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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遇罗克”和“张志新”  
送交者: lesson 2010年01月01日10:29:57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真实的遇罗克张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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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有人拿遇罗克和张志新说事,试图利用个案丑化文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遇罗克”、“张志新”已经被涂抹的面目全非,完全失去了本来面貌。而本文试图还历史以真相,告诉你一个真实的遇罗克和张志新。  

遇罗克谈不上什么“被害”,遇罗克在文革中被判死刑,原因是私藏手榴弹,预谋暗杀毛主席。1967年夏天,《中学文革报》的大部分成员到东北去看武斗的热闹,遇罗克在长春车站赶上发武器,就带了手榴弹回到北京,后来又害怕被查出来,想到香山埋了,就这样被公安局盯上了。最后死刑判决书上写的也是:阴谋杀害伟大领袖毛主席[1]  

说遇罗克暗杀毛主席并非空穴来风,手榴弹就是物证。文革武斗分子也有手榴弹,但那是为了保卫毛主席,性质完全不同。有人说遇罗克的言论惹了大祸,这是对的。遇罗克的反革命言论直接改变了手榴弹这个物证的性质。这不奇怪,伊拉克总统萨达姆手里也有武器,而萨达姆是否支持美国的态度,就是决定他生死的关键。萨达姆亲美的时候,美国非但不会收缴他的武器,而且还会支持他打两伊战争,CIA还会给他化学武器去杀库尔德人。但是萨达姆只要一旦反美,连两个儿子都要被杀。萨达姆的一家人,连同被美军飞机炸死的伊拉克平民百姓才是真正“因言论获罪”,遇罗克算不了什么。  

按照所谓现代民主社会的观点,遇罗克公开发表反政府言论,再加上私藏手榴弹也是违法。比如说在美国,一个人公开批评美国反恐怖政策,又私藏手榴弹,被怀疑暗杀布什总统,这种人FBI一定不会放过。手榴弹与普通枪支不同,如果私藏枪支,还可以找借口说是自卫用,而手榴弹则完全是攻击性武器。遇罗克这种反革命暴徒的死,绝对算不上什么“被害”,也算不上“烈士”。特别是,遇罗克的弟弟遇罗文叛逃美国后公开投靠反华组织,逢共必反,发表大量反动文章从各角度对中国共产党破口大骂。所以完全无必要给遇罗克翻案。  

再说张志新,张志新完全是按照某种需要制造出来的典型。原《光明日报》驻辽宁记者站记者、张志新冤案系列报导者陈禹山等人对张志新的本来面目遮遮掩掩,1979年秋,张志新的妹妹张志勤就曾经在北京曾追问陈禹山:为什么辽宁有些人说我姐姐有“作风”问题?  

陈对此避而未答。当时关于张志新的报道中,已经披露了张写给丈夫和女儿的遗言:我对不起你们……这句话是双关的,既有自己遭罪牵连家庭的意思,也有一种夫妻感情上的内疚。但那时陈禹山觉得对张志新的私人生活不应过多暴露,因为那时张志新已经被某些人指定为揭批文革的英雄人物了。  

而实际上,张志新确有“第三者”,以至于20年后陈禹山才终于说出实情,陈回忆说,当时辽宁一些人传言张志新“生活作风”有问题,其实是有所依据的。陈在调看张志新案卷时见到了张本人自白:她确实同沈阳一位文艺界人士有婚外恋。陈说,当时看到这一案卷时,已经采访过张的丈夫曾真,了解到曾真当年体弱多病,可以想见,在夫妻性生活方面,身体健康的张可能处在一定程度的性饥渴状态,加上张天性喜爱文艺,与情趣相投的艺术家产生婚外恋,是可以理解的。  

实际上陈禹山至今仍然没有说出全部真相。据现居住在美国,曾经于1979年、1980年两次采访张志新事件的原《人民日报》记者刘宾雁先生回忆,张志新的婚外恋对象不止一人,据刘宾雁回忆,张志新对于党校一位教员(不是文艺界人)感情很深,文革前已遭批评,关系中断,但张志新还把那人的照片偷偷地缝到军大衣的领子中,被捕后,自责对不起丈夫,这才告知其夫取出烧掉。张志新入狱后其夫一直未去探监,直到她提出离婚时才去见了一面,给张志新刺激很大[2]   

众所周知,文革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没有妓女的社会,是道德高尚的纯洁社会。张志新靡烂、放荡的生活方式自然会与社会产生摩擦,张志新的死不能单纯归结于政治原因,这里面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是张志新堕落的个人道德观与纯洁的社会道德观念碰撞造成的。  

对张志新的判决过程并未违反法律程序,到最后执行死刑之前经过了多次改判、反复。陈禹山回忆说,张志新曾两次被判死刑。第一次是1970514日。盘锦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判处张志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呈送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介绍:张志新1969年逮捕后,原打算只要她认罪,根据策反方针,判几年刑就行了。可是她拒不认罪,于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之后,案件呈交已实行军管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谢越1979年接受陈禹山采访时回忆:当年省高院军管会把张志新案首先给一处副处长高振忠审。高振忠看了市中院的报告,私下说:毛主席指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张志新是动口不动手的,不搞破坏的。在组织会议上,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构成犯罪吗?要判张志新劳改。他考虑判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征求他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意见,得到认可。高振忠在誊抄审判意见稿时,把刑期改为15年。  

