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戰德軍煙霧發射裝置小考 | ||||||||||||||||||||||||||||||||||||||||||||||||||||||||||||||||||||||||||||||||||||||||||||||||
| 送交者: 三把刀 2025年07月06日17:24:30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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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霧發射部隊是德國陸軍的一支特殊部隊,其核心任務在於製造人造煙霧。這一舉措旨在為己方作戰行動提供有效的掩護屏障,同時極大地增加敵方開展作戰行動的難度。煙霧部隊的誕生並非偶然,它源自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積累的寶貴經驗。 在那場規模宏大且影響深遠的戰爭中,天氣現象對於戰鬥進程的影響程度再次清晰地展現在世人面前。既然天氣因素在戰場上有着如此顯著的作用,那麼自然地人們就會試圖將其融入軍事行動。實際上,只需對自然現象加以模仿並巧妙運用即可。 1914 - 1918 年的戰爭還清晰地表明,隨着地形利用和偽裝技術的日益精進與完善,想要使敵方防禦武器失去效用變得愈發困難。 為了達成這一目標,往往需要付出極高的彈藥消耗量,而這又會引發一系列不利情況。 一方面,大量彈藥的運輸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這在爭分奪秒的戰場上無疑是極為不利的;另一方面,頻繁的火炮射擊會導致火炮受到嚴重磨損,戰場也會因此變得遍布彈坑,如此一來,進攻部隊想要順利跨越這片區域就變得十分艱難。 而人造煙霧的使用,在當時的情況下,似乎能夠為解決這些棘手問題提供有效途徑。 人工煙霧的使用主要有兩種基本方式: 1.遮蔽己方部隊的集結地:通過使用大量煙霧劑對己方部隊的部署區域進行遮蔽。這自然會引起敵方的注意,敵方可能乾脆用炮火覆蓋這片遠處可見的煙霧區域。 2.敵方煙霧遮蔽:即通過己方火炮發射煙霧彈轟擊敵方,使其視線受阻。不過,該方法受天氣因素影響較大,依據不同的天氣情況,往往需要適時補充被風吹散的煙霧雲,以維持遮蔽效果。但這無疑需要消耗大量彈藥。不僅如此,這種方法還存在其他弊端。一方面,火炮原本的主要任務是消滅敵方武器裝備,而發射煙霧彈藥會使火炮偏離這一核心任務;另一方面,火炮在發射煙霧彈藥的過程中,會過早地暴露自身位置。而且,高強度地發射煙霧彈還會導致炮管快速磨損,進而降低火炮的射擊精度。所有這些問題同樣適用於毒劑彈藥的發射。與發射煙霧彈一樣,關鍵在於在短時間內使目標區域達到高濃度的煙霧或化學毒劑覆蓋。執行這些任務的關鍵在於發射的炮彈數量,反倒是單發射擊線膛炮所具備的高射擊精度在此並不重要,使用 1918 年前各交戰國已投入使用的簡易投擲裝置即可滿足需求。 1 1929-德軍煙霧發射部隊的起源在德國,國防軍指揮部對戰爭經驗展開了全面深入的評估。這項工作產生的重要成果之一,便是成立了一支獨特的煙霧部隊。 1929 年,在這一發展進程中可被視作一個意義重大的轉折點。當年年中,位於德累斯頓的第 4 摩托化部隊第 2 連,正式改編為一支 “煙霧中隊”。 步入 20 世紀 30 年代初期,煙霧發射器的研發工作再次獲得有力推動。1931 年,陸軍武器局針對首批相關設備展開了試驗。 與此同時,人們還對這些武器在飛機上的適用性進行了檢驗。應炮兵的需求,一系列特種彈藥相繼被研製出來,其中包含毒氣彈。 1934 年,彼時已遷至科尼格斯布呂克炮兵靶場的第 4 摩托化部隊第 2 連,其組織結構發生了變動。 同年 10 月 1 日,該部隊被命名為科尼格斯布呂克炮兵營,下轄兩個連隊,主要任務聚焦於研發和試驗煙霧設備以及相關彈藥。 