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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改革切入点之探讨(通过加强人大权限实现党政分开)
送交者: jincao 2024年09月24日00:45:0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中国的发展近年来遇到一系列困难,以致经济改革难以持续,腐败越演愈烈,行政部门效率低下的现象。尤其加上国际上要面对美国的全面打压的局面,内部面临经济发展减速,官员普遍躺平不愿改革做事的状况。并且出现领导人权力高度集中且不受限制,尤其各级党委一把手的权力不受限制,没有制衡机制下,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逾演愈烈,监管部门自身也面临权力寻租,腐败层出不穷的现象。如此下去,不仅数十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会付诸东流,国家前途也面临失控的危险。所以,中国的政治改革已到了时不我待的关头。

  这里回顾一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改革的历史,对政治改革的切入点进行一下探讨。

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改革的历史

中国在1976年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开启了经济改革,但是他认识到经济改革也带动了民间思想的改革开放,要求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对政治改革划了底线,就是以下坚持四个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维护中共的领导地位,中共国体的要求。当时还有不少相信马列的中共老人在世,也是为了不引起他们对改革的反弹。但是这四项基本原则,随着经济改革的进行,逐渐产生了新的矛盾,阻碍了经济发展。如今经济上全面引入市场主义,就空洞化了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江泽民时代开放民营企业家加入中共,空洞化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随着导入越来越多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要素,也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了一句空话。唯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到不折不扣的坚持。这是维护中共统治权力的不可踩踏的底线。

2.    下新一轮政治改革的切入口

  这里有前例可以参考。在赵紫阳做中共总书记时,曾提出党政分开的口号,做为进行政治改革的切入口。这个思考方法是从中国宪法中的模糊处入手,防止至今也广泛存在的党政责任不分,权责不明的状态。中国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105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我们可以认为行政首长负责制即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中共党章第十条规定:(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共党章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党委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体现和运用。党委领导要求在工作中,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党委对同级政府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

2-1. 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的现状

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思想下的一对制度,是中共执政的工具。中国法律和中共的文件规定行政首长负责政府的全面工作,党委负责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领导政府的工作。同时政府班子的主要成员都是党委会的成员,包括行政首长本人。凡是属于重大问题的都需要在党委会上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但是中国法律和中共的文件并没有界定重大问题的范围,也没有界定行政首长和党委的权力界限。因而在现实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对中共和国家的工作造成妨害。因而需要分析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的关系以寻求解决出现的问题的途径。

2-2. 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这一对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制度之间的矛盾造成人之间的矛盾。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的矛盾表现为行政首长与党委之间的矛盾。行政首长指:国务院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行政首长也是党委成员。党委指与各级政府同级的党委会,党委成员通常在同级政府任职。在现实的生活中行政首长与党委矛盾的具体表现有:2-2-1.行政首长与党委书记争权。

中共党章第十条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同的人对“重大问题”的理解各不相同,我国法律对行政首长的权力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行政首长与党委争权的现象。遇到强势的行政首长,则权力大多归于行政首长,大部分的决策由行政首长制定。如果这个首长还算明智的话还好,要是遇到脑子发热的行政首长,拍拍脑袋就决策又打着党委集体的名义,弱势的党委书记怎么能领导党委对他进行监督。党委集体决策的名义大大减轻了问责制对行政首长的监督。遇到弱势的行政首长,则权力大多归于党委书记,决策由党委书记作出。当出现错误决策时同样由于集体决策的名义无法使责任人受到问责。当行政首长与党委书记均势时,要么互相的争斗,要么互相推诿,其结果都是行政效率的低下和职责的混乱。  

2-2-2.政府内部互相争权。

由于党委成员大多在政府任职,通常任政府副职或部门领导职务。党委成员可以利用模糊的权力界定和职责分工通过党委会与行政首长争权。使得行政首长对政府内的事务不能进行有效地领导和管理。除非遇到非常强势的行政首长才能靠个人的强势作风对政府内部进行领导和管理。  

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矛盾的后果是:  

