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改革切入點之探討(通過加強人大權限實現黨政分開) |
送交者: jincao 2024年09月24日00:45:0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中國的發展近年來遇到一系列困難,以致經濟改革難以持續,腐敗越演愈烈,行政部門效率低下的現象。尤其加上國際上要面對美國的全面打壓的局面,內部面臨經濟發展減速,官員普遍躺平不願改革做事的狀況。並且出現領導人權力高度集中且不受限制,尤其各級黨委一把手的權力不受限制,沒有制衡機制下,權力尋租的腐敗現象逾演愈烈,監管部門自身也面臨權力尋租,腐敗層出不窮的現象。如此下去,不僅數十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的經濟成果會付諸東流,國家前途也面臨失控的危險。所以,中國的政治改革已到了時不我待的關頭。 這裡回顧一下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政治改革的歷史,對政治改革的切入點進行一下探討。 1.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改革的歷史 中國在1976年實施改革開放以後,鄧小平開啟了經濟改革,但是他認識到經濟改革也帶動了民間思想的改革開放,要求民主的呼聲越來越高,於是對政治改革劃了底線,就是以下堅持四個原則。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這是維護中共的領導地位,中共國體的要求。當時還有不少相信馬列的中共老人在世,也是為了不引起他們對改革的反彈。但是這四項基本原則,隨着經濟改革的進行,逐漸產生了新的矛盾,阻礙了經濟發展。如今經濟上全面引入市場主義,就空洞化了堅持社會主義原則,江澤民時代開放民營企業家加入中共,空洞化了堅持無產階級專政,隨着導入越來越多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要素,也使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成了一句空話。唯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得到不折不扣的堅持。這是維護中共統治權力的不可踩踏的底線。 2. 下新一輪政治改革的切入口 這裡有前例可以參考。在趙紫陽做中共總書記時,曾提出黨政分開的口號,做為進行政治改革的切入口。這個思考方法是從中國憲法中的模糊處入手,防止至今也廣泛存在的黨政責任不分,權責不明的狀態。中國憲法第86條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第105 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我們可以認為行政首長負責制即是指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首長對本政府或本部門的工作負全面責任的制度。中國共產黨黨章總綱規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中共黨章第十條規定:(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中共黨章第十六條: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黨委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黨的領導制度上的體現和運用。黨委領導要求在工作中,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專斷。黨委對同級政府進行政治、思想和組織上的領導。 2-1. 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的現狀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是中國共產黨民主集中制思想下的一對制度,是中共執政的工具。中國法律和中共的文件規定行政首長負責政府的全面工作,黨委負責在思想政治和組織上領導政府的工作。同時政府班子的主要成員都是黨委會的成員,包括行政首長本人。凡是屬於重大問題的都需要在黨委會上集體討論、集體決策。但是中國法律和中共的文件並沒有界定重大問題的範圍,也沒有界定行政首長和黨委的權力界限。因而在現實運行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對中共和國家的工作造成妨害。因而需要分析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的關係以尋求解決出現的問題的途徑。2-2. 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的關係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這一對制度之間存在着矛盾,制度之間的矛盾造成人之間的矛盾。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的矛盾表現為行政首長與黨委之間的矛盾。行政首長指:國務院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行政首長也是黨委成員。黨委指與各級政府同級的黨委會,黨委成員通常在同級政府任職。在現實的生活中行政首長與黨委矛盾的具體表現有:2-2-1.行政首長與黨委書記爭權。 中共黨章第十條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不同的人對“重大問題”的理解各不相同,我國法律對行政首長的權力也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這就造成在實際工作中行政首長與黨委爭權的現象。遇到強勢的行政首長,則權力大多歸於行政首長,大部分的決策由行政首長制定。如果這個首長還算明智的話還好,要是遇到腦子發熱的行政首長,拍拍腦袋就決策又打着黨委集體的名義,弱勢的黨委書記怎麼能領導黨委對他進行監督。黨委集體決策的名義大大減輕了問責制對行政首長的監督。遇到弱勢的行政首長,則權力大多歸於黨委書記,決策由黨委書記作出。