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政者的一面鏡子(1950年-06-30) |
| 送交者: 梁蘭 2022年03月29日16:02:5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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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1950年6月30日 【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 人民政協共同綱領規定:要“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編者注 這是劉少奇在政協會議上所作的報告,下面摘抄其中一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什麼要進行土地改革。劉少奇解釋,“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就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這樣,當作一個階級來說,就在社會上廢除了地主這一個階級,把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這樣一種改革,誠然是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一次最大最徹底的改革。 為什麼要進行這種改革呢?簡單地說,就是因為中國原來的土地制度極不合理。就舊中國一般的土地情況來說,大體是這樣:即占鄉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農,占有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們藉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占鄉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貧農、僱農、中農及其他人民,卻總共只占有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們終年勞動,不得溫飽。這種情形,經過了最近十餘年來的抗戰和人民解放戰爭之後,是有了一些變動,除開已經實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區不說外,有一些地區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及其他地區,地主占有土地約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區,例如長江中游和下游地區,土地占有情況則是有一些分散的。根據我們最近在華東及中南一些鄉村的調查材料來看,一般的情況大體是這樣: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約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農占有土地約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中農、貧農、僱農占有土地約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約占百分之三至五。鄉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約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農出租土地約占百分之三至五,富農自耕土地約占百分之十。這就是說,鄉村中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中農、貧農及一部分僱農耕種的,但他們只對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權,對大部分土地則沒有所有權。這種情況,仍然是很嚴重的。這就是我們民族被侵略、被壓迫、窮困及落後的根源,是我們國家民主化、工業化、獨立、統一及富強的基本障礙。這種情況如果不加改變,中國人民革命的勝利就不能鞏固,農村生產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國的工業化就沒有實現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勝利的基本的果實。而要改變這種情況,就必須按照土地改革法草案第一條所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這就是我們要實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 第二部分,土地的沒收和徵收。劉少奇認為,”土地改革法草案上規定應該沒收和徵收的土地是:(一)地主的土地;(二)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三)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四)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的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和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的土地。除此以外,富農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一般不動,中農、貧農、僱農及其他農村人民自有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均不動。 在這裡,我們是容忍了小塊的出租土地不加徵收。這對於農村生產是有一些不利影響的,但沒有大的不利。因為我們估計這種小塊的出租土地總數,不超過耕地總數的百分之三至五。而照顧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乃是必要的。因為在中國對於失業及喪失勞動力的人員還沒有社會保險,而這些土地很多又是各人勞動所得購置者,故保留這一部分土地,並由其繼續出租或自耕,是有一些好處的。” 第三部分, 保存富農經濟。劉少奇的態度是,“土地改革法草案對於富農的土地及其他財產的各項規定,其目的就是要保存富農經濟,並在土地改革中,在政治上,中立富農,更好地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以便孤立地主階級,團結全體人民有秩序地實現土地改革,廢除封建制度。 