2-2-3.行政首长负不了责。

国家法律对行政首长权利的模糊界定,给党委领导政府留下了可以开拓的空间。人数占大多数的党委对行政首长形成了权力上的制约,况且行政首长自身也是党委成员之一,行政首长必须要服从党委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首长在现实工作中只能依靠个人性格的强弱与同级党委争权。当行政首长不是那么强势的时候,大部分的决策都只能让同级党委集体作出。同时行政首长也会受到政府内任副职或部门领导职务的党委成员的制约。行政首长的权力得不到保障,要让他对政府工作全面负责显然是不可能的。  

2-2-4.行政效率低下。

中国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为了能使政府高效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首长的权力只能靠个人争取,权力非常的不稳定,因而无法有效领导政府开展工作。党委的集体决策往往效率低下,执行决策的权力分散在各个在政府任职的党委成员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分散造成严重的行政效率低下。  

2-2-5.党委领导的民主性得不到保障。

国家法律对行政首长权力的模糊界定给党委领导政府留下了空间,也给强势的行政首长争取权力留下了余地。当强势行政首长向党委要权时,各种决策仍然以党委集体领导的名义作出,党委领导的民主性便得不到保障。即使决策大多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党委书记相对党委成员的个人权威和党委成员之间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密切复杂的人际关系也会威胁到决策的民主性。党委成员人数过少且彼此之间私人关系紧密复杂对党委集体领导的民主性发挥是一个巨大的制约。  

2-2-6.行政监督失效。

只要愿意,大部分的决策都可以以党委集体的名义作出,由党委集体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出现重大的决策错误,掌握大权的党委集体是绝不可能被有效追究责任的。一两个被追究责任的官员心里也会不服气,开会时大家都举了手凭什么就我一个被追究责任。党委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在客观上为官员躲避监督大开方便之门。这也注定了问责制改革不可能取得什么成效。  

国家确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目的是高效行政与有效监督,确立党委领导的目的是监督政府与民主决策。但是当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在实际的运行中却出现了行政首长负不了责、行政效率低下、决策缺乏民主以及行政监督失效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模糊地法律规定使得行政首长、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的个人气质以及他们之间的各种关系会很容易的改变权力在行政首长与党委之间的分配,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这一对制度之间的关系非常的不稳定。这也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矛盾的根源。也正是这个矛盾使得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将出现某种改变。

2-2-7.在政治改革中考察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关系变化的原因

前面已经分析得出党委是影响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矛盾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在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的矛盾造成行政首长不能负责、行政效率低下、民主得不到保障以及行政监督失效等后果时,为什么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党委却迟迟不做出一些改变呢?这是因为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是中共的执政方式。一国的执政力量执政本国的实际方式就是本国的实际政治制度。中共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中共执政中国的实际方式是通过各级党委领导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这一对制度就是中国的实际政治制度。如果对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这一对制度做一些实质性的改变就是一场深刻影响中国的政治改革,而要开展一场政治改革不是那么容易下决心的。这就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所以,要想更清晰的分析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矛盾的变化就必须把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的矛盾放到中国的政治改革中进行考察,必须考察中国的政治改革。

3.    政治改革的时间问题

有危机有改革,无危机不改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中国社会下一次严重危机出现时中国的执政力量—中共将会推行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当前中国社会各界已经形成中国需要加快推进政治改革的共识,一旦遇到社会危机中共不得不进行下一次改革,社会各界的人士包括中共党内的部分人士必然会共同要求改革必须包含政治改革的内容。在中国只有当大多数人民的生活无法被满足时,中国社会才会出现严重的危机。所以中国的社会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必然是经济生产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但是,中共不可能靠再一次的经济改革来维护其权威和执政地位。因为自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共已经推行过一系列比较成功的经济改革,而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还是遇到了巨大的困难,国际环境也面临严重的问题。中共和更多的人民群众将意识到没有政治改革的经济改革,即使有成果也会付诸东流。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会相信单纯的经济改革,也会要求中国政府进行一场真正的政治改革。中共作为中国的唯一执政力量,也只有推行一场实质性的政治改革才能在危机中真正维护自身的权威和执政地位。因而中国的下一次改革必将会是政治改革

