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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日本“有事法”
送交者: ranch 2003年10月30日18:42:09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解讀日本“有事法”

  2003年6月6日,經參議院審批通過後,日本的“有事法”最終成立。

  實際上,在日本關於“有事法”的研究1963年就已開始。當時,這個研究課題的正式名稱叫“昭和三十八年聯合防衛演習研究”。由於“三十八”與“三矢”在日文中的讀音相同,因此,這項研究被稱為“三矢研究”。

  “三矢研究”不是防衛廳與參謀長聯席會議正式決定的一項研究,而是參謀長聯席會議下屬的事務局在1963年2月1日~6月30日期間搞的個體性研究課題。它以朝鮮半島“有事”會波及到日本為其假想前提,並研究屆時自衛隊的因應辦法以及所需的手續等問題。1965年2月,社會黨議員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將這項研究公布於眾,輿論譁然。在野黨攻擊政府想搞“國家總動員體制”、並認為這項研究是“為戰爭做準備”、是“自衛隊制服組獨斷專行”。於是,“三矢研究”擱淺。

  防衛庁對“有事法”的正式研究始於1977年8月。在得到當時的日本首相福田糾夫的認可後,由當時的防衛廳長官三原朝雄主持這項研究工作。為避免遭到象“三矢研究”那樣的批判,他們約法三章:①在近期內不準備向國會提出立法要求;②不實行徵兵制與戒嚴令;③公布研究結果。防衛廳主持的有關“有事法”的研究分為3個類別,即“第一類”——指防衛廳設置法、自衛隊法、防衛廳所轄範圍內的相關法令等;“第二類”——指通訊、聯絡等防衛廳以外的省廳所轄的法令;“第三類”——指居民避難等所轄省廳分工不明確的各項法律。

  “第一類”的研究成果於1981年4月22日公布,“第二類”的研究成果於1984年10月16日公布。關於“第三類”的研究成果當時並沒有公布,但它與目前通過的“有事法”在內容上有直接的內在聯繫。

  2003年7月1日,筆者採訪了現任日本防衛廳長官石破茂先生,就“有事3法案”、“周邊事態法”、“支援伊拉克復興特措法”等問題交流了看法。下面是採訪的具體內容:

  王屏:5月13日,執政3黨與在野的民主黨圍繞“有事3法案”達成了協議。14日,在眾議院有事法制特別委員會上4黨與自由黨以近全體90%的多數贊成票使“有事法”獲得通過。6月5日,“有事3法案”又在執政3黨與民主黨等多數贊成的情況下在參議院有事法制特別委員會上獲得通過,6月6日,經參議院大會審批通過後正式生效。您能談一下3個法案的內容嗎?

  石破茂:所謂“有事3法案”是指武力攻擊事態法、自衛隊法修正案、安全保障基本法修正案這3項法案。

  簡單地講,(1)現有的日本法律只包括一些有關部隊的規定,而沒有關於日本如果受到某個國家的武力攻擊應如何處理的法律規定。(2)假如日本受到敵人的襲擊,橋梁被破壞。這時,自衛隊要想修復橋梁,根據日本現行的法律,必須首先向國土交通大臣以及相關的縣知事提出申請,詢問對方“我們能否修復橋梁”?當對方說“可以”的情況下,自衛隊才能開始行動。然而,在戰爭爆發的情況下,沒有時間辦理這樣的手續。如果制定了“有事法”,無需這樣的繁雜手續,自衛隊就可以修復被破壞的橋梁。同樣,不用國土交通大臣批准,自衛隊也可以設立野戰醫院。也就是說,制定了“有事法”後,自衛隊的行動就不必局限在各種各樣的規定之內。關於戰爭一旦爆發國民應如何避難的問題,目前的日本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受到敵人襲擊後,國民應如何到安全地點避難、縣知事做什麼、市、町、村的負責人做什麼、警察做什麼、自衛隊又該做什麼,國民們服從哪個部門的調遣?按誰的命令行事?這一切目前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以確保國民屆時能安全避難。(3)目前,作為內閣總理大臣的諮詢機構有一個“安全保障會議”,制定法案的目的是為了能更充分、有效地發揮其職能作用。所謂“有事3法案”大致就是說的這些內容。

  王屏:5月20日,小泉首相在參議院有事立法特別委員會上就“有事法”強調指出:“這是在日本面臨武力攻擊時的對應法案,我們並不企圖向海外派兵,我們堅持專守防衛的原則”。可是,當“有事法”通過後不久,日本政府就決定向伊拉克派遣1000名由陸、海、空3個兵種構成的自衛隊官兵。作為防衛廳長官您對“有事法”的通過以及向伊拉克派兵做何評價?

