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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2018年的修憲,是否意味着中國法治的倒退?
送交者: 萬維網友來稿 2022年07月16日14:54:3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2018年的修憲,是否意味着中國法治的倒退?——讀蔡霞女士萬字長文有感(2)

作者:戎小捷

 

蔡霞女士在《2018年春他打開了什麼樣的潘多拉魔盒——習近平詭詐而狡蠻的修憲及其影響》一文中,非常詳細地列舉了改革開放後的三次修憲的具體過程(我這裡為節省篇幅,簡述如下):

鄧小平時期第一次修憲:從1980年9月憲法修改委員會正式成立,到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八二憲法,歷時兩年零三個月。整個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提出憲法修改草案(1980年8月——1982年4月);第二階段全民討論(1982年5月——8月);第三階段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1982年11月26日——12月4日)。

胡溫時期第二次修憲:(1)提出和啟動修憲首先是由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宣布;(2)中共成立修憲小組進行研究和諮詢但自己不首先拿方案,而是收集社會各界意見形成建議文本;(3)中共中央提前3個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建議,並且將建議全文向全社會公開;(4)2004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整個修憲過程前後歷時一年。

習近平時期第三次修憲:習近平在2017年9月29日的政治局會議上首次提出修改憲法。2017年12月,首次對外宣布希望對憲法做出某些修改,但未透露修改的具體內容;2018年1月19日發布《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未提取消國家主席的任期限制)。全國人大開會前8天,代表們才得知要取消國家主席任期限制。2018年3月12日人大通過修憲決議,歷時5個半月。

蔡霞女士據此得出結論,“2018年修憲徹底顛覆改革開放後中國的法治進步”。學界和蔡霞女士有同樣看法的人非常非常多,我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蔡霞的觀點是否成立。

判斷一個國家的“法治”是退步了,還是進步了,首先要看你選用的是什麼樣的“法治”作為衡量的標尺?是以中國傳統的“法治”標準作為判定標尺,還是以西方的“法治”標準作為判定標尺?顯然,蔡霞屬於自由派知識分子,主張憲政民主,因此我猜,她是以西方的法治標準來作為衡量標尺吧。客隨主便,下面我也同樣以西方的法治標準來展開分析、討論。(聲明一下,若我誤解了蔡霞的衡量標準,則我願意公開向她道歉,然後再另外寫一篇以中國的法制標準為根據的討論文章。)

西方的法治,分為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顯然,蔡霞的文章只涉及立法方面,因此,我們也就僅從立法方面來進行考察,判斷一下,2018年修憲按西方的標準來看,到底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先極簡單地回顧一下英美兩國的立法發展過程,看一下西方在立法方面是如何演化的。我們先按照西方某一主要學派的觀點,從參與立法的不同的利益集團的數量的角度來考察:英國在1215年,以國王約翰為一方,以25名男爵貴族為另一方,在經過一場武裝衝突之後,又經過幾天討價還價的妥協,最終雙方簽署了著名的《大憲章》(最原始的憲法,26個人同時簽字);之後又經過長期發展,逐漸演變為現在由議會的幾百名議員,分別代表多達十幾個、甚至幾十個不同的利益集團,在充分辯論之後,通過多數表決來從事立法。美國在1787年,當時全部13個州的代表作為13方在一起開會,經過幾十天(或幾個月)的激烈爭論,最後相互妥協,終於通過第一部美國憲法;之後,也逐漸演變為主要由議會的幾百個議員,分別代表至少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幾百個不同的利益集團(院外集團),在充分辯論之後,通過多數表決來從事立法。顯然,決定立法的利益集團的數目都是由少到多:英國是由兩方的代表,演化到幾十個利益集團的代表。美國是從十三方利益代表,演化發展到幾十個、幾百個利益集團的代表。或者我們按西方另一主要學派的觀點,從普選權的逐漸普及的角度來考察:無論英美,投票權都是從擁有大量資產的人,逐步擴充到擁有少量資產的人,最後擴充到沒有財產限制的所有人。於此同時,從白人逐步擴充到黑人、從男性逐步擴充到婦女,等等。總之,無論我們從影響立法的利益集團的多少的角度來考量,還是從普選中有投票權的人員範圍的寬窄的角度來考量,都是:參與或影響立法的利益集團的數目越來越多;具有各自不同利益的、擁有投票權的人們的範圍越來越廣、人員越來越多。因此,按西方各派公認的看法,我們可以說,這種利益集團數量、和具有投票權的人員範圍逐步增加的趨勢,是一種進步;反之,若數量逐步減少,範圍逐步縮窄,則是一種退步。

