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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规角度长篇分析“镇雄警察击毙访民的错误性”
送交者: 流星雨72 2014年05月24日15:01:07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从法规角度长篇分析“镇雄警察击毙访民的错误性”

作者:浏星雨

提要:(1)镇雄警方违规使用特警队(除非有人谎报警情),(2)镇雄警察非法使用警械,(3)镇雄警察违规使用武器等,涉嫌滥用职权,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镇雄警方应予方九书正名和赔偿

呼吁:有能力的律师给予死亡访民家属以法律援助

建议:停止提倡“果断开枪”,谨慎“嘉奖开枪”。对警察使用枪支事件,如未伤人,由同级(县级及以上)检察院鉴定;如果伤人,由上级(地市级及以上)检察院调查;如果致死,由省级检察院调查,并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申诉。省级高级法院应受理当事人或其家属走完申诉程序后的起诉。

图-1:方九书农用车前的镇雄群众
图-2:罗坎镇政府门前方九书农用车
图-3:坐在农用车内的方九书
图-4:三名警察持枪追击方九书
图-5:方九书中枪后打开车门跌落
图-6:中枪的方九书被镇雄警察架着走
图-7:镇雄警民围观方九书景象之一
图-8:镇雄警民围观方九书景象之二


5月15日,如果访民方九书驾车强闯中/南/海或人大会堂或军事要地而被武警或8341部队击毙,那么绝少会有争议;如果事件过程为“访民方九书驾车冲撞赶集群众,在撞伤三人情况下,警察开枪击毙”,那么放到世界任何国家都会合理合法。

但是,魔鬼往往藏匿在细节之中。警方为什么要赶在其法定监督机关---检察院介入调查之前,急忙违规定性,并通令表彰(开枪后的3小时)呢?显然有欲盖弥彰,欺瞒上级,误导舆论之嫌疑。

本事件的关键证据为围观群众的证言证词和全程监控录像。由于事发至今,镇雄方面持有的监控录像至今没有公布,而且只有一家媒体发出实地采访报道(这于这样一个大事件,这本身就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但虽然难以得出最后的结论,却依然可以根据现有信息,从法规角度辨析镇雄警察击毙访民的错误性。

    一,镇雄警方违规使用特警队(除非有人谎报警情)

    从现场照片看(见图-4),特警身穿“SWAT”标志的制服。

    “SWAT”是什么意思?维///基上是这样说的:

    SWAT (acronym for "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 is a commonly used proper name for law enforcement units, which use military-style light weapons and specialized tactics in high-risk operations that fall outside of the capabilities of regular, uniformed police.[1] "SWAT" is commonly used internationally, as a colloquial, generic term for these units.

    大致意思是:SWAT是“特种武器和战术部队”的英文缩写。它使用军用轻武器和特别的战术执行常规警察能力之外的高危任务。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网站上的表述为“SWAT是“特种武器与战术”(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的英文缩写,也可简单翻译为“特警队”。主要负责应对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危险事件,如解救人质、搜查逮捕危险人物、围攻恐怖分子或有强大火力武器的匪徒等,是反暴力、反恐怖的特别执法单位。(链接:http://www.phcppsu.com.cn/news/show.aspx?id=4802)

    一位ID为 @张逸萱 的警察网友发帖称:“一般来说,出动特警的,已经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了“

    由此可见,特警队所针对的是常规警力无法应对的极其恶性案件或重大事件。而从现有信息看,镇雄居民方九书,虽是老访民,开车堵政府,送花圈,但依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然美国等没有人民内外部的说法)。他找政府讨说法,正说明了他对政府有期望,有信心,相信政府里面有包青天。况且,他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要求也有合理性。这是政府人员陪他外出吃饭,让他在办公室等待,后又送他出门的前提。方九书的行为虽涉嫌违规或违法,但没有涉嫌犯罪。

    警方接到报警的时候,方九书兄弟在政府人员的陪同下吃完饭,回到政府大楼等待镇长接访;特警队出发的时候,方九书兄弟在政府大楼等待镇长;特警队到达的时候,方九书仍在政府大楼内等待。没有发生什么重大、恶性案件。他们身上既没有马刀,也不掌握可以用来冲撞群众的交通工具。

