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雀冤案 |
| 送交者: 良邑 2024年08月24日08:23:06 於 [攝友部落]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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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冤案 我們先來看近年一篇小學課本里的課文:
1955年,毛澤東親定的“農業40條”(即《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中的第27條規定:“從1956年開始,分別在5年、7年或者12年內,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滅老鼠、麻雀、蒼蠅、蚊子。”由此,麻雀與其他“三害”一起,被判極刑。
上世紀50年代中後期,一場被後人稱作“人民戰爭”的除四害運動,以銳不可當之勢迅速席捲中國大江南北。其中,作為“四害”之一的小麻雀,更成為城鄉群眾傾力“圍剿”的對象。據不完全統計,僅1958年一年,全國就有兩億多隻麻雀被消滅。
人們無視自然界的客觀規律,不尊重科學,忽視生態平衡,必然要受到懲罰。在動員全民撲滅麻雀之後,由於缺少了抑制條件,1959年春夏,上海、揚州等城市樹木害蟲大發生,有的地方人行道樹的葉子幾乎被害蟲吃光。生物學家更加強烈要翻麻雀冤案。#
1959年11月27日,中科院黨組書記張勁夫就麻雀問題寫了一份報告,說:“科學家一般都認為,由於地點、時間的不同,麻雀的益處和害處也不同;有些生物學家傾向於提消滅雀害,而不是消滅麻雀。”兩天后,毛澤東批示:“張勁夫的報告印發各同志”。 1960年3月,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關於衛生工作的指示:“麻雀不要打了,代之以臭蟲,口號是‘除掉老鼠、臭蟲、蒼蠅、蚊蟲’。”
林地的過度砍伐以及過量使用殺蟲劑,又給剩餘麻雀的生存帶來了嚴重威脅,我國不得不從蘇聯進口麻雀。“麻雀冤案”早已“平反”。2000年8月,麻雀還被國家林業局組織制定的《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列為國家保護動物。
【照片攝於安大略省於人村,文字根據網絡資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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