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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东海协议的卖国性质与日本的东海划线策略
送交者: 安玛 2008年07月04日02:03:28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安玛评论《东海协议》系列之十二 剖析东海协议的卖国性质与日本的东海划线策略 作者 安玛 东海协议是不是卖国协议,当然。因为协议出卖了国家的主权,如何出卖主权? 这就要从当今的国际法谈起。根据1983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各沿海国家可以把沿海周边的200海里的海域规划为本国的海洋经济专署区。由于东海两边所处的中国东海岸和日本琉球群岛之间的海域宽度没有400海里的宽度,就产生了两国经济海域的重迭区。根据海洋公约,中国主张大陆架线划分,日本主张中间线划分,这就是中日东海划线分歧的来由。 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1)无论按照中间线还是按照大陆架线,中间线西侧都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经济专署区,是是无可置疑的无争议区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至于如何解决中间线和大陆架线的分歧,中国政府一贯的态度是从中间线到大陆架线(冲绳海沟)评分,或者在这个有争议的区域实行共同开发。 由此可见,以上谈到的第一点中国政府关于中间线西侧是无争议区属于中国主权范畴内的经济专署区这一严正的立场是有着坚实的国际法基础的,是不容质疑和否定的。第二点则是平分争议区或在争议区共同开发也是合情合理公平互惠的。但是中国政府的这两点有着国际法支撑的合情合理的原则立场,却多次遭到了日本的无理拒绝。那么,日本的东海划线的立场又是什么呢?要了解日本的东海立场,有必要多花些笔墨了解何为中间线? 什么是中间线?中间线《国际海洋公约》的国际法里只是一个法律名词,与实际的海洋划线有着本质的区别。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和裁决,只有当中间线两边的海岸线的长度相当,中间线两边的人口基数大致相等时,中间线才能成为两国之间的烟海洋经济专署区的真正的划线。以中国东海岸长达1.8万公里的海岸线和全球最大的人口基数,琉球群岛三所拥有的几个像珍珠般大小的岛屿,及有限的人口是根本无法相比的。因此,稍有海洋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中日之间的中间线在国际法里只是一个在外星球才能实现的大笑话。 联合国制定的海洋公约之所以把人口基数和海岸线长度列为各国经济专署区划线的最重要的考量参数,就是要平衡海洋资源和合理分配。换言之,中国以巨大的人口和1.8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按国际法可拥有3/4以上的东海海域分量。日本深知自己在东海划线的法理上的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为了和中国抢夺东海巨大的石油及多种的矿产资源,日本在东海谈判中采取了不按国际法准则出牌,而是漫天开价,目脦就是绝不能让划线成功。因一旦按国际法划线完成,日本必然只能得到其中应有的小部分,其余的大部分都属于中国,日本就从此失去了以胡搅蛮缠来讹诈蚕食中国的东海资源的理由与机会了。但是只要两国还没有最后划线,日本就以没划线前的海域的一切包括主权都属于当事国共有,日本就有理由在整个的东海到处提出主权要求,插手瓜分整个东海中任何地点的海洋资源,最终达到在正常的国际法划线里不可能得到的半个东海的主权与资源。 可见,日本在东海划线谈判中正在使用一种图谋以钻国际法的空子,达到取消国际法有关海疆划线中的具体规定的践踏国际法实际作用的违法行为。如果日本的阴谋得逞,将在国际上开辟了非常恶劣的先例,任何一个哪怕是只有10%分量的当事国,只要在谈判中开出天价比如45-50%使得谈判无法成功,然后就是长期的“没划线前海域的一切又都当事国共有”到处提主权要求和资源瓜分,请问国际法中许多划线的具体条文不都成了一堆废纸,国际法的尊严何在? 因此中国政府坚持中间线西侧属于中国的主权范围不容日本插手瓜分,不仅是保护国际法赋予中国人民的海洋权益的的正义行为,也是捍卫国际法尊严的,以实际行动揭露和反击日本践踏国际法图谋的不可退让的严正立场。 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6月18日公布的中日东海协议,完全不提主权归属,完全不提中国反对即不符合国际法原则更严重侵犯中国人及后代海洋权益的中日中间线,却列出了一大堆在中间线两端提供给中日“共同开发”的油田,请问这不是把中间线西侧油田的主权拱手出卖给日本? 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外交部副外长武大伟在6月19日举行中外记者会,说什么“第一,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益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从来不承认‘中间线’原则,中日之间也从来没有在东海划定过什么‘中间线’。第二,日方同意按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 武大伟的以上的谈话全是睁眼说瞎话。第一,把中国主权范围的油田单方面让与日本“共同开发”,还能胡编“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益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的强词夺理? 第二,至于“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从来不承认‘中间线’原则,中日之间也从来没有在东海划定过什么‘中间线’”也只是空口说白话, 摆在眼前的东海协议把中间线以西拱手让日本共有,不是口头上反对中间线,但却由行动来落实中间线,这不就是以说一套做一套的卑劣手法来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典型吗? 第三,武大伟公开造谣说日本“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立即就被日本高官公开反驳“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就等于日本高官当场扇了公开说谎话的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一记耳光。 日本人在东海协议的立场是非常明确的1)中国不提主权,日本也不会提,东海就是主权由两国共有,资源由两国平分,这就是目前版本的东海协议。2)一旦中国提出中间线西侧的主权,日本就针锋相对,否认中间线西侧的油田属于中国所有, 这就是日本高官公开揭露武大伟谎言的来由。 面对公众的质疑与压力,外交部现在说再多的无法自我圆谎的“立场,主权”之类的话是没有任何用处的,两国的东海协议里没有文字日本完全不会买帐。 武大伟说这次协议的让步只是一次性的过渡,日本人根本不搭理因为这协议里没有的中国人这些单方面的喃喃自语,以后中国若在中间线西侧自己的经济专署区再开发石油或矿产,日本人肯定还要来平分,理由就是以东海协议为例。 我们现在看到了吧,目前对于日本提出的对中间线西侧主权要求这样的不符国际法的无耻的要求,根据东海协议,无论是武大伟还是杨洁篪或中国外交部没有任何人能提出丝毫的理由来反驳。因为恰恰是东海协议为日本提供了侵蚀中间线西侧的中国主权要求的两国间协议的法理依据。这就使东海协议出卖主权不容抵赖的白纸黑字。 武大伟还喋喋不休的抬出30年前邓小平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是对邓小平政策的歪曲与篡改。 邓小平的“共同开发”适用于争议区, 而不是把在中国主权范围的油田作“去主权化”的“共同开发”;武大伟还说什么东海协议是为了不让东海争议在两国关系升温影响大局,难道出卖主权才不影响中日友好的大局?看看日本高官在东海协议后明确对中间线西侧所提的无耻的主权要求,哪一位的中国官员能根据东海协议加以反驳?难道中国的经济专署区还要继续退到崇明岛?怪不得台湾著名统派网友YST在东海协议公布前就一针见血的指出,若任由日资进入中间线以西的油田讹诈蚕食中国的主权,解放军就等同于1931年918后不抵抗的东北军。 