关法令等;“第二类”——指通讯、联络等防卫厅以外的省厅所辖的法令;“第三类”——指居民避难等所辖省厅分工不明确的各项法律。 “第一类”的研究成果于1981年4月22日公布,“第二类”的研究成果于1984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第三类”的研究成果当时并没有公布,但它与目前通过的“有事法”在内容上有直接的内在联系。 2003年7月1日,笔者采访了现任日本防卫厅长官石破茂先生,就“有事3法案”、“周边事态法”、“支援伊拉克复兴特措法”等问题交流了看法。下面是采访的具体内容: 王屏:5月13日,执政3党与在野的民主党围绕“有事3法案”达成了协议。14日,在众议院有事法制特別委员会上4党与自由党以近全体90%的多数赞成票使“有事法”获得通过。6月5日,“有事3法案”又在执政3党与民主党等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在参议院有事法制特別委员会上获得通过,6月6日,经参议院大会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您能谈一下3个法案的内容吗? 石破茂:所谓“有事3法案”是指武力攻击事态法、自卫队法修正案、安全保障基本法修正案这3项法案。 简单地讲,(1)现有的日本法律只包括一些有关部队的规定,而没有关于日本如果受到某个国家的武力攻击应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2)假如日本受到敌人的袭击,桥梁被破坏。这时,自卫队要想修复桥梁,根据日本现行的法律,必须首先向国土交通大臣以及相关的县知事提出申请,询问对方“我们能否修复桥梁”?当对方说“可以”的情况下,自卫队才能开始行动。然而,在战争爆发的情况下,没有时间办理这样的手续。如果制定了“有事法”,无需这样的繁杂手续,自卫队就可以修复被破坏的桥梁。同样,不用国土交通大臣批准,自卫队也可以设立野战医院。也就是说,制定了“有事法”后,自卫队的行动就不必局限在各种各样的规定之内。关于战争一旦爆发国民应如何避难的问题,目前的日本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受到敌人袭击后,国民应如何到安全地点避难、县知事做什么、市、町、村的负责人做什么、警察做什么、自卫队又该做什么,国民们服从哪个部门的调遣?按谁的命令行事?这一切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以确保国民届时能安全避难。(3)目前,作为内阁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有一个“安全保障会议”,制定法案的目的是为了能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所谓“有事3法案”大致就是说的这些内容。 王屏:5月20日,小泉首相在参议院有事立法特別委員会上就“有事法”强调指出:“这是在日本面临武力攻击时的对应法案,我们并不企图向海外派兵,我们坚持专守防卫的原则”。可是,当“有事法”通过后不久,日本政府就决定向伊拉克派遣1000名由陆、海、空3个兵种构成的自卫队官兵。作为防卫厅长官您对“有事法”的通过以及向伊拉克派兵做何评价? 石破茂: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向伊拉克派遣自卫官并非是为了行使武力。我们所说的是“派遣”,而不是“派兵”。我们向伊拉克派遣自卫官的目的是响应联合国第1483号决议的号召、应联合国成员国之邀,协助其所实施的对伊拉克复兴及人道支援的工作。因为目前的伊拉克治安存在着问题,水被污染,供电不足。在考虑派什么样的组织去时,我们想到自卫队。因为只有自卫队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民间组织去了,当伊拉克人提出维护治安、供电、供水的要求时,他们无法满足。伊拉克目前的状况也需要派驻军队。到目前为止,已有13个国家进驻,有14个国家准备派遣部队。日本向伊拉克派遣自卫官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它与“有事法”的通过没有任何关系。 王屏:既然是“人道援助”,派红十字会去不就可以了吗? 石破茂:红十字会无法提供水、电。如果遭到武力袭击,他们也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即使去了也没用。 王屏:听说关于“有事法”的研究始于1963年2月的“三矢研究”,您能简单地介绍一下吗? 石破茂:我们并不认为“三矢研究”是“有事法”研究的开始,因为这一研究不是防卫厅主导的研究,而是参谋长联席会议下属的务局搞的个体性研究课题。它既非政府安排,亦非防卫厅所为。 王屏:政府主导的“有事法”研究从何時开始?其研究対象又是什么? 石破茂:从昭和52年(1977年)开始。1977年,在得到福田总理大臣(现任官房长官福田康夫的父亲)的认可后,由当时的防卫厅长官三原朝雄主持,开始了“有事法”的研究。它共有3个分类。 王屏:就是所谓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吧。 