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 》 |
| 送交者: 高勝寒 2020年04月26日17:52:3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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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政治騙子都是好演員,政治騙子善於偽裝,精於心計,行事心狠手辣 。 國民黨盛產政治騙子 ,尤其是被共產黨打得雞飛狗跳的敗退台灣後,政治騙子加上貪污腐敗,就是國民黨的代名詞。 對於這種國民黨盛產政治騙子現象,台灣大學教授殷海光,曾有一句入木三分的評語:“ 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 ”。在那個白色恐怖的小島上,“蔣介石反攻無望論” 加上 “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 ,註定了這位獨立特行知識分子的悲劇命運。 在台灣小島上“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的代表人物,就是跨境暗殺劉宜良的幕後黑手,台灣近代史最殘暴的政治騙子蔣經國。他是集黨政軍特警大權於一身的土皇帝。不理他表面的職位是什麼,他都是真正的統治者。 在人為的作假下,在穿着便服到處上山下鄉的笑臉下,蔣經國搖身一變,成了親民愛民的民主英雄了,天下荒唐之事,莫過於此。 蔣經國的權力不是來自選民,是來自他的漢奸國賊老爸蔣介石。蔣經國一直要把不成材的兒子 蔣孝武 培養成政治繼承人,但是蔣孝武介入暗殺劉宜良案件太深,無法得到美國干老子的認可,逼不得已,才放棄了家族壟斷台灣政治的企圖。至於開放報禁黨禁,更不是蔣經國的本意,是在野黨強大的政治壓力,沒有選擇的妥協。 非美國公民亦可起訴外國主權國 儘管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禁止在美國法院起訴外國主權國,但美國聯邦法官允許在涉及政府認可的暗殺的兩個臭名昭著的案件中提起訴訟,一件是 萊特利爾 (Marcos Orlando Letelier) 一件是劉宜良。 萊特利爾 是智利的反對黨領袖,1932年4月13日在智利特木科(Temuco)出生,1976年9月21日,在美國首都鬧市大街上,因汽車爆炸而死亡。 萊特利爾 曾任智利的外交部長、內政部長、國防部長和全權駐美大使。 1973年9月11日,智利獨裁專制暴君皮諾切特 (Augusto Pinochet)政變成功上台,萊特利爾與數以百計的前任政府官員被拘捕,關押到邊遠集中營長達二十個月,因國際輿論壓力而被流放美國,萊特利爾成為反抗皮諾切特暴政的精神領袖,因而被皮諾切特恨之入骨,親自下令將之謀殺。 暗殺計劃由智利安全局特務頭子孔特雷拉斯(Manuel Contreras)親自操作,在美國的智利特務湯利(Michael Townley),僱傭古巴流氓為兇手,執行謀殺任務。 1976年9月21日早上九點十五分,就像每日的正常生活一樣,萊特利爾與同事莫菲特(Ronni Moffitt),一齊離開馬里蘭州貝塞斯達(Bethesda)住家,前往首都華盛頓政策研究所上班。兩名古巴殺手,開着車遠遠的盯住了他,尋找最好的機會下手。 九點三十五分,當萊特利爾的車子進入羅馬尼亞大使館前的謝里登環島(Sheridan Circle)時,古巴殺手按下遙控器,引爆了預早埋藏在車底的炸彈,萊特利爾立即喪身火海里,年僅四十四歲。 當年負責起訴智利兇手的美國聯邦檢察官普珀(Eugene Propper),在結案後與美國作家賁茲(Taylor Branch)合著《迷宮(Labyrinth)》一書,詳細地記錄了整案的來龍去脈,和導致美國因此案而徹底取消了所有對智利的援助,並在政治上開始交惡。 萊特利爾的妻子伊莎貝爾(Isabel Morel Letelier),委託律師入狀美國聯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要求民事賠償,是為著名的《萊特利爾 訴 智利共和國案》。 美國聯邦法院審受理的案件,逐案考慮,沒有絕對的統一標準。在法理上,美國居民是否有權在聯邦法院控告外國主權國家,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司法論題。萊特利爾與伊莎貝爾都不是美國公民,但是由於謀殺案發生在美國領土上,因而美國聯邦法院擁有此案的管轄權。 同樣是被外國獨裁專制暴政頭子下令,在美國土地上奪去自己丈夫的寶貴生命,既然非美國公民伊莎貝爾有權在聯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那麼是美國公民的崔蓉芝,當然亦有控告台灣政府的權利了。 給躺在棺材裡的蔣介石戴上精神綠帽子 台灣歷史上最大的盜國賊 蔣經國 ,是一個殺人如麻的兇手,在國民黨精心刻意的人為造假下,將他打造成一副樸素廉潔愛民如子的半神半人偉人,倒也忽悠了一些台灣郭沫若和司馬南,實際上,到他咽氣的那一刻,蔣經國都沒有放棄黨政軍特警一手牢牢獨控的事實。 在國民黨大外宣的長期集體造謠下,維護蔣經國的人造偉大形象,成為台灣全島全黨的首要任務,蔣經國的眼睛更容不下任何的沙子,而在最不恰當的時期,就有一棵最不恰當的沙子,飄進了他的眼裡,那就是用江南筆名出版的 《蔣經國傳》作者,美籍華人作家劉宜良。 劉宜良在加州洛杉磯有兩家禮品店,一家在漁人碼頭(Fishman’s Wharf),另外一家在聖馬特奧(San Mateo),小康生活局面。劉宜良不是一位有正義感的作家,也不是什麼政論家,他的觀點,離不開原來就是出身國民黨的狹窄小視野格局, 《蔣經國傳》裡也沒有拆穿蔣經國醜陋畫皮的道德勇氣,是國民黨的愚蠢,把劉宜良推上了烈士的祭壇。 即使是如此,在極度想把蔣經國打扮成台灣活菩薩的國民黨來說,也是踏到了紅線,尤其是這個觸犯底線的人,曾經是國民黨軍官、台北政工幹部學院畢業,自己情報機關培養出來的所謂叛徒。 《蔣經國傳》為劉宜良惹來禍事,但使蔣經國和國民黨特務們決定劉宜良必須要死的導火索,卻是劉宜良已經在動筆的《吳國楨傳》。吳國楨不僅是國民黨的敵人,而且是宋美齡的老情人,對蔣經國和國民黨特務來說,即使給躺在棺材裡的蔣介石戴上精神綠帽子,亦是一件無法容忍的事情,於是劉宜良的悲劇命運,就這麼決定了。 