  石破茂: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向伊拉克派遣自衛官並非是為了行使武力。我們所說的是“派遣”,而不是“派兵”。我們向伊拉克派遣自衛官的目的是響應聯合國第1483號決議的號召、應聯合國成員國之邀,協助其所實施的對伊拉克復興及人道支援的工作。因為目前的伊拉克治安存在着問題,水被污染,供電不足。在考慮派什麼樣的組織去時,我們想到自衛隊。因為只有自衛隊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如果民間組織去了,當伊拉克人提出維護治安、供電、供水的要求時,他們無法滿足。伊拉克目前的狀況也需要派駐軍隊。到目前為止,已有13個國家進駐,有14個國家準備派遣部隊。日本向伊拉克派遣自衛官就是在這一背景下進行的,它與“有事法”的通過沒有任何關係。

  王屏:既然是“人道援助”,派紅十字會去不就可以了嗎?

  石破茂:紅十字會無法提供水、電。如果遭到武力襲擊,他們也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因此,即使去了也沒用。

  王屏:聽說關於“有事法”的研究始於1963年2月的“三矢研究”,您能簡單地介紹一下嗎?

  石破茂:我們並不認為“三矢研究”是“有事法”研究的開始,因為這一研究不是防衛廳主導的研究,而是參謀長聯席會議下屬的務局搞的個體性研究課題。它既非政府安排,亦非防衛廳所為。

  王屏:政府主導的“有事法”研究從何時開始?其研究対象又是什麼?

  石破茂:從昭和52年(1977年)開始。1977年,在得到福田總理大臣(現任官房長官福田康夫的父親)的認可後,由當時的防衛廳長官三原朝雄主持,開始了“有事法”的研究。它共有3個分類。

  王屏:就是所謂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吧。

  石破茂:是的。

  王屏:那麼,從1985年到1999年期間,有關“有事法”的爭論沒有聽到多少,這是為什麼?

  石破茂: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國民對此不關心。另一個是在冷戰結構完好的情況下,人們還無法想像武力攻擊的情形以及象紐約9·11那樣的恐怖事件發生。

  王屏:1999年10月4日,自(民黨)、自(由黨)公(明黨)3黨協商後,有關“有事法”的爭論突然變得激烈,這是什麼原因?

  石破茂:冷戰體制崩潰以後,人們擔心有一天日本也許會“有事”。但是,日本對此沒有做任何的法律規定。於是,人們開始思索這些問題。尤其是朝鮮試射的導彈從日本上空經過、工作船又駛入能登半島後,人們的危機意識加深。這大概是最主要的原因吧。

  王屏:5月13日,也就是朝野雙方就“有事法”達成協議的那天,我途經國會門前時看到很多人在那裡抗議。按您所說,“有事法”是在戰時起保護國民生命、財產作用的法律,那為什麼你們的國民還反對它呢?