當出現錯誤決策時同樣由於集體決策的名義無法使責任人受到問責。當行政首長與黨委書記均勢時,要麼互相的爭鬥,要麼互相推諉,其結果都是行政效率的低下和職責的混亂。 2-2-2.政府內部互相爭權。 由於黨委成員大多在政府任職,通常任政府副職或部門領導職務。黨委成員可以利用模糊的權力界定和職責分工通過黨委會與行政首長爭權。使得行政首長對政府內的事務不能進行有效地領導和管理。除非遇到非常強勢的行政首長才能靠個人的強勢作風對政府內部進行領導和管理。 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矛盾的後果是: 2-2-3.行政首長負不了責。 國家法律對行政首長權利的模糊界定,給黨委領導政府留下了可以開拓的空間。人數占大多數的黨委對行政首長形成了權力上的制約,況且行政首長自身也是黨委成員之一,行政首長必須要服從黨委的決定。這就使得行政首長在現實工作中只能依靠個人性格的強弱與同級黨委爭權。當行政首長不是那麼強勢的時候,大部分的決策都只能讓同級黨委集體作出。同時行政首長也會受到政府內任副職或部門領導職務的黨委成員的制約。行政首長的權力得不到保障,要讓他對政府工作全面負責顯然是不可能的。 2-2-4.行政效率低下。 中國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是為了能使政府高效的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行政首長的權力只能靠個人爭取,權力非常的不穩定,因而無法有效領導政府開展工作。黨委的集體決策往往效率低下,執行決策的權力分散在各個在政府任職的黨委成員身上,在這種情況下,權力分散造成嚴重的行政效率低下。 2-2-5.黨委領導的民主性得不到保障。 國家法律對行政首長權力的模糊界定給黨委領導政府留下了空間,也給強勢的行政首長爭取權力留下了餘地。當強勢行政首長向黨委要權時,各種決策仍然以黨委集體領導的名義作出,黨委領導的民主性便得不到保障。即使決策大多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黨委書記相對黨委成員的個人權威和黨委成員之間在實際工作中形成的密切複雜的人際關係也會威脅到決策的民主性。黨委成員人數過少且彼此之間私人關繫緊密複雜對黨委集體領導的民主性發揮是一個巨大的制約。 2-2-6.行政監督失效。 只要願意,大部分的決策都可以以黨委集體的名義作出,由黨委集體負責。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即使出現重大的決策錯誤,掌握大權的黨委集體是絕不可能被有效追究責任的。一兩個被追究責任的官員心裡也會不服氣,開會時大家都舉了手憑什麼就我一個被追究責任。黨委集體領導、集體負責在客觀上為官員躲避監督大開方便之門。這也註定了問責制改革不可能取得什麼成效。 國家確立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目的是高效行政與有效監督,確立黨委領導的目的是監督政府與民主決策。但是當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在實際的運行中卻出現了行政首長負不了責、行政效率低下、決策缺乏民主以及行政監督失效等問題。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是模糊地法律規定使得行政首長、黨委書記、黨委成員的個人氣質以及他們之間的各種關係會很容易的改變權力在行政首長與黨委之間的分配,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這一對制度之間的關係非常的不穩定。這也是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矛盾的根源。也正是這個矛盾使得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將出現某種改變。 2-2-7.在政治改革中考察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關係變化的原因 前面已經分析得出黨委是影響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矛盾變化的決定性因素。在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的矛盾造成行政首長不能負責、行政效率低下、民主得不到保障以及行政監督失效等後果時,為什麼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的黨委卻遲遲不做出一些改變呢?這是因為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是中共的執政方式。一國的執政力量執政本國的實際方式就是本國的實際政治制度。中共是中國的執政黨,是中國起決定性作用的力量。中共執政中國的實際方式是通過各級黨委領導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這一對制度就是中國的實際政治制度。如果對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這一對制度做一些實質性的改變就是一場深刻影響中國的政治改革,而要開展一場政治改革不是那麼容易下決心的。這就是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矛盾遲遲得不到解決的原因。所以,要想更清晰的分析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矛盾的變化就必須把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的矛盾放到中國的政治改革中進行考察,必須考察中國的政治改革。 3. 政治改革的時間問題 有危機有改革,無危機不改革。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中國社會下一次嚴重危機出現時中國的執政力量—中共將會推行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改革。當前中國社會各界已經形成中國需要加快推進政治改革的共識,一旦遇到社會危機中共不得不進行下一次改革,社會各界的人士包括中共黨內的部分人士必然會共同要求改革必須包含政治改革的內容。