如果揭發蔣經國的文字,是來自白種人美國記者的話,恐怕國民黨也只有裝聾作啞視而不見的份,絕對不敢動手謀殺。國民黨之敢派兇手遠赴美國殺人,是一種“鋤奸”心態下的自然反應,更是要達到殺雞儆猴的威懾長遠目標。 馬不知臉長,貪污腐敗的國民黨特務頭子,並沒有意識到在美國人民的眼中,他們只是一批禍國殃民蹂躪民權的敗軍之將,蔣介石畫餅充飢式的反攻大陸笑話,蔣經國希特勒式鐵拳統治手段,無一不是說明他們就是一批醜陋不堪的政治跳梁小丑。 可是在台灣那個小島上,蔣經國卻可以關起門來打狗,胡作非為,肆無忌憚,鉗制言論,破壞法紀,黨國不分,特務比狗還要多,強逼軍隊效忠個人,與土匪無異,台灣島就是白色恐怖的代名詞。惡習難改,積非成是,因而稍有批評,即視為共黨陰謀,於是劉宜良就成立國民黨要樹立更高權威的整肅對象。 跨國殺人不是小事,沒有蔣經國的首肯,沒有 將孝武的命令,有哪個特務頭子,敢作此決定?因此,蔣經國和他那個無惡不作的兒子將孝武,就是謀殺劉宜良的真正幕後兇手。 劉宜良之死,是中華民國政府當局有計劃有步驟有陰謀的冷血兇殺事件,無法無天的國民黨在台灣小島上殺人殺順了手,居然殺到美國領土上來了。1984年年中, 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副處長陳虎門設計成立謀殺劉宜良的“鋤奸計劃”。 1984年八月, 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汪希苓簽批,由副局長胡儀敏聯繫竹聯幫頭子陳啟禮 ,請他出面謀殺劉宜良。1984年8月14日,汪希苓親自與陳啟禮見面,加以所謂的愛國教育和專業培訓。 這種愚昧的所謂的愛國教育是有效的,在謀殺劉宜良成功後,汪希苓每人頒發他們三人兩萬美元,折合現在市值,是四萬九千兩百元,但被三人拒絕,因為宰掉共產黨特務,是他們的“榮譽”。 陳啟禮親自出征,率領兩名幫內殺手吳敦與董桂森,遠赴美國加州洛杉磯,進行“鋤奸”。在出發前,汪希苓特派專員,給陳啟禮一個“鄭泰成”的假名,進行四天半的特別刺殺培訓。 1984年10月10日,三人開始在劉宜良加州洛杉磯郊區大理市(Daly City)住家附近摸底跟蹤,確定劉宜良住家的環境和出入時間後,決定行動的地點和時間。10月15日早上九點,吳敦與吳敦偷偷潛進劉家沒有關上門的車庫,等到劉宜良單獨出來,乘其不備,猛下殺手。 為了確保劉宜良必死,刺殺是雙槍齊發的,江湖外號“鬼見愁”吳敦,首先朝着劉宜良頭部開了一槍,董桂森則朝着劉宜良腹部連開兩槍。事後與在加油站等候兩人的 陳啟禮回合,三名殺手立即搭機,返回台北。 百密一疏,一通長途電話錄音,輕易地突破了兇殺案的神秘面紗。臨上機前,陳啟禮在機場公共電話,致長途電話台北,使用暗語“交易成了”,導致美方順藤摸瓜,迅速偵破兇案。台灣政府在這件震驚全世界的世紀大案面前,慌了手腳,在鐵一般的證據面前,台灣政府再也無法抵賴。緊接着祭出三大動作,試圖紓解鋪天蓋地的醜聞輿論: 第一,1985年1月10日,蔣經國下令將汪希苓拘捕,使他成為替罪羊;第二,1985年11月13日,拘捕竹聯幫頭子陳啟禮,殺手吳敦、 董桂森與及黑社會成員三百餘人,全部投進監獄,不得與外界接觸,以免露陷,第三,將副局長胡儀敏與副處長陳虎門革職查辦。 那個時代,台灣的司法,除了貪污,就是腐敗,毫無公信力可言,更不要期望司法獨立了。蔣經國是會演戲的,尤其是演戲給美國人看。雖然下令將汪希苓交付軍事法庭審判,而且判了無期徒刑,但 汪希苓的所謂監獄,不差於酒店,吃喝玩樂,一應俱全,而且進出自由,隨時可以回家探親,這算什麼監獄? 汪希苓的所謂監獄,恰恰說明蔣經國的虛偽和造假。1991年1月21日,經過了兩次所謂的行為良好特赦,配合着蔣經國演完了戲, 汪希苓獲得了假釋出獄。 劉宜良之死終結了蔣家王朝夢 刑事裁決後,民事索賠跟進,是司空見慣的恰當程序。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台灣司法,與今天的中國相比,就是五十步與一百步的分別。為了洗滌劉宜良的鮮血,蔣經國在台灣小島上演出了一場司法大戲: 陳啟禮 在1985年四月被判終身監禁,後被改為十五年,1991年一月被假釋出獄;吳敦在1985年四月被判判終身監禁,後被改為十五年,1991年一月被假釋出獄;胡儀敏被判入獄兩年半,沒幾天就回家過年了。 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副處長陳虎門的判刑,則更像蔣經國手段,在1985年四月被判判入獄兩年半,除了沒幾天就回家過年外,還靜悄悄的把名字改為陳弈樵,升官發財,出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長去了。 台灣竹聯幫董桂森 是一個悲劇性人物。在劉宜良命案爆發後,驚嚇之餘,心知留在台灣,必死無疑,於是開始逃亡海外,輾轉數國,最後在巴西落網,被引度回美國審判,獲刑二十七年。1991年2月21日,在美國賓州路易斯堡聯邦監獄裡,因為幾根香煙而與其他囚犯發生肢體衝突,被現場刺死。 董桂森 在美國聯邦法庭上,勇敢的宣讀了《我的聲明》:“這不是個人的 行為 ,也不是幫派的行為,而是政府的行為!” 更直截了當的指出,暗殺劉宜良是蔣孝武直接下的命令!這個揭發,成了壓倒蔣家王朝駱駝背上最後的一根稻草。《我的聲明》使董桂森之死,充滿了各種各類詭異的陰謀流言。 使用冷血殺人來震懾異己,是所有獨裁專制暴政的特色,無一例外,蔣經國更是其中高手,最典型的蔣經國暴政,就是1980年2月28日那個《二二八事件》敏感日子,發生的台灣省議員林義雄全家滅門慘案! 就在林義雄台北的住家裡,他的母親游阿妹及七歲雙胞胎女兒林亮均、林亭均被刺殺身亡,九歲長女林奐均受重傷,至今沒有破案。在蔣經國殘暴的白色恐怖統治下,不是沒有破案,而是在台灣小島上,沒有人敢去破案,因為真正的幕後兇手就是蔣經國! 劉宜良謀殺案是蔣經國一生中最大的敗筆,他殺人如麻不留聲,但劉宜良的冤魂使他的蔣家皇朝美夢付諸流水,蔣孝武本來就是個徹頭徹尾無惡不作的下流無恥流氓衙內,路人皆知的吸毒和酗酒老毛病,被視為台灣未來的噩夢。 是蔣孝武直接下令謀殺劉宜良的事實曝光後,這個扶不起的阿斗,更無法被台灣人民甚至於國民黨接受了,蔣經國見此,再也不敢逆水行舟,為了儘快將兇手兒子身上的污血漂白,也為了遠離風口浪尖的是非之地,連忙把蔣孝武派到星加坡,當什麼商業副代表去了。 1985年12月29日,蔣經國在立法院講演時宣布,” 蔣家不會再有人出來競選總統” !