    按照训练和预案,特警队到场后应该立即占据有利位置,布控场面,搜索可疑人物和可疑设施及物件(包括车辆和凶器等)。而镇雄特警队到达之后,没有搜查和控制停在政府大门口,可能被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方九书农用车。只要镇雄特警打开农用车的车门稍稍翻看一下,就能发现方九书(号称开车防身用)的马刀,只要镇雄特警布置一人控制农用车,就不可能出现方九书跳上车启动的情况(这是一些网友怀疑“设局”的理由之一)。这说明,当时的情况根本就不符合使用特警队的规定。

    从现场照片看(见图-4),画面中,至少有一半的特警没有处于战斗或备战状态,反而有点像个围观者。而方九书驾车慢移,三个警察举枪的同时,车前方的群众未见慌乱状态(这是一个听到“砍人”呼叫就集体落荒而逃的时代),这说明当时警情远没有到需要出动特警的程度。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镇雄公安局违反相关规定派出特警队(除非有人谎报警情),是造成一死三伤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

    二,镇雄警察非法使用警械(手铐)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总则载明:“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在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时候;在执行逮捕、拘留、拘传、强制传唤的时候,而且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镇雄警察对方九书的兄弟使用手铐的时候,不属于“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而且也没有迹象显示方九书的兄弟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根据现有报道,乘赶集日去镇政府堵门送花圈是方九书的主意,是方九书主导和实施的。报道称:前一天下午方九书电话约其兄弟第二天去政府上访,当日傍晚方九书买了个花圈请人写了纸条放在农用车内。5月15日上午方九书载着其兄弟等人于9时许达到镇政府门口,镇人大主席接见了他们。

    这说明,如果说去政府堵门送花圈是违规违法行为的话,那也是方九书违规违法,其兄弟既没有堵门,也没有送花圈。所以方九书的兄弟不属于特警需要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注释: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都是违法分子;但只要没有涉嫌触犯《刑法》,那么就不是违法犯罪分子。如果方九书的兄弟算违法犯罪分子的话,那么动用手铐和武器的特警都是违法犯罪分子,因为这些特警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而且,方九书的兄弟是在政府人员陪同下走出大门(特警跟着),听从政府人员“快把花圈搬走,字条撕掉,你们的问题会帮你们解决的”指令,动手去撕纸条的时候,被特警用手铐铐住的。这显然不符合“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这也是一些网友怀疑“设局”的理由)。

    在动用警械之前,特警没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或强制传唤证,所以,镇雄警察非法使用警械,是造成一死三伤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

    三,镇雄警察违规使用武器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在遭到暴力抗拒或袭击时,可以使用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不包括武器和手铐等)。但在群众聚集场合朝轮胎开枪,属于违规使用武器行为。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为什么要规定“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得使用武器”?因为中国严禁枪支和管制刀具几十年了,公共场合的民众对武器很敏感,很害怕。在有数百赶集群众的场合开枪,会惊吓群众造成踩踏事故,也容易误伤群众。当然,很幸运,此事件中无踩踏事故发生。另一方面,中国人不熟悉枪声,却对爆竹声司空见惯,公众无法在瞬间分辨枪声和爆竹声(媒体可与公安部门联合做个双盲试验,就可知道分辨之难)。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从现场照片看,警察开枪时,距离周围群众很近,枪弹射击到车体之后,很容易反弹误伤群众。当然,很幸运,此事件中无围观群众被枪弹误伤。

    在人群密集场所,朝行驶车辆开枪,特别是朝轮胎开枪并不能阻止车辆继续前进,只能妨碍车辆稳定性,迫使车辆无法高速行驶,而且除非四个轮胎同时瘪气,否则更容易造成车辆失控偏离方向撞上无辜群众。这就是美国警方原则上禁止警察朝行驶车辆开枪的原因(除非出于自卫和他卫的急迫情况)(注释:信息来源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述评》)。

    《警械和武器条例》同时规定“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但从上二节《一,镇雄警方违规使用特警队》《二,镇雄警察非法使用警械》和下面一节《四,镇雄警察滥用职权,击毙访民至少是误杀》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方九书驾车回归车道,缓慢离开,被枪击后,不是猛踏油门加速冲撞群众,而是用尽最后一点力气打车开门自己下车,说明这不构成“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特殊情况。