4. 政治改革的必然要求

4-1.加大行政首长的权力。

通过对下一次社会危机可能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国应对社会危机的必然反应,即加大行政首长的权力。同时政治改革改变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政首长负不了责和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所以真正的政治改革一定会加大行政首长的权力。  

4-2.维护党委对政府的领导。

中共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力量,由中共主导的政治改革必然会维护其执政地位。决定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矛盾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党委因素,所以各级党委肯定会维护其对同级政府的领导。  

4-3.在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引入其他因素。

中国的政治改革就是改变中共的执政方式—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这一对制度,解决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的矛盾。而仅仅依靠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这一对制度内部之间的变化是不可能真正改变它们之间的关系,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的。因为不管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这一对制度内部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它们都可以归结为行政首长因素和党委因素,他们的关系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矛盾自然也不会被解决。所以,要想真正的解决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他们之间引入其他因素。

5. 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在政治改革中的变化

中国政治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大行政首长的权威、维护党委对政府的领导以及在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引入其他因素。要了解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在改革中的变化就要考察可能被引入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的因素。法律因素、政协因素、人大因素和司法部门因素等都有可能被主导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关系变化的党委引入。被引入的因素将会与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共同构成中共新的实际执政方式。下面逐一分析各个因素:  

5-1.法律因素。

中国政治改革要求加大行政首长的权威,这会威胁到党委对政府的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党委为了制约行政首长很可能改变我国法律对行政首长权力模糊界定的现状。  

5-2.政协因素。

中国政治改革要求维护党委对政府的领导,维护中共的执政地位。所以政协因素被引入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的可能性非常的小,最多只会加大政协的一些权力以改善民主。  

5-3.人大因素。

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人大因素引入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成为中共实际执政方式的一部分是对中国宪法和中共产党章所规定的议行合一原则的践行,有利于中共在危机中重新树立威信。引入人大因素后,中共将通过党委领导的人大来领导政府以实现执政。由于我国人大一直没有行使什么权力,这给中共通过开发人大的信用来维护自身的威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人大因素很可能被引入。  

5-4.司法部门因素。

在政治改革中行政首长的权威加大,党委为制约行政首长有可能加大司法部门的力量。同时党委将通过人大领导政府,使得行政首长失去党委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保护,司法部门也可以更好的监督政府。  

通过考察我们可以知道在政治改革中中共的实际执政方式将可能由通过各级党委领导政府发展为通过党委领导的人大领导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也将发展为:党委领导的人大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政府,行政首长将不会直接被党委领导。

6. 界定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负责”内涵

要加大行政首长的权威首先必须界定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负责”内涵。目前我国对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的涵义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行政职责角度出发,认为中国行政领导者负有不同的责任:对党负政治责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执行责任;对司法机关负法律责任;对人民负服务责任,对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负工作责任。这为我们界定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负责”内涵提供了借鉴。界定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负责”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6-1.行政首长要对中国共产党负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行政首长由于行使行政权不当而引起负面的政治后果,依照中共党章应承担的责任。当今许多的国家,其中央行政首长往往是政党领袖,首长的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关系到政党的利益,也很可能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在中国行政首长通常是中共党员,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与威望,关系到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甚至可能直接影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当中国的政治改革推行后,党委将不再能直接领导行政首长,因而党委将会更加强调行政首长作为党员对中共应负的政治责任。当行政首长作出损害中共形象和威望的行为后,中共可以运用党内纪律对行政首长进行一定的惩罚。  

6-2.行政首长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执行责任。

政治改革后,党委将通过领导各级人大对政府实行领导,人大的实际职权将大大加大,以方便党委对政府进行领导。各级政府将真正成为人大的执行机关,对人大负执行责任。根据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首长对人大应负执行责任表现为:一是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各级政府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行政首长必须领导政府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二是向人大报告工作。行政首长必须每年或应人大的要求随时向人大报告工作情况或就重大事项进行汇报。三是接受质询。行政首长必须接受并回答人大提出的质询。四是提出辞呈。在行政首长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危害后果后,为了表示自己承担责任而主动向人大提出辞呈。五是接受罢免。行政首长由人大选举或批准产生,在人大认为行政首长不能胜任工作或行政首长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后果而提出罢免时,行政首长必须接受罢免。  