形勢比人強,蔣經國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家族傳承,畢竟台灣人民的文明意識,已經在黨外運動的衝擊下,開始徹底的覺悟,政治騙子的醜陋廬山真面目,是無法永遠欺騙台灣人民的。劉宜良的鮮血終結了蔣家皇朝美夢,這倒是沒有人預料到的事。 求償五億八千萬美元 為了洗滌自己的兇手嫌疑,土頭灰臉的蔣經國,將介入劉宜良命案的官員、特務和黑社會殺手全部一鍋端,前後數百人受到牽連。在以“兩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的遮羞布下,拒絕美國司法部要求將汪希苓等兇嫌押到美國受審的要求,因為蔣經國知道,特務頭子和流氓們一旦離開台灣,也就是離開他的控制,那麼他末日的到來,是可以倒數日子了。 竹聯幫頭子陳啟禮在接受調查時,直截了當的爆出全部的實情內幕:是國民黨特務頭子汪希苓,親自向他頒發“處理”劉宜良的命令!這些鐵一般的證據,為劉宜良遺孀崔蓉芝,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控告中華民國政府,與幾涉及命案的六名當事人,是為著名的長臂管轄權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 崔蓉芝聘請加州三藩市律師加爾奇克(Jerome Garchik) ,和紐約市律師里曼(Arthur Liman),聯手入狀控告,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就實際損失、精神損失與懲罰性賠償兩億四千五百萬美元,換成目前市價,高達五億八千四百萬美元。 中華民國政府理虧,但礙於面子,不敢承擔責任,高價聘請加州三藩市律師馬特爾(John Martel),和首都華府律師科可蘭 (Thomas Corcoran)進行抗告,他們避開暗殺劉宜良是否台灣政府行為,而是在美國法院是否擁有長臂執法權,和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是否涵蓋主權國中華民國在內。 主審法官是加州大學黑斯廷斯法學院畢業的林奇(Eugene Lynch),他是加州三藩市本地人,曾任三藩市最高法院大法官,19 82年1月25日被雷根總統提名為聯邦法官,1997年7月12日退休。 林奇是一位官僚式的法官,沒有任何使人驚訝的案例,只有一本為律師參考如何庭外和解的法學著作,他在《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中裁決中華民國政府不必為此案負責的幾點所謂法理依據,到了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後,被三位法官全票否決掉:台灣政府脫不開關係,必須為劉宜良的謀殺負起責任。 林奇在1986年8月11日,頒布將《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撤訴的荒唐法理,雖然寫的洋洋灑灑,但全是些站不住腳的胡扯,可以作為起訴外國政府的反面教材: “中華民國目前正在法院以國家為由,駁回對其提出的要求的動議。中華民國沒有爭辯說,殺害劉宜良是本法院可能不會審查的國家行為。相反,中華民國主張以下原則: 劉宜良之死是由投訴中提到的個人造成的,中華民國對此沒有任何異議。 的確,中華民國的民事法院和軍事法院在對這些人定罪的過程中已正式取得了這一結論。 中華民國始終否認個別被告的行為,並堅決否認政府知道、參與或縱容了他們的陰謀。在對事實進行徹底調查之後,經過詳盡的軍事和民事審判和上訴,這一立場得到了充分的論證。但是正如美國斷言如果情況發生逆轉一樣,中華民國認為《國家法》的理論禁止調查本身,而不論其結果如何。 在解決該動議時,法院要求當事方簡要介紹另外兩個問題,這可能與法院的裁決方式有關。 這些問題是(一)根據美國法典第二十八條,《外國主權豁免法》是否禁止本案訴諸中華民國。以及(二)中華民國是否可能對被告中所指的個別被告的活動負有反訴責任。 法院在收到要求提供的補充情況介紹並就此事進行口頭辯論之後,拒絕了中華民國駁回申訴的動議。出於以下討論的原因,法院得出結論認為,現在駁回原告的起訴為時尚早。 但是,法院指出,隨着此事訴訟的進行,以國家為由解僱可能變得必要。” 台灣政府初審小勝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台灣法院,是蔣經國用來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聲名狼藉,形同打手,為文明世界共所不恥,而林奇卻對之敬若神明,多次引用,腦袋灌水,昏庸糊塗,一至於此。 林奇法官為撤案決定,鋪墊自以為是的法理:“中華民國承認其一些官員參與了殺害劉宜良的工作。 此外中華民國已接受其自己的法庭在這方面的事實調查結果。根據當事方提供的情況介紹,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原告可以通過使用上級對策來指定被告的公認不當行為歸咎於中華民國。 因此在本法院考慮以國家行為為由駁回該案之前,應通過即庭判決動議為原告提供機會,以根據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對中華民國的賠償責任進行辯護。 法院決定允許對中華民國的被告賠償責任進行簡易判決的動議,不應表明法院已得出結論,認為存在此類賠償責任。法院只是簡單地確定,鑑於中華民國承認指定被告的行為,原告應有機會,在本法院考慮駁回原告針對國家行為的中華民國主張之前,對被告人的情況進行簡要介紹和辯論。 法院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以國家為由駁回其動議的動議中予以否認。法院的結論是,至少在原告有機會根據中華民國的承認提出對被告的超額賠償責任之前,不應駁回針對中華民國的索賠。 法院還得出結論,在訴訟的這一點上,針對中華民國的索賠,並未受到外國主權豁免的限制。原告的指控屬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豁免範圍,且與行使或行使酌處權無關。法院命令原告提出與本命令的指示一致的即決判決動議。決定動議後,法院將再次考慮是否應基於國家行為駁回本案。” 