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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和平协议书(征求意见稿)
送交者: 思成 2002年12月28日17:55:20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为维持台湾海峡两岸和平与稳定,促进中国和平统一,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经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大陆)及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在北京平等协商,就双方关心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台湾认为,大陆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 二、双方进一步认为,中华民国政府于1912年1月1日成立,曾经统治大陆和台湾地区,但内战以后,失去了对大陆地区的统治,目前有效地统治着台湾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目前有效统治着大陆地区,但从未统治过台湾地区。 三、双方进一步认为,目前有效统治中国的有两个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两个政府互不隶属,造成海峡两岸分治状态,就是“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府”状态。 四、双方认为:海峡两岸的人民均为中国人,政府有责任实现中国统一。 五、大陆方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任何台湾独立的行为,都应根据相关法律给予惩罚。 六、台湾方面认为: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任何台湾独立的行为,都应根据相关法律给予惩罚。 七、由上四、五、六条,双方认为,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行为,和中国国土上其它地区的独立行为一样,违反中国的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是不允许的,应根据法律给予惩罚。 八、双方认为,由于两岸分隔55年,双方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已产生比巨大的差距,所以统一必须凝聚两岸民众的共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按步就班地进行。 九、双方认为,妨碍两岸统一的最根本原因是两岸政治制度的差异。大陆的民主化程度上处于起步阶段,人民自由度、人权保障水平离《国际人权公约》相关规定相差还很远。台湾已基本完成民主化,人民自由自由度、人权保障水平已接近《国际人权公约》相关规定。但也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司法独立尚有欠缺,存在较严重的族群分隔、歧视现象。 十、双方认为,未来中国的统一,必须在充分尊重两岸人民的意愿、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进行。 十一、双方认为,作为统一的第一步,双方应立刻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十二、双方进一步认为,两岸今后出现的任何分歧,都只能使用和平的方式给予解决,双方均不能动用军事手段解决分歧。 十三、由上第十一、第十二条,双方的导弹及一切武器不能相互瞄准,双方军事部署、军事演习均不能针对对方。 十四、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政府必须加快、完善政治民主民主化,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人权。 十五、大陆方面,尽快落实依法治国,保障司法独立,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认真落实《国际人权公约》上规定的人的权利,尽快实现最高领导人通过公正的普选产生。 十六、台湾方面,着重打击台独、种族歧视、黑金政治,建设更完善的民主制度,为大陆民主化做好示范。同时宣扬中华文化,引导人民摆脱殖民思想、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 十七、双方应加强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促进经济一体化,定期就中国统一及其他两岸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为两岸统一创造更好的条件和气氛。 十八、双方鼓励两岸民间团体交流,双方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站等,均可在对方发行。 十九、双方党派可在对方设立办事处,条件成熟时,可在对方管辖地区自由发展党员,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开展活动。 二十、双方成立“两岸统一委员会”(暂名),负责统一纲领的起草、统一计划的制订。 二十一、...... ......

九十九、以上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政府(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盖章)

总统:马英九(签字) 主席:胡锦涛(签字)

中华民国93年10月10日 公元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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