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Zimmerman和夏俊峰自衛的法和理 |
送交者: 百分之一 2013年10月15日12:05:5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他們兩都殺了人,都說自衛,但結局天差地別,Zimmerman( 以下簡稱 Z ) 被判無罪,夏俊峰被判故意殺人,死刑。有人說如果夏俊峰事件發生在一法制 健全的現代民主國家裡,他不會被判死刑。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defense of self-defense allows a person to use reasonable force in his or her own defense or the defense of others .While the definitions vary from state to state, the general rule makes an important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use of non-deadly and deadly force. A person may use non-deadly force to prevent imminent injury; however, a person may not use deadly force unless that person is in reasonable fear of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Some states also include a duty to retreat, when deadly force may only be used if the person is unable to safely retreat. A person is generally not obligated to retreat if in one's own home。 Florida law, as of 2005, includes a "stand your ground" provision, under which a person who reasonably fears death or great bodily harm is relieved of the common-law requirement that one first attempt to retreat, if one can safely do so, before using deadly force.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 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構成正當防衛,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 的不法侵害。 由此可見,美國構成正當自衛要求是證明reasonable fear, 而中國是對方正在進 行的不法侵害。 Z在第一時間被警察盤問時就說了一個自衛的故事,他說他看見 Martin 是一陌生人, 加上小區近來有很多強行進入,他就一邊追蹤,一邊報告警察,當看不見 Martin時, 為確定位置,他下車看路標,在他要返回車時Martin就扯上他,Martin拳打他,把 他推到在地,騎在他身上,把他的頭他往地上碰撞,他不停地叫喊 help ,Martin看 見Z帶的槍,嘴說今晚該到你死了,就去搶槍,Z害怕Martin搶到槍,就對Martin開 槍。 支持Z說法的證據:1 槍擊後警察很快到現場,看見Z腫大的鼻子流着血,頭後也有 傷和血。 2 有人打了911, 911錄音的電話背景就有叫喊 help聲音, Z的家人和 朋友在法庭做證是Z的叫喊 ,現場周圍鄰居也證明聽見叫喊 help聲音。3 Martin女 友的電話說明是Martin攔住了Z。 4 Z辯方專家就Martin的傷口和衣服鑑定情況說, 衣服距離傷口2-4 inch ,符合開槍時Martin壓在上方的說法。5 Z說他想 retreat, 但是Martin用兩腿叉着他,他無法 retreat。 控方無法否定 Z說法和證據,要否定 Z正當自衛, 控方就要去證明 Z先打Martin, 挑起衝突,但Martin死了,根本無法證明。大家也知道這是關鍵,但是去提無法證 明的可能是沒有任何意義。所以,juror B37說她給Z判無罪的理由是,He was just doing his job,but bad judgement。 在法庭上,Z的律師就是使陪審團相信Z的故事,因為這個故事真是圓,別人摸是不 到邊。控方說Z殺Martin是基於他的種族,應該沒有證據支持,只能說Z正好遭遇一 位黑人。肯定是Z挑起事端,他懷疑跟蹤Martin,但他也很聰明,一直給警察打電話 匯報,警察告訴他,你不要在管了,我們來處理。Z的故事說為確定位置,他下車看 路標,在他要返回車時Martin就扯上他,Z就這樣推脫他挑起事態的責任。一個自願 治安人員天天就在這幾條街道跑的人還要需要下車看路標嗎?確實叫人不能理解, 很明顯感覺是個藉口,但無法去質疑,Z的口袋裡沒有槍,他敢下車嗎?他真是看路 標嗎?故事把開槍的理由發揮到了極點,Martin把他打得頭破血流不是開槍的理由, 而是Martin要搶槍。法律要求他證明Martin搶槍的動作嗎?沒有,他也沒法證明, 法律要求的是 reasonable fear, 這是由當事人根據事態自己判斷,那麼,Z帶的槍 和Martin騎在他身上就足夠說明 ,可見法律沒有要求 reasonable fear is correct。 