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基斯坦真將為沙特提供“核保護傘”嗎? |
| 送交者: 嵐少爺 2025年11月06日15:46:12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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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巴基斯坦與沙特阿拉伯簽署《共同戰略防禦協定》。雖然協定文本尚未公開,但雙方的聯合聲明透露,協定條款包括“對任何一國的任何侵略將視為對兩國的侵略”(以下稱“共同威懾條款”)。這立即引起國際輿論高度關注,而巴基斯坦作為伊斯蘭世界唯一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是否將在協定框架下為沙特實施延伸核威懾,尤其引發議論。 一、刻意而為的語焉不詳 在核軍備控制領域,延伸核威懾又稱“核保護傘”,通常指一方為了向盟國和夥伴提供安全保證,使用自身核力量威懾或抵禦第三方對盟國或夥伴的敵對行動。分析來看,外界對巴沙《共同戰略防禦協定》中延伸威懾問題的猜測,主要源於三個現象: 其一,巴基斯坦和沙特官員發表的言論模稜兩可,既不否認,也不承認。協定簽署後,當被媒體問及是否會向沙特提供“核保護傘”時,巴基斯坦國防部長赫瓦賈·阿西夫表示,“我們所擁有的能力,將根據協定而提供”。據路透社報道,一位沙特高官在被問及同樣問題時稱,“這是一份全面的防禦協定,視特定威脅而動用一切必要的防禦與軍事手段”。 其二,協定中的“共同威懾條款”與《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的措辭有相似之處。《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是關於集體防禦的條款,規定如果一個北約盟國遭受武裝襲擊,視同所有成員國均遭受武裝襲擊。自1949年北約成立以來,美國基於該條款承諾為北約實施延伸威懾,而北約作為一個軍事聯盟尤其是核聯盟,一直把美國的核力量視為最高安全保證。 其三,坊間關於巴基斯坦與沙特的核合作傳聞,以及當前中東地區高度複雜、特殊的安全態勢,給外界留下假想空間。從20世紀60年代以來,巴基斯坦多次在地區衝突中向沙特提供直接的軍事援助,且巴基斯坦長期有軍事人員派駐在沙特境內。20世紀90年代末印巴核危機發生後,一度盛傳巴基斯坦的核武器計劃曾得到沙特資助,也時有傳聞稱巴基斯坦在必要時存在向沙特轉讓核武器的可能。《華盛頓郵報》記者鮑勃·伍德沃德在其2024年出版的著作中更是宣稱,沙特王儲穆罕默德曾表示,如果沙特需要核武器,可從巴基斯坦購買。2025年中東地區變亂交織,而巴沙在以色列這一核武裝國家襲擊了卡塔爾等中東多國之後簽署《共同戰略防禦協定》,助長了外界的猜測。 2025年5月28日,巴基斯坦查曼地區民眾舉行集會,紀念巴成功進行核試驗27周年。 然而,從核威懾理論的專業角度分析,仍需謹慎看待巴基斯坦向沙特提供“核保護傘”這一假設。 首先,巴基斯坦和沙特一些官員的言論雖有解讀空間,但並未明確承認存在任何核領域的安排。巴國防部長阿西夫事後又稱,核因素“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相比之下,巴外交部的措辭更為謹慎,稱這份防務協定雖然涵蓋範圍廣泛,但並非意味着已正式建立威懾延伸機制。作為對比,英法兩國在今年7月簽署的《諾斯伍德宣言》中明確闡述核力量安排,強調任何威脅英國或法國核心利益的對手,都可能面臨兩國核力量的聯合回應。 其次,把巴沙協定中的“共同威懾條款”與《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對標頗為牽強。從巴沙雙方官員的講話以及媒體透露的信息看,協定雖然強調“共同威懾”,但沒有提及延伸威懾,刻意保持了模糊。而即便是《北大西洋公約》,成員國在第五條框架下也並非自動捲入衝突,更非直接觸發核打擊,而是留有政治決策空間,可採取多種援助形式。 再者,有關巴基斯坦核武器或核技術有朝一日可能提供給沙特的傳聞,自1998年巴基斯坦進行核試驗後就未曾停息,這些傳聞長期以來停留在猜測層面,從未得到官方證實。 二、“模糊核威懾”也是一種威脅 《共同戰略防禦協定》的簽署,表明巴基斯坦與沙特在中東緊張局勢加劇之際,有意加強對任何侵略的聯合威懾,但這既不一定意味着任何一方將在衝突中自動捲入戰爭,也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延伸威懾承諾。巴基斯坦如要為沙特撐開“核保護傘”,將面臨三方面挑戰: 其一,核學說的調整。巴基斯坦政府從未公布核學說,但巴軍政高層在不同場合多次闡述過核威懾問題,其立場一貫且明確:發展核力量是為了維護主權獨立和保衛領土完整、應對印度的常規侵略和核威脅,並保持優先使用核武器的選擇,以抵消印度常規力量優勢。顯然,巴基斯坦的核威懾是“以印度為中心”,如果延伸到其他國家,將偏離其秉持已久的核學說原則。 其二,核力量態勢的調整。據美國科學家聯合會評估,截至2025年,巴基斯坦擁有約170枚核彈頭,研製中的“沙欣-3”中程彈道導彈射程可達2750公里。理論上講,如果“沙欣-3”部署在巴基斯坦境內,射程可覆蓋以色列全境。當前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核力量基本處於“確保相互摧毀”狀態,而且雙方近年來核力量規模增長勢頭放緩。如果巴基斯坦為沙特實施延伸威懾,為提高其承諾的可信性,巴方需要對“以印度為中心”的核力量態勢進行調整,包括提高核武器性能、優化核力量結構,甚至擴大核武庫規模。 其三,對國際核不擴散機制的影響。巴沙簽署協定的實質是,沙特作為一個並不擁有核武器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出於對以色列這個極可能已事實擁有核武器但游離於《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之外國家的安全忌憚,選擇與巴基斯坦這個事實擁有核武器並游離於《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之外的國家結成軍事同盟。這給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為基石的國際防擴散體系造成負面影響,而如果巴基斯坦對外提供“核保護傘”,將在未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核武裝國家當中開創先例。 總體來看,《共同戰略防務協定》的價值更多體現在政治層面而非軍事層面。它傳遞出中東國家對美國安全承諾日益失去信任,轉而尋求更多、更靈活安全選項的信號,對地區後續戰略格局與安全態勢將產生深遠影響。同時,不可否認,協定在一定程度上傳遞出“模糊核威懾”的信號——從此以後,任何地區力量如果想對協定締結方採取軍事行動,都將不得不考慮可能誘發的涉核因素,須對行動本身可能導致的後果再三思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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