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丹在“两岸共同保钓学术研讨会”上中指出,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与琉球群岛主权的说法有问题。日本迄今取得的应仅为“施政权”而非“主权”,琉球法律地位未定。 “两岸共同保钓学术研讨会”由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两岸法政问题研究中心和台湾两岸统合学会主办、大陆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协办,5月18日在北京举行。两岸重要的国际法、国际政治及两岸关系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丹认为,日本极力撇清《马关条约》和其取得钓鱼岛所谓“主权”的关系,并认为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编制隶属琉球,琉球是日本的领土,因此钓鱼岛主权归日本,其依据除《旧金山和约》外,也认为是美国托管琉球以及“返还”琉球施政权给日本的安排。 钓鱼岛是否如日本所称属于琉球?刘丹引述沙学骏早期研究指出:第一,从历史和地理看,钓鱼岛不是琉球领土。第二,琉球国和中国之间历史以来就有边界,而钓鱼岛在中国界内。第三,即使在中日琉球交涉的“分割琉球条约稿”中,日本在琉球北部归日本的提议中也没有把钓鱼岛纳入其中。 刘丹表示,琉球群岛托管给美国的法源基础是《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不承认该和约的合法性。另外,《旧金山和约》也违反“条约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的条约法格言。再则,《旧金山和约》并非“构成性条约”进而对第三方无约束力。因而从国际法的原理来说,《旧金山和约》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没有约束力的。 刘丹表示,美托管琉球及日美间私相授受琉球违反国际托管法。美国托管琉球既欠缺法律依据又无联合国监督,所谓“剩余主权说”并不能使日本获得琉球和钓鱼岛的主权,而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行为已经违反联合国托管制度宗旨及民族自治原则。 刘丹总结钓鱼岛与琉球的国际法地位为:第一、日本历史上对琉球的吞并不能掩盖“琉球法律地位未定”的事实。第二、对日《旧金山和约》既不符合和平条约缔约权的基本特质,又违反“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的通则,并不能成为美托管琉球、以及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法律依据。第三、美国托管琉球不符合国际托管制度的程式规则,美日琉球私相授受违反联合国宪章及民族自治原则;即使美日琉球返还“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也仅为“施政权”而非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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