  石破茂:因為國民沒能很好地理解其內容。總理、官房長官以及我本人均在國會反覆地進行說明,努力使國民能夠理解“有事法”的內容。但是,仍然存在兩種現象。一種現象是由於不能理解政府所解釋的內容而反對該法案。他們以為制定了“有事法”,人們就都會被徵召入伍、拿起搶去參加戰鬥。所以,他們都高喊“反對”。可是,我請他們仔細地讀一讀有關法律的內容,那裡面的任何地方都沒有記載上述內容。有的只是為使國民安全地避難政府應如何開展活動的內容。其中對國民提出的唯一要求是,希望他們能遵守自衛隊法第103條有關“物資管理命令”的規定。因為,有的人看到即將“有事”,就會開始囤積汽油、糧食,以待物價上漲後高價出售。這樣就會導致無糧、無油現象的產生,並給自衛隊的活動造成麻煩。但是,如果制定了“有事法”,自衛隊一方面可以發布命令,告戒人們不許毀壞東西,不許隱藏糧食。另一方面在運輸工具、醫護人員不足的情況下,還可以動員相關車輛與人員協助自衛隊開展活動。“有事法”不是戰前的“國家總動員令”,它只是一個“物資管理命令”以及相關區域內的一個“從業命令”。自衛隊在行動中只是根據需要請求相關地區的醫生、護士給予配合與支援並借用相關車輛而已。另一種現象是不管對政府的解釋是否理解,只是一味地反對。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着這樣一些想法,即只要自衛隊存在就必然會有戰爭、只要日美同盟存在日本就一定會被捲入美國發動的戰爭之中。有上述想法的人,一聽說要制定“有事法”就站出來反對,至於該法的內容到底是什麼,他們既不想看也不想聽。

  王 屏:按您所說,“有事法”只是強調戰時如何避難、“物資”如何管理的問題。可是,一旦戰爭爆發,你們能把握好嗎?

  石破茂: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我們不能做。

  王屏:真的嗎? 

  石破茂:真的。是不是有點不可思議?

  王屏:是的。不過,有人說“有事法”就等於“戰爭法”。可以這樣理解嗎?

  石破茂:可以這樣理解。

  王屏:啊!您也認為“有事法”就等於“戰爭法”?

  石破茂:不過,這裡有個詞義理解的問題。所謂“有事”是指某個國家或准國家組織對日本發動的武力攻擊事態。日本不會發動對外戰爭,因為根據憲法規定,我們只有自衛權,日本奉行“專守防衛”原則。面對外來武力攻擊,我們沒有其他的手段,只能在所需的最低限度內行使自衛權。即便我們知道某個國家準備用導彈襲擊我們,並配備有潛水艇,我們仍無法對其發動戰爭。

  王屏:日本共產黨、社民黨之所以反對國會通過“有事法”,其理由就是他們認為“有事法”等於“戰爭法”。這與您說的“有事法”等於“戰爭法”是一回事嗎?

  石破茂:所謂“戰爭法”有兩個含義。一種意義上的“戰爭法”是指日本發動對外戰爭,這點我們做不到,因為憲法不允許。只要目前的憲法繼續有效,我們就不會發動對外戰爭。另一種意義上的“戰爭法”是指當日本遭到外來攻擊時,自衛隊如何運做才能順利地行使自衛權、保護國民不受任何傷害。我所說的“戰爭法”就是指這種面對外來侵略為保護日本國家獨立以及國民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王屏:關於本次國會通過的“有事法”,小泉首相評價說,它對日本的安全保障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您認為該法案的通過是意味着今後的日本可以做到“自己的國家自己保衛”了呢,還是認為它只不過為自衛隊更有效地支援美軍增添了點“潤滑油”呢?

  石破茂:就現在的世界而言,單靠自己的力量能夠保護自己國家的只有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與美國開戰也有些困難。

  王屏:從目前看是這樣。

  石破茂:俄羅斯同樣也有些困難。在世界範圍內,只依靠一國的力量就能戰勝所有的恐怖威脅、並且能完全保護自己的國家一個也沒有。因此,我並不認為日本單靠自己的力量就能保護自己的國家。當然,日本會盡全力保護自己。但是,假如有外來勢力攻擊日本,我們就會依靠日美同盟來保護日本的和平與安全。這是日本政府的想法。至於我們為何支援美軍,那是由於美國是為保護日本的安全而戰,所以,我們才支持的。假如未來的一個什麼時候,美國向某個國家發動了侵略戰爭,日本是不會支持的。

  王屏:那麼,日本向伊拉克派兵又做何解釋,這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問題?

  石破茂:不是“派兵”,是“派遣”。如果美國是為恢復伊拉克的治安秩序而戰,我們就會向他們提供後方支援,如果他們是為了別的目的而戰,那這種支援就很困難。

  王屏:你們能清楚地分辨開嗎?