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對於未來化學武器的使用也有所考量。不過,由於《凡爾賽條約》所規定的限制在形式上依舊生效,所以相關工作實際上只能在極度保密的狀態下開展。 20 世紀 30 年代初,部分實際試驗甚至是在蘇聯境內進行的,這也是德國國防軍與蘇聯紅軍合作的一部分內容。 在這一時期,德國持續大力推進用於煙霧和毒劑使用的相關設備研發工作。從 1929 年 5 月 29 日部隊局以 “組織軍事演習” 為名制定的發展計劃中,便能清晰洞察當時的研發方向,其中不僅涉及防毒裝備問題,還涵蓋了對已知炮兵連實際作戰效果的深入研究。 當時,第 1 炮兵連配備了35型10 厘米煙霧發射器,這是一款功能多樣的身管式榴彈發射器,能夠發射煙霧彈、毒氣彈以及爆破彈,其有效射程可達 3000 米。而第 2 炮兵連(該連曾有一段時間由多恩貝格爾上尉博士指揮)則對 “煙霧追蹤裝置”—— 一種火箭發射器展開了試驗。 1936 年 3 月 17 日,德國下達命令,着手組建煙霧部隊和毒氣防禦部隊。這一決策充分彰顯了這種新型武器的重要地位,畢竟在此之前,它一直是在炮兵監察機構和工程兵的“陰影” 下艱難發展。 實際上,早在 1935 年 10 月,科尼格斯布呂克炮兵營就已進行改編,拆分為第 1 和第 2 煙霧營。其中,第 2 煙霧營部署到了不來梅。一年之後,不來梅又新成立了一個煙霧教學與試驗營,該營下轄兩個炮兵連以及一個試驗指揮部,進一步加強了在這一領域的研究與實踐。 煙霧部隊主要承擔三項核心任務: 煙霧部隊的三項核心任務 1.人工煙霧的使用(戰場煙霧遮蔽) 2.毒劑的使用(戰場毒化) 3.毒氣防護與戰場消毒 在當時的公開出版物中,只有第一項任務被廣泛提及—— 將人工煙霧作為己方部隊的 "偽裝斗篷"。 煙霧部隊任務的多重性,反映了 1936 年 10 月 31 日德國陸軍最高司令部發布的《煙霧部隊(摩托化)臨時編制方案》。 這些煙霧部隊在火箭炮團成立前,配備 18 門 10 厘米煙霧發射器。根據作戰編制,化學戰相關配置包括: ·a 縱隊:負責消毒的車輛及設備 ·b 縱隊:負責毒化的車輛及設備 自 1938 年起,新組建的煙霧部隊開始大規模投入使用。 煙霧部隊的主要武器最初是 10 厘米口徑的 35 型煙霧發射器。它的優點是重量輕,目標較小,而且與火炮炮彈相比,其彈壁較薄,發射的榴彈能夠產生更大的煙霧量。然而,它的射程較短,僅為3025 米,這一缺點促使德軍進一步為煙霧部隊研發一種性能更強大的武器。 就尺寸和機動性而言,10 厘米煙霧發射器可與重型步兵武器相當。因此,這種武器不出意外地在 1942 年被配屬給山地部隊。早在 1941 年 12 月,就有人考慮在西線總司令轄區內將 10 厘米 35 型煙霧發射器用於海岸防禦。 1936 年 10 月 31 日煙霧部隊的臨時編制規定,每個部隊下轄三個煙霧炮兵連,每個炮兵連有一個(煙霧發射器)排和一個(地面消毒)排。配備六門 10 厘米 35 型煙霧發射器,每門備彈 250 發。 10 厘米 35 型煙霧榴彈可以維持一道 600 米寬的煙幕,持續 25 至 50 分鐘。彈藥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天氣狀況。起初,煙霧發射器配備的彈藥有煙霧彈、藍十字彈和黃十字彈。不過,德軍從未將毒氣彈發送給部隊。 2 戰爭第一年中的煙霧發射部隊1939 年,三個煙霧部隊的組建工作完成。它們隸屬於陸軍部隊,且完全摩托化。戰爭爆發時,這些部隊在未攜帶毒氣戰設備的情況下開赴戰場,在戰場上多次以火箭炮部隊的身份投入作戰。 1939/40 年的冬季被用於將部隊整編為純粹的煙霧發射或消毒部隊。1940 年 5 月法國戰役開始時,煙霧部隊已達到以下規模: 3 個特別用途煙霧團部(1 至 3 號) 1940 年 5 月至 6 月,煙霧發射部隊在戰場上成功地完成了任務。在突破馬奇諾防線以及跨越摩澤爾河、埃納河、索姆河、盧瓦爾河和阿爾貝運河的過程中,敵方炮兵的觀察被煙霧遮蔽。 部隊批評了 10 厘米 35 型煙霧發射炮射程較短的問題,其最大射程僅為 3200 米。