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949年12月5日
【斯大林宪法的特点】
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五日第八次全苏联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批准了苏联宪法。苏联人民依它底创造者的名字,称这个新宪法为——斯大林宪法。
《评论》
文章中提到“斯大林宪法”的6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在于苏联宪法不是规定未来远景的纲领;它是已有的东西,苏维埃人民已达到并已争得的东西在立法上的确定。
资产阶级的宪法通常是许诺给人民的幸福,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没有的。
第二个特点,在于苏联宪法是从苏联资本主义制度已被消灭和社会主义已获得胜利的事实为出发点。斯大林宪法依靠于社会主义的原则在以立法上巩固苏维埃国家内所已确立的新的真正民主的制度。
苏联宪法反映了已体现出生活的社会主义底基本原则: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等之社会主义所有制;剥削与剥削阶级底消灭;旧社会大多数人贫穷和少数人奢侈底消灭;失业底消灭;劳动成为每一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底光荣义务和责任;所有公民劳动权、休息权、教育权,及年老或病痛救济金之保证。
苏联宪法的第三个特点,在于它从以苏维埃社会底道德政治统一底事实为出发点。在苏维埃社会里,没有敌对的阶级;它是由相互友好的工人和农民阶级组成的。苏维埃社会的国家领导权属于工人阶级,即最进步的阶级。
苏维埃宪法的第四个特点是深深具有国际主义的。苏联的根本法是:一切民族和种族在苏维埃国度里,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及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民族和种族底真正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任何宣传种族或民族优越性,任何宣传憎恶与蔑视的观点——是要受法律惩罚的。与此相反,资产阶级的宪法却巩固了千百万人的不平等与民族压迫。
苏联宪法的第五个特点,是她的一贯的彻底的民主主义。斯大林宪法保证一切政权机关从上到下,都是根据最民主的选举制度选举的。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享有一切政权机关中的选举权。
斯大林宪法允许选举行人有经常监督自己被选人的权利,当代表们不为人民所信任的时候,选举人有罢免代表的权利。
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上宣布公民有平等权利,但同时又附有条件,即不包括例如:妇女,或者只包括她们一部分。这些权利在对待劳动人民的关系,用了许多附带条件和限制,事实上,也就是化为乌有。斯大林同志说:‘从民主主义的观点看来,资产阶级的宪法,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宪法直截了当地否认公民平权和民主自由,或在事实上把公民平权和民主自由化为乌有。另一类宪法,乐意接受、甚至标榜民主主义原则,但同时又加上许多附带条件和限制,而把民主权利与自由损伤无余。’
最后,斯大林宪法的第六个特点在于:根本法不仅宣布了公民的许多权利,而且还保证了它们的真正实现。劳动权是以苏联没有而且也不会有失业为保证的,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不会遭受经济危机。苏联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购买力的不断增长,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计划性。——这些就完全排除了危机的可能性。”
中共没有直接搞“毛泽东宪法”,但是有毛泽东提出的农业“八字宪法”,即“农业水、肥、土、种、密、害、工、管八字宪法”,①和毛泽东提出的工业“鞍钢宪法”,即“确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命。”②这是中共制定的工农业发展方针,由毛提出后就被称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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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民日报》1958年11月5日“晋西北和山东菏泽聊城两专区摘去低产帽子 昂首走入高产行列”
②《人民日报》1967年8月25日“两条根本对立的经济建设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