  石破茂:必須清楚地進行分辨。日本憲法禁止在海外行使武力。因此,當美國與它國發生戰爭或行使武力時,日本不能與其採取共同行動。至少,我們不能與其採取一致行動或成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在阿富汗時,日本就只是在非戰鬥區域內提供後方支援活動,而沒有參加與塔利班的戰鬥。

  王屏:我好象沒有完全理解您說的意思。假如(我這裡說的是“假如”)台灣海峽“有事”,中美兩國因此而開戰,那時,日本如果向美軍提供“後方援助”,這將意味着什麼?

  石破茂:在這種情況下,存在着使用“周邊事態法”的可能性。但並不一定非用不可,因為我們並未把台灣與中國的因素考慮進去。但是,假如台灣或別的什麼地方發生了糾紛,日本將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如果眼看這種糾紛不久將波及到日本,那我們就會在非戰鬥區域內向美國提供油、水等後方物資支援。

  王屏:剛才我們提到“有事法”和“周邊事態法”,這兩項法律的制定是否意味着日本今後發動戰爭的可能性增大了?

  石破茂:日本現在不可能發動對外戰爭,因為憲法不允許。您也許非常清楚,日本能做到的只是行使自衛權。當我們遭到外來襲擊時,我們除了運做自衛隊、行使自衛權外,沒有任何其他的手段可以運用。我們無法向對方發動毀滅性的打擊。我們只能進行最小限度的阻止敵人攻擊、保衛國家的自衛戰。這是我國的基本方針。即便是這種自衛反擊戰也是在其他手段失靈的情況下才使用。即在聯合國以及外交手段都無法有效地阻止對我國武力攻擊的情況下我們才行使自衛權。我們的目的不是要摧毀對方國家,只是阻止對方的武力進攻而已。我們頒布“有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我國的自衛權能得到更順利地行使,國民能得到更安全的避難。因此, “有事法”與向伊拉克派遣自衛官沒有任何關係,同時,也不會因此而使“周邊事態法”增添任何新的內容。所謂“周邊事態法”是指,對周邊所發生的事態如放任不管不久就會殃及到日本的情況下,日本可以採取行動。它不是要求人們與美國一同作戰的法律,它只限於在後方對美軍進行支援,如提供油、水等物資。請你們不要誤解。

  王屏:我還是不能理解。

  石破茂:什麼地方不理解?哪裡不明白?

   王屏:請問“周邊事態法”中的“周邊”是否包括台灣?

   石破茂:我們並沒有將台灣設想在其中。我們是根據如放任不管是否會對日本的和平與獨立構成威脅來進行判斷的。如果對日本構成威脅,不管它是台灣海峽還是別的什麼地方,都將被視為“周邊”。

  王屏:假設中美之間真的因台灣問題而發生糾紛或武力衝突,那麼,美軍的艦隊極有可能從駐日海軍基地出發,奔赴台灣海峽。那時,面對外來干涉,我想中國作為主權國家,肯定首先想到用導彈摧毀美國的駐日海軍基地,斷其後路。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將如何應對?  石破茂:在這種情況下,美國首先要行使“個別自衛權”,因為美軍遭到襲擊。同時,由於襲擊了日本領土,日本也會行使“個別自衛權”。

  王屏:所以,這樣一來,中日兩國之間即便不想開戰,戰爭仍會爆發。

  石破茂:這種情況不僅僅局限於中國,任何一個國家如果襲擊了美國駐日軍事基地,美國和日本都將行使“個別自衛權”。因此,不能單單說中國如何如何。關於台灣海峽以及該地區會發生什麼問題,我們並沒有談論過。對於我國來說,如果把台灣問題加進去考慮,我們會感到很為難。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我們採取尊重和理解中國主張的立場。至於其他問題,我們並不涉及。台灣問題應在中國內部和平解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同時也不贊成中國對台灣行使武力。我們並不希望台灣海峽發生什麼“事態”,因此,在現在的時點上,我們不想就“如果那裡發生問題該怎麼辦?”做出任何回答。我們不想對還沒有發生的事情加以評判。

  王屏:最後再提一個問題。目前,一部分學者和政治家正在致力於構築東亞安全新秩序,擁有“日美同盟”的日本將如何應對這一新變化?