預計 1941 年列裝的 10 厘米 40 型煙霧發射炮將解決這一問題。該型發射炮不再是前裝式,而是像火炮一樣從後方裝填。它雖然射程可達 6000 米,但重量也更重。運輸方面計劃配備一輛 3 噸輕型牽引車(Sd.Kfz.11/1 型 HL kl 6)。在這種武器之後,用於煙霧發射的身管火炮的研發陷入了停滯。而火箭發射器領域的同步研發工作則提供了一條出路。 10cm的40型煙霧發射器重達900kg,需要7名士兵才能勉強拉動。相比而言,10cm的34型煙霧發射器只有103kg重。 K4 型(發射器)將帶有螺紋藥筒的火箭彈放置在裝彈盤上,並用推杆將其從藥筒底部推入發射管,隨後發射管自行閉合。這種後裝填系統使發射器重量大幅增加,採購成本也顯著上升(14000 帝國馬克)。 10 厘米 40 型煙霧發射器的臨時操作手冊於 1941 年 3 月 15 日發布。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軍火庫中仍儲存着 148 門 10 厘米 40 型煙霧發射器,但已無配套彈藥。其生產已於 1943 年 9 月停止。 10 厘米 40 型煙霧發射炮的炮彈 1941 年 6 月東線戰役開始後,國防軍報告中首次提及德國作戰火箭的使用,而在此之前,只有極少數人知道這種武器的存在。 這種秘密武器研發的起點在哪裡?我們不妨再回顧一下 20 世紀 30 年代初的情況。 1930/31 年之交,庫默斯多夫靶場成立了首個軍用火藥火箭試驗場。多恩伯格(Dornberger)少校的主導參與下,西部試驗場還開展了 “煙霧追蹤裝置” 的研發工作。這種火藥火箭發射裝置可發射自旋穩定的 11 厘米火箭彈。 1934 年 10 月,多恩伯格親自在柯尼希斯布呂克訓練場指揮了部隊試驗,炮彈射程達 4500 米。但存在的問題是散布範圍大,且燃燒推進劑產生的煙霧軌跡會暴露發射陣地。 科尼希斯布呂克炮兵營第 2 連分為兩個排,每排配備 9 門發射裝置(含 4 個發射軌道)。1935 年,該連在於特博格訓練場的一次戰術演習中首次接受實戰檢驗,成功對整片區域實施了突然煙霧覆蓋。 這證明了 "煙霧追蹤裝置" 的實用性。不過,此前提到的(火箭彈)散布範圍大、推進劑煙霧暴露陣地等缺陷仍有待解決。 用黑火藥特製推進劑進行的試驗效果欠佳,這些試驗旨在減少火箭彈過大的散布範圍。直到增大口徑、改變推進劑形狀並加速燃燒過程後,才取得了可接受的結果。在增大有效載荷並顯著減少散布範圍的同時,15 厘米火箭彈的射程提升至 6700 米。21 厘米炮彈的射程甚至達到了 8000 米。 與此同時,火箭部門用無煙粉末推進劑進行了試驗。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夕,才在此方面找到了一種實用的解決方案。1940 年,德國下令停止生產黑火藥推進劑。 另一個提議與煙霧部隊的核心任務—— 用煙霧彈或化學彈藥對整片區域實施突然覆蓋 —— 相契合,即開發一種可多管齊射的火箭發射器。 前文已提及配備 4 個發射軌道的 "煙霧清除裝置",而新研發的發射器將 6 根 15 厘米口徑的發射管呈環形排列,並安裝在 3.7 厘米 L/45 型反坦克炮的炮架上。 這種發射器採購成本低廉(價格為 3350 帝國馬克,而 10 厘米 40 型煙霧發射炮為 14000 帝國馬克),重量輕便,且可快速進入發射陣地。 該設備的研發於 1939 年完成。在靶場對比射擊中,火箭發射器展現出了相較於 10 厘米 35 型煙霧發射炮的優勢。它以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炮" 的名稱列裝部隊,煙霧營開始換裝這種新武器。 1940 年,首批完全配備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炮的煙霧營投入使用。至於 10 厘米 40 型煙霧發射炮為何仍得以列裝,這或許只能用當時人們對作戰火箭這種全新武器的某些顧慮來解釋。 在研發 15 厘米發射器的同時,德國陸軍武器局 / WaPrw 13 部門還開發了一種 21 厘米口徑的裝備。