在中國只有當大多數人民的生活無法被滿足時,中國社會才會出現嚴重的危機。所以中國的社會危機產生的直接原因必然是經濟生產出現了嚴重的問題。但是,中共不可能靠再一次的經濟改革來維護其權威和執政地位。因為自中共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中共已經推行過一系列比較成功的經濟改革,而如今社會經濟發展還是遇到了巨大的困難,國際環境也面臨嚴重的問題。中共和更多的人民群眾將意識到沒有政治改革的經濟改革,即使有成果也會付諸東流。廣大的人民群眾不會相信單純的經濟改革,也會要求中國政府進行一場真正的政治改革。中共作為中國的唯一執政力量,也只有推行一場實質性的政治改革才能在危機中真正維護自身的權威和執政地位。因而中國的下一次改革必將會是政治改革。 4. 政治改革的必然要求 4-1.加大行政首長的權力。 通過對下一次社會危機可能情況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國應對社會危機的必然反應,即加大行政首長的權力。同時政治改革改變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關係的目的是解決行政首長負不了責和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所以真正的政治改革一定會加大行政首長的權力。 4-2.維護黨委對政府的領導。 中共是中國的唯一執政力量,由中共主導的政治改革必然會維護其執政地位。決定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矛盾發展的決定性力量是黨委因素,所以各級黨委肯定會維護其對同級政府的領導。 4-3.在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引入其他因素。 中國的政治改革就是改變中共的執政方式—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這一對制度,解決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的矛盾。而僅僅依靠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這一對制度內部之間的變化是不可能真正改變它們之間的關係,解決它們之間的矛盾的。因為不管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這一對制度內部出現什麼樣的變化,它們都可以歸結為行政首長因素和黨委因素,他們的關係不會有實質性的改變,矛盾自然也不會被解決。所以,要想真正的解決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的矛盾就必須在他們之間引入其他因素。 5. 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在政治改革中的變化 中國政治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大行政首長的權威、維護黨委對政府的領導以及在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引入其他因素。要了解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在改革中的變化就要考察可能被引入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的因素。法律因素、政協因素、人大因素和司法部門因素等都有可能被主導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關係變化的黨委引入。被引入的因素將會與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黨委領導共同構成中共新的實際執政方式。下面逐一分析各個因素: 5-1.法律因素。 中國政治改革要求加大行政首長的權威,這會威脅到黨委對政府的領導。在這種情況下,黨委為了制約行政首長很可能改變我國法律對行政首長權力模糊界定的現狀。 5-2.政協因素。 中國政治改革要求維護黨委對政府的領導,維護中共的執政地位。所以政協因素被引入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的可能性非常的小,最多只會加大政協的一些權力以改善民主。 5-3.人大因素。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將人大因素引入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之間,成為中共實際執政方式的一部分是對中國憲法和中共產黨章所規定的議行合一原則的踐行,有利於中共在危機中重新樹立威信。引入人大因素後,中共將通過黨委領導的人大來領導政府以實現執政。由於我國人大一直沒有行使什麼權力,這給中共通過開發人大的信用來維護自身的威信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所以,人大因素很可能被引入。 5-4.司法部門因素。 在政治改革中行政首長的權威加大,黨委為制約行政首長有可能加大司法部門的力量。同時黨委將通過人大領導政府,使得行政首長失去黨委集體決策集體負責的保護,司法部門也可以更好的監督政府。 通過考察我們可以知道在政治改革中中共的實際執政方式將可能由通過各級黨委領導政府發展為通過黨委領導的人大領導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也將發展為:黨委領導的人大領導行政首長負責制的政府,行政首長將不會直接被黨委領導。 6. 界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負責”內涵 要加大行政首長的權威首先必須界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負責”內涵。目前我國對行政首長負責制“負責”的涵義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行政職責角度出發,認為中國行政領導者負有不同的責任:對黨負政治責任;對國家權力機關負執行責任;對司法機關負法律責任;對人民負服務責任,對國務院和上級行政機關負工作責任。