令人更为不齿的是,当日本的高官否认中国对春晓的主权,也就是不名言的否认中国中间线西侧的主权以后,中国外交部多次宣扬的所谓的东海协议不涉及主权的画皮已被剥掉,杨洁篪还亲上第一线,不但不揭露和反击日本队中间线西侧主权要求的是无理的有违国际法的,反而继续鼓吹日资进入春晓,为日本在实际上取得国际法里得不到的中间线西侧的主权鸣锣开道。这是一种不顾国际法基本原则无视外交人员道德守则,出卖国家主权,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典型的汉奸谈话。 一言简之,东海协议把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中间线西侧的油田的主权出卖给日本,从一开始就是卖国协议。在面对舆论压力,6月19日武大伟公开撒谎立即被日本高官揭穿反驳。在当场被日本扇耳光之后,6月24日杨洁篪还发表支持日本取得中间线西侧油田的实际主权的汉奸谈话…外交部这一连串危害国家主权,羞辱海内外中国人的卑劣的表现实为惨不忍睹,却又是摆在眼前的白纸黑字的事实。 因此,中国的外交部现已被一伙追逐权势践踏国家利益,无视国际法违反外交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的媚颜奴骨者劫持,应当立即改组并撤换对日东海谈判的原班人马。我们更期待人大尽快立法保障国家的海洋划线,这样一个攸关国家民族和子孙后代福祉大事,能摆脱目前这种被政治和外交势力劫持的不正常的局面,回到由国际海洋法专家学者为主,严格按照国际法进行谈判,从法理上确保联合国海洋法赋予中国人和后代的海洋权益不会再次受到向东海协议这样的卖国协议的伤害。 东海协议内容,引自新华网6.18日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见示意图):1、北纬29°31′,东经125°53′30″2、北纬29°49′,东经125°53′30″3、北纬30°04′,东经126°03′45″4、北纬30°00′,东经126°10′23″5、北纬30°00′,东经126°20′00″6、北纬29°55′,东经126°26′00″7、北纬29°31′,东经126°26′00″(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武大伟谈中日东海共识 2008-06-19 20:49:50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姚培硕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国际在线专稿(记者 刘轶瑶):中日两国日前就磋商多年的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中国副外长武大伟19日在外交部为此专门举行的中外记者会上介绍了中日东海共识的主要内容、重要前提和中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原则立场等。他传达了三个重要信息:中日东海共识是过渡性安排;这一共识显示出中日两国有能力、有诚意处理敏感问题;中日双方对春晓油气田进行的合作开发和对东海进行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日方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   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中国一贯主张采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本则主张采用双方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双方就此进行了长达几年的反复磋商。据武大伟介绍,双方这次主要达成了三项共识:“一是双方要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第二项共识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双方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第三项共识,中国企业欢迎日本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这里所说的中国法律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而这三项共识的达成有两个重要前提:“第一,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益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从来不承认‘中间线’原则,中日之间也从来没有在东海划定过什么‘中间线’。第二,日方同意按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   对于此次达成的共识,武大伟明确表示,它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仍需要双方今后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这个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如果中日双方不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顺畅地向前发展,中日双方决心在不涉及主权权益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过渡性安排,避免这个问题成为中日关系改善和发展的障碍。这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属于这种过渡性安排。早在30年前,中国领导人在解决海洋权益问题上,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想。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一构想的具体实践,体现了中方的一贯立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仍需要双方今后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武大伟强调,妥善解决东海问题,符合中日双方利益,也显示出双方有能力、有诚意处理两国间的敏感问题。   在东海问题上,除了划界分歧,春晓油气田开发也备受关注。中国投资开发的春晓油气田仅从地理位置上看,即便是按照所谓的 “中间线”划分法,也完全位于中方一侧。但是长期以来,日本却一直要求将该油气田纳入共同开发区域,因此遭到中方的断然拒绝。武大伟明确表示:“在共同开发的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与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必须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合作,这意味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优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开发。这两家外国企业由于商业原因退出了合作。日本企业将来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就和优尼科、壳牌石油公司一样,按照中国法律参与合作,两者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   值得一提的是,共同开发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通过协商、搁置争议,就海上争端做出了临时安排。武大伟也表示,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并不是第一个案例。 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六、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答: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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