    所以,云南镇雄警察违反《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不得使用武器”的规定,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四,镇雄警察滥用职权,击毙访民,至少是误杀,应予方九书正名和赔偿

    电力公司在没有谈妥赔偿价格的前提下,修建经过方九书房屋和承包地的电网,方九书阻拦施工,被镇长带队抓去拘留30天(最高行政拘留天数为15天,合并处罚不超过30天)。方九书多次向县市反映,未得结果。5月15日9时许,方九书载有花圈的农用车停在离镇政府铁门1米远处,堵住了部分铁门。按照镇雄县外宣办副主任说法,11点多时政府人员陪方九书外出吃饭后,又回到镇政府大楼等待镇长解决问题,却等来了特警队。

    警察没有在政府大楼内拘捕方氏兄弟,而是跟随在政府人员送出门的方氏兄弟后面达到大门口。警察在方九书的兄弟遵从政府人员的要求撕掉花圈上的字条的时候,非法动用手铐铐住了方九书的兄弟。站在车前的方九书为了避免也遭受不法侵害,见状马上跳到车上想驾车离去。这个行动的本身也是符合政府人员“快把花圈搬走”的要求。两个特警上前阻拦,方九书拿起座位旁边平时用于开车防身的马刀挥向警察,警察后退,方九书启动农用车缓慢向前滑行,围观群众如是说。

    这说明,方九书是本乡本土之人,也是政府人员所熟悉的人,所反映的情况也是合情合理之处,这属于典型的人民内部矛盾。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在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的紧急情形下;在暴力抗拒或袭击中,危及民警察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形下的才可以使用武器。

图-1:方九书农用车前的镇雄群众
图-2:罗坎镇政府门前方九书的农用车

    如果,方九书有驾车冲撞赶集群众之故意,那么他在8点时,就已经实施。如果方九书有用马刀砍杀群众或政府工作人员之故意,那么他在特警到来之前早已实施。

    当然,事前也不能排除他看到自家兄弟被非法拘捕后,恼羞成怒临时起意报复的可能。但从他挥舞马刀吓退特警后,迅速关上车门可以看出,他并不想伤害警察,而是想驾车离去,以避免再次被抓去“坐黑牢”而已。

    当然,事前也不能排除他吓退特警启动农用车的目的是为了冲撞群众的可能。但从他驾车回归车行道,并缓慢前移来看,特别是被击伤后没有用尽最后一点力气猛踏油门加速冲撞赶集群众,而是用最后一点力气打开车门自己下车来看,方九书没有蓄意冲撞群众的动机和行为。

从现场照片(见图-3:坐在农用车内的方九书)看,坐在驾驶室里的方九书一脸苦憋无奈相,与近在咫尺的群众似有交流。而面对“肆意冲撞”的农用车,群众们的脸上竟然没有任何的恐惧和慌乱神情,显然不合常理。
图-3:坐在农用车内的方九书
图-4:三名警察持枪追击方九书
从现场照片(见图-4:三名警察持枪追击方九书)看,三个持枪警察追击时,农用车前的人已经相当稀少,前面道路狭窄,且有摩托车停放,所以,只要前方群众感到农用车有威胁,很容易躲避,而且众多现场警察也有能力疏导群众。后来方九书被枪击之后,继续前行的农用车撞倒摩托车,造成三人受伤的情况,表明人群当时并没有因为感到农用车的危险性而采取了紧急避险行动。

还有一些细节值得深究:(1)鸣枪警告是否紧跟在警察口头喝令之后?(2)方九书是否看到,或意识到警察在鸣枪警告他?(3)方九书能否明显感觉到车胎被警察开枪打瘪?(4)鸣枪示警与击杀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否足够让方九书做出显著反应?(5)遭到枪击后方九书的反应和动作。相信在监控录像中可找到部分答案。

