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判屠杀中国人民战犯冈村宁次无罪判决书
1949年1月26日,中华民国政府军事法庭在上海宣布其无罪,并被释放回国。
国民党政权在二战结束后对于日军驻中国最高司令长官岗村宁次大将的审判,其判决如下:
1949年1月26日,对冈村宁次宣判,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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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冈村宁次无罪
理由: 构成战争犯罪的条件是:在作战期间,犯有恣意屠杀、强奸、抢劫,或阴谋策划违反国际公法,以及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此为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条所明确规定者。
本案被告于民国33年11月26日接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会战中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在南京的大屠杀事件等,均系被告到任以前发生之事,与被告无涉(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轴心国即行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8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团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近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这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分系敌军总司令官,遂以战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根据以上结论,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3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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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了对根据地的历次扫荡,搞出了著名的“三光”政策,指挥了著名的1号作战,这一切的罪恶最后在国民党自己的法庭上都被忽视,判定了其无罪。大家一定要搞清楚,这是无罪而不是甚么赦免,如果说国民党只是赦免他,那么情况还好很多,毕竟赦免只能赦免有罪的人。无罪则说明他的确不必要为哪些在中国他指挥下的日军所犯下的罪行负任何的责任。
为什么会这样宣判呢?
军事法庭采合议制,五位法官中三位在判决书上签字,庭长石美瑜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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