該裝備於 1942 年以 “21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 的名稱列裝。 作為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的衍生型號,另一種簡單但有趣的研發成果是 “40 型重型發射裝置”,其後續型號為 “41 型”。 研發人員為經過驗證的 15 厘米推進劑配備了超口徑戰鬥部:一種可裝填 50 公斤炸藥(28 厘米口徑),另一種可裝填 50 升燃燒油(32 厘米口徑)。其設計理念是將火箭彈直接從包裝箱中通過簡易發射架發射。 每個炮兵連配備 80 個發射架,每個發射架對應 6 個包裝箱,從而實現顯著的打擊效果。 但這一設計也存在問題:在極低溫度下,包裝箱會因火箭彈發射而扭曲飛散;由於調整發射架耗時較長,該裝置不適合在進攻中使用;此外其射程過短,因此重型發射裝置被配屬給了步兵和工兵部隊。相關彈藥的生產持續至 1943 年 4 月。 針對 28 厘米爆破彈和 32 厘米燃燒彈,還存在一種車載發射架 ——“28/32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 3 1941年-從戰場遮蔽到火力輸出註:二戰德軍的“煙霧發射器”和“火箭發射裝置”的德語均為同一個單詞NEBELWERFER,本文根據不同的實際用途,將其區別翻譯。 1941 年夏季,除了正在被替換的 10 厘米 35 型煙霧發射炮和已不再重要的 10 厘米 40 型煙霧發射器外,德軍部隊還配備了以下兩種發射器: 1.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用於發射煙霧彈和爆破彈。 2.40 型和 41 型重型發射裝置,用於發射爆破彈和燃燒彈藥。 根據戰時編制表(KSTN),前者屬於煙霧發射炮營的標準裝備;重型發射裝置則可由所有部隊額外調用。針對對蘇戰爭,德軍已部署第 51、52、53、54 火箭團及火箭教導團。 1941 年 7 月 11 日,弗朗茨・哈爾德大將在其戰爭日記中記錄:“火箭武器備受重視,先頭部隊配屬獨立炮兵連…… 重型發射裝置使用較少……” 1941 年夏季,這兩種火箭推進的煙霧發射裝置首次大規模投入使用,用於突破蘇軍斯大林防線;同年秋季,又在克里米亞陸橋爭奪戰中亮相。 八個月後的 1942 年 5 月,七支煙霧發射營整編完畢,形成了強大的火力集群。此時爆破彈的使用日益增多,這種新型的煙霧發射裝置逐漸凸顯出其作為炮兵核心武器的重要地位。 隨着煙霧部隊的發展超出了其最初的既定用途,火箭武器的技術研發在廣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提升。1943 年,德軍總共配備了四種不同類型的火箭發射器: 1.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 2.21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 3.30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 4.裝在半履帶裝甲車上的15 厘米 42 型裝甲發射器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發射旋轉穩定的高爆火箭彈,其生產從 1940 年 3 月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它的價格為 3350 帝國馬克,比 10 厘米 40 型煙霧發射器便宜得多。 煙霧發射炮連發射的火箭彈所產生的煙霧軌跡如幽靈般升入天空。這一幕雖然壯觀,卻讓操作人員高興不起來—— 因為他們的發射陣地因此可能從很遠的距離就被敵軍發現。 21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可通過特殊裝置發射 15 厘米火箭彈,而 1943 年 2 月已投入部隊試驗的 30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當時有 18 門用於部隊試驗)卻無法做到這一點。