    而撞到摩托车而伤人,是在被警察开枪击伤之后,在方九书遭遇不可抗拒外力的情况下发生的,主要责任显然不在方九书,而在非法开枪的警察。这也正好说明了在群众聚集场所,向行驶的车辆(包括驾驶员)开枪会有严重的后果。也正因为如此,美国美国警方原则上禁止警察朝行驶车辆开枪(除非情况急迫)。

    在方九书驾驶着货车,以“比人步行还慢”的速度滑行的时候。此时,现场的10多名警察完全可以分兵几路,一边可以疏导行人,疏散群众,一边驾警车监控方九书离开,等到合适路段,空旷地带再进行截停。但特警们选择了开枪,这也是一些网友怀疑“设局”的原因之一。

    所以,当时并没有出现方九书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的紧急情形,而可能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紧急情形则随着方九书放下马刀,关上车门而不复存在。由此可得出结论:镇雄警察滥用职权,非法开枪,至少是误杀了访民方九书。(注释:按照美国警察开枪条例,在方九书用马刀挥向警察的时刻,只要有警察判断此举危及他人生命,那么就可以合法开枪击毙)

五:镇雄警察击毙访民合法性分析和责任探讨

    一些网友说:警察看到街上有人持管制刀具,上前询问,该人逃跑,后面追的警察鸣枪警告后,依然不停的话,就可以举枪射击。另一些网友说,方九书挥刀向警,又没有听从鸣枪警告,所以击毙合法。

    这些都是法盲们的错误说法。

    根据公安部的《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题库答案,强闯警戒线、暴力抗拒、妨碍公务、殴打警察、烧砸警车的,尚未危及他人生命的,不能使用武器。暴力抗拒或阻碍执法过程中,难以确定是否已经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警械,但不得使用武器。由此可见,镇雄警察不能以方九书挥舞马刀而动用武器。

    关于武器使用,有两个相关题例:

    (1)依法设卡的警察,追击连续闯关的面包车,当追上时,警察将头伸出窗外喝令“停车,接受检查”;面包车继续逃窜,警察鸣枪警告两声,面包车继续前行,警察瞄向车后轮连开三枪,结果三人中弹,两人死亡。答案:警察非法开枪,滥用职权。

    (2)歹徒在闹市区抢夺妇女挎包,逃跑途中被群众围住,掏出匕首在空中挥舞,不准群众靠近。警察到后,先口头警告,后警枪示警无效情况下,开枪将抢劫犯击伤抓获。答案:警察开枪行为非法。

    以上陈述,有请通过考试进入公安队伍的警察们帮忙鉴别一下。

《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属机关报告。

图-5:方九书中枪后打开车门跌落
图-6:中枪的方九书被镇雄警察架着走

从照片中(见图-5:方九书中枪后打开车门跌落和图六:中枪的方九书被镇雄警察架着走)可以看到,方九书中枪后头肩部朝下地倒下,在场(包括开枪)警察没有立即呼叫救护车,也没有进行现场抢救(特警队按照规定装备简易急救包),而是将方九书手臂后绑,推着方九书往前走,延误了方九书的最佳抢救时机。或许,镇雄公安局派出的只是一支用于恐吓老百姓的假冒特警队。

《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给予赔偿。

图-7:镇雄警民围观方九书景象之一
图-8:镇雄警民围观方九书景象之二

镇雄警察的违规,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那么,镇雄开枪击毙方九书的警察应担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几年前,在反恐最为风声鹤唳的时候,在德国某机场警察截停一名阿拉伯男子,该男子拔腿就往候机楼跑里冲,警察在追击过程中开枪,男子被打死。事后查明,不懂德语的偷渡客只是害怕警察而逃。事后,开枪警察被送上法庭审判,最后被判处“过失(杀人)罪”。

2005年,追捕伦敦地铁“人弹”侯赛因-奥斯曼,伦敦警察厅总部根据现场便衣警察的跟踪报告和监控摄像头,指示反恐特别小组队员:无论如何都不能让“他”进地铁站台;如果“他”不听从指令,可击毙。结果,“他”见到警察就逃,也没有听从指令,因而被当场击毙。事后查明,这个“他”是一个巴西青年梅内塞斯,只是长得像“人弹”侯赛因,穿了不合时宜的宽大外套,又碰巧急忙赶地铁而已。后来,英国皇家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对涉案警察提出谋杀或者过失杀人等刑事罪名的指控。但伦敦警察厅被英国中央刑事法庭判定有罪,判处罚款17.5万英镑,外加支付32万英镑诉讼费。