但是张志新在关押期间拒不反省,拒绝接受改造,而且还在监狱里笔伐谩骂监狱长。喊出“打倒毛泽东”的反动口号。张志新的案子惊动了辽宁省最高负责人、沈阳军区司令员陈锡联,陈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于是,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投入沈阳监狱强迫劳动改造。  

197311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一次“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引起大哗,因此,张志新被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被认定“仍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在劳改当中又构成重新犯罪”,被提请加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75226日,中共辽宁省常委召开扩大会议,专门审批张志新案件。出席这次会议的有17人。会上,蔡文林作了《关于现行反革命犯张志新的案情报告》。  

19752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你院报省审批的张志新现行反革命一案,于1975226日经省批准处张犯死刑,立即执行。  

从这一系列过程可以看出,19698月张志新被捕开始,到1975年张志新被执行死刑,前后拖了6年之久。大家知道文革是1976年结束的,张志新只要再稍微收敛一下,完全有出狱平反的可能。可是她偏偏要“笔伐监狱长”,喊“打倒毛泽东”的口号。在牢房里喊口号还不够,还要跑到“批林批孔”大会上喊。当年重庆渣滓洞白公馆的共产党员也没有这么干的,在我看来,张志新的行为形同自杀。文革中被打成右派蹲监狱的何止张志新一人,那么为什么别人可以出狱平反活到90多岁,而张志新却偏偏要迫不及待地自杀?根本原因还在张志新自己。事实上,张志新的确有自杀纪录,据南方周末报道记载,“196919日。张志新写下遗书,准备自杀。被发现后,严加监视,并召开批斗会,批判她以死向党示威对抗运动”。  

张志新的婚外性行为被揭发后,精神受到了极大打击,自觉无颜见丈夫孩子。被捕后一年,丈夫曾真提出与张志新离婚。此时,张志新已经报定了自杀的决心,她在196915日给丈夫的信中说:“以前千错万错,如果不能饶恕,我愿接受最严厉的惩罚,毫无怨言。我懂得了革命,决心要为革命献出一切”[3]   

婚姻生活和政治失意的双重精神打击,使张志新丧失了活下去的欲望。她故意笔法监狱长,故意呼喊打倒毛泽东的口号,强行给自己戴“顽固不化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甚至在辽宁省最高负责人、沈阳军区司令员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之后仍旧顽固对抗,以此来逼迫执法机关杀了自己。所有能想到的对抗手段张志新都用上了,她“用窝窝头沾着月经血吃,在床上大小便”[4]  

有人说张志新当时已经精神失常,我比较欢迎这种推测,因为既然精神失常,那么她就不是勇于直言的革命斗士,她的言论就是病症,是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乱语。  

从任何角度论证,张志新的死都算不上“迫害、屠杀”,用张志新的个案否定文革毫无说服力。1979年中共辽宁省委追授张志新为“革命烈士”也是非常荒谬。张志新无非是右派上台后为了否定文革故意编造的贞节牌坊罢了。  

张志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置生死于度外。对党员来说,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党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保守党的秘密,随时准备牺牲个人的一切”这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在入党宣誓时都要说的话。张志新的死完全是共产党内部的事情,张志新死得其所,无怨无悔。轮得着反共分子、台独分子们替张志新鸣冤叫屈吗?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公开宣传张志新一案是胡耀邦批准的。《一份血写的报告》见报时,并没有“割喉管”的说法。后来流传的所谓“割喉管”的说法完全是谎言。更有甚者,海外的反共组织、台独组织为了进一步诬蔑文革,起初说是张志新一个人被割喉管,后来发展到30多人,300多人,无名无姓,后来又说什么张志新被人强奸,完全凭空捏造。  

反共台独组织最拿手的就是编造谎言,招摇撞骗,混淆视听,用这些“伪历史”来吓唬台湾人民,好像台湾回归了,台湾人民就会面临被中共割喉管的危险。这种东西在国外看多了自然见怪不怪了。  

文革中有没有犯罪现象?当然有。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文革。因为犯罪分子有可能支持文革,也有可能不支持文革。有些人本来就是文革的镇压对象,他们犯罪当然不能把责任推到文革头上。就像现在很多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干着违法乱纪的事情,你是不是也可以收集起来将改革全盘否定呢?显然不客观。  

文革时期不准反对毛泽东也很正常,因为毛主席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谁反对毛主席谁就会受到老百姓的制裁。这些全是老百姓自发的行为,毛泽东从未下达过“谁反对我你们就必须打倒谁”这样的指示。根本找不到。  

民运分子常说:任何民主都不能脱离法律约束。而《毛主席语录》在文革期间就是法律,这是几乎所有人都要受到约束的法律,人民就在这样的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文革。法律总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不服气不行,文革期间的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毛主席语录》就是无产阶级的法。遇罗克、张志新反对《毛主席语录》就是违法。  

声明:本文所有资料都来自民运网站,包括张志新的婚姻状况,婚外性行为资料全都来自民运网站,如果看了不舒服,欢迎大骂民运分子。  

   

注释:  

[1]见中国文联出版公司《遇罗克·遗作与回忆》一书/徐晓、丁东、徐友渔编   

[2]《張志新的淒然清淚》原载香港“开放”杂志/作者:茉莉  

[3]《张志新冤案还有新的秘密》原载《南方周末》/作者:陈少京  

[4]《张志新冤案还有秘密》原载《南方周末》/作者:朱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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