Z的這個理由是再 reasonable不過,因為是Z挑起的事態,他可以說追蹤並沒有傷害 Martin,他打我出出氣也就吧了,但搶到槍那是要咱的命。就這樣,Z的自衛是合法 的,因為他有理,有據。 法律就這樣解決問題的同時也產生問題。就Z的案子法律是公正了,Z個人嬴了,但 美國社會輸了。美國人把Stand Your Ground laws稱為“Shoot first" law, 在佛 羅里達Stand Your Ground 立法後的拿一年,該州自衛案增加了三倍,因為根據這 個法律人們太容易拿到殺人通行證,在一個人人有槍的社會,你什麼時候會沒有 fear。 夏俊峰殺死了兩個城管和殺傷了一個,在公安偵查筆錄中他說城管打他,所以他殺 了城管,毫無無疑正當防衛是夏俊峰提出的殺人理由,控方控告他故意殺人是因為 他殺了人,關鍵是看誰有證據。 根據中國法律,要構成正當防衛,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 害。和美國法律一比較,我們就會感覺中國要合法殺人難了。就夏俊峰而言,人肯 定殺了,不用證明,需要證明的是被殺的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夏俊峰的律師陳有西為寫了“夏俊峰案死刑覆核審辯護詞”,陳有西說他們把這份 辯護詞已經保存了一年多,沒有公布。去年六月最高法院死刑覆核審的合議庭三位 法官會見他後,鑑於當時的社會輿論環境,和社會穩定需要,建議先不要公布這份 《辯護詞》,他同意了。說明中國最高法院心中有鬼呀。我把讀《辯護詞》後看到 的他們怎麼為夏俊峰正當防衛辯護的理解和大家分享,感覺就是他們被我殺死了就 證明我自衛了。 1 陳有西寫到: 夏俊峰的當庭供述和律師會見筆錄證實了其被毆打反抗事實。這 只能說你有一個故事,不能說是證據。 2 夏俊峰手臂有兩處軟組織挫傷這個肯定是無法證明是遭到他人毆打還是殺人時傷 的。 3 夏俊峰說被對方不鏽鋼杯和摺疊椅自上而下猛打,兩三天后才出現青紫瘀傷傷痕。 如果Z的鼻子兩三天后才出現腫大流血,Z的故事有證據嗎?律師用字很關鍵,“兩 三天后才出現”不是現場傷。 4 關於證明被殺的城管如何進行的不法侵害, 《辯護詞》說得非常有聲有色,左 一個相符,右一個印證,什麼東西都印證夏俊峰的供述,就是無法擺脫還是說法。 5 關於被害人、被告人均無運動傷,陳有西這樣解釋,均無運動傷痕這說明兩被 害人被刺是在正在毆打夏時意外突然被捅的,當時其注意力集中在其他方面,才會 猝不及防。這也與夏俊峰供述兩人在一起猛烈毆打他的陳述相符。這是說法,推猜, 不是證據 。說一邊上而下在猛烈毆打他,夏俊峰反捅刺他們七刀,大家一點交會都 沒有,你殺你的,我打我的, 可能嗎 ? 夏俊峰開始可是說自己掏出刀對他們亂扎。 6 陳有西強調當時申、張兩人處於前後夾擊、近距離俯身或半俯身擊打夏俊峰的狀 態,而夏俊峰單腿跪地右手持刀由下往上向頭後、左側向後方向亂捅刺,才有可能 刺到張某身體左側位置較高的部位,向前上方方向捅刺則能刺到申某身體左側較高 位置。夏俊峰關於捅刺行為的供述已經得到申、張二人的刀傷部位的印證。 中國最 高法院說按照這個辯解,無法形成申、張二人背部的傷口。 7 夏俊峰在逃離現場衝出門時捅刺張偉致其受傷的行為,陳有西律師辯護係為逃離 現場的持續防衛行為,頂多只能按假想防衛過失犯罪定性。( 原話)。這是法庭辯護 嗎? 8 夏俊峰的證人史春梅是本案城管執法現場的目擊證人,她證實在執法現場五六個 城管隨意推拉夏俊峰,將夏俊峰強行推上車。 陳有西就說“ 城管敢於在光天化日 之下隨意毆打推拉被告人,他們回到自己的辦公室,沒有作任何的紙筆筆錄,短短 幾分鐘就發生如此嚴重的血案,主動權在誰手裡不言而喻。主動毆打被告人的可能 性不但不能排除,而是很大。雙方體格力量的對比,夏完全處於劣勢,不可能主動 挑起事端。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能夠排除或否定正當防衛的存在。” 把“隨意推拉” 變成“隨意毆打推拉”,還有什麼不可能 ? 總之,如果對比Z的辯護,人家是緊扣法律提出 evidence 。 而夏俊峰的辯護是有 理無據,所謂的證據也僅僅是推理,這是可能,那是可能,連你被打的證據都不說 明問題, 沒有證據的理由就是不成立的理由。對夏俊峰而言,背部的傷口和被害人、 被告人均無沒有運動傷既是自衛不成立的理由,也是其故意殺人的理由,這些本身 就是證據。 對於夏俊峰捅刺申、張二人的行為,最高法院用的理由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 人毆打了被告人”,而否定了夏俊峰證明他有正當防衛的理由。國內法學人士認為 正是在被害人張旭東、申凱是否毆打了被告人這一關鍵問題上,最高法院犯了邏輯 上和法律上的問題,因為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實際並未“排除合理懷疑”。 他們指責最高法院的邏輯實際上將被害人是否毆打被告人的證明責任分配給辯方, 法院認為辯方未能“充分證明”,因而辯方需要承擔不利後果。國內法學人士認為 為這個證明責任分配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我認為是這些國內法學人士是概念不清,不是法院要求,而是法律要求。中國法規 要求證明針對正在進行的是不法侵害。法律要求這個證明責任分配是不合理和不公 平的嗎 ?難道叫死人出來說話才公平和公正嗎? 美國的自衛法比較容易濫用,我覺得中國自衛法還比較公平和公正,不容易濫用, 其制訂的標準高,這是尊重死的或傷的,特別是死的,他們不可能說話。 對能說話 的也不是不給機會,殺人可以,但得說清楚,僅僅說是不夠的,因為只有你是活人, 活人就得do your job,otherwise go with th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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