因此,其生產於 1943 年底停止。此外,這種發射器僅配備高爆彈藥。 ’依據德國陸軍最高司令部 1944 年 10 月 12 日的文件記載,30 厘米 R 型發射器作為煙霧發射器系列的收官之作,正式列入裝備序列。這裡的 “R” 取自德文 “Raketen”,意為 “火箭”。 此發射器與 28/32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以及 30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外形極為相像。不過,它具備獨特優勢,藉助特殊安裝軌道,能夠在短時間內完成調整。 它不僅可以發射 30 厘米彈體,射程可達 4550 米,還能夠發射 15 厘米爆破彈或煙霧彈,此時射程更是提升至 6900 米。值得一提的是,其炮架採用了 7.5 厘米 42 型步兵炮的設計方案。 這款 30 厘米 R 型發射器的改型,主要是基於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研發的。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堪稱所有德國火箭發射器中服役時長最長的型號。 在眾多特殊型號里,15 厘米 42 型裝甲發射器或許最為知名。它是通過將 10 根 15 厘米發射管集成安裝在歐寶 2 噸輕型裝甲履帶卡車 “騾子”(Maultier)上,與蘇聯紅軍的“喀秋莎”系列火箭炮類似,不過其裝在車體後部發射裝置可旋轉,靈活性更強。每個火箭團會配備一個裝甲發射炮兵連,該連裝備 8 輛此類車輛。 1944 年 9 月初,德國陸軍武器局 / WaPrw 13 部門在庫默斯多夫展示了一款 15 厘米煙霧發射器原型。兩根採用輕量化設計的發射管組件安裝在雙軸炮架上。 1945 年 2 月,黨衛軍在巴爾幹地區部署了一種四管 15 厘米火箭山地發射器 —— 這是部隊提出的方案,並與黨衛軍武器學院共同付諸實踐。專為類似作戰環境設計的 43 型山地火箭發射器,沿用了 41 型重型發射裝置經輕微改進的發射箱體設計。 空軍也對煙霧發射器產生了興趣。多恩伯格在其著作《佩內明德——V 武器的歷史》中描述,1943 年他如何在庫默斯多夫西部試驗場的車間裡,將 21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的發射管、彈藥和引信改裝為供殲擊機使用的空對空火箭彈。 煙霧部隊的所有火箭發射器均發射自旋穩定的火箭彈,這類炮彈對同類武器而言精度較高,但製造工藝相對複雜。 隨着戰爭持續,加上勞動力和物資嚴重短缺,德軍的設計思路發生了轉變。此時,軍方希望火箭彈具備更大的散布範圍,以便通過一次齊射覆蓋更大的目標區域。 首先響應這一思路的是位於布呂恩的黨衛軍武器學院,他們參照蘇聯 BM-8 和 BM-13 型多管火箭炮,研發了一種 8 厘米多管發射器。 該型發射器共生產 13 門,其中 12 門配屬給黨衛軍第 521 和 522 多管發射炮兵連進行部隊測試。測試效果並不理想,未能達到預期作戰需求。 在火箭推進的煙霧發射器的發展問題上,黨衛軍武器學院試圖通過推進相關研究,再次擴大其對武器裝備研發的影響力。這與陸軍武器局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 直到 1944 年底,陸軍才開始自主進行試驗,測試了 8 厘米和 15 厘米尾翼穩定火箭彈,但相關工作直至戰爭結束仍未完成。 戰爭期間,煙霧發射部隊,或許現在應該更名為火箭炮部隊(德語均為Nebelwerfer),以下列編制參戰:火箭炮旅、火箭炮團、火箭炮營和連。 其作戰成功的關鍵在於對面目標實施突然集中的火力打擊。為確保這一戰術效果,必須不惜一切代價避免部隊編制被打散。一個火箭炮團的火力構成如下: 一個火箭炮團齊射 386 發炮彈可在 10 秒內完成,火力覆蓋寬度達 900 米。