這為我們界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負責”內涵提供了借鑑。界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負責”內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6-1.行政首長要對中國共產黨負政治責任。 政治責任是指行政首長由於行使行政權不當而引起負面的政治後果,依照中共黨章應承擔的責任。當今許多的國家,其中央行政首長往往是政黨領袖,首長的行為產生的後果,直接關繫到政黨的利益,也很可能影響到國家的政治生活。在中國行政首長通常是中共黨員,其行為直接關繫到黨的形象與威望,關繫到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甚至可能直接影響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當中國的政治改革推行後,黨委將不再能直接領導行政首長,因而黨委將會更加強調行政首長作為黨員對中共應負的政治責任。當行政首長作出損害中共形象和威望的行為後,中共可以運用黨內紀律對行政首長進行一定的懲罰。 6-2.行政首長要對國家權力機關負執行責任。 政治改革後,黨委將通過領導各級人大對政府實行領導,人大的實際職權將大大加大,以方便黨委對政府進行領導。各級政府將真正成為人大的執行機關,對人大負執行責任。根據中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行政首長對人大應負執行責任表現為:一是執行人大的各項決議。各級政府是同級人大的執行機關,行政首長必須領導政府執行人大的各項決議。二是向人大報告工作。行政首長必須每年或應人大的要求隨時向人大報告工作情況或就重大事項進行匯報。三是接受質詢。行政首長必須接受並回答人大提出的質詢。四是提出辭呈。在行政首長由於自身的過失造成危害後果後,為了表示自己承擔責任而主動向人大提出辭呈。五是接受罷免。行政首長由人大選舉或批准產生,在人大認為行政首長不能勝任工作或行政首長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後果而提出罷免時,行政首長必須接受罷免。 6-3.行政首長要負法律責任。 黨委不能直接領導政府時將加大對行政首長法律責任的監督,同時行政首長失去黨委庇護也將受到司法部門對其應負法律責任的監督。行政首長要負的法律責任是指當行政首長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時,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指行政首長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直接表現為受到行政懲罰和行政處分。民事責任是指行政首長的行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這一責任主要是以行政首長為代表的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引起的責任,表現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刑事責任是指行政首長的行為違反刑事法律,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這裡主要是指行政首長職務犯罪,表現為司法機關追究行政首長的刑事責任,判處各種刑罰。 7.加大行政首長的權力 要加大行政首長的權威使其能夠真正的全面領導政府的工作,就必須加大行政首長對所領導政府的權力。其中特別要加大的是行政首長人事方面的權力。 7-1.加大行政首長人事方面的權力。 行政首長對所領導政府的成員是否享有人事權是行政首長權威能否樹立起來的決定性因素。世界各國都把行政領域的人事權,主要地交予行政首長行使,在人事任免權上,首長都大權獨攬。在英國,中央政府的高級官員和幾乎所有的閣員都由首相決定任免。雖然從形式上看須經英王批准,但那僅僅是形式而已。英國首相可以任命大約一百個大臣級和地位較低的大臣級職務,。在美國,主要行政官員的任免權掌握在總統手裡,儘管任命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同意,但大量的低級行政官員都由總統直接任免。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有着本質的區別。當前,在人事權上我國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行政主要幹部的配備由黨組織考察、調查並形成推薦意見,最後由人大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是否任命或選舉。中國共產黨為了維護其執政地位,絕不會放棄“黨管幹部”的原則,但是同時行政首長的人事權又必須要加大。所以,在政治改革中“黨管幹部”的原則將可能表現為黨委所領導的人大對人事任免的最後決定權。行政首長人事方面權力的加大將可能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行政首長對所領導的政府中重要崗位的“人事提議權” 加強。政府中重要崗位指能對政府的工作產生重要影響的除行政首長之外的政府崗位,包括行政副職以及政府各個部門的負責人等。在“黨管幹部”原則之下,黨委不會准許行政首長對政府崗位的人事有決定權,特別是政府中重要的崗位。但是,可以加強行政首長對所領導的政府中重要崗位的“人事提議權”。“人事提議權”指行政首長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向黨委領導的人大提出任免或變動政府中重要崗位人事的意見,黨委領導的人大根據法定的程序對行政首長提出的人事意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批准其意見。行政首長“人事提議權”的加強不僅可以遵循“黨管幹部”的原則,還可以切實加強行政首長對所領導政府的權威,行政首長可以更好的全面領導政府工作。 第二,行政首長對所領導的政府中次要崗位的人事決定權加強。政府中次要崗位指對政府的工作所能產生的影響不是很大的政府崗位,比如政府中的一般辦事人員。“黨管幹部”原則是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重要保障和體現,但是中共也沒有必要管政府中所有崗位的幹部。