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管理鐵路的方式管理中國公檢法是制止司法腐敗的有效方式(摘自天涯論壇)
中國的憲法規定,中國的司法權是獨立的,這就給了我們一個界限,中國憲法並未阻止司法獨立,那麼我們就可以建議政府改革某些阻礙司法獨立的問題。
中國的公檢法都是國家的執法機構,毫無疑問他們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然而由於不合理的地方人事管轄權,導致公檢法受制於地方黨政機關,變成了地方黨政機關的公檢法,甚至於墮落成地方黨政領導人的私人公檢法。
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始原因和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統治有關。
秦始皇統一中國,統一了所有度量衡,統一了文字,統一了法律,但是從秦始皇到共產黨始終沒有統一了司法管理。
古代,司法審判完全靠縣太爺一個人審案判決,涉及吏才報刑部,涉及官才報大理寺,現代,有了縣法院,但是依然還是縣長和縣委書記說了算,因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的領導和法官以及檢察官全是他們去任命,比古代更簡單不涉及官不涉及死都不需要上報,這就導致了地方黨政干涉司法,和中國的嚴重的司法腐敗,在中國的上訪案件中90%涉及的都是地方司法腐敗和地方黨政領導人包庇和干涉司法審判。
這不是共產黨的錯,是秦始皇和歷代皇帝和國民政府的錯。
所有人都坐過火車,整個鐵路系統在中國每一個地方都有局站,但是你見過地方黨政領導干涉鐵路,不許火車通過,不許某人擔任鐵路局長的嗎?沒有。
只有當年閻錫山統治山西時,怕蔣介石染指山西,自己設計了窄規火車,其他地方的火車進入山西必須換山西的窄規火車。
這是我為什麼建議,國家應廢除地方政府對公檢法的管轄權,和對法官和檢察官的任命權。
公檢法本來就是國家的執法機構,他們職能只能聽命於國家的指令和國家的法律。讓地方政府管轄和任命他們,顯然就和國家利益發生衝突。
我沒有認真統計所有國家,但是據我所知,中國這種公檢法歸地方管的制度還是極少的。
例如,河南鄭州發生的村鎮銀行抗議事件,完全是地方政府的工作失誤導致的,但是地方政府不解決問題,卻調動警察鎮壓。
如果像其它國家一樣警察屬於國家直接領導,那麼地方政府就無權調動警察鎮壓,而是和老百姓一樣報警,警察得到報警後,怎樣處理必須得到國家警察部門的指示,依據國家法律處理。
同樣,河南的檢察院對村鎮銀行案件是否起訴,完全不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同意,直接按國家法律處理,即使請示也是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
法院也是同樣。
這就是我所說的,廢除地方政府對公檢法管轄權的意義所在。
我為什麼主張廢除現在各級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和各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和政法委最終決定判決結果,因為他們也是聽命於當地政府的指令,如果公檢法像鐵路管理一樣直屬國家管理,即使他們存在也毫無意義。
中國三令五申不許黨政機關領導干預司法審判,但是依然是屢禁不止,原因就在各級黨政機關掌握着人事任命權,所以根本無法杜絕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預司法審判。
如果公檢法像鐵路管理一樣直屬國家管理,黨政機關領導那敢干涉司法?
中國已經有了幾千年的地方干涉司法的傳統,能不能革除這種弊端,就看國家有沒有根除司法腐敗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