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若石教授挑戰吳敬璉、厲以寧、張維迎等人 |
| 送交者: 新天獄博 2017年11月02日09:01:4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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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中國改革開放時期最時髦的、最為當權者青睞的經濟學家當屬厲以寧、吳敬璉和張維迎。他們的主要特點就是:全面接受新保守主義的所謂里根經濟學,認為市場萬能,認為全面私有化是發展的唯一出路,認為擴大貧富差距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即trickle down),中國的貧富差距不是太大,而是太小了。這些理論在江朱時期開始興起,在胡溫時期大行其道。李克強就是厲以寧的學生,當然對老師的理論有一種天然的【親近感】。隨着習近平權利的鞏固,隨着美國及世界經濟形勢的發展,國內開始對這種傳統的官方學說產生質疑,甚至有人開始挑戰這種新保守主義經濟學觀點。最近清華大學的侯若石教授就公開指名道姓的挑戰吳敬璉、厲以寧、張維迎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說法,認為他們的改革理論是“嫌貧愛富”,是從西方搬來的並且已經落伍的、正在走向沒落的理論。侯文同時尖銳地指出,三名經濟學家鼓吹的英美式“現代企業制度”絕對不適合我國國企改革的模式。 熟悉我的觀點的網友可能知道,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和侯若石教授相近,早就認為是這些人自覺不自覺地照抄了美國弗里德曼學派的一些被美國的實踐證明行不通的玩意兒,把這些東西搬到中國去嚇唬人。侯若石教授的文章說的更系統、更全面。侯文發表以後,立即在經濟學界和有關方面的引起廣泛注意和高度重視。據我們所知,這篇文章除在網上不斷大量被人轉貼外,《中國改革》、《前線》、《社會科學報》等有較大影響的刊物和報紙也紛紛轉載或邀其另行撰寫了內容相近的文章發表。為使大家了解這篇文章的主要觀點和內容,現摘要轉載侯文,僅供參考。 一、在“制度創新”大旗下的歷史倒退 近年來,中國經濟學界出現了一個怪現象:某些主張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經濟學家不斷發表維護高收入者利益和歧視低收入者的觀點。 比如,張維迎認為,目前出現的一些企業家不依法納稅的現象不是犯法,而是犯錯誤。有的學者認為,貧富差距不平等是必然的。如厲以寧認為,結果平等是不應該的,機會均等是不可能的,我們應該弘揚一種來自優秀傳統文化的中國式公平觀念。好比一個大家庭,家長指定老二上大學,老大去打工做苦力供養老二,但由於他們對大家庭有“群體認同感”,就不會認為這有什麼不公平。這些學者堅持認為,不能籠統地用基尼係數來說明中國的問題。中國的問題不是靠“殺富濟貧”就能解決的,市場經濟中的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是必然的、正常的現象。 目前,中國城市最貧窮的人與最富有的人財富差距不斷拉大,在一些國有企業集中的地方,這個現象更為突出。這一切都是在“制度創新”的旗號下進行的,其理論基礎是西方新自由主義的新制度經濟學家提出的現代企業制度。解釋現代企業制度的理論總是圍繞“產權”而展開,並且過分強調企業經理的作用,甚至把企業經理的地位置於所有者之上。 所以,現代企業制度所採用的公司治理方式是專制性的,是集權制度。中國的主流經濟學家認為,通過民主化程序來解決企業決策分歧非常沒有效率,因此,企業只能由經理人搞**. 厲以寧等人嫌貧愛富的觀點與現代企業制度理論有密切關係。這種理論在國企改革中的主要作法是企業產權變更和對經理人的股權贈予。所以,厲以寧、吳敬璉、張維迎等在中國改革中最有影響的幾位經濟學家,都主張改變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向經理贈送企業股權。然而,事實說明把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變更和股權贈予說成制度創新是荒謬的。 首先,根據吳敬璉、厲以寧、張維迎這些著名學者提出的股份制理論推行的所謂“制度創新”根本不是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而是古老的企業制度。例如,在一些地方,經理人收購成為產權變更的主要方式。且不說經理人藉此侵占國有企業資產是否合理和合法,從生產組織方式變化的歷史看,這就是歷史的倒退。有些國有企業變為總經理一個人所有,企業實際上成為家族企業;有些國有企業為幾個經理人所有,企業成為合夥企業。在企業發展歷史上,這兩種企業制度都是最原始的企業制度。 其次,根據吳、厲、張三人提出的公司治理理論,所採取的“制度創新”方法是“張冠李戴”。在西方,不同的公司治理體系採用不同的治理方式。