傳統火炮在同等寬度上無法集中如此多的炮管 —— 作為對比,需兩個重型野戰榴彈炮營以最高射速投射,需耗時 60 秒,發射 112 發炮彈(合計 4872 公斤彈體質量)才能達到同等效果。 一營:18 門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6 管,共 108 發 總計:386 發= 6000 千克重量的炮彈 對於配備兩個 30 厘米煙霧發射器營和一個 15 厘米煙霧發射器營的重型火箭團,單次齊射的彈體質量可超過 10000 公斤。 然而,這種強大火力存在一個缺陷:火箭部隊彈藥消耗極快,且無法無限制補充,這也是其難以持續參與長期炮戰的原因。火箭武器必須在決定性的時刻、於最關鍵的戰場位置,以出其不意的方式和恰當的戰術投入作戰。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火箭發射部隊僅由六個獨立火箭炮營組成。戰爭期間,這一規模發展為兩個補充團、兩個教導團和約 20 個前線作戰團。 最初,火箭發射部隊的煙霧發射器主要用於發射煙霧彈,必要時使用化學彈藥,爆破彈僅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備選。但這一戰術定位後來發生了改變:煙霧發射器憑藉其獨特性能和高效高爆彈藥,成為炮兵核心武器之一,對身管火炮形成了重要補充。 以下是截至 1945 年 4 月德國煙霧發射器的生產數據整理(按型號和年份統計): 表格:煙霧發射器生產數量(1940-1945)
處於簡易發射陣地上的28cm火箭發射裝置,其中40型發射裝置的發射箱體為木製,而41型為鋼製。 在 41 型重型發射裝置的使用中,低溫環境下(木質)包裝箱出現了問題;發射時包裝箱會隨彈體一起飛散,導致近失彈落在己方部隊中。 未裝入彈箱的發射裝置。 這種投射體設有加長的戰鬥部,用於裝填特別大的炸藥裝藥。這一研發的目的是,類似重型步兵炮的長柄榴彈那樣,達到地雷的效果。庫默斯多夫靶場的試驗型號,現藏於德累斯頓軍事歷史博物館館藏。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最後幾個月生產的散裝炸藥。通常炸藥由 02 號填充粉末(TNT)組成。這裡面混合了工業雷管(ROMPERIT)及其塗蠟紙外殼。這是一種增加現有軍用炸藥儲備量並克服生產瓶頸的應急辦法。 40 型和 41 型重型火箭發射器以及 28/32 41 型厘米火箭發射裝置的彈藥。 一枚 28 厘米口徑的高爆火箭彈在鋼製發射箱內。炮彈重 82 千克,其中 50 千克為炸藥。發射藥重 6.5 千克。 41 型重型投擲器處於射擊狀態。此類發射裝置的部署耗時較長,且鑑於其靠近敵方陣地,很容易迅速被發現。 一個 15 厘米口徑的火箭炮連正在進行大規模發射。發射的還有早期生產的火箭彈,其黑火藥推進劑會留下遠可見的煙霧軌跡 1942年東線戰場上,發射前的40型火箭發射裝置 在 1943 年 12 月 1 日編號為 D 435/4 的文件《德國火箭發射器及發射裝置與其彈藥》中特別指出,28 厘米爆破彈藥以及 32 厘米燃燒彈藥僅適用於打擊面目標。若需混合發射此類彈藥,需力求達到 1:1 的比例。 一輛Sd. Kfz. 251中型裝甲運兵車(上圖)搭載着 40 型重型發射框架,行駛在東線春季的泥濘中。車輛兩側各可懸掛發射三箱 28 厘米爆破彈或 32 厘米燃燒彈,這使得這種有效武器具備高度機動性。此類裝甲運兵車配備於裝甲工兵營投入使用。 這張 1944 年的照片展示了一輛 D 型 HL Kl 6 p 中型裝甲運兵車(Sd. Kfz. 251),車上裝有重型發射框架。可以清楚看到投射彈藥箱的活動懸掛裝置。(聯邦德國檔案館) 這張照片拍攝於 1942 年庫默斯多夫靶場。當時擔任非洲裝甲集團軍司令的隆美爾大將在此觀看了煙霧部隊的最新武器展示,其中包括 28/32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左)。 