石破茂:是的。 王屏:那么,从1985年到1999年期间,有关“有事法”的争论没有听到多少,这是为什么? 石破茂: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国民对此不关心。另一个是在冷战结构完好的情况下,人们还无法想像武力攻击的情形以及象纽约9·11那样的恐怖事件发生。 王屏:1999年10月4日,自(民党)、自(由党)公(明党)3党协商后,有关“有事法”的争论突然变得激烈,这是什么原因? 石破茂:冷战体制崩溃以后,人们担心有一天日本也许会“有事”。但是,日本对此没有做任何的法律规定。于是,人们开始思索这些问题。尤其是朝鲜试射的导弹从日本上空经过、工作船又驶入能登半岛后,人们的危机意识加深。这大概是最主要的原因吧。 王屏:5月13日,也就是朝野双方就“有事法”达成协议的那天,我途经国会门前时看到很多人在那里抗议。按您所说,“有事法”是在战时起保护国民生命、财产作用的法律,那为什么你们的国民还反对它呢? 石破茂:因为国民没能很好地理解其内容。总理、官房长官以及我本人均在国会反复地进行说明,努力使国民能够理解“有事法”的内容。但是,仍然存在两种现象。一种现象是由于不能理解政府所解释的内容而反对该法案。他们以为制定了“有事法”,人们就都会被征召入伍、拿起抢去参加战斗。所以,他们都高喊“反对”。可是,我请他们仔细地读一读有关法律的内容,那里面的任何地方都没有记载上述内容。有的只是为使国民安全地避难政府应如何开展活动的内容。其中对国民提出的唯一要求是,希望他们能遵守自卫队法第103条有关“物资管理命令”的规定。因为,有的人看到即将“有事”,就会开始囤积汽油、粮食,以待物价上涨后高价出售。这样就会导致无粮、无油现象的产生,并给自卫队的活动造成麻烦。但是,如果制定了“有事法”,自卫队一方面可以发布命令,告戒人们不许毁坏东西,不许隐藏粮食。另一方面在运输工具、医护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还可以动员相关车辆与人员协助自卫队开展活动。“有事法”不是战前的“国家总动员令”,它只是一个“物资管理命令”以及相关区域内的一个“从业命令”。自卫队在行动中只是根据需要请求相关地区的医生、护士给予配合与支援并借用相关车辆而已。另一种现象是不管对政府的解释是否理解,只是一味地反对。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一些想法,即只要自卫队存在就必然会有战争、只要日美同盟存在日本就一定会被卷入美国发动的战争之中。有上述想法的人,一听说要制定“有事法”就站出来反对,至于该法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他们既不想看也不想听。 王 屏:按您所说,“有事法”只是强调战时如何避难、“物资”如何管理的问题。可是,一旦战争爆发,你们能把握好吗? 石破茂: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我们不能做。 王屏:真的吗? 石破茂:真的。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 王屏:是的。不过,有人说“有事法”就等于“战争法”。可以这样理解吗? 石破茂:可以这样理解。 王屏:啊!您也认为“有事法”就等于“战争法”? 石破茂:不过,这里有个词义理解的问题。所谓“有事”是指某个国家或准国家组织对日本发动的武力攻击事态。日本不会发动对外战争,因为根据宪法规定,我们只有自卫权,日本奉行“专守防卫”原则。面对外来武力攻击,我们没有其他的手段,只能在所需的最低限度内行使自卫权。即便我们知道某个国家准备用导弹袭击我们,并配备有潜水艇,我们仍无法对其发动战争。 王屏: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之所以反对国会通过“有事法”,其理由就是他们认为“有事法”等于“战争法”。这与您说的“有事法”等于“战争法”是一回事吗? 石破茂:所谓“战争法”有两个含义。一种意义上的“战争法”是指日本发动对外战争,这点我们做不到,因为宪法不允许。只要目前的宪法继续有效,我们就不会发动对外战争。另一种意义上的“战争法”是指当日本遭到外来攻击时,自卫队如何运做才能顺利地行使自卫权、保护国民不受任何伤害。我所说的“战争法”就是指这种面对外来侵略为保护日本国家独立以及国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王屏:关于本次国会通过的“有事法”,小泉首相评价说,它对日本的安全保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您认为该法案的通过是意味着今后的日本可以做到“自己的国家自己保卫”了呢,还是认为它只不过为自卫队更有效地支援美军增添了点“润滑油”呢? 石破茂:就现在的世界而言,单靠自己的力量能够保护自己国家的只有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与美国开战也有些困难。 王屏:从目前看是这样。 石破茂:俄罗斯同样也有些困难。在世界范围内,只依靠一国的力量就能战胜所有的恐怖威胁、并且能完全保护自己的国家一个也没有。