三位重量級聯邦法官聽證上訴 當《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上訴到 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 後,案件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1988年12月14日, 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 開庭聽證。 台灣政府一頭栽進了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就註定要倒霉。在美國十三座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中,第五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和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素來就是世人矚目的焦點,因為第五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是美國民權的護法神,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 是美國自由主義的大本營。 這一類的暴政暗殺新聞記者的勾當,到了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可以說是未審先輸,何況更有立場堅定的法理!最近三年來, 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正在靜靜地從質到量的改變,在二十九位法官中,有六位是來自川普的提名。 按照美國司法規定,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平時開庭,需要最三位法官坐庭,遇到重大案件,院長可以下令全體法官出庭聽證。《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聽證的三位法官是湯瑪士唐 (Thomas Tang)、赫德(Procter Hug)和布茲維爾(Robert Boochever)。三位法官都是赫赫有名的重量級大卡,或許是巧合,三位聯邦法官,全是來自民主黨卡特總統的提名。 七個第一記錄的華裔聯邦法官 毫無疑問,湯瑪士唐是所有在美華人的驕傲。 湯瑪士唐是第二代移民,他的父母開着一間雜貨店,維持着小康居面。1922年1月11日,唐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出生, 亞利桑那州大學羅傑斯法學院畢業,1942年加入美國陸軍,成為美國陸軍中尉。 1952年,派赴朝鮮半島,參與韓戰。韓戰歸來,短暫為執業律師後,出任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縣(Maricopa County)副檢察長。 1957年,出任亞利桑那州助理總檢察長,1960年當選為鳳凰城市議員,1963年當選為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官。這段時間,許多傑出的律師,因在他的法庭出色辦案,而在美國司法界聲譽四起,其中有一位傑出的年青女律師,後來成為美國司法史上首位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 湯瑪士唐為人大度儒雅,謙虛慈祥,無論是對同事還是囚犯,總是禮貌周到,一視同仁。在一件未成年謀殺案件中,唐的寬容處理,激怒了美國南方的保守勢力,不肖輿論批評,毅然掛冠而去。 湯瑪士唐在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十八年間,曾撰寫超過四百份裁決意見書,影響巨大。唐最大的成就是在全力地保護移民、囚犯和少數民族,在一件罐頭廠種族歧視案件中,因為亞裔而被吃飯、休息、薪水均與白人差別,重罰雇主,最高法院不高興,但是不敢否決他的裁決和法理,此事迫使美國國會在1991年修改《民權法案》。 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職位,是民權律師們的夢想之地,因而二十九個法官職位,很少有空閒出缺,一旦出缺,立即成為各路人馬爭奪的焦點。1977年8月29日,卡特總統提名唐出任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10月7日獲得參議院通過,10月12日頒發終身聯邦法官委任狀。1995年7月18日,因癌症病逝鳳凰城好撒瑪利亞醫院,享年七十三歲。 湯瑪士唐有着多個第一的輝煌紀錄:他是第一位進入亞利桑那州律師協會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為亞利桑那州律師協會主席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為鳳凰城市 議員的亞裔美國人、 第一位 成為鳳凰城副市長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為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亞裔美國人、 第一位成為鳳凰城市議員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被美國總統提名成為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的亞裔美國人。 最謙虛但資歷顯赫的院長 個人風彩過人的赫德,可能是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中,最虛懷若谷的法官之一。他於1931年3月11日在內華達州里諾(Reno)出生,1954年參加美國海軍,官拜中尉,1958年自史丹福法學院畢業,執業律師數年後,出任內華達州副州檢察長,1972年出任內華達州教育局法律顧問,1977年出任美國陸軍部長霍夫曼(Martin Hoffmann)的法律顧問。 