6-3.行政首长要负法律责任。

党委不能直接领导政府时将加大对行政首长法律责任的监督,同时行政首长失去党委庇护也将受到司法部门对其应负法律责任的监督。行政首长要负的法律责任是指当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表现为受到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民事责任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责任主要是以行政首长为代表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刑事责任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里主要是指行政首长职务犯罪,表现为司法机关追究行政首长的刑事责任,判处各种刑罚。  

7.加大行政首长的权力

要加大行政首长的权威使其能够真正的全面领导政府的工作,就必须加大行政首长对所领导政府的权力。其中特别要加大的是行政首长人事方面的权力。  

7-1.加大行政首长人事方面的权力。

行政首长对所领导政府的成员是否享有人事权是行政首长权威能否树立起来的决定性因素。世界各国都把行政领域的人事权,主要地交予行政首长行使,在人事任免权上,首长都大权独揽。在英国,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和几乎所有的阁员都由首相决定任免。虽然从形式上看须经英王批准,但那仅仅是形式而已。英国首相可以任命大约一百个大臣级和地位较低的大臣级职务,。在美国,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掌握在总统手里,尽管任命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但大量的低级行政官员都由总统直接任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前,在人事权上我国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行政主要干部的配备由党组织考察、调查并形成推荐意见,最后由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任命或选举。中国共产党为了维护其执政地位,绝不会放弃“党管干部”的原则,但是同时行政首长的人事权又必须要加大。所以,在政治改革中“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可能表现为党委所领导的人大对人事任免的最后决定权。行政首长人事方面权力的加大将可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首长对所领导的政府中重要岗位的“人事提议权” 加强。政府中重要岗位指能对政府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除行政首长之外的政府岗位,包括行政副职以及政府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等。在“党管干部”原则之下,党委不会准许行政首长对政府岗位的人事有决定权,特别是政府中重要的岗位。但是,可以加强行政首长对所领导的政府中重要岗位的“人事提议权”。“人事提议权”指行政首长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党委领导的人大提出任免或变动政府中重要岗位人事的意见,党委领导的人大根据法定的程序对行政首长提出的人事意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其意见。行政首长“人事提议权”的加强不仅可以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还可以切实加强行政首长对所领导政府的权威,行政首长可以更好的全面领导政府工作。  

第二,行政首长对所领导的政府中次要岗位的人事决定权加强。政府中次要岗位指对政府的工作所能产生的影响不是很大的政府岗位,比如政府中的一般办事人员。“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和体现,但是中共也没有必要管政府中所有岗位的干部。同时政府中次要岗位的人事变动并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工作造成冲击,甚至没有冲击。次要岗位的人事由行政首长决定不会损害“党管干部”原则,更不会威胁中共的执政地位,却可以提高行政首长的权威,使其能更好的全面的领导政府工作。所以,党委完全可以放心的将政府中次要岗位的人事决定权交给行政首长行使。

8. 强化党委领导的人大的权限

政治改革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将改变成通过各级党委领导的人大领导政府,人大将成为中的执政手段,所以党委领导的发展将主要表现为党委领导的人大的发展。党委为控制权威加大的行政首长领导的政府一定会加大人大的各项权力,特别是议事决策权、财权和监督权。  

8-1.人大议事决议权的加强。

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理所应当的对国家的各项事务有议事决策权。党委不能直接领导政府时,自然会加强人大的议事决策权。只要人大认为有必要,都可以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并作出决议。  

8-2.人大财权的加强。

中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上法律赋予了人大财权,党委为了控制各级政府,必定要加强并细化人大的财权改变目前人大只能审查各级政府给出的非常粗略的预算报告的状况。  

