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師從英國的案例法原則,對司法公正的解釋就是歷史上的判決,而不是明晰的法律條文。這種相對性不僅造成司法成本高昂,也是道德標準模糊的根源。例如說,美國沒有法律條文規定殺人是犯法的,也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相信大部分美國人是有常識和生活經驗,知道殺人抗稅是不對的,但同時肯定有人也喜歡其它的司法原則,例如,無罪推定,殺了人沒關係,只要沒判就無罪。疑點利益歸被告,殺人之後,焚屍滅跡,證據鏈不足,就無法定罪,例如辛普森殺妻案。
美國警察暴力是遠近聞名的。最早在各種海外奇談里,佛州法律規定不得與豪豬性交,警察可以在自己感到威脅時開槍,都是世界知名的不公平的司法實踐。美國的獨特國情是美國槍比人多,警察的工作的確是冒着生命危險。但經由過去多次的判例確定下的原則,毫無疑問給與了警察巨大的優勢地位。這種不公正,甚至於發展出了新的“Suecide by police"。如果一個人想自殺,招來警察後,把手伸進褲袋裡掏東西,就可以被警察打成篩子了。
華人圈子裡,這種新聞都是從勸誡保命的角度出發,遇到警察要如何自保,例如被警察攔截檢查車輛,手要放在方向盤上能讓警察看見的地方,不要與警察爭辯,絕對服從警察的指令。有不滿,上法庭解決。一個人的力量渺小,絕對不值得跟警察斗蠻力。如果最終不幸被警察無辜打死了,也是天意,家人也不會傾全力討說法。有新聞說,幾年前在同一個城市裡就有一個亞裔男無辜被警察槍殺,結果警察還立功受獎。
Floyd 被警察跪殺,我個人看視頻的理解是警察沒有故意。但在嫌犯不配合的情況下,警察充分地展示了合法暴力的一面。如果他不死,沒有被完整地錄像並迅速傳播,這不過是一次普通的執法行動而已。警察肯定也聽多見多了各種不配合的藉口,包括“I Can't Breathe", 所以在鏡頭包圍的情況下仍然無動於衷。 過去如此,將來還是如此。但是不幸的是他死了,還全程錄像了。由此引爆了黑人對警察暴力的示威遊行和暴力打劫。華人遠沒有黑人的團結和暴力傾向。如果被殺了,也就殺了,沒有事。但黑人抱團,這種明顯不公的警察暴力,當然值得利用來爭取利益。一個黑人被另一個黑人殺死,不值得示威,反正都沒錢賠;一個黑人被另一個黑人警察殺死,也不值得示威,因為聯繫不上種族歧視。只有白警殺黑這種特例,才是最值錢的案例。示威加打劫已經有賺了,還可以通過政府賠償和議會政策獲得更多利益。
民主制度下,表面上人人平等,實際則是按鬧分配。不僅投票是正常手段,連示威遊行打劫都是爭取集團利益的手段。黑人只有一成多的人口,如果只按人頭,肯定啥也幹不成。示威遊行無疑是爭取利益的最佳手段。美國的新聞原則是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這種嗜血的媒體當然會鼓勵示威遊行走向暴力打劫。如果只是幾個文質彬彬的示威者站在街口舉牌連垃圾都不留下,哪個媒體會理你?顯然你的委屈還不夠大。不值得報道。更不會影響議會的決議。
以美國現在的落後制度,再有一百年也解決不了種族歧視的問題。相反,種族矛盾反而是延緩和化解美國深層矛盾的手段。美國黑人要想徹底解決問題,最明顯的邏輯是團結所有無產階級推翻資本家的統治。但在民主制度下,相同價值觀的團結合作,其成本遠遠高於天然的膚色區別。美國的統治精英們當然會善於利用這種垂直劃分,divide and conquer. 分而治之。台裔總統參選人楊安澤就提出了每人每月發錢1千元的最公平的政策,但反對的恰恰是窮人。
從遊行一開始,就有人翻出1968年毛澤東在馬丁路德金被刺後發表的社論,支持黑人。結果半個世紀過去了,情況依舊。預言也就鬧個2,3個星期,就沒有動力了。十幾年前的占領華爾街的運動,比這個都更有行動綱領和明確目標,但仍然一事無成。這次打劫搶點小錢,毀壞財物,更不可能達成什麼更公平的社會契約。
警察暴力和社區安全是一對矛盾。解僱了所有警察,也不會減少被犯罪分子施暴的可能。以後等新聞變舊聞,或者又有新的奇事可以占用時間,這個重複了多次的歧視活動就暫時結束,直到下次大選前在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