例如,股權贈予被廣泛應用在英美公司體系,而在不實行這個體系的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它就不是激勵經理人的主要方式,在企業經理人從公司獲得的財富中它的比重就不大,甚至為零。 把股權贈予搬到中國來,作為激勵經理人的方法是極不合適的。因為,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方向應該是國有資產所有者成為大股東,這與以大股東為主的德日公司體系更相近。在這個體系中,由於大股東有能力直接監督經理人,股權贈予的必要性因而大大減弱。今天,即使在英美體系中,減少和控制股權贈予也正在成為公司治理革新的重要內容。在中國,反而放大它的作用,這是歷史的倒退。 二、“現代企業制度”是落伍的、正走向沒落的企業制度 1 、現代企業制度忽略生產能力的發展,片面強調交易成本和激勵機制是完全錯誤的。 正當國內的所謂主流經濟學家極力鼓吹現代企業制度理論時,西方經濟學家已經在研究這個制度走向沒落的趨勢。在發達國家,無論是經濟學家,還是企業管理者都認識到,現代企業制度生存了近百年,正面臨被改造的命運。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的企業實踐看,一個產品的生產經營已不再局限於一個企業之內,那種一個企業包攬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垂直一體化的企業界限開始被打破。因此,儘管不能否認現代企業制度曾經並且仍然是當今世界占主導性的生產組織方式,但它的局限性已經暴露於世。 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理論基礎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理論是“交易成本假說”(所謂交易成本,被定義為發現價格的成本),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交易成本是決定一種經濟體制結構的制度基礎,因此,它強調交易成本,忽略企業的生產形態。它主張認為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企業自己的經營代替了企業之外的市場交易所起的生產協調職能,在企業內部完全由企業家指揮生產,企業家的行政指令高於一切,代替了市場交易。 正是在這種理論的引導下,經理人在企業內擁有了專制權,於是大公司高層管理人士利用這種權利為自己謀取私利。到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最大的100 家大公司的“高管”的工資收入由1970年是普通勞動者的39倍,擴大到了1000倍。近年來,西方國家接連出現大公司財務醜聞,暴露了現代企業制度專制性的弊病。高級經理們利用手中獲得的公司股票和股票期權,從事非法交易,為自己謀取暴利;通過做賬,把大筆公司財產據為己有,對勞動者和社會大眾造成嚴重危害。 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於“高管”獲得股權,成為企業大股東,造成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二為一,混淆不清,出現了所有者缺位現象。使得現代企業制度及其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的法人治理結構遭遇挑戰。 人類的生產組織方式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發達國家,能夠克服現代企業制度的弊病的、新的生產組織方式已經嶄露頭角。 有的西方經濟學家提出,包攬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垂直一體化的企業的界限被打破。因此,某種新的生產組織方式將代替現代企業制度,成為主導性的生產組織方式。近年來,國外經濟學家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頗豐,發達國家的企業也在積極推廣新的生產組織方式。 但我國經濟學界的情況卻恰恰相反。一些著名經濟學家無視生產組織方式的新變化,仍把現代企業制度當作生產組織方式唯一的選擇,認為交易成本是決定製度結構的主要因素,認為它能徹底解決國有企業的問題。所以,至今活躍在理論前沿的著名經濟學家仍把新自由主義的新制度經濟學視為解釋企業制度的唯一正確理論。他們主張的改革理論主要有以下內容: (1)現代企業制度是現代生產組織的惟一方式; (2)新制度經濟學是解釋企業制度的唯一理論; (3)主張股東主導的公司治理方式; (4)過分強調對企業管理者的激勵作用。 眾所周知,決定企業存在的核心因素是生產力,而不是交易。現代企業作為一種制度存在,是由生產力水平決定的。而且,企業本來就是生產單位,生產能力必然是決定企業的核心因素。但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把企業重點放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而忽略對生產能力的發展。