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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者的一面鏡子(1950年-07-24)
送交者: 梁蘭 2022年03月30日15:51:2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人民日報》1950年7月24日

【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示 鎮壓反革命活動】(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已在大陸上基本結束,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已先後成立。但在某些地區特別是有些新解放地區,國民黨反動派殘餘在帝國主義指使之下,仍在採取武裝暴亂和潛伏暗害等活動方式,組織特務土匪,勾結地主惡霸,或煽動一部分落後分子,不斷地從事反對人民政府及各種反革命活動,以破壞社會治安,危害人民與國家利益。因此,積極領導人民堅決地肅清一切公開的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與鞏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並順利地進行生產建設及各項必要的社會改革,成為各級人民政府當前重要任務之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對於一般的反動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在解除其武裝、消滅其特殊勢力後,仍須依法在必要時期內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但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並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假如他們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必須予以嚴厲的制裁”。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遵照共同綱領的規定,對一切反革命活動採取嚴厲的及時的鎮壓,而在實行鎮壓和處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須貫徹實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以期團結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達到逐步肅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為此,特對重要反革命分子的處理,呈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作如下的原則指示:

一、對一切手持武器、聚眾叛亂的匪眾,必須堅決鎮壓剿滅,並將其主謀者、指揮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處以死刑。

二、對以反革命為目的而殺害公職人員和人民、破壞工礦倉庫交通及其他公共財物、搶劫國家和人民的物資、偷竊國家機密及煽動落後分子反對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動、組織或諜報、暗殺機關,應徹底破獲並逮捕其組織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處以死刑或長期徒刑。

三、對怙惡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慣匪,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勾結、窩藏上述三項重要反革命分子而情節重大者,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件,經當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決死刑者,其批准手續,在新解放地區,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權之當地專署以上首長批准後執行,在東北、華北及西北老解放地區,由省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後執行,在中央及大行政區直屬市,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主席批准後執行。上述各項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決死刑者均不得上訴。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犯的處理,均應切實調查證據,認真研究案情,並禁止刑訊逼供。在實行鎮壓反革命活動中,應防止亂打亂殺,如發生此種情形時,應予迅速有效制止,並查究責任,依法處理。

各少數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區,關於反革命分子挑撥的民族衝突事件的處理,應按具體情況妥慎決定,並及時請示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政務院總理 周恩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沈鈞儒

一九五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編者注

《指示》由周恩來和沈鈞儒聯署,“鎮壓反革命”運動從此開始。朝鮮戰爭爆發後,中共擔心美國利用朝鮮戰爭煽動國內對中共不滿的人推翻中共政權,因此在國內大開殺戒,鎮壓任何他們認為可疑之人。這是“攘外必先安內”的套路。

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鎮壓反革命的指示中規定,“上述各項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決死刑者均不得上訴”。也就是說一旦判處死刑,則沒有上述的機會,即使判決沒有任何根據。中共這樣做不僅破壞了“法制”,甚至到了濫殺的地步。但中共仍舊覺得這樣是“寬大無邊”、“有天無法”。①

10月10日中共中央對“鎮壓反革命”追加了指示。追加指示中指責有些地方,“在鎮壓反革命問題上,發生了嚴重右的傾向,以致有大批首要的、怙惡不悛的、在解放後甚至在經過寬大處理後仍然繼續為惡的反革命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②所謂“右的傾向”,指殺得不夠多。追加的“指示”的內容非常嚴厲,“當殺者,應即判處死刑。當監禁和改造者,應即逮捕監禁,加以改造。對於這些案件的執行,必須公開判決”。

上面提到的“公開判決”,並非是有辯護律師出庭的“公開審理”之意。中共建政初期沒有公開審理這個過場,事實是,一直到文革結束後很久才逐步建立了公開審理制度。但請注意很長一段時期,中共在報道中為了混肴視聽,將這類“公開判決”稱為“公開審理”,其實質是公審大會。司法部長史良在1950年11月的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上提出“三級兩審的審級制度和保護當事人上訴權利的上訴制度”,她論述這樣做能夠“發揚審判民主又能教育人民的公開審理制度、陪審制度、巡迴審判與就地審判制度、宣教制度、調解制度。明確了人民檢察機關應與人民政府機關、公職人員和廣大群眾建立必要的工作上的聯繫,以便實現監督守法和檢舉違法的重大任務。”③不過這些提法只是過眼煙雲,在獨裁制度下沒有實際意義。史部長在她的講話中同時強調“公開審理制度、陪審制度、巡迴審判與就地審判制度”等制度要將“特種反革命犯罪”排除在外。至於如何界定“反革命”與“非反革命”對中共來說並不困難,中共當局認為某人是“反革命”那麼這個人就是“反革命”。

“鎮反”運動中——以及今後的各種政治運動中基本都延續下面的做法,特別是在文革期間——一般是將“犯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上報,等待上級批准。上級批准之後,在公審大會上宣讀刑期,這樣做就是不給犯罪嫌疑人任何辯護的時間和權利。如果判決的是“死刑”,則當場拉出去槍決,以起到對參加公審大會的群眾的震懾作用,這正是公審大會期待的效果。

在《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中這樣寫道,“已逮捕者,應分別情況,依法懲處,未逮捕而有證據或有重大嫌疑者,應依上級指示,予以逮捕。”④可知,凡事必須以“上級指示”為準。“上級”不可能調查每一起案件,也沒有時間面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述,中共這樣做的結果必將產生大量的濫殺和許多冤假錯案。因此,第二年5月中共不得不限制殺人,規定“應殺者,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姦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餘一律採取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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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 第一冊》“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十月十日)

②同上①

③《人民日報》1950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綜合報告 史良部長在一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次政務會議上的報告”

④同上①

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 第二冊》“中共中央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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