德軍火箭發射陣地示意圖,說明如下: 為了清晰地解釋說明,下圖中未顯示陣地的偽裝 l圖中的I和II是彈藥掩體,深度1.3m lIII和IV是人員掩體,深度1.8-2m l從彈藥掩體到發射點的通道由深1.3m逐漸上升至0.6m l人員通道的深度1.8-2m 一支裝備 28/32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的炮兵連在行軍中。其牽引工具為輕型牽引車 It(Sd. Kfz. 10)。 一名操作人員正在為部署 28/32 厘米煙霧發射器做準備。由於射程過近,該型發射器的生產已於 1942 年停止。1945 年,部隊中仍有 37 門該型發射器。 28/32 厘米煙霧發射器正在被拖拽至發射陣地 32 厘米燃燒彈重 79 公斤,裝填有 40 公斤重的油類混合物,另加 1 公斤炸藥。單次命中可使約 200 平方米的面積起火。 使用 28/32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可在五分鐘內發射兩輪齊射,每輪六發。這相當於投射了 492 公斤的彈體(含 300 公斤炸藥)。 28 厘米爆破彈配備了帶中間部件的 50 型投擲榴彈引信。薄壁炮彈的破片效果相對較弱,但壓力衝擊效果卻十分顯著。 德軍煙霧發射器獨特的發射聲響,被意大利前線的美軍士兵比作母牛的嘶吼。圖為煙霧發射器發射榴彈的場景。 一門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正由炮組推入射擊陣地。1945 年 3 月,仍有 2295 門該型發射器服役。受戰爭影響,其生產數量波動較大,1944 年 4 月產量為 98 門(計劃產量 90 門)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在進入射擊陣地時被支起,通過展開支架形成三點支撐。圖中操作人員正首先移除防護布。 sdkfz 11型半履帶車拖拽的15cm煙霧發射器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裝填時的操作場景。該發射器可發射 15 厘米 41 型煙霧彈和爆破彈。前者在命中時會產生直徑 80 至 100 米的煙霧雲,持續 40 秒;後者則會產生破片,側向殺傷範圍可達 40 米,前方殺傷範圍為 13 米。 發射榴彈時,煙霧發射器的操作人員必須離開射擊陣地,並向後退約 15 米尋找掩護。當炮彈在空中飛行時,他們會迅速返回發射器旁,準備再次裝填。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通過一台六聯裝點火器並藉助一根七芯點火電纜(30 米長)進行電動點火。 15cm煙霧發射器陣地示意圖,圖中I和II為彈藥掩體,III是炮手K1、K3和K4的掩體,IV是發射員和炮手K2的掩體 製造一門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需要 650 個工時,耗鐵量為 983 公斤。 發射中的煙霧發射器,可見被火箭尾焰點燃的草坪 這種煙霧發射器的移動方式是一種因應急需而產生的權宜之計,有悖於該武器的基本使用原則。 由於每次齊射需要發射大量彈藥,煙霧發射器的彈藥儲備往往存在問題。圖中為裝在不同包裝箱中的 15 厘米火箭彈。 41型15cm煙霧發射器的彈藥 1945 年 4 月,柏林以南的戰鬥結束後,馬爾基施 - 布赫霍爾茨周邊的森林到處散布着各類彈藥。彈藥清除部門人員在此發現了 15 厘米火箭彈,並準備將其銷毀。照片攝於 20 世紀 50 年代。 15 厘米 42 型裝甲火箭發射器(15 厘米 NbW 41 自行式)基於 2 噸 “騾子” 履帶式卡車(歐寶閃電 3.6 - 36 S/SSM 型)底盤製造。煙霧部隊共裝備了 296 輛裝甲火箭發射器和 251 輛彈藥運輸車。(聯邦德國檔案館) 裝甲火箭發射器上可攜帶 20 枚 15 厘米火箭彈。1944 年攝於東線戰場。(聯邦德國檔案館) 裝甲火箭發射器的生產從 1943 年 4 月持續至 1944 年 3 月。