這種觀點是極為片面的。馬克思主義有關企業的論斷是以生產力發展為基礎的。 西方的一些尊重客觀事實的經濟學家,儘管他們不會遵照馬克思的基本理論看問題,但他們從企業的生產實踐中仍然得出了生產力是企業存在的決定性因素的看法。同時,企業實踐表明,隨着生產技術的不斷發展變化,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必然會相應變化,而這是交易成本不能解釋的。面對生產力決定論的合理性,新制度經濟學的鼻祖美國經濟學家科斯也不得不修正了自己片面的觀點,承認交易成本不是決定製度結構的主要因素。 我們不應否認交易成本是一種客觀存在,也不應否認交易成本理論有其合理性。但是,必須看到,根據馬克思主義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的原理,現代企業作為一種制度存在,是由生產力水平決定的。所以,交易成本與生產成本相比較,決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更重要的是生產成本。但現代企業制度的理論,卻片面強調交易成本,忽略生產能力的發展,把企業發展的重點放在對企業管理者的激勵上,過度強調激勵機制的建立,是極為錯誤的。 2 、股東主導的治理模式並不是公司治理的唯一模式。 吳敬璉、厲以寧、張維迎等人至今仍堅持交易成本理論,為的是說明股東主導的公司治理模式或治理結構是最有效的。 治理指的是處理不同利益者關係的方式。在西方企業理論中,現代企業的治理被稱為公司治理,即處理參與企業的不同利益者關係的方式。在中國,則被翻譯為法人治理。在英語中,“公司”和“法人”是同一個詞。但是,由於公司有自己的法人代表,如果把公司治理說成是法人治理,就很容易把公司治理理解為只能由公司的法人代表進行。因此,國內有些學者把公司治理說成法人治理的用意在於,把股東和經理人之外的其他企業參與者完全排除掉,進而將股東主導作為公司治理的唯一模式。 企業到底應該對誰負責?或者說,應該由誰指揮、約束經理?張維迎主張:以股東為主導,經理對股東負責,股東對經理進行控制。由於監督經理是需要成本的,最好的辦法就是把股權送給經理人。又由於股東只要求一個“滿意的利潤”,只要企業利潤大於這個滿意利潤,經理就可以隨意地支配超額利潤。所以他認為,企業應該由經理人在企業搞**. 他還認為,“通過民主化程序解決企業內的分歧非常沒有效率,這種決策,是難以適應市場變化的官僚化體制。”吳敬璉則認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 這些說法是十分武斷的,因為公司治理體系和模式具有多樣性。當今世界公司治理模式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股東主導模式,其治理方向是股東監督和激勵經理人,控制經理行為。這種模式治理的一大特點是股東與經理人之外的其他企業參與者的利益與公司治理無關。因此,這種公司治理結構只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勞動者和其他企業參與者都被排斥在公司治理結構之外。這種模式主要是英美公司的治理體系。 另一類是利益相關者模式。這種模式即是:勞動者、消費者、貸款者、供應商和企業所在地區的居民都要參與公司治理。在這種模式中,治理的方向是限制大股東的權利,防止小股東利益被剝奪。因此,為了更有力地監督大股東,勞動者和貸款銀行等也是公司董事會的必要成員。近年來在西方,突破股東治理結構的局限性,已經提到各國公司制度改革的日程上,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實行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治理方式。 張維迎為了反對利益相關者模式,居然說通過民主程序解決分歧,是官僚化體制。這種把民主化與官僚體制劃上等號的觀點,不僅是一個邏輯錯誤,而且是無視勞動者作用的立場錯誤。 在世界各國公司治理模式和體系日趨多樣化的今天,張維迎、厲以寧、吳敬璉等人仍主張實行股東主導模式和英美公司治理體系,不但再次顯示他們的觀點是片面的,而且表明他們是主張將勞動者排斥在公司治理之外的結果。 3 、三位學者主張的公司治理方嚮導致了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 張維迎認為,將股東作為公司所有者是誤導,而應將經理視為“實際的所有者”。這就表明,他內心認為,企業權力應完全由經理掌握,只有激勵經理才能提高企業績效。這個觀點不但成為國內經理們利用手中經營管理權索取股票期權的理由,而且成為主張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中國經濟學家們強烈要求向經理贈送企業股權的理論依據。本來,在發達國家,約束和激勵公司經理人的公司治理方式是多樣的,例如,企業併購、大股東控制、投資者代理人參與、董事會組成的調整、企業利益相關者參與等等,向經理人贈送股權只是其中一種方式。 