為什麼在過去的土地改革中我們曾經允許農民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而我們現在又主張在今後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農經濟呢?這主要的是因為現在中國的政治和軍事形勢已經根本不同。 在過去,在兩年以前,人民革命力量與反革命力量還處在殘酷的戰爭中,人民力量還處於相對的劣勢,戰爭的勝負誰屬還沒有確定,一方面,富農還不相信人民能夠勝利,他們還是傾向於地主階級和蔣介石一邊,反對土地改革和人民革命戰爭;另一方面,人民革命戰爭又要求農民付出極大的代價(出兵、出公糧、出義務勞動)來支援戰爭,爭取戰爭的勝利。而爭取戰爭的勝利,則是全國人民最高的利益,一切都是應該服從於它的。正是在這種時候,我們允許了農民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並對地主的一切財產也加以沒收,以便更多一些地滿足貧苦農民的要求,發動農民的高度革命熱情,來參加和支援人民革命戰爭,打倒美帝國主義所支持的蔣介石政權。這在當時,是必要的和正確的。在當時,如果在解放區沒有一個最徹底的土地改革,不能充分滿足貧苦農民的要求,就很難克服當時所遇到的困難。 現在的形勢已經與過去根本不同。人民革命戰爭在大陸上已基本結束,蔣介石匪幫的最後滅亡已經毫無疑問,要求農民出兵役、出義務勞動這兩項巨大任務已經完全沒有了,出公糧一項任務也比過去減少一些了。現在全國人民的基本任務: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經濟建設,恢復與發展社會經濟。打台灣還是一項重大任務,但人民解放軍已有足夠力量去擔負。現在我們所遇到的困難的性質,已經不同於我們在過去戰爭中所遇到的困難,現在的困難主要是在財政經濟方面的困難,是恢復、改造與發展社會經濟上的困難。同時,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革命大團結,已經在政治上和組織上形成,富農的政治態度,一般的也比以前有了改變,如果人民政府實行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一般的是能夠爭取富農中立的,並且能夠更好地保護中農,去除農民在發展生產中某些不必要的顧慮。因此,在目前的形勢下,在今後的土地改革中,採取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不論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就都是必要的,是比較地對於克服當前財政經濟方面的困難,對於我們的國家和人民為有利些。” 第四部分,關於分配土地中的若干問題。劉少奇表示,“在分配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時,對於鄉村中無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問題應當加以妥善處理。有一些人在土地情況許可的條件下應多給他們一些土地,例如只有一口人或兩口人而有勞動力的貧苦農民。有一些人是可以少分甚至可以不分土地的,例如鄉村中的手工業工人、小販、自由職業者及其家屬,家住鄉村的人民政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而有薪資收入者,家住鄉村而本人在外從事其他職業者等。這些人凡有收入足以維持生活者不應分土地。但有些人不能經常維持生活,或不夠維持生活,因此,應當分給他們若干土地,但可以少於農民所分得的土地。這些問題的適當處理,是要根據鄉村中的和各人的具體情況,經過農民和這些人的協商與討論來具體決定。 在土地改革法草案中所說的烈士家屬,應包括辛亥革命以來歷次為革命陣亡和死難烈士的直系親屬及抗日陣亡將士和人民解放戰爭中陣亡將士的直系親屬在內。烈士本人計算在家庭人口之內分得一份土地,作為對於烈士家屬的一種撫恤,是有必要的。 取有城市人民政府或工會的證明文件回到鄉村的失業工人及其家屬,要求分地而又能從事農業生產者,在當地土地情況允許的條件下,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這樣可以安插一部分失業工人,對社會是有利的。 鄉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鄉村中的逃亡地主及曾經在敵方工作現已還鄉的人員及其家屬,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因為如果不這樣做,他們就要成為無業游民,擾亂社會治安,對人民極為不利。 家居鄉村業經人民政府確定的漢奸、賣國賊、戰爭罪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及堅決破壞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本人不得分給土地,以示懲罰。這些人,有些已經確定,有些尚待在土地改革中加以確定,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加以審查,慎重處理。 依照土地改革法草案,所有規定收歸國有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如系無人經營管理者,當地人民政府應即派人管理經營之,不使其遭受破壞或荒廢。如有人經營管理,在國家不需用這些土地時,可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之,但原經營者不得以之出租、出賣或荒廢,如不需用這些土地時,必須交還給國家。 各地名勝古蹟,歷史文物,如無人管理而又需要派人整理者,當地人民政府必須注意派人管理,不使破壞。” 第五部分,在進行土地改革時若干應該注意的事項。劉少奇強調,“土地改革是一場系統的激烈的鬥爭。我們在今后土地改革中的總路線,應該是倚靠貧農、僱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農民協會應該成為土地改革隊伍的主要組織形式和執行機關。各級農民代表大會、農民協會委員會和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應該成為土地改革中活動的中心。正派的農民中的積極分子和上面派到鄉村中的土地改革工作幹部,應該成為土地改革中的骨幹。進行土地改革的各省的高級領導機關應該與鄉村中架通電話,與下級密切聯繫,並逐級派負責人或巡視團下去,切實地掌握運動的領導。從鄉起,均應事先作成土地改革的步驟和計劃,並呈報上級批准之後再執行。下級如有問題發生不能解決者,應報告上級請示,上級機關應即派人下去幫助解決。應該首先解決那些完全成熟、情況完全明了,關係最大多數人的主要問題,而把那些情況尚不明了、尚有爭執的少數人的問題推到後來去解決,以免被少數人的難問題牽制多數人的問題不能解決。這些都是各級指導土地改革工作的幹部所應該注意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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