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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白杨闲士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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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街时的肖像权问题(旧贴重贴)
送交者: 河神 2012年03月12日11:18:54 于 [摄友部落] 发送悄悄话
拍人物是否有肖像权的问题,各国法律不同,甚至一国内各地区不同。从百度里查了一下,中国的规定是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 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 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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