在批量生產過程中出現了多種設計變更,尤其是在底盤方面。 一支裝甲火箭炮兵連在行軍中,由一輛指揮車引領。圖中右側為一門挽馬炮兵所屬的 02 型(Af.5)重型彈藥車。攝於東線戰場,1943/44 年冬季。 15 厘米 42 型裝甲火箭發射器的三人乘員組由 6 至 10 毫米厚的裝甲提供防護。其裝備包括一部無線電通話器,炮塔內設有 35 型瞄準裝置。 這輛重達 7.1 噸的車輛最高時速為 40 公里;80 升燃油僅能支持其行駛 80 至 130 公里的續航里程。 這種特別輕型的 15 厘米煙霧發射器型號可發射八枚 15 厘火箭彈。該發射器於 1944 年 9 月由陸軍武器局推出,其他細節不詳。(聯邦德國檔案館) 一輛 1 噸重的輕型牽引車(Sd. Kfz. 10),拖着 21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位於德累斯頓軍事歷史博物館建筑前。攝於 1994 年夏。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是煙霧部隊最重要的武器之一。其生產貫穿整個戰爭期間,而且 15 厘米彈藥還可藉助特殊的嵌入導軌,從其他發射器發射。 3 噸輕型牽引車(Sd. Kfz. 11/5,重型煙霧機動車)用作 15 厘米煙霧發射器的牽引工具。不過,普通載重汽車偶爾也會被用作牽引工具。 21 厘米投擲榴彈的縱向和橫向散布範圍大於 15 厘米火箭彈,因此該武器特別遵循 “僅適用於打擊面目標” 的原則(D 435/4)。 21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概況 ·生產時間:1942 年 3 月至戰爭結束。 ·前線裝備數量:1945 年 3 月仍有 845 門該型發射器部署於前線。 ·衍生生產:另有超 1.7 萬根發射管為德國空軍製造。 ·製造商:多瑙沃特機械製造廠(Maschinenfabrik Donauwörth)。 該武器憑藉較大的彈體和散布特性,主要用於大面積火力覆蓋,是二戰後期德軍面目標壓制的重要裝備之一。 42型21cm煙霧發射器的彈藥 30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的列裝與技術特性 30 厘米 42 型煙霧發射器於 1943 年 7 月正式列裝,其配套推進劑從二甘醇粉末改為水纖維素。 ·彈藥參數: o單枚 30 厘米爆破榴彈重 127 公斤,含 45 公斤炸藥。 o大裝藥量使其爆炸威力顯著提升,主要用於攻堅或大規模面目標壓制。 此次推進劑更換可能旨在優化發射穩定性或提升射程,但具體技術細節受戰爭環境限制未完全公開。該型武器體現了德軍在戰爭中後期對重型火力支援武器的需求升級。 42型30cm煙霧發射器的彈藥 黨衛軍武裝部隊研發的武器之一是 8 厘米多管發射器(“希姆萊風琴” )。布呂恩兵工廠製造了 13 套發射裝置;大部分安裝在繳獲的法國索瑪 S 303 (f) 半履帶牽引車的重裝甲底盤上。有一些則被安裝在 42 型裝甲發射器底盤上投入使用。 重型煙霧機動車(Sd. Kfz. 11/5)被用作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的牽引工具。算上操作發射器的五人小組、駕駛員,以及安裝在中部的 15 個彈藥容器(每個裝有一枚 15 厘米 41 型發射榴彈 ),總重量達 7.36 噸。該車輛的裝載方案(D 1125/4)於 1944 年 1 月 3 日發布。 在荷蘭奧弗隆博物館公園(Museumspark Overloon)展出的一門 15 厘米 41 型煙霧發射器。該武器作為二戰時期德軍的重要裝備,曾用於發射煙霧彈和爆破彈,其設計與作戰特性反映了當時的軍事技術特點,如今成為歷史陳列品供公眾了解戰爭時期的武器發展與軍事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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