1977年8月29日,卡特總統提名為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9月15號被參議院認可,當日領導委任狀,1996年至2000年,出任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院長,2002年有月1日退休,2019年10月17日謝世,享年八十八歲。 按照美國聯邦司法制度,不允許任何層次的法官擁有絕對的權力,每一座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都有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出任頂頭監管人,任何的庭審裁決在頂頭監管人核准前不生效。 由於自由主義在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泛濫,其大約百分之七十的裁決被最高法院打退票的記錄,使任何一位院長工作,都變成了一份苦差事。 在赫德的四年院長任內,他全力以赴改造被世人認為過於自由的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試圖挽救因自由與保守思想差異而導致的大分裂,但就像所有的法學家預測的結果一樣,無功而退 。 冬奧會金牌得主的祖父 1992年在法國阿爾伯特維爾(Albertville)舉行的冬奧會中,一位漂亮的年青女滑冰選手林德(Hilary Lindh),奪得了下坡賽金牌,一舉成名天下知,她的祖父就是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布茲維爾法官。 布茲維爾於1917年10月2日,在紐約市出生,1941年在康奈爾法學院畢業,1941年至1945年,出任美國陸軍步兵隊長,戰後到阿拉斯加朱諾(Juneau),出任美國聯邦助理檢察長,1972年出任阿拉斯加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年出任阿拉斯加最高法院院長。 1980年5月22日,卡特總統提名他出任 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 法官,6月18日被參議院認可,同日獲得委任狀。由於健康問題,獲得依法提早退休,但保留資深法官職位,雖然多年沒有坐庭,但至2011年10月20日,以九十四歲高壽,在加州帕薩迪納家裡自然謝世,依然是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法官。 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負起謀殺劉宜良的法律責任 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法官林奇,下令把中華民國政府從被謀殺的記者劉宜良的遺孀,提出的兩億餘美元不當死亡訴訟中撤訴。剩下的唯一被告是在台灣策劃陰謀謀殺劉宜良的六名男子,其中包括政府中央情報局的三名高級官員和黑社會竹聯幫的成員。 總結林奇法官的撤案主要法理有四:第一,雖然暗殺劉宜良是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干的勾當,但是屬於國家行為,但是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的文件來看,蔣經國、蔣孝武和中華民國政府並不知情,第二,中華民國是主權國,符合了《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豁免範圍,第三,美國法院沒有審判外國主權國的管轄權,第四,美國法院審判友好國家,將造成外交困難。 兩造的同一批律師,並沒有在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理辯論中,提出嶄新的法理觀點。1989年12月29日,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頒布了裁決書,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對的意見,全面否決了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法官林奇的所有裁決,下令把案件移送回加州北區聯邦法院,進行賠償庭審。 由布茲維爾法官執筆撰寫的裁決意見書,洋洋灑灑的用了九十四種法理和二十餘個判例,條理清晰地交代出整件事件的來龍去脈,和為什麼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負起謀殺劉宜良的道義和法律責任: “ 地方法院裁定,根據美國的法律,中華民國不能承擔起替代責任,因為命令刺殺劉宜良的行為不在他的工作範圍之內,國家行為法理(act of state doctrine)的行為,使崔蓉芝無法介入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 崔蓉芝在其訴狀中聲稱,中華民國參與了謀殺劉宜良的陰謀。中華民國根據國家行為法理提出動議,駁回其被列為被告。地方法院最初否決了這項動議,目的是使崔蓉芝有機會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確定,中華民國應根據政府的對策承擔責任。 地方法院駁回了崔蓉芝的部分即庭判決的動議,並批准了中華民國以國家行為法理為由,駁回其作為被告的動議。地方法院認為,汪希苓的行為與他擔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的職責無關,也不是中華民國可合理預見的。 地方法院還裁定,國家行為法理使美國法院無法介入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法院認為,中華民國的決定是國家行為,因為這些判決代表行使中華民國的管轄權,以行使其公共利益來評估謀殺責任。此外,地方法院裁定該原則適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必要的介入性將發現涉及外國國家安全,和情報事務最敏感地區的司法人員。 根據聯邦儲備委員會根據第54(b)條,地區法院在裁定沒有正當理由拖延訴訟後,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中華民國政府作為當事方的被告。崔蓉芝及時提起上訴動議。 