同時政府中次要崗位的人事變動並不會在很大程度上對政府工作造成衝擊,甚至沒有衝擊。次要崗位的人事由行政首長決定不會損害“黨管幹部”原則,更不會威脅中共的執政地位,卻可以提高行政首長的權威,使其能更好的全面的領導政府工作。所以,黨委完全可以放心的將政府中次要崗位的人事決定權交給行政首長行使。 8. 強化黨委領導的人大的權限 政治改革中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方式將改變成通過各級黨委領導的人大領導政府,人大將成為中的執政手段,所以黨委領導的發展將主要表現為黨委領導的人大的發展。黨委為控制權威加大的行政首長領導的政府一定會加大人大的各項權力,特別是議事決策權、財權和監督權。 8-1.人大議事決議權的加強。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理所應當的對國家的各項事務有議事決策權。黨委不能直接領導政府時,自然會加強人大的議事決策權。只要人大認為有必要,都可以拿到人民代表大會上討論並作出決議。 8-2.人大財權的加強。 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以上法律賦予了人大財權,黨委為了控制各級政府,必定要加強並細化人大的財權改變目前人大只能審查各級政府給出的非常粗略的預算報告的狀況。 8-3.人大監督權的加強。 黨委為了控制政府將會加強人大的各項監督權力,同時調動司法部門對政府進行監督。人大的監督權將表現為:對行政首長的選舉和罷免、對政府主要崗位人事的最後決定權、對政府各項提議的審查和決議、對政府人員的質詢權、調查權以及對政府決策的審查和撤銷等。 同時黨委為了確保人大各項權力的行使,也會改革人大的組織結構和活動方式。特別是以下幾個方面: 8-3-1.人大開會頻率大大增加。 目前中國各級人大每年只開一次會議,按這樣的開會頻率根本不可能讓黨委所領導的人大切實行使它的權力,因而黨委必然會大大增加各級人大的開會頻率,甚至有可能讓人大成為常設機關。 8-3-2.人大常設職能機構增多。 人大的各項權力大大增加,其職能也將大大增多,需要進行的各種工作是目前人大的職能部門不可能完成的。所以,人大的常設職能機構必然會增多。比如:調查研究機構、財政審計機構、法律審查機構以及民意徵集機構等。 8-3-3.人大代表的數量明顯減少素質明顯提高。 人大要行使議事決策權就必須要有數量相對較少素質高的人大代表。目前我國各級人大人大代表的數量太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三千名左右的人大代表。這麼多的人大代表在一起開會,怎麼能議事決策?而且我國人大代表素質偏低,很多人大代表根本就沒有議事決策的能力。黨委為了使人大能行使議事決策權必定要減少人大代表的數量提高其素質。 8-3-4.人大代表專職化。 目前我國的人大代表都是在做兼職,平時各忙各的生計,只是開會的時候出席一下。在這種情況下,人大代表提案的水平可想而知。指望這些人大代表能很好的行使議事決議權是不可能的。所以,黨委一定要推動人大代表的專職化,否則黨委領導的人大就不能很好的領導政府。 9. 中共自身的發展 中共執政方式的改變實質上是中共自身的改革。因而黨委領導的發展也將表現為中共自身的發展。中共自身的發展將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9-1.黨員數量減少、素質提高、特權減少。 人大代替政府成為中共的執政工具,黨委領導的工作目的是黨員在人大選舉中獲勝。這不僅要求參選黨員素質的提高,也要求其他黨員素質的提高。因為任何黨員的不當行為都會影響到中共的形象,對選舉產生負面效果。一個優秀的黨員可以贏得大量民心,一個平庸的黨員雖不能贏得民心也不會丟掉民心,一個腐化的黨員可以丟掉大量民心。為了贏得民心中國共產黨必須清除黨內大量的腐化分子,使黨員數量雖然大大減少,但整體素質大大提高。同時,黨員在現實中享受的相對於非黨員的特權也將大大減少。 9-2.入黨難度加大。 中共為了提高黨員素質,改善黨的形象,加強黨的威信,必須要從嚴治黨。這就要求中國共產黨改革目前歌功頌德式的入黨申請方式,變革入黨申請程序,對申請入黨者長期嚴格審查。 9-3.黨的思想政治領導能力加強。 中共的執政方式改變後,黨委不再能直接領導政府,而只能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上的議事決議來實現對政府的控制和執政。而參與人民代表大會上的議事決議的人大代表是按照個人自身的理解發表意見並決策的。所以,中共必須要通過其思想政治領導來影響各個人大代表的決策,以實現執政。當前,中共主要通過各級黨委領導政府執政,這使其本來很強大的思想政治領導能力大大退化了。要在政治改革中成功的維護自身執政地位,中共必須要儘快提高其思想政治領導能力。 9-4.黨的指導思想的進化與中國本土思想文化的共融性加強。 馬克思主義從西方傳入中國後成為中共的指導思想,隨着中共在中國執政地位的取得,馬克思主義就成為中國占主導地位的思想。但是自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到現在,其與以儒釋道為代表的中國本土的思想文化仍沒有很好的相融,沒有導入現代普世價值的民主思想也使之與現實格格不入。而且馬克思主義逐漸與社會發展不相洽和,這也是中共與中國知識分子階層屢屢發生衝突的一個重要原因。人類的認識是有共同性的,任何兩種思想文化都能夠找到相同點。政治改革中中共由於執政方式的改變必須要加強自身思想政治的領導能力,並爭取民心。中共很可能不僅僅運用自身的指導思想,還可能會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民主思想和運用中國本土的思想文化。民主思想和中國本土思想文化將會慢慢的進入中共的指導思想中,為其維護執政地位發揮作用。這也將會促進民主思想與中國本土思想的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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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01Beijing 回帖時間:2024-09-24 04:3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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