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向一辆未听从鸣枪警告,连闯两道关卡的丰田花冠汽车发射近百枚子弹,打死一名意大利特工,打伤刚刚被特工营救出来的意大利记者(人质),被舆论抨击为谋杀反战记者。驾驶车辆的特工称,他的确听到了枪声,但以为是遇到恐怖武装分子,才加速马力想逃脱而已。美军承认误杀,予以赔偿,但以开枪合乎程序为由,不对哨兵进行军法起诉。

在中国警察枪械几乎入库的情况下,仍然出了不少警察涉枪事件,比如深圳警察为了立功受奖设局击毙抢劫犯,广州警察击毙驾车闯关副教授,贵州的“张五枪”,辽宁警察参与拆迁纠纷击毙征地农民,云南二级警督吉忠春酒后击毙潘俊,广西警察击毙米粉店孕妇等等。所以,武器使用的确需要加强管理。

但公安是执法机关,警察是执法人员,为了便于有效执法,就必须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美国专家将自由裁量权定义为“根据具体情况凭良心公正地依据法律而采取行动的权利。”因为无论再完备的法规也无法穷尽警察执法所能遇到具体情况。该专家认为警察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带,在这个灰色地带中,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警察可基于个人判断、直觉、道德、能力和信仰做出判断,并采取的执法行动。

但危及他人健康,特别是剥夺他人生命,是执法的最后不得不的手段。

美国是拥枪自由的国家,也是被认为警察使用武器最为频繁的国家。但就是这样,(左派媒体)CNN认为,美国警方使用武力的次数其实远远小于人们的猜测。美国司法研究中心对6个司法区7512人次逮捕的调查显示,持械(用棍棒,刀,枪支,化学喷雾剂和机动车等)拒捕的犯罪嫌疑人有84人次,而警察使用枪械(包括手枪步枪)的只有18人次,只占0.24%。所以那种“不听令双手抱头,就会被美国警察合法爆头”的谣言,意在鼓励中国警察滥用职权,胡乱开枪。

原因就在于,美国也从法规上严格规范警察使用武器。

美国的一些州曾采用“重罪脱逃犯开枪法则”,认为只要是将被逮捕之人已经犯有重罪,且有脱逃或激烈抵抗行为;经过口头警告后就可以开枪。

但这个法则,在1985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违宪,予以推翻。此后,美国重新确立了“自卫”和“他卫”性质的开枪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对警察或他人(不包括嫌疑犯本人)人生命构成巨大而急迫的威胁时,警察才可以开枪。美国警察是否开枪,决定于当时的情境与所掌握的事实,而不是嫌疑人所犯罪行。所以,在有争议的美国警察开枪事件中(这些事件,中国媒体都会报道,比如脱衣舞厅外50枪击毙“新郎”案,枪战中击毙92岁持枪老太案,8枪击毙头戴面罩手持仿真AK-47弹珠枪的少年案等),绝大多数警察以出于“自卫”,是“不得不”才开枪为由,才得免除刑事责任。

中国《警察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逃犯(特制已经判决定罪者)可以开枪、对结伙抢劫者可以开枪,对抢夺在押犯者可以开枪,对携带枪支、毒药和炸药的逃跑者可以开枪,对抢夺枪支弹药者可以开枪,这些在美国都不行(除非即刻危及他人生命)。所以,在美国,不要作出可被认为危及警察生命的动作,而在中国则不能做出可被认为抢夺警察佩枪的动作,否则被击毙的可能性极大。

由于警察由于职业的关系,警察与犯罪分子打交道,人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众所周知,美国警察开枪相对频繁。美国对警察开枪规定严格,但事后往往依具体案例,予以宽容和免责。从整个社会比较,美国更注重保护“自卫权”。一些在中国被认为是防卫过当的,在美国一般被认为防卫适当。对于警察的“自卫权‘更是如此,不然在2亿多支枪的社会中,在几十年的警察生涯期间,很容易不是挂掉,就是被送进牢房。

具体到镇雄警察的开枪责任,得先弄清楚:(1)特警接到的命令是什么?(2)谁开了第一枪?(3)开第一枪这是否就是击毙方九书者?