地區法院命令崔蓉芝提交一項要求部分即庭判決的動議,將事實限制在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之內。根據這些發現,似乎兩個槍手吳敦和董奎森是犯罪分子,也是中華民國竹聯幫的成員。 我們必須根據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來決定對中華民國是否具有客體管轄權,該法律在《美國法典第28條》中作了部分規定。 是否存在管轄權是一個可重新審查的法律問題。地方法院根據其對中華民國法院的事實調查結果的解釋,以及對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的解釋,對中華民國做出了對原告反訴問題的即庭判決。 地方法院基於其對國家行為法理的適用,駁回了中華民國作為當事人的被告。令人驚訝的是,沒有第九巡迴聯邦法庭案例,或者我們可以找到的其他任何案件,都沒有規定地方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適用國家行為法理的審查標準。加州北區聯邦法院 隱含地看來,上訴法院已經從頭審查了該國家行為法理在特定案件中的適用性。審判法院在上訴法院的裁決中處於較弱的地位,它不能決定某一案件是否牽涉到國家行為法理的行為。此外,通過審查國家教義法在新案件中的適用性,我們確保降低了這些案件中司法錯誤的風險,因此我們審查了地方法院關於新國家行為法理的裁決。 《外國主權豁免法》是我們的法院中獲得對外國管轄權的唯一基礎。在任何情況下,外國主權政府不得受美國或各州法院的管轄。 崔蓉芝的指控足以使該訴訟成為侵權司法行動的一部分。崔蓉芝要求賠償其丈夫在美國境內的非法死亡。第1605(a)(5)條取消了外國或其代理人,在其雇用範圍內所犯的侵權行為的豁免權。 崔蓉芝聲稱有兩個理由: 一,中華民國參與了謀殺劉宜良的陰謀,二, 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汪希苓,在中華民國政府受僱範圍內下令暗殺行動。 地方法院最終裁定,國家行為法理的行為,排除了對中華民國參與串謀的調查的依據,汪希苓的行為不在加利福尼亞法律規定的受僱範圍內。因此法院裁定,中華民國對劉宜良的損害賠償不負有應訴原則的責任。這一決定構成了一個裁決,即地區法院缺乏客體管轄權,因為第《外國主權豁免法》1605(a)(5)條要求外國代理人的行為在其雇用範圍之內。 關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侵權行為與僱傭範圍規定,在 《約瑟夫 訴 尼日利亞總領事館辦公室案》中,基本上要求得出以下結論:《高級應訴原則》適用於個人的侵權行為。在《約瑟夫 訴 尼日利亞總領事館辦公室案》中,我們認為州法律,而非聯邦普通法管轄員工在確定《外國主權豁免法》的適用性時,是否屬於僱傭範圍。 中華民國是否應負上應訴的責任,不僅對法院的管轄權問題至關重要,而且對拒絕崔蓉芝就非法死亡索賠部分,即庭判決的動議的優劣至關重要。《外國主權豁免法》第1606條規定:對於根據本章第1605條或第1607條,外國無權享有豁免權的任何救濟要求,外國應以與在類似情況下的私人,但除機構或機構外的外國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外國主權豁免法》並未制定適用於涉及外國的訴訟中適用的聯邦責任規則。 在確定中華民國是否對上級被告承擔責任之前,必須解決兩種法律選擇問題。首先,我們必須決定適用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管轄權的被告政府問題的法律選擇規則;第二,假設我們根據該法具有管轄權,我們必須確定在確定中華民國是否應根據案情承擔責任時應適用的法律。 我們認為,聯邦普通法規定了適用於決定涉及外國的訴訟的是非曲直的法律選擇規則。哈里斯,在波蘭的一次飛機失事中喪生的一名乘客的父母,在加利福尼亞州聯邦法院,起訴了這家波蘭航空公司。 《外國主權豁免法》之所以適用於該訴訟,是因為波蘭航空公司是波蘭政府的一種企業。 原告認為,由於當事方在加利福尼亞州提起訴訟,因此加利福尼亞的法律選擇規則,應確定實質性損害賠償法。我們拒絕了這種說法,認為聯邦普通法在《外國主權豁免法》引起的案件中提供了適當的法律規則選擇。 我們採用了1969年《法律衝突的重述》方法,該方法假定除非發生了與侵權行為更重要的關係,否則適用發生傷害地點的法律和各方。因此我們認為適用波蘭的實體法是因為事故發生在波蘭,並且波蘭與該行動的關係至少與加利福尼亞的關係一樣重要。 如果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管轄目的,採用不同的法律選擇規則來確定適用的反請求上級法律,則將很麻煩與存在嚴重的實際困難,並可能導致在同一訴訟中適用不同的實體法。我們不認為國會打算適用不同的法律選擇規則。因此我們認為,聯邦的法律選擇規則控制着適用於管轄權和案情的上級反訴法律。 加利福尼亞州是發生傷害的地方,根據聯邦法律選擇規則,除非中華民國與侵權行為和當事方之間有更重要的關係,否則其法律將適用於訴訟的是非曲直。 儘管中華民國與侵權行為和當事方有某種聯繫,但我們不能說它與之有着更重要的關係。加利福尼亞州和中華民國,對這起訴訟的當事方有抵消的利益:劉宜良被殺時在加利福尼亞定居,中華民國和其他中華民國公民是該訴訟案件的當事方。 加利福尼亞州對確保其居民因其所遭受的侵權行為,得到賠償並阻止在其境內實施此類侵權行為具有重大利益。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加利福尼亞州與侵權行為的關係,至少與中華民國的關係同樣重要。 根據聯邦的法律選擇規則,加州的《政府反訴法》將確定汪希苓的行為,是否屬於其在《外國主權豁免法》管轄範圍內的職務範圍之內。 加利福尼亞遵循責任的“企業理論”定義:加利福尼亞州採用了這樣的理由,即雇主的責任應超出其對雇員的實際或可能的控制範圍,以包括企業固有的或由企業造成的風險,因為雇主而不是無辜的受害方,最能通過價格來分散風險、費率或責任保險。 像中華民國這樣的國家,無法通過其產品價格來像私營企業一樣分散風險。但是藉助公共領域,它可以類似地分散風險,否則這些風險將落在受該國雇員的侵權行為傷害的個人身上。 加利福尼亞建立了一個雙管齊下的測試,以確定員工是否在受僱範圍內行事。