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黑猩猩與人類的差別侃“人猩祖”進化臆測 |
送交者: xinmin 2005年09月01日21:23:17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單從DNA序列差異的角度,人類猶如黑猩猩的堂兄。DNA單鹼基置換(single-base substitutions)的差異的確不大,約1.5%,再加上4%的“加減段”(indels, insertions and deletions)的DNA序列差異,約5.5%。這是抽樣調查的結果,從雙方各超過三十億DNA鹼基對中抽查大約0.033%即一百萬鹼基對而得出的統計結論。當然,等到日後黑猩猩的基因藍圖基本解序後,科學家把它與人類的基因藍圖來一番整體的比較,可以更準確地知道差異究竟在哪裡,比例到底占多少。 那麼5.5%的DNA序列差異到底大(或者小)到什麼地步呢?生活常識並不能告訴咱們這個區別的實質。比如說,一個資產跟億萬富翁相差不到6%的人,他絕對不是窮光蛋,乃是同等富裕的天之轎子。一個比窮光蛋多6%資產的人,也絕對富不到哪裡去,根本用不着沾沾自喜。但人與猩猩的差別實在不簡單,雖然有人為了吹捧進化論而強調黑猩猩的智能有多大,好象黑猩猩經過教育與勞動也可以進步到不比人類差多少的黑猩猩文明社會似的。 讓我們先看看人之間的差別。不管是黑白黃種人,任何兩個人之間的DNA序列差異不到0.1%。那麼,我們猜測,數十上百倍於咱們現代智慧人(Homo Sapiens)個體間差異的更大差異,自然就升級到人與黑猩猩(包括Pan troglodytes,Pan paniscus,兩種同為“潘”屬)的人亞科內的差異了。也就是說,如果咱們把0.1%的DNA序列差異簡單但合情合理地算作人種內個體差異“噪音”的話,那麼,不到6%的DNA序列差異就不再是噪音,乃是數十倍於噪音的實質差異了。可以說,這不到6%的差別基本上把人與黑猩猩劃分到人亞科里的不同屬里了,不足6%的差別了好象代表一條分隔人亞科里“潘”屬與“人” 屬之間無法直接跨越的“屬間”鴻溝。顯然,黑猩猩無法變成人,人也無法變成黑猩猩,所以這個不足6%的差別可真不算小。我們進一步合理推測,分隔同科同屬不同種的“種間”鴻溝應該比6%這個同科不同屬的“屬間” 鴻溝要再小些,姑且假定不到2%。 下面咱們合理猜測一下那些滅絕了的所謂過渡形態的人猿或猿人祖先生物與人類和黑猩猩的差別。既然進化論者相信人類與黑猩猩曾經共同擁有某神秘祖先(姑且稱為“人猩祖”) ,而人類與黑猩猩間DNA序列差別不到6%,我們有理由推測,當同為人亞科的“人猩祖” 與人或黑猩猩的差別很可能也不到6%,因為差別越大,跨種跨屬跨科的進化就越來越不容易實現。如果歷史上真有與人類和黑猩猩同科不同屬的“人猩祖” 這類怪物的話(言有不敬,請多包涵),其DNA序列與人或黑猩猩的相比,最好也不要超過6%,越靠近,進化就越可能。假定“人猩祖”的某些進化先鋒個體日積月累,積累了足夠的變異(明顯超過種內個體噪音) ,成為變種到亞種(假定積累有五倍於0.1%噪音值,即0.5%DNA序列差異),且最終梅開二度(也可能是N度,N>2),其中一支慢慢進化到“潘” 屬的黑猩猩,另一支慢慢進化到“人” 屬的人(包括形形色色的人猿與猿人,直到現代智慧人) 。 人類進化究竟如何慢法?讓我們為討論的方便起見,繼續假定0.1%仍然是種內個體“噪音” ,0.5%是同種“亞種間” 間距,2%是同屬“種間” 鴻溝,6%是同科“屬間” 鴻溝。人類進化的緩慢過程就定量到如下的圖景:從“人猩祖” 開始,其間某些進化先鋒的個體差異由0.1%逐步累積到相差0.5%的同屬同種內的不同亞種,亞種各自繼續變異,進化到與原來的“人猩祖”相差有2%的同屬不同種,新種繼續變異,先後進化到同為人亞科但不同屬的黑猩猩與人類,並且一路上產生了形形色色同科不同屬的人猿與同屬不同種的猿人。最後,與原來的“人猩祖”DNA序列差異達約6%,而人與猩猩之間也有類似程度的差異。 令人遺憾的是,中間過渡形態祖先生物都先後滅絕了,我們無法用今天的DNA序列分析技術來完整判定他們與人類和黑猩猩的DNA序列差別,也無法肯定地重新構築人類與其他生命演化的可能途經。 最後,讓我們反過來思考人類與靈長類動物的差別。試想,只要上帝當初在地上創造了一群與人類形態結構不無近似的動物種(不管是否還允許跨種與屬的有限進化),那些生物種就必然與人類的DNA序列(以及蛋白質集合)有重大的交叉和相似。所以,在形形色色的所謂過渡形態祖先生物先後滅絕的現實情況下,單從相似來看生命起源,我們既無法確鑿無誤地證明進化論,也從根本上無法否定創造論。只要有創造,生物圈內所有(包括現存的與滅絕的)生物如果按照分類學鼻祖林奈(呵呵,他碰巧是個基督徒)的基本方法,加上現代分子生物學的DNA序列定型分析,會形成一個表觀的遠近親疏關係樹。但是,這棵樹完全不必代表進化的序列,乃是彰顯上帝創造的生命是何等豐富多彩。 (20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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