枪声的“传染性”也是美国警方禁止鸣枪示警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紧急场合(包括战场),队友们往往会将第一声枪响,当作情况紧急、可以开枪的信号,或当作对手(嫌犯或敌人)已经先下手的标志,而急忙跟枪,或为壮胆,或为了显示尽责。最为典型的案例是1970年美国国民警卫队在肯特大学校园打死四名学生的事件。总统特别调查委员会的结论为:“枪击是不必要、没有理由、且不能原谅的。”。联邦检察刑事起诉了开枪官兵,但经过漫长的法庭审理,法官判定:无证据表明士兵故意杀人。30年后,当时在场的法欣格上校,请求人们理解现场被围困士兵们的恐惧和慌乱。

开第一枪的镇雄特警,可能急于立功受奖,也可能是心理紧张、经验不足而判断失误;朝轮胎开枪的警察,可能误认为枪声就是紧急警情、就是可以必须开枪的信号;而将手枪伸进驾驶室连开三枪的警察,可能将警枪警告、射击轮胎和依然前移的农用车等信息结合起来,做出了必须击毙驾驶员的错误判断。

当然,如果,5.15事件是如同深圳警察击毙抢劫犯那样的一个“局”,那么就是蓄意谋杀了。所以,报案人是个很关键的人物(有网友猜测与安镇长有关),检察机关应立即保全5月15日上午9时以后的全部的相关镇政府人员通讯数据。

自卫,是人类的天然本能,只要赋予警察自卫权即可。在丧命和受处分或被起诉之间,正常人都不会选择自己丧命。而依法保护他人生命安全是警察的法律责任,未尽责任者以渎职罪论处就行。所以,无需鼓励“果断开枪”,也不宜“嘉奖开枪”,否则很容易让文革时期的刘文学,改革开放时期的李才坤频繁再现。

虽然综合权衡和具体把握是一名合格警察的基本要求,但毫无疑问,在事件中,在紧急情况下,处于紧张状态中的警察难免判断失误。这就需要公众舆论,检察和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宽容和豁免。

如果查明,是因为上级的命令,那么应付责任的是下达开枪命令的上级。如果,是因为心理紧张、经验不足,多人判断失误才导致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那么公众应予镇雄警察以宽容态度,检察机关应予镇雄开枪警察免除刑责。但就如同伦敦地铁误杀案一样,开枪警察免责,但镇雄公安局错杀方九书的责任仍在。所以,镇雄开枪警察所属机关应予方九书正名和赔偿。

“刀枪入库”已经几十年后,今天的中国一线警察普遍持枪执勤,想必类似镇雄5.15的事件还将会出现。所以,对于警察使用武器又必须做出严格的限制。

中国警察使用武器,(1)从执法环境看,可向美国趋同;(2)从社会架构和文化传统看,应该向同属东亚的日本、韩国等国和台湾、香港地区看齐;(3)但从警察素质和道德水平看,应该受到比日,韩,港台警察更为严格的限制。

为了警察谨慎用枪,用好枪,让人民群众对警察用枪放心,笔者建议:停止提倡“果断开枪”,停止“嘉奖开枪”(特殊和重大案件除外)。对警察使用枪支事件,如未伤人,由同级(县级及以上)检察院调查;如果伤人,由上级(地市级及以上)检察院调查;如果致死,由省级检察院调查,并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申诉。省级高级法院应受理当事人或其家属走完申诉程序后的起诉。
浏星雨  于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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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这次云南警方会赔偿多少? - 流星雨72 05/24/14 (271)
      没有单位替他出头估计一分钱不赔。  /无内容 - 四两糨 05/24/14 (227)
    那正是长期斗争的需要! - ZeroValue 05/24/14 (297)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无内容 - ZeroValue 05/24/14 (276)
        民不畏死,就该官死了.  /无内容 - J66 05/24/14 (265)
          官一畏死,政权就丢了.  /无内容 - J66 05/24/14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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