通常,如果發生以下情況,雇主將對雇員的不法行為負責:第一,行為是必需的或與雇員的職責有關,第二,雇主可以合理地預見該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發現劉已經建立了足以滿足檢驗第一分歧意見的事實,因此沒有解決可預見性問題。儘管僱傭範圍問題通常是事實問題,但當事實無可爭議且推論不可能衝突時,問題就成為法律問題。 在評估員工的不法行為是否是其職責所必需或附帶的時,法律對職業職責進行了廣義定義。如果雇員出於個人目的嚴重偏離職責,則雇主不應對雇員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中華民國認為,對汪希苓的訴訟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中華民國法院明確認定,汪希苓是出於個人怨恨而殺害劉宜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中華民國法院認定汪希苓相信,劉宜良在言行上都是在破壞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認為,法院實際上發現,汪希苓利用這個表面上的民族主義的故事,只是說服陳啟禮謀殺了劉宜良,但他實際上並不相信他本人。但是中華民國法院從來沒有說過民族主義的故事,只是一種誘使陳啟禮謀殺劉宜良的幌子。 我們同意地方法院對這些調查結果的解釋。劉宜良是一位歷史學家和新聞工作者,過去曾批評中華民國領導人。可以合理地假設劉宜良將對汪希苓採取的行動,是另一篇批評另一位中華民國領導人的文章。 根據中華民國內部法律,汪希苓的回應可能是出於個人怨恨,但是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這足以對中華民國施加替代責任。 即使我們假設,儘管沒有證據,也證明汪希苓一定是出於個人怨恨,而不是由於他在中華民國政府擔任高級官員而引起的,加利福尼亞法院已經明確表示,混合動機足以對雇主施加替代責任。 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表明,汪希苓在一定程度上為中華民國提供了利益。法院指出,汪希苓認為劉宜良批評中華民國的行為,正在損害中華民國的利益。 汪希苓顯然認為,讓一位知名評論家沉默,將會對中華民國更加有利。 我們意識到,此案中華民國沒有帶來任何好處,反而因汪希苓的舉動,遭受了重大損害和尷尬。不過,如果汪希苓沒有暗殺案的同謀,那麼中華民國本可以從批評家的沉默中受益。如果從事後觀點的角度出發,需要實際的收益,那麼實際上賠償金就會抵消了任何收益,因此實際上將消除卓越的後勤保障。 本案中存在的另一個因素是,汪希苓利用委託給他的中華民國設施,幫助陳啟禮為暗殺做準備。 汪希苓將兩人送至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培訓學校,進行了四天半的密集培訓,並向他們提供了由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準備的有關劉宜良的秘密檔案。正如中華民國正確地指出的那樣,僅使用委託給雇員的設施,不足以對雇主去承擔責任。 儘管 希苓僅使用設施不足,以將責任歸咎於中華民國,但這一因素與汪希苓利用其權限,來完成一項任務相結合,足以向中華民國施加替代責任。 最後,中華民國認為,不應對汪希苓的行為承擔責任,因為汪希苓違反了中華民國禁止殺人的國內法,而且其他官員都沒有人知道或認可他的行為。 同樣,中華民國官員沒有批准汪希苓的行為,或不知道汪希苓的行為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在政府的回應下,雇主要為自己企業固有的風險承擔全部責任,而不論其個人過失如何。 我們可以接受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即沒有其他更高層官員知道或批准汪希苓的不法行為,並且仍然發現崔蓉芝已依法確定汪希苓的行為,是在他擔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的職權範圍內實施的。 因此我們推翻了地區法院對崔蓉芝的動議作出的部分即庭判決的否決,以及它對中華民國不能對劉宜良的死負有責任的決定,予以駁回。 由於我們得出結論認為,中華民國在被告人的責任下,我們還認為,在《外國主權豁免法》下存在客體管轄權,除非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汪希苓的行為,屬於該行為的酌處權範圍之內。此例外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院,汪希苓無權違反中華民國禁止殺人罪的法律。 台灣《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並按照其上級的命令實施的行為,應受到懲處,除非該公職人員知道此類命令違反了法律“。 國家行為法理的原則,不是對法院的管轄權限制,而是旨在避免在敏感地區採取司法行動的審慎原則。首先,我們要解決的是該理論,是否禁止崔蓉芝起訴中華民國,儘管中華民國未提出這一論點,但我們對使行政部門尷尬並提出問題表示擔憂。 在《萊特利爾 訴 智利共和國案》,智利在1973-1974年間辯稱,即使其官員下令暗殺萊特利爾,這些行為在該原則下也應受到豁免,因為這些行為被視為發生在智利境內,儘管暗殺是發生在美國。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因為允許外國重新以法案的名義,通過後門重新採用《外國主權豁免法》之前所定義的主權豁免框架,從而完全模糊了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目的和效力與國家行為法理。 儘管 《外國主權豁免法》忽略了國家行為的根本目的,但國家行為準則卻沒有。因此《外國主權豁免法》賦予該法院管轄權以審理此類案件,這一事實並不能終止我們的調查。在指控外國政府下令在美國暗殺美國公民的案件中,我們仍然必須確定國家主義的行為是否要求棄權。我們得出結論,事實並非如此。 我們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是外國是否在為公共利益行事。 當一個州為公共利益行事時,它就擁有主權。