因此,我并不认为日本单靠自己的力量就能保护自己的国家。当然,日本会尽全力保护自己。但是,假如有外来势力攻击日本,我们就会依靠日美同盟来保护日本的和平与安全。这是日本政府的想法。至于我们为何支援美军,那是由于美国是为保护日本的安全而战,所以,我们才支持的。假如未来的一个什么时候,美国向某个国家发动了侵略战争,日本是不会支持的。 王屏:那么,日本向伊拉克派兵又做何解释,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问题? 石破茂:不是“派兵”,是“派遣”。如果美国是为恢复伊拉克的治安秩序而战,我们就会向他们提供后方支援,如果他们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战,那这种支援就很困难。 王屏:你们能清楚地分辨开吗? 石破茂:必须清楚地进行分辨。日本宪法禁止在海外行使武力。因此,当美国与它国发生战争或行使武力时,日本不能与其采取共同行动。至少,我们不能与其采取一致行动或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在阿富汗时,日本就只是在非战斗区域内提供后方支援活动,而没有参加与塔利班的战斗。 王屏:我好象没有完全理解您说的意思。假如(我这里说的是“假如”)台湾海峡“有事”,中美两国因此而开战,那时,日本如果向美军提供“后方援助”,这将意味着什么? 石破茂: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使用“周边事态法”的可能性。但并不一定非用不可,因为我们并未把台湾与中国的因素考虑进去。但是,假如台湾或别的什么地方发生了纠纷,日本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果眼看这种纠纷不久将波及到日本,那我们就会在非战斗区域内向美国提供油、水等后方物资支援。 王屏:刚才我们提到“有事法”和“周边事态法”,这两项法律的制定是否意味着日本今后发动战争的可能性增大了? 石破茂:日本现在不可能发动对外战争,因为宪法不允许。您也许非常清楚,日本能做到的只是行使自卫权。当我们遭到外来袭击时,我们除了运做自卫队、行使自卫权外,没有任何其他的手段可以运用。我们无法向对方发动毁灭性的打击。我们只能进行最小限度的阻止敌人攻击、保卫国家的自卫战。这是我国的基本方针。即便是这种自卫反击战也是在其他手段失灵的情况下才使用。即在联合国以及外交手段都无法有效地阻止对我国武力攻击的情况下我们才行使自卫权。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摧毁对方国家,只是阻止对方的武力进攻而已。我们颁布“有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我国的自卫权能得到更顺利地行使,国民能得到更安全的避难。因此, “有事法”与向伊拉克派遣自卫官没有任何关系,同时,也不会因此而使“周边事态法”增添任何新的内容。所谓“周边事态法”是指,对周边所发生的事态如放任不管不久就会殃及到日本的情况下,日本可以采取行动。它不是要求人们与美国一同作战的法律,它只限于在后方对美军进行支援,如提供油、水等物资。请你们不要误解。 王屏:我还是不能理解。 石破茂:什么地方不理解?哪里不明白? 王屏:请问“周边事态法”中的“周边”是否包括台湾? 石破茂:我们并没有将台湾设想在其中。我们是根据如放任不管是否会对日本的和平与独立构成威胁来进行判断的。如果对日本构成威胁,不管它是台湾海峡还是别的什么地方,都将被视为“周边”。 王屏:假设中美之间真的因台湾问题而发生纠纷或武力冲突,那么,美军的舰队极有可能从驻日海军基地出发,奔赴台湾海峡。那时,面对外来干涉,我想中国作为主权国家,肯定首先想到用导弹摧毁美国的驻日海军基地,断其后路。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将如何应对? 石破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首先要行使“个别自卫权”,因为美军遭到袭击。同时,由于袭击了日本领土,日本也会行使“个别自卫权”。 王屏:所以,这样一来,中日两国之间即便不想开战,战争仍会爆发。 石破茂:这种情况不仅仅局限于中国,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袭击了美国驻日军事基地,美国和日本都将行使“个别自卫权”。因此,不能单单说中国如何如何。关于台湾海峡以及该地区会发生什么问题,我们并没有谈论过。对于我国来说,如果把台湾问题加进去考虑,我们会感到很为难。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我们采取尊重和理解中国主张的立场。至于其他问题,我们并不涉及。台湾问题应在中国内部和平解决。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同时也不赞成中国对台湾行使武力。我们并不希望台湾海峡发生什么“事态”,因此,在现在的时点上,我们不想就“如果那里发生问题该怎么办?”做出任何回答。我们不想对还没有发生的事情加以评判。 