再來看一下中國。我們先根據在野派的觀點來分析:1982年,儘管歷時長達兩年零三個月,參與討論、提建議的人數以千萬記,但實際上擁有最終拍板決定權的只是一個利益團體(黨中央)、甚或一人(鄧某平);2004年,儘管歷時長達一年,參與討論、提建議的人數以百千記,但實際上擁有最終拍板決定權的仍然只是一個利益團體(黨中央)、甚或一人(胡或溫);2018年,儘管歷時五個半月,參與討論、提建議的人數以十百記,但實際上擁有最終拍板決定權的還是只有一個利益團體(黨中央)、甚或一人(習某平)。據此,利益集團數目或普選權範圍都是既沒增加、也沒減少。我們再根據在朝的執政黨的觀點來分析:在三次修憲中,黨中央實際上每次都代表了中國全體人民的利益,或代表了中國所有利益團體的利益,則:在三次修憲中,都是全體利益集團,或全體人民參與了立法。據此,利益集團數目或普選權範圍,也都是既沒增加、也沒減少。

好了,我們現在可以得出結論了:無論按照在野派的看法,還是按照當權派的看法,以參與決策的團體的數目或投票權的普及範圍做標準來衡量,從改革開放至今,中國的“法治”,從立法這個層面來考察,在這三次修憲活動中,都是既沒有進步,也沒有退步;或者說,都是在原地反覆踏步。即: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並沒有任何進步。因此,蔡霞的“2018年修憲徹底顛覆改革開放後中國的法治進步”之說並不能成立。

當然,例如,1982年的修憲和2018年的修憲,至少在允許提建議和不允許提建議方面,還是有着巨大的、甚或天壤之別的。1982年的修憲,讓人普遍“感到”法治進步,2018年的修憲,讓人普遍“感到”法治退步,這些感覺也都是真實的。不過,我不得不遺憾地說,這個天壤之別的感覺,只是由“皇恩浩蕩”和“皇恩闕如”造成的;或者說是由“黨恩暫時浩蕩”和“黨恩暫時闕如”造成的。雖然“黨恩浩蕩”讓人心情愉快,感覺進步;“黨恩闕如”讓人心情不爽,感覺退步,但,這和中國實際上的法治進步或退步,真的沒有一毛錢的關係。

好了,囉里吧嗦了半天,證明了三四十年來,中國的法治既沒有進步也沒有退步,我到底想表達什麼東西呢?我是想表明,從1978年,到2018年,雖然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這個變化完全是由於最高層的決策改變而引起的,而絕不是由於中國由人治社會變成法治社會所帶來的。還是我上次說過的:我們應該把注意力集中到如何防止最高層的決策失誤上。若認識不到這一點,幻想着把繼續加強法治、並最終建立起一個“法治社會”,來作為我們的改革目標,就大錯特錯了。這條路是走不通的。中國幾千年來就是一個人治的社會,若想轉變為一個法治社會,概率實在太低太低了(我將來會專文討論這一點)。目前,中國老百姓的法治觀念是有是無、是高是低,我們姑且不論,即使如蔡霞女士這樣的宣傳法治、宣傳憲政的仁人志士們,其身體裡其實也是滿載行政基因,其血管里也是流着“人治”的血液。不信嗎?設想一下:假如現在中國突然發生類似1976年10月抓捕四人幫那樣的政變,一些人合夥把習某平抓起來,然後擁戴李某強上台,類似蔡霞女士這樣的自由派的仁人志士們,會馬上發表文章或聲明,對這次違反法律、違反黨章的政變強烈譴責嗎?我想大概率是不會的。

不要誤解我的意思。我不是說現在中國的體制不需要改革,不需要權力制約。恰恰相反,現在的中國,太需要權力制約了。但我們一定要清醒,要認識到:權力需要制約,這一點是普世的;具體的制約形式,則是因地制宜的,並沒有普世的形式可供我們照抄照搬。憲政民主是西方“法治社會”摸索出來的權力制約的形式,但它真的不適合中國這個“人治社會”,也不適合阿拉伯等“神治社會”(恕我不舉例說明)。生於中國這個人治社會,我們別無選擇,必須靠自己的才華和智慧,靠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尋找出一條適合人治社會的、獨特的“權力制約”之路。任重而道遠,我願意為此,和蔡霞女士們共同奮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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