  石破茂:我國希望包括中國在內的東亞地區和平與穩定。但是,由於大家都對“集體自衛權”比較擔心,所以,日本政府採取不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立場。這樣,我們即便與其他國家簽約,也無法對其實施援助。例如,某一國家在遭到外來襲擊時請求我們支援,我們就無法做到。現在我們也在考慮如何在目前的安保體制框架內為東亞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做點事情。總之,請你們不要誤解。第一,我們日本不會超越行使“自衛權”的範圍。第二,我們不想對台灣問題多加評價。這是日本政府的立場。

  王屏:謝謝您接受我的採訪。

  所謂“有事3法案”所規定的內容即指,日本在遭到武力攻擊的情況下,政府應採取何種措施、自衛隊應如何有效地運轉。它包括3項內容:(1)武力攻擊事態法;(2)自衛隊法修正案;(3)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修正案。“武力攻擊事態法”規定了日本在應對外來武力攻擊時所需的手續問題。如,政府將設立對策本部,內閣會議將決定有關自衛隊行動的內容以及其對國民生命、財產如何進行保護的一系列措施。“自衛隊法修正案”規定,在自衛隊獲准行動之前,防衛廳長官可以下達有關自衛隊構築陣地等防禦設施的命令。“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修正案”規定,日本將在安全保障會議之下設置一個專事調查、研究“有事”的“事態對策專門委員會”。

  日本作為主權國家,制定保衛國民生命與財產的法律是“情理之中”的事,無可厚非。但人們擔心的是,日本是否會因此而走向戰爭之路。目前日本實施的“和平憲法”是阻止日本對外發動戰爭的一道屏障。但是,戰後日本的憲法畢竟是在美國占領當局的策劃下制定的,因此,一部分日本人要求“改憲”,要求追求日本民族的主體性。對此,日本政府的政策不可能一成不變。問題的關鍵是,在目前沒有修改憲法的情況下,日本也可以“在現行憲法的框架內容忍行使部分‘集體自衛權”。這是今年5月3日(憲法紀念日)那天,中曾根康弘在接受電視台採訪時提出的觀點。其理由是美國如果為“保護日本的安全”而作戰時,日本理所當然地應該“幫忙”。他的話為“有事法”在國會順利通過奠定了基礎。

  如果說日本在受到外來武力攻擊的情況下“行使部分‘集體自衛權”還可以理解的話,那麼,日本如果把自衛隊派到國外,去支援一場未經聯合國認可的戰爭似乎就不在情理之中了。不管這種“支援”是在前方還是在後方。況且,在伊拉克目前的狀況下,根本就無法分清哪是前方哪是後方。7月4日,即筆者採訪防衛廳長官 3天之後,日本國會眾議院通過了向伊拉克派遣自衛隊的所謂“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別措施法案”。日本向伊拉克派兵,一方面使日本“自衛隊”的性質開始向“軍隊”轉化,另一方面也使美國攻打伊拉克的戰爭正當化。

  日本作為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保有一定的武裝力量並非不可理解。但問題是目前日本的軍事實力在亞洲首屈一指,他們將如何運用手中的武力,這是亞洲鄰國既關心又擔心的一個問題。近日來,由於美國“情報門”事件以及英國武器專家自殺事件的發生,日本向伊派兵的內容有了一定程度的調整,即陸上自衛隊負責提供“人道支援”,空中自衛隊負責對美軍提供“後方支援”。但儘管如此,仍沒能改變日本向伊拉克派兵的性質。7月26日,《援伊特措法》最終在參院獲得通過。它包括兩項內容:一個是“人道、復興支援”,一個是“確保安全支援”(即對美軍提供“後方支援”)。不過,7月27日,防衛廳長官石破茂重申,未來的對伊援助重點將放在“人道、復興支援”上,“決非單純地追隨美國”,“日本可能不會全面地滿足美國的要求,希望美國給予理解”。究竟日本援伊的性質如何,我們要“聽其言,觀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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