王屏:最后再提一个问题。目前,一部分学者和政治家正在致力于构筑东亚安全新秩序,拥有“日美同盟”的日本将如何应对这一新变化? 石破茂:我国希望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地区和平与稳定。但是,由于大家都对“集体自卫权”比较担心,所以,日本政府采取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立场。这样,我们即便与其他国家签约,也无法对其实施援助。例如,某一国家在遭到外来袭击时请求我们支援,我们就无法做到。现在我们也在考虑如何在目前的安保体制框架内为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点事情。总之,请你们不要误解。第一,我们日本不会超越行使“自卫权”的范围。第二,我们不想对台湾问题多加评价。这是日本政府的立场。 王屏:谢谢您接受我的采访。 所谓“有事3法案”所规定的内容即指,日本在遭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政府应采取何种措施、自卫队应如何有效地运转。它包括3项内容:(1)武力攻击事态法;(2)自卫队法修正案;(3)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武力攻击事态法”规定了日本在应对外来武力攻击时所需的手续问题。如,政府将设立对策本部,内阁会议将决定有关自卫队行动的内容以及其对国民生命、财产如何进行保护的一系列措施。“自卫队法修正案”规定,在自卫队获准行动之前,防卫厅长官可以下达有关自卫队构筑阵地等防御设施的命令。“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规定,日本将在安全保障会议之下设置一个专事调查、研究“有事”的“事态对策专门委员会”。 日本作为主权国家,制定保卫国民生命与财产的法律是“情理之中”的事,无可厚非。但人们担心的是,日本是否会因此而走向战争之路。目前日本实施的“和平宪法”是阻止日本对外发动战争的一道屏障。但是,战后日本的宪法毕竟是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策划下制定的,因此,一部分日本人要求“改宪”,要求追求日本民族的主体性。对此,日本政府的政策不可能一成不变。问题的关键是,在目前没有修改宪法的情况下,日本也可以“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容忍行使部分‘集体自卫权”。这是今年5月3日(宪法纪念日)那天,中曾根康弘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提出的观点。其理由是美国如果为“保护日本的安全”而作战时,日本理所当然地应该“帮忙”。他的话为“有事法”在国会顺利通过奠定了基础。 如果说日本在受到外来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行使部分‘集体自卫权”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日本如果把自卫队派到国外,去支援一场未经联合国认可的战争似乎就不在情理之中了。不管这种“支援”是在前方还是在后方。况且,在伊拉克目前的状况下,根本就无法分清哪是前方哪是后方。7月4日,即笔者采访防卫厅长官 3天之后,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的所谓“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案”。日本向伊拉克派兵,一方面使日本“自卫队”的性质开始向“军队”转化,另一方面也使美国攻打伊拉克的战争正当化。 日本作为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保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并非不可理解。但问题是目前日本的军事实力在亚洲首屈一指,他们将如何运用手中的武力,这是亚洲邻国既关心又担心的一个问题。近日来,由于美国“情报门”事件以及英国武器专家自杀事件的发生,日本向伊派兵的内容有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即陆上自卫队负责提供“人道支援”,空中自卫队负责对美军提供“后方支援”。但尽管如此,仍没能改变日本向伊拉克派兵的性质。7月26日,《援伊特措法》最终在参院获得通过。它包括两项内容:一个是“人道、复兴支援”,一个是“确保安全支援”(即对美军提供“后方支援”)。不过,7月27日,防卫厅长官石破茂重申,未来的对伊援助重点将放在“人道、复兴支援”上,“决非单纯地追随美国”,“日本可能不会全面地满足美国的要求,希望美国给予理解”。究竟日本援伊的性质如何,我们要“听其言,观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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