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論大前提是殺人有罪,小前提是我殺人了,結論是我有罪。然而現實世界中有多少種不否認殺人事實的脫罪策略呢?
首先,雖然我殺人了,但有罪與否的判斷是法院憑證據判定的。我現場處理的很好,警方找不到證據,或者證據不全,我自己不說,自然就脫罪了。美劇《How to get away from murders》(《逍遙法外》)里被告辯護律師就是這樣教導學生的,每個人都會撒謊,所以事實不重要,我從來不問我的客戶你到底殺人了嗎,我的工作是在法庭上編織一個令陪審團信服的故事,在符合所有有限證據的邏輯下講一個最有利的我的客戶的故事。在警方指控死者的好朋友謀殺罪時,辯護律師編織了一個駭人聽聞的故事,不是我的客戶殺的,而是我丈夫殺的。因為我丈夫婚外情導致死者懷孕而起了殺心。編劇在這裡玩了玄虛,直到最後,才透露兇手既不是死者好友,也不是她丈夫,而是另有其人。但在法庭辯護的時刻,不是所有事實都能在之前有限的時間內證實的。用毀滅自己名聲的手段為客戶辯護,才是突破極限的戲劇性衝突。儘管她的丈夫未必殺人,她展現出無私的精神,才是陪審團認定她的客戶無罪的重要因素。《絕望的家庭主婦》裡藥劑師吃藥自殺想感情控制一個主婦拯救他後繼續做他的女友,結果主婦恰好在當時發現了藥劑師毒殺她前夫的證據,於是她就坐在吃了藥的藥劑師床邊看着他毒發死去才打911。一個什麼都沒做的殺人脫罪的故事。當她把這個故事告訴她兒子以平息其殺父之仇時,她又沒想到她兒子後來又以此要挾她。現實生活當然只會比戲劇更精彩。
其次,雖然我殺人了,警方也有證據了,但我是正當防衛。於是又脫罪了。在突破了大前提殺人有罪的條件下,各種特例都可以魚貫而入。我還小,才13歲,不具備行為能力,不能關押;我太老了,已經80歲了,人道理由不能入監;我是孕婦,需要等生產後再入監,但尚未入監,我又懷孕了,如此循環幾十年,追訴期過了。我有各種生理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精神病,或者是激情殺人,當時殺人的我不是現在正常的我,所以不必負責。即使被法院判處有罪要坐牢,還有監獄的各種減刑政策。有表現良好減刑,有發明專利減刑,有配合警方破案減刑。最輕鬆的是監獄人滿為患減刑或者釋放。即使以上都不符合,還有總統特赦一途。
最後,殺人脫罪的最高境界,不是找特例脫罪,而是,我殺的是壞人。這個壞人是恐怖分子,正在實施爆炸活動會死很多人,我在他按下按鈕前把他殺了,救活了更多的人;這個壞人是網絡黑客,正在攻擊電網可能造成醫院停電死人;這個壞人殺死了我的親人,我是替父報仇;這個壞人是外省人,外國人,異族人,或者異教徒,是他們,和我們(包括警察,法官)不是一種人,我殺他是為了捍衛保護我們的利益,這種理由,不要太好用。我殺人是為了救人,不僅無罪,而且有功。是英雄。著名的華人陳果仁被害案的兇手,兩個白人雖然被判了刑,卻一天牢都沒坐。也沒有錢賠償。事實上的殺人無罪。近年來在白左橫行的好萊塢,電影裡的帥哥主角在經過殊死搏鬥制服滿臉橫肉的大惡人後,不是行刑式地殺死大惡人以大快人心,而是流行交給司法審判。這樣不僅可以編排越獄等後續情節,也滿足了廢除死刑的政治正確。如果一定要大反派死掉,多半是帶着手銬的壞人不想入監還想取巧,找機會逃跑的時候墜樓身亡。總之,大帥哥主角是不能有殺人的罪惡感的,那種在伊拉克戰場上的殺人經歷都只在面目模糊的夢境裡。
綜上所述,殺人脫罪的途徑可以說是無限多的。只要有條件,都可以上。雖然監獄裡關着一定數量的沒有脫罪的殺人犯,但倖存者偏差的統計概念告訴我們,我們並不知道總數。總的死亡人數不是總的謀殺受害者人數,總的兇手人數無法包括找不到兇手的情況。從而無法知道多大比例的殺人犯真正伏法了,又有多少殺人犯被當做英雄崇敬着。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如果你被迫進入到殺人和被殺的兩難抉擇時,你應該知道你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