而且,對這種方式的有效性,早就有人提出質疑。國外的大量統計資料表明,增加經理人的股權,與企業的業績並不相關,而且,這種作法對企業健康發展還有負面作用。比如,經理人為了維護自己的股權收益,對投資項目採取保守態度,不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2003年,美國一家公司調查的結果表明,絕大多數人認為,公司經理人的收入過高,贈送股權並沒有改善公司業績,應當大力改革公司治理方式,減少經理人的收入。這些事實證明,張維迎等人提出的對經理人贈送股權進行激勵的辦法是片面的。 張維迎曾說:“從社會觀點來看,資本僱傭勞動是合意的,因為只有這樣一種機制可以保證經營工作由稱職的人來承擔。”為了論證他的謬論,甚至污衊廣大窮人具有說謊的積極性。他說:“越是富有的人越沒有積極性謊報自己的能力(或者說,越是貧窮的人越有積極性謊報自己的能力),因此,讓資本所有者擁有當企業家的優先權是保證真正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占據企業家崗位的重要機制。”正是由於張維迎、厲以寧等所謂主流經濟學家這些年來不斷吹捧富人,污衊窮人,鼓吹貧富不平等的合理性,把勞動者排斥在公司治理結構之外,才使得現代企業制度理論在中國改革中轉化成了主要為企業經理利益服務的理論。因此,說他們的理論是導致貧富差距擴大的謬論,並不為過。 三、公司治理應當着眼於提高企業對社會發展的作用 20世紀90年代,針對企業與社會經濟整體發展的矛盾,發達國家開始反思現代企業制度。認識到現代企業制度除了放大了企業經理的專制性,造成經理濫用權力,損害了勞動者和其他企業參與者的利益外,還造成企業以短期贏利為目標,影響了整個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由此,引起了發達國家正在進行以革新公司治理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制度改革。改革的要義是企業制度應利於國民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 首先,從正確處理企業與社會的關係出發,重新界定公司治理的目標,做到公司與社會保持一致。把它從公司內部擴展到外部。在任何國家,公司治理機制都有兩個不可缺少而又不可分離的目標:一是擴大企業的業績;二是確保公司與社會保持一致。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出現了外包生產的新趨勢,一些加工製造業務或非核心業務外包給了其他企業。原來由一個企業完成生產經營的所有功能,現在由多個企業來完成,一個產品的生產經營已不再局限在一個企業之內。 實現共同生產產品的目標需要長期穩定的市場,企業之間保持連續的、穩定的合作關係變得極為重要,這樣,就必須突破現代企業制度的功利性、經營目標的短期性、治理結構的對立性。這就是說,公司治理不但要監督管理者的行為,限制經理人和其他企業內部人濫用權力和侵吞企業資產,而且要確保企業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確保公司能夠保護投資者和社會的利益,而不是只保護公司內部人的私利。 其次,重新定義企業的作用和地位。在任何國家,企業都是行使社會責任和經濟發展職能的主要機構。所以,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全球範圍興起了一場要求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在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承擔起社會責任的運動。它強調,公司除了為股東追求利潤外,也應當考慮企業相關利益者的利益,而這其中,勞動者的利益是公司社會責任中最主要的內容。 所以,公司治理機制應與政府共同引導及確保公司採取對全社會有益的行為,應將公司治理機制中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委託―― 代理關係擴展到公司之外,使社會與公司之間也成為委託――代理關係,即確保公司在行使自己盈利行為的同時,擔負起一定的社會責任。 在今天的西方國家,如果一個企業能主動擔負社會責任,它的可信度就高。我們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企業的最終或根本目標更應該是為勞動群眾謀福利,為全社會服務。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本應具有這種社會性。所以,我們應當讓企業向有利於勞動者和社會的方向發展。反之,如果按照張維迎、吳敬璉、厲以寧等人的那種只為富人服務的現代企業制度的主張進行國有企業改革,把產權變更和股權贈予視為制度創新,那就只能是國有企業的全面私有化,只能是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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