法院必須謹慎行事,以免侵犯該主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判斷在美國境內發生的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這樣的調查幾乎不會冒犯外國的主權。 因此任何禁令性救濟指示外國主權者,改變其選擇的從其自身寶貴的自然資源中,分配和獲利的手段,都將冒犯一個國家的主權。只有在要求法院對在外國國家自己境內進行的公共行為的合法性或適當性作出判斷時,才會引起這種關注。 國家行為法理的行為,並未禁止法院審理基於警察隊長所稱的酷刑,和在巴拉圭謀殺某人的不正當的死刑訴訟,因為國際上普遍譴責了使用酷刑的共識。也有國際社會譴責謀殺。 1976年10月8日開始實施的《美洲國家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第二條。 “締約國承諾預防和懲處恐怖主義行為,特別是綁架,謀殺和其他攻擊行為”。 1973年12月28日開始實施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約》第二條: “故意實施以下行為定為犯罪:謀殺、綁架或其他攻擊該人,或受國際保護人員的自由”。 這種情況不會妨礙行政部門制定外交政策,或導致對同一主題的不同聲明。相反,如果我們立即援引國家行為法理,來禁止美國公民對在美國發生的一起謀殺案提起不當的死刑訴訟,那麼該法院更有可能使行政部門感到尷尬。 拒絕獲得司法救濟的決定並不是我們輕易做出的決定,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沒有任何可援引國家行為法理的因素,存在於任何國際組織中。 中華民國認為,台灣的司法程序是國家行為。雙方都同意,法院的判決可以是國家行為。值得稱讚的是,中華民國沒有試圖掩蓋與劉宜良暗殺事件有關的骯髒事實,而是進行了調查,並公開審判了涉案的個人,甚至包括了汪希苓這樣的高職位官員。 我們的決定僅將加州法律應用於中華民國法院確定的事實。儘管結果可能牽涉中華民國的財務責任,但它並不冒犯其主權,也不會比中華民國法院已經承擔的責任引起更多的尷尬。 由於我們做出了較高的回應,我們無需決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對中華民國官員進行票傳詢問。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行為法理並不妨礙崔蓉芝的索賠訴訟。我們認為,當據稱國家需要而下令在美國境內暗殺美國公民時,國家行為法理法不會自動禁止對外國政府提起的訴訟。 我們推翻了地方法院關於駁回中華民國作為當事方被告的裁決。我們認為,根據加利福尼亞州的最高上訴法律,中華民國需要對劉宜良的非法死亡負有賠償責任。僅將本案發回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進行進一步必要的索賠訴訟。“ 這是一篇極其精彩的經典裁決書,法理堅定、邏輯性強,一氣呵成,文字行雲流水,引用的二十餘個的案例,環環相扣,全與長臂管轄權有密切關係,將 《外國主權豁免法》清楚地說明,永遠不會是任何外國政府在美國境內犯罪的保護傘。 全篇裁決書除了點出有關的精密法律依據外,還充滿了正義必勝殘暴必敗的人文精神,數十年後再讀之,依然使人覺到了伸張正義的美國精神,透紙而出。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的案例,尤其是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書,清楚地向全世界的邪惡政權,發出了一個清晰的信號:在長臂管轄權的授權下,犯我美國刑法者,雖遠必誅! 庭外和解賠款保密 自己心知肚明是理虧的 中華民國政府 ,是不敢在美國聯邦法庭上與崔蓉芝硬拼的。在已經被劉宜良的冤魂驚嚇得魂不附體下,國際媒體的法庭進展新聞報導,將會為驚弓之鳥的中華民國政府,尤其是蔣經國的偏遠小朝廷,帶來無法承受的尷尬、羞辱、藐視,甚至是致命的沉重打擊。 為了面子,中華民國政府 委託律師,立即向首都華府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就中華民國主權外國,是否應該受到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全面赦免和保護。但隨後就被拒絕立案。按照美國司法程序,凡是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案件,即以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裁決,為司法行動的最後定獻。 在中華民國政府來說,最不願意見到的,就是有人再在美國聯邦法庭上扒它的舊傷疤,因為越扒越醜陋,越扒越丟臉,避免這種必然會發生的情況,只有兩個選擇:或是兩造主動庭外秘密和解,或是被美國聯邦法庭公開裁決要向崔蓉芝賠款!中華民國政府選擇了前者,一場轟動全球的劉宜良暗殺案,自此走進了歷史。 由於是兩造主動庭外秘密和解,賠款數字將成永遠塵封的國家秘密,世人無從知曉。為了保護隱私,一般的秘密庭外和解協議書裡,都會附加涉密懲罰條款,對涉密者有追訴罰款的權利。但可以從幾乎是同樣被外國政府派人在美國暗殺的《萊特利爾 訴 智利共和國案》裁決案中,猜測其中玄機。 根據市價每本三百美元的《酷刑的解剖(The Anatomy of Torture)》作者艾斯維斯(William Aceves)在該書中披露:1980年11月5日,華盛頓首都聯邦上訴法院裁決:智利共和國需要向暗殺者萊特利爾的遺孀伊莎貝爾,賠償四百九十五萬兩千美元損失費,另外按照美國聯邦法庭慣例,輸方自動為贏方支付律師訴訟費,又是另外的一百一十萬美元! 1976年的四百九十五萬美元,按照目前的市值推算,是兩千三百萬美元,當時的一百一十萬美元,是目前市值的五百一十萬美元。 殘暴是要付出殘暴代價的, 愚蠢殘暴更是要付出愚蠢殘暴的代價,中華民國政治惡棍蔣經國暗殺劉宜良案件,就為世人提供了一個活生生的現世報應警世錄。 高勝寒 2020年4月24日 www.gaoshengha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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