8-3.人大监督权的加强。

党委为了控制政府将会加强人大的各项监督权力,同时调动司法部门对政府进行监督。人大的监督权将表现为:对行政首长的选举和罢免、对政府主要岗位人事的最后决定权、对政府各项提议的审查和决议、对政府人员的质询权、调查权以及对政府决策的审查和撤销等。

同时党委为了确保人大各项权力的行使,也会改革人大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8-3-1.人大开会频率大大增加。

目前中国各级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议,按这样的开会频率根本不可能让党委所领导的人大切实行使它的权力,因而党委必然会大大增加各级人大的开会频率,甚至有可能让人大成为常设机关。  

8-3-2.人大常设职能机构增多。

人大的各项权力大大增加,其职能也将大大增多,需要进行的各种工作是目前人大的职能部门不可能完成的。所以,人大的常设职能机构必然会增多。比如:调查研究机构、财政审计机构、法律审查机构以及民意征集机构等。  

8-3-3.人大代表的数量明显减少素质明显提高。

人大要行使议事决策权就必须要有数量相对较少素质高的人大代表。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数量太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千名左右的人大代表。这么多的人大代表在一起开会,怎么能议事决策?而且我国人大代表素质偏低,很多人大代表根本就没有议事决策的能力。党委为了使人大能行使议事决策权必定要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提高其素质。  

8-3-4.人大代表专职化。

目前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在做兼职,平时各忙各的生计,只是开会的时候出席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提案的水平可想而知。指望这些人大代表能很好的行使议事决议权是不可能的。所以,党委一定要推动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否则党委领导的人大就不能很好的领导政府。

9. 中共自身的发展

中共执政方式的改变实质上是中共自身的改革。因而党委领导的发展也将表现为中共自身的发展。中共自身的发展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9-1.党员数量减少、素质提高、特权减少。

人大代替政府成为中共的执政工具,党委领导的工作目的是党员在人大选举中获胜。这不仅要求参选党员素质的提高,也要求其他党员素质的提高。因为任何党员的不当行为都会影响到中共的形象,对选举产生负面效果。一个优秀的党员可以赢得大量民心,一个平庸的党员虽不能赢得民心也不会丢掉民心,一个腐化的党员可以丢掉大量民心。为了赢得民心中国共产党必须清除党内大量的腐化分子,使党员数量虽然大大减少,但整体素质大大提高。同时,党员在现实中享受的相对于非党员的特权也将大大减少。  

9-2.入党难度加大。

中共为了提高党员素质,改善党的形象,加强党的威信,必须要从严治党。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改革目前歌功颂德式的入党申请方式,变革入党申请程序,对申请入党者长期严格审查。  

9-3.党的思想政治领导能力加强。

中共的执政方式改变后,党委不再能直接领导政府,而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议事决议来实现对政府的控制和执政。而参与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议事决议的人大代表是按照个人自身的理解发表意见并决策的。所以,中共必须要通过其思想政治领导来影响各个人大代表的决策,以实现执政。当前,中共主要通过各级党委领导政府执政,这使其本来很强大的思想政治领导能力大大退化了。要在政治改革中成功的维护自身执政地位,中共必须要尽快提高其思想政治领导能力。  

9-4.党的指导思想的进化与中国本土思想文化的共融性加强。

马克思主义从西方传入中国后成为中共的指导思想,随着中共在中国执政地位的取得,马克思主义就成为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但是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到现在,其与以儒释道为代表的中国本土的思想文化仍没有很好的相融,没有导入现代普世价值的民主思想也使之与现实格格不入。而且马克思主义逐渐与社会发展不相洽和,这也是中共与中国知识分子阶层屡屡发生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人类的认识是有共同性的,任何两种思想文化都能够找到相同点。政治改革中中共由于执政方式的改变必须要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的领导能力,并争取民心。中共很可能不仅仅运用自身的指导思想,还可能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主思想和运用中国本土的思想文化。民主思想和中国本土思想文化将会慢慢的进入中共的指导思想